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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師非禮女顧客罪成囚3年 不服刑罰提上訴 被上訴庭即日駁回

法庭事

按摩師非禮女顧客罪成囚3年 不服刑罰提上訴 被上訴庭即日駁回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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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師非禮女顧客罪成囚3年 不服刑罰提上訴 被上訴庭即日駁回

2026年03月24日 14:14 最後更新:14:14

45歲男按摩師被指於2023年涉企圖強姦內地女顧客,女顧客於按摩過程中睡著,期間扎醒及發現下身衣物被褪至膝蓋,男按摩師則露出下體。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涉案男按摩師企圖強姦罪脫,一致裁定他非禮罪成,判處監禁3年。惟他不服刑罰提上訴,星期二(3月24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認為,上訴方的理由無合理可爭辯空間,即日駁回。

上訴人錢平(45歲),被控於2023年6月26日在油麻地白加士街107號某房間,企圖強姦當時21歲、在廣州讀大學的女顧客X。

按摩師非禮女顧客罪成囚3年 ,不服刑罰提上訴

按摩師非禮女顧客罪成囚3年 ,不服刑罰提上訴

上訴方主張,上訴人在開審前曾表示願意承認猥褻侵犯罪,但不獲控方接納,惟最終陪審團裁定該罪名成立。即使後續未完成形式上的正式認罪答辯,但上訴方認為非被告主觀反悔,不影響其認罪意願,符合法律中關於認罪減刑的適用條件,應獲認罪刑期扣減。

答辯方則反駁,上訴方若要獲認罪減刑,必須在表示承認較輕罪行時,明確承認罪名的事實基礎,但上訴方並未完成該法定要求;上訴方在原審中供述的版本,與擬認罪的猥褻侵犯事實完全相悖,甚至其辯護理由與認罪意願形成實質性對立;上訴方此前僅作試探性的答辯商討,並未作正式、有效的認罪答辯,不符合法律中認罪減刑的適用前提。

彭官認同答辯方的分析。上訴方所提出的理由並非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上訴方在表達願意承認較輕罪名的意願後,既未向法庭作出正式認罪答辯,又在後續審訊中提出與猥褻侵犯罪毫無關聯的辯護理由,其行為本質上是因與控方的認罪協商未果,便轉而選擇「博一博」的方式試圖脫罪,行為與認罪減刑的立法初衷相悖。

法庭認為上訴方並無權利獲得任何形式的認罪刑期扣減,故直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法庭認為上訴方並無權利獲得任何形式的認罪刑期扣減,故直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法庭認為上訴方並無權利獲得任何形式的認罪刑期扣減,故直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指,事主X案發時來港旅遊,透過「美團」搜索到涉案按摩店,並在晚上11時左右到店。X起初要求按摩店安排女技師,但女技師均有工作在身,便同意由被告提供頭肩頸按摩服務,途中因「攰得滯」及按摩過程「挺舒服」而睡著。男被告約50分鐘後叫醒X並表示服務完畢,而X則選擇「加鐘」一小時。

X後感到「有很重的東西壓着我下半身」,私處亦被其他物體「頂住」,「扎醒」驚覺下身衣物被脫至膝頭,而被告亦露出下體及有生理反應。X當場大叫,衝出按摩店前台表示她被非禮及稱被告「要強姦我」,前台則稱「不會吧,沒有的,誤會吧」。X立即下樓報警,被告尾隨其後。警方到場將被告拘捕,並帶X到醫院驗傷。

案件編號:CACC 93/2025

2023年黃大仙某中學考試及暑假初,36歲音樂科老師兼班主任涉嫌在音樂室儲物室內,兩度非禮班內中三女生,撫摸親吻對方後,更企圖性交不果,最後在女生面前自瀆,翌年被捕。被告否認2項非禮、1項企圖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星期二(7月2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發時36歲被告T.M.Y.,被控於2023年6月13日及7月14日在九龍黃大仙某學校507A室猥褻侵犯14歲女童X;7月14日於同地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與或向年齡14歲的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中學音樂老師涉撫摸親吻中三女生並企圖性交不果後自瀆,官裁表證成立

中學音樂老師涉撫摸親吻中三女生並企圖性交不果後自瀆,官裁表證成立

控方傳召證人Y出庭作證。Y是涉案學校的助理校長,在校服務23年,與被告為同事,亦認識受害人X及Z。Y供稱,學校因調查被告涉及的另一宗校內事件,從第三方得知X與被告有通訊記錄,才主動聯絡Z,隨後取得Z持有的對話截圖。X最初並未主動向學校披露事件。

Y用自己的手機拍攝X舊手機內的通訊軟件頁面,拍攝時X全程在場。Y指,因WhatsApp截圖顯示被告曾要求X轉用Signal繼續對話,故希望查看Signal內的完整內容。惟X忘記密碼,多次嘗試解鎖失敗,學校人員協助亦不果,最終決定將舊手機移交警方,希望警方能破解讀取對話。

Y續指,事後校方幾乎每日都與X保持聯繫,密切關注其情緒,並安排教育心理學家及社工提供輔導。在取得家長同意後,校方於2024年11月上旬正式報警。

此外,為全面排查風險,校方曾就另一宗投訴向全校女學生,特別是合唱團成員派發問卷,調查是否遭受教師不當肢體接觸或性侵犯。X在問卷中並無反映任何受害經歷,亦未主動投訴。校方是在取得Z提供的截圖後,才主動約見X查詢,X才在校方提問下道出遭遇。

辯方盤問時關注X是否已交回問卷,以及問卷內容是否填寫「沒有遭受不當對待」。Y回應,自己並非統籌問卷的負責人,無法確認X是否交回問卷或內容細節。辯方又詢問音樂室使用情況,Y直言被告使用音樂室的頻率「最高」,但承認這只是基於個人觀察的推論。

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控方另傳召證人Z作供。Z現年18歲,與X於2022年透過閃避球校隊活動認識,2023年關係變得熟絡,二人長期保持聯絡。Z認為,X與被告的師生關係較親近。2024年10月,X主動讓Z查看她與被告在WhatsApp及Signal的對話記錄。Z看到敏感內容後,經X口頭同意,用自己手機拍下截圖,其中包括被告約X前往音樂室的對話。

Z確認,於2024年10月28日拍攝截圖後約10分鐘,便透過WhatsApp將截圖傳給助理校長Y。她表示,自己只挑選敏感部分截圖,並非完整記錄,拍攝時X全程在場。X曾口頭向Z提及相關指控,Z當時勸她向學校舉報,但也尊重其意願。X因害怕家人知悉而猶豫不決,並未告知Z最終打算。

辯方盤問時質疑Z既然尊重X的決定,為何未事先告知X,便自行將截圖發給助理校長。Z解釋,一開始以為只有自己和X的好友知情,後來校內流言四起,加上Y主動查詢,她才決定交出截圖,如實告知校方。Z又透露,早在2024年3月的學校交流團期間,已從同房同學口中聽聞X遭被告不當對待一事。

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案件將於明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件編號:DCCC122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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