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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王儲繼子被控逾十宗罪 包括三宗強姦罪 受害人數達「兩位數」

大視野

挪威王儲繼子被控逾十宗罪 包括三宗強姦罪  受害人數達「兩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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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王儲繼子被控逾十宗罪 包括三宗強姦罪 受害人數達「兩位數」

2025年06月29日 19:20 最後更新:21:55

挪威奧斯陸警方27日宣布,經過數個月調查,已對王儲妃長子荷伊比(Marius Borg Høiby)提出多項指控,包括性侵、性暴力和人身傷害(rape, sexual assault and bodily harm)。

美聯社報導,現年28歲的荷伊比是王儲妃梅特瑪莉(Mette-Marit)的兒子,也是王儲哈康(Prince Haakon)的繼子。自2024年因被指控性侵,並面臨人身傷害和刑事損害等初步指控而數度被捕以來,便一直受到調查。

證據來源簡訊、證人和搜查

2025年6月27日,挪威奧斯陸,圖為警方在記者會上簡報案情。AP圖片

2025年6月27日,挪威奧斯陸,圖為警方在記者會上簡報案情。AP圖片

奧斯陸警察律師克魯舍夫斯基(Andreas Kruszewski)表示,荷伊比在警方偵訊期間表現配合,目前偵訊程序已告結束。他在記者會上指出,荷伊比所涉案件包括1起涉及性行為的性侵案、2起未涉及性行為的性侵案、4起性暴力案和2起人身傷害案,證據來源包括簡訊、證人證詞和警方搜查。 

受害人數達兩位數

克魯舍夫斯基說:「關於本案受害人數,除了確認為兩位數之外,我無法透露更多細節。」

辯護律師塞庫利奇(Petar Sekulic)表示,荷伊比「絕對非常嚴肅看待這些指控,但在大多數案件中,尤其是在涉及性虐待和暴力的案件,並不承認有任何不當行為。」

王室不會發表評論

挪威王室成員深受民眾喜愛,這起案件成為當地頭條新聞。挪挪威通訊社NTB引述王室發言人表示,案件仍在「正常程序」審理中,王室不會發表評論。荷伊比目前已不與王儲一家同住,但仍然自由候審,並享有無罪推定,直至法院作出相反裁決。

現年28歲的荷伊比是王儲妃梅特.瑪莉(Mette-Marit)的兒子,也是王儲哈康(Prince Haakon)的繼子。AP圖片

現年28歲的荷伊比是王儲妃梅特.瑪莉(Mette-Marit)的兒子,也是王儲哈康(Prince Haakon)的繼子。AP圖片

承認吸食古柯鹼成癮 自爆有精神問題

荷伊比曾被暱稱為「小馬呂斯」(Little Marius),在公眾的視野中長大,雖然沒有王室頭銜,也未擔任任何官方職務,但仍享有王儲夫婦所生妹妹與弟弟相同的財富與特權。

生父曾犯罪入獄服刑 自己也前科累累

他的生父博格(Morton Borg)曾因毒品和暴力犯罪入獄服刑,自己也承認吸食古柯鹼成癮。2024年11月的新聞報導,荷伊比前科累累,曾家暴女友和吸毒等,也曾自爆有精神問題。

中年地盤工懷疑妻子「紅杏出牆」,在家要求與妻子行房不果,涉以鞋帶綑綁妻子雙手,扯下妻子內褲,強行發生性行為,其後更威脅燒炭以阻止妻子想離婚。涉案男子否認強姦罪及刑事恐嚇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定兩罪均罪成,案件星期一(2月9日)在高等法院求情及判刑。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以武力手段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期間沒使用安全套,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52歲被告Y.H.H.,被控於2022年10月17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公屋單位內強姦X;及威脅X會使她人身受傷,意圖使X受驚。

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案情指,在2022年10月17日,X從外歸家後,被告提出發生性行為的要求被拒絕,隨後被告用鞋繩捆綁X的雙手,在X掙扎反抗無果、明確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與X發生了約30分鐘的無安全套性交,且在X體內射精。過程中X眼泛淚光,無太大反抗,手腕也因捆綁造成輕微受傷。性行為結束後,被告並未為X鬆綁,反而將炭放在金屬盤內,揚言要與X一起燒炭尋短,並點燃了金屬盤邊的紙張進行恐嚇。直至X哭著答應原諒,被告才為其鬆綁,事後X向警方報案。

法庭曾考慮要求控方安排對X的心理創傷進行評估,但因X明確表示不願意參與,最終未能獲取心理創傷評估報告。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在經歷案件後,以「家破人亡」形容亦不為過,希望法庭判處不多於6年刑期。

法官譚耀豪引述辯方求情時引用案例列明,強姦罪加刑因素中,本案僅存在被告捆綁X雙手這一項,其餘如使用武器、精心策劃等加刑因素均未出現;且X在案發後曾表示不願就此案作追究並已原諒被告,反映事件對X未造成太大精神創傷。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辯方另指,本案被告僅點燃了炭旁的紙張,並未直接點燃炭本身。雖行為存在讓炭燃燒的風險,對X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且本案情節較案例更嚴重,但並非同類控罪中最嚴重。

惟譚官判刑時指出,強姦屬性質嚴重的罪行,量刑基準會根據加刑因素的存在向上調整。被告若使用不必要或過量的暴力,會構成加刑因素。法庭強調,被告過往無刑事記錄並非刑期扣減的理由。

譚官表示,雖案發時X為被告的妻子,但她有權拒絕性交。被告明知X不同意,仍以武力手段侵犯其個人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而且被告捆綁X雙手並致其手腕輕微受傷,發生性行為時未使用安全套,並在X體內射精,此均為加刑因素。法庭認為,被告在性行為完成後,以燒炭尋短作威脅,點燃紙張的行為已對X造成驚嚇,且對其生命安全構成實際威脅,情節較為惡劣。

譚官以5年監禁為強姦罪的量刑起點,因存有兩項加刑因素,刑期上調至5年9個月監禁。綜合案件情節,採納18個月監禁為刑事恐嚇罪的量刑起點,且沒任何刑期扣減,考慮整體案情,總刑期6年監禁。

案件編號:HCCC20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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