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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消防員涉酒店輪姦26歲女友人 控方:首被告撒謊作出細節掩飾真相

法庭事

兩消防員涉酒店輪姦26歲女友人 控方:首被告撒謊作出細節掩飾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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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消防員涉酒店輪姦26歲女友人 控方:首被告撒謊作出細節掩飾真相

2025年05月16日 20:54 最後更新:20:59

26歲女咖啡師2021年8月應約到旺角帝京酒店房內與兩名消防員友人飲酒,其間兩人涉嫌趁女子飲醉臥牀休息時輪流強姦她,各被控一項強姦罪,涉案兩消防員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五(5月16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5日審訊。控方今日盤問首被告,指被告稱案發當日,結束一輪喝酒遊戲後,十點左右,事主進入洗手間,首被告和次被告並排躺在床上玩手機休息,而事主出來後,插入兩人中間位置,而後次被告開始撫摸事主X等一系列情節是虛構的,事實上,兩名被告趁事主爛醉如泥,輪奸事主。首被告不同意。

案件今日在高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今日在高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兩名被告依次為李浩田(31 歲)及陳卓軒(29 歲),被控一項強姦罪,指兩人於 2021年8月2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新世紀廣場帝京酒店978號房強姦X。案件由法官譚耀豪連同5 男2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首被告:無意和X發展男女關係

首被告李浩田在接受控方盤問時稱,自己和女朋友在7月分手,之前是半同居狀態,分手後,東西還放在自己家。控方問首被告,8月20日案發當日,約X出來喝酒的時候,是以普通舊同事再次聚會,還是對X有意思,想進一步發展?首被告表示,無意和X成為男女朋友關係。

控方形容次被告是首被告的酒伴 首被告不同意

問及首被告和次被告關係,首被告形容和對方是同事兼朋友的關係。控方問,次被告是你工作之餘消遣的酒伴,有機會有時間就會約喝酒?首被告不認同。控方問,8月20日之前,有沒有和次被告做過一些和女性有性行為的消遣聚會。首被告答,沒有。控方續問,每一次,首被告和朋友同時之間消遣,只限於喝酒,沒有牽涉性行為?首被告回答,沒錯。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首被告説謊掩飾真相

控方質疑,結束第一輪遊戲,約十點休息期間,X去洗手間出來後,插入在床上並排玩手機的兩名被告中間,而後開始和次被告聊天,其後次被告開始摸X大腿,首被告難道不覺得奇怪?為何沒有上前說,你在搞什麽呀?被告稱,當時X是清醒的,自己沒有資格干預。控方指,到這個階段,事實上,X醉倒沒有知覺,所以兩個大男人趁人之危,侵犯X。首被告不同意。

首被告早前證供指,次被告去厠所,X突然頭搭到自己肩上喘氣,X腿搭到自己腿上,他覺得很驚訝。控方問,為何不問她,你在做什麽呀,要不要喝水冷靜下啊?首被告稱,自己沒有這樣做,當時喝得不多,X是清醒的。 控方續指,首被告多次強調X清醒,喝得不多。而這些親密舉動,首被告是否認為X是在主動引誘你們做一些行為?首被告回答,認同主動的説法,但覺得X不是引誘自己。

控方指,首被告其後問X是否可以親她嘴巴,這個情節完全是虛構。首被告不同意。控方問,既然沒打算和她發展,那是否是純粹情欲上的接觸?被告稱,當時氣氛所致。控方質疑,何有氣氛?當時燈開著,次被告在旁邊,也不浪漫。首被告稱,這樣零距離的接觸讓他有心跳的感覺。控方再指,首被告趁這個階段,和次被告侵犯X。事實上,這時X醒來,感覺被人摸陰部,向首被告求救。首被告不同意。

案件編號:HCCC230/2024

中年地盤工懷疑妻子「紅杏出牆」,在家要求與妻子行房不果,涉以鞋帶綑綁妻子雙手,扯下妻子內褲,強行發生性行為,其後更威脅燒炭以阻止妻子想離婚。涉案男子否認強姦罪及刑事恐嚇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定兩罪均罪成,案件星期一(2月9日)在高等法院求情及判刑。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以武力手段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期間沒使用安全套,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52歲被告Y.H.H.,被控於2022年10月17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公屋單位內強姦X;及威脅X會使她人身受傷,意圖使X受驚。

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案情指,在2022年10月17日,X從外歸家後,被告提出發生性行為的要求被拒絕,隨後被告用鞋繩捆綁X的雙手,在X掙扎反抗無果、明確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與X發生了約30分鐘的無安全套性交,且在X體內射精。過程中X眼泛淚光,無太大反抗,手腕也因捆綁造成輕微受傷。性行為結束後,被告並未為X鬆綁,反而將炭放在金屬盤內,揚言要與X一起燒炭尋短,並點燃了金屬盤邊的紙張進行恐嚇。直至X哭著答應原諒,被告才為其鬆綁,事後X向警方報案。

法庭曾考慮要求控方安排對X的心理創傷進行評估,但因X明確表示不願意參與,最終未能獲取心理創傷評估報告。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在經歷案件後,以「家破人亡」形容亦不為過,希望法庭判處不多於6年刑期。

法官譚耀豪引述辯方求情時引用案例列明,強姦罪加刑因素中,本案僅存在被告捆綁X雙手這一項,其餘如使用武器、精心策劃等加刑因素均未出現;且X在案發後曾表示不願就此案作追究並已原諒被告,反映事件對X未造成太大精神創傷。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辯方另指,本案被告僅點燃了炭旁的紙張,並未直接點燃炭本身。雖行為存在讓炭燃燒的風險,對X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且本案情節較案例更嚴重,但並非同類控罪中最嚴重。

惟譚官判刑時指出,強姦屬性質嚴重的罪行,量刑基準會根據加刑因素的存在向上調整。被告若使用不必要或過量的暴力,會構成加刑因素。法庭強調,被告過往無刑事記錄並非刑期扣減的理由。

譚官表示,雖案發時X為被告的妻子,但她有權拒絕性交。被告明知X不同意,仍以武力手段侵犯其個人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而且被告捆綁X雙手並致其手腕輕微受傷,發生性行為時未使用安全套,並在X體內射精,此均為加刑因素。法庭認為,被告在性行為完成後,以燒炭尋短作威脅,點燃紙張的行為已對X造成驚嚇,且對其生命安全構成實際威脅,情節較為惡劣。

譚官以5年監禁為強姦罪的量刑起點,因存有兩項加刑因素,刑期上調至5年9個月監禁。綜合案件情節,採納18個月監禁為刑事恐嚇罪的量刑起點,且沒任何刑期扣減,考慮整體案情,總刑期6年監禁。

案件編號:HCCC20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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