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在天水圍住所多次藉「身體檢查」為名,趁12歲繼女洗澡期間「檢查」下體有否洗淨,3度乘機非禮,更疑曾將潤滑劑擠到繼女下體企圖強姦。被告否認企圖強姦及非禮等4罪,案件星期五(1月23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女事主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與被告在生活習慣上有衝突,亦指被告曾多次投訴她有體味,但否認捏造指控冤枉被告。
被告C.C.P.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4項控罪同發生於2021年9⽉至2023年8⽉期間,地點為被告與女事主同住的天水圍住所。
繼父涉藉「身體檢查」4度非禮企姦12歲繼女,事主供稱常被投訴有體味。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女事主X於2008年4月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X生母於2021年起與被告交往並同居,2023年結婚。警方接報後上門以非禮及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並檢取潤滑劑作為證物。
控方今續盤問X,X在錄影會面中曾提及去洗手間洗澡時,會將換洗衣物放在廁板上。X指其家中的洗手間門手掣與一般挽手不一樣,「門就算鎖咗,用硬幣一扭都可以開鎖」。X續指,第三次事件發生時,她躺在床上,而第四次事件則「趴喺度」。
辯方在盤問X時指,X的生父母於2018至2019年間分居,當時X與生父同住。其後因其長期不上學,經母親及社工介入後,轉讀中九龍區寄宿學校,並因重讀小五而與弟弟同級,X同意這些背景事實。
辯方又提到被告從事殯儀業,工作須24小時隨傳隨到,但X表示只知道被告做殯儀業,對具體上班時間不清楚。X亦確認被告與母親曾帶她外出遊玩。
辯方續指,2021年暑假因X與弟弟小學畢業暫無居所,被告安排他們入住被告親戚的房子,X確認由被告安排,但不清楚具體細節。X承認自己與被告因個人生活習慣而多次發生衝突。辯方質疑這些生活摩擦令X不喜歡被告,因而捏造錄影會面中的指控來冤枉被告,X對此一概否認。
女事主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與被告在生活習慣上有衝突,亦指被告曾多次投訴她有體味,但否認捏造指控冤枉被告。
X提到,被告曾多次投訴她有體味。辯方追問是否因個人清潔護理不認真才產生體味,X回應「唔係,我唔係好知道」。辯方又指2022年某日,被告說X有臭味,便叫X母親帶X去洗澡,並叮囑母親「睇吓佢沖得乾唔乾淨」,質疑X在錄影會面中扭曲被告原話來冤枉他,X同樣否認。
X確認被告於2023年在屋內安裝閉路電視,用以遠端觀看貓隻及子女。辯方提到被告曾因X「過度打機」而指若繼續下去,會叫母親「連機都收埋你」,又說「你唔鍾意嘅就唔好喺度住,自己搵地方搬」。X回應被告經常叫她「自己搬出去住」,故不確定案發期間是否說過類似說話。
辯方另提及被告領養兩隻布偶貓,其後生下4隻小貓,被告特別鍾愛其中一隻貓女。某日貓女失蹤,被告叫X幫忙找貓,X亦叫弟弟幫手,但動作緩慢,被告批評「嗰條生命嚟㗎,你仲喺度懶懶閒」,最後由被告親自找回。辯方質疑事件發生在錄影會面前夕,X因不滿被告責罵而捏造指控,X不同意此說法。
辯方指出,中學及小學均有性教育課程及講座,X同意。辯方追問若遇侵犯應向適當人士投訴,為何X沒及早投訴被告。X解釋「因間屋係叔叔(被告)親戚,驚講咗佢會唔收留我哋。」案件星期一(1月26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182/2025
2023年黃大仙某中學考試及暑假初,36歲音樂科老師兼班主任涉嫌在音樂室儲物室內,兩度非禮班內中三女生,撫摸親吻對方後,更企圖性交不果,最後在女生面前自瀆,翌年被捕。被告否認2項非禮、1項企圖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星期二(7月2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發時36歲被告T.M.Y.,被控於2023年6月13日及7月14日在九龍黃大仙某學校507A室猥褻侵犯14歲女童X;7月14日於同地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與或向年齡14歲的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中學音樂老師涉撫摸親吻中三女生並企圖性交不果後自瀆,官裁表證成立
控方傳召證人Y出庭作證。Y是涉案學校的助理校長,在校服務23年,與被告為同事,亦認識受害人X及Z。Y供稱,學校因調查被告涉及的另一宗校內事件,從第三方得知X與被告有通訊記錄,才主動聯絡Z,隨後取得Z持有的對話截圖。X最初並未主動向學校披露事件。
Y用自己的手機拍攝X舊手機內的通訊軟件頁面,拍攝時X全程在場。Y指,因WhatsApp截圖顯示被告曾要求X轉用Signal繼續對話,故希望查看Signal內的完整內容。惟X忘記密碼,多次嘗試解鎖失敗,學校人員協助亦不果,最終決定將舊手機移交警方,希望警方能破解讀取對話。
Y續指,事後校方幾乎每日都與X保持聯繫,密切關注其情緒,並安排教育心理學家及社工提供輔導。在取得家長同意後,校方於2024年11月上旬正式報警。
此外,為全面排查風險,校方曾就另一宗投訴向全校女學生,特別是合唱團成員派發問卷,調查是否遭受教師不當肢體接觸或性侵犯。X在問卷中並無反映任何受害經歷,亦未主動投訴。校方是在取得Z提供的截圖後,才主動約見X查詢,X才在校方提問下道出遭遇。
辯方盤問時關注X是否已交回問卷,以及問卷內容是否填寫「沒有遭受不當對待」。Y回應,自己並非統籌問卷的負責人,無法確認X是否交回問卷或內容細節。辯方又詢問音樂室使用情況,Y直言被告使用音樂室的頻率「最高」,但承認這只是基於個人觀察的推論。
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控方另傳召證人Z作供。Z現年18歲,與X於2022年透過閃避球校隊活動認識,2023年關係變得熟絡,二人長期保持聯絡。Z認為,X與被告的師生關係較親近。2024年10月,X主動讓Z查看她與被告在WhatsApp及Signal的對話記錄。Z看到敏感內容後,經X口頭同意,用自己手機拍下截圖,其中包括被告約X前往音樂室的對話。
Z確認,於2024年10月28日拍攝截圖後約10分鐘,便透過WhatsApp將截圖傳給助理校長Y。她表示,自己只挑選敏感部分截圖,並非完整記錄,拍攝時X全程在場。X曾口頭向Z提及相關指控,Z當時勸她向學校舉報,但也尊重其意願。X因害怕家人知悉而猶豫不決,並未告知Z最終打算。
辯方盤問時質疑Z既然尊重X的決定,為何未事先告知X,便自行將截圖發給助理校長。Z解釋,一開始以為只有自己和X的好友知情,後來校內流言四起,加上Y主動查詢,她才決定交出截圖,如實告知校方。Z又透露,早在2024年3月的學校交流團期間,已從同房同學口中聽聞X遭被告不當對待一事。
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案件將於明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件編號:DCCC122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