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男按摩師被指於2023年涉企圖強姦內地女顧客,女顧客於按摩過程中睡著,期間扎醒及發現下身衣物被褪至膝蓋,男按摩師則露出下體。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涉案男按摩師企圖強姦罪脫,一致裁定他非禮罪成,判處監禁3年。惟他不服刑罰提上訴,星期二(3月24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認為,上訴方的理由無合理可爭辯空間,即日駁回。
上訴人錢平(45歲),被控於2023年6月26日在油麻地白加士街107號某房間,企圖強姦當時21歲、在廣州讀大學的女顧客X。
按摩師非禮女顧客罪成囚3年 ,不服刑罰提上訴
上訴方主張,上訴人在開審前曾表示願意承認猥褻侵犯罪,但不獲控方接納,惟最終陪審團裁定該罪名成立。即使後續未完成形式上的正式認罪答辯,但上訴方認為非被告主觀反悔,不影響其認罪意願,符合法律中關於認罪減刑的適用條件,應獲認罪刑期扣減。
答辯方則反駁,上訴方若要獲認罪減刑,必須在表示承認較輕罪行時,明確承認罪名的事實基礎,但上訴方並未完成該法定要求;上訴方在原審中供述的版本,與擬認罪的猥褻侵犯事實完全相悖,甚至其辯護理由與認罪意願形成實質性對立;上訴方此前僅作試探性的答辯商討,並未作正式、有效的認罪答辯,不符合法律中認罪減刑的適用前提。
彭官認同答辯方的分析。上訴方所提出的理由並非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上訴方在表達願意承認較輕罪名的意願後,既未向法庭作出正式認罪答辯,又在後續審訊中提出與猥褻侵犯罪毫無關聯的辯護理由,其行為本質上是因與控方的認罪協商未果,便轉而選擇「博一博」的方式試圖脫罪,行為與認罪減刑的立法初衷相悖。
法庭認為上訴方並無權利獲得任何形式的認罪刑期扣減,故直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法庭認為上訴方並無權利獲得任何形式的認罪刑期扣減,故直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指,事主X案發時來港旅遊,透過「美團」搜索到涉案按摩店,並在晚上11時左右到店。X起初要求按摩店安排女技師,但女技師均有工作在身,便同意由被告提供頭肩頸按摩服務,途中因「攰得滯」及按摩過程「挺舒服」而睡著。男被告約50分鐘後叫醒X並表示服務完畢,而X則選擇「加鐘」一小時。
X後感到「有很重的東西壓着我下半身」,私處亦被其他物體「頂住」,「扎醒」驚覺下身衣物被脫至膝頭,而被告亦露出下體及有生理反應。X當場大叫,衝出按摩店前台表示她被非禮及稱被告「要強姦我」,前台則稱「不會吧,沒有的,誤會吧」。X立即下樓報警,被告尾隨其後。警方到場將被告拘捕,並帶X到醫院驗傷。
案件編號:CACC 9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