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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禮女友人7歲女兒 地盤工否認企圖肛交等5罪 事主X作供:次次做完俾錢買糖食

法庭事

涉非禮女友人7歲女兒 地盤工否認企圖肛交等5罪 事主X作供:次次做完俾錢買糖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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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禮女友人7歲女兒 地盤工否認企圖肛交等5罪 事主X作供:次次做完俾錢買糖食

2026年06月10日 17:49 最後更新:17:49

41歲地盤工人涉於11年前居住在女友人於秀茂坪某單位時,以陽具磨擦女友人7歲女兒的下體,並企圖插入肛門不果,又要求女童口交及吞精,事後兩度給女童100元「買糖食」。他否認非禮及企圖與女童肛交等5罪,案件星期三(6月10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庭上播放女童X的錄影會面片段,她稱被告曾舌舔其私處,並用陽具磨擦其陰部及大腿,更曾塗抹潤滑劑,又指被告「次次做完都會俾錢買糖食」。辯方質疑X的證供前後矛盾,是為了迎合警員而刻意更改供詞,X不同意。案件周四(11日)續審。

案件星期三(6月10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星期三(6月10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現時17歲的女童X今以視像形式作供。庭上播放X的錄影會面片段,X表示年幼時母親會叫朋友上門照顧她及弟妹,某天母親帶被告回家,「佢(被告)叫我幫佢做啲唔應該做嘅性行為。」X憶述,被告2次叫自己替他口交,一次射精在腹部,一次要求X吞精,並指「次次做完都會俾錢買糖食」。

X提及被告曾舌舔其私處,並用其陽具磨擦X陰部及大腿,多次嘗試將陽具插入其肛門但不果,其後被告更塗抹潤滑劑。被告曾要求X跪坐在其頭上,讓被告舌舔其私處。X指,她拒絕並表示其下體好臭,惟被告催促「快啲」,並「用手撳我個頭落去,撳住我個頭郁」,然後把精液射入X的口中。至於過程細節,X表示時間久遠「唔記得」。

X提及被告嘗試將陽具插入肛門但不果,其後被告塗抹潤滑劑。控方問到,被告一開始便塗抹潤滑劑,還是其後再塗抹。X指,一開始被告嘗試插入肛門時尚未塗抹潤滑劑,「但發現插唔入,同埋我嗌痛」,遂塗抹潤滑劑於其下體再嘗試插入X肛門。

辯方盤問時指出,X長期被安排往來於不同院舍居住,也曾短暫入住寄養家庭,但寄養家庭認為其「好難教」,亦因其難以管教及時常說謊,寄養家庭和外婆也因此不願再作其監護人,X均同意。

辯方表示,於2023年9月,X涉嫌非禮另一女院友的胸部及下體等行為,被警方拘捕,後因女童父親決定不予追究撤控,X確定。辯方指出,X從年幼開始便存有性方面的幻想。X解釋,自己僅為年幼心生好奇,加上從小目睹母親與其男友人的性行為,成長過程中又缺乏正確引導,才會對此類行為沒有界線觀念。

辯方續指,錄影會面中X前後說法存有出入,先是表示不記得事件結束後與被告是否有言語互動,之後又改口說對方事後會給予金錢,讓其「買糖食」;被警員問及當下是否表達抗拒時,起初回覆「唔記得」,隨後又表示「有嘅」,質疑X是為迎合警員而刻意更改供詞。X表示,自己雖未口頭拒絕,但曾透過神情與動作流露厭惡,亦否認是迎合警員,只是補充當時狀況。

辯方指出,錄影會面中每當X被追問事件細節,如當下是否穿著衣物、當時的姿勢等內容,X都會顯得不耐煩、心生惱怒,是因為當下她無法編出答案。X同意她有不耐煩,但她解釋是問題讓人感到尷尬,加上事隔多時,細節確實難以回想,並非因為無法編造答案才發脾氣。

辯方再次詢問關於事件中的姿勢,X稱兩次事件裡被告均躺臥在床上,自己位於被告雙腿之間並維持同一姿勢至結束。X補充,一開始自己是以半跪趴的姿勢在被告雙腿之間,當被告即將射精時,便將她推到床上,兩人改為反向平躺,最後被告將精液射在她的腹部。辯方質疑是X當場臨時編造,X不同意。

案件明日(11日)續審。

庭上播放女童X的錄影會面片段,她稱被告曾舌舔其私處,並用陽具磨擦其陰部及大腿,更曾塗抹潤滑劑,又指被告「次次做完都會俾錢買糖食」。

庭上播放女童X的錄影會面片段,她稱被告曾舌舔其私處,並用陽具磨擦其陰部及大腿,更曾塗抹潤滑劑,又指被告「次次做完都會俾錢買糖食」。

被告張裕康,被控2項猥褻侵犯罪、1項企圖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以及2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於2015年某日,女童X案發時7歲,X與母親居住在涉案單位,被告張裕康則是X母親的男性朋友,當時亦在該住所同住。被告趁X全裸時戴上安全套,以陽具磨擦X陰部及大腿,多次試圖將陽具插入X肛門但不果。被告在另一日曾躺在床上,要求X跪坐在其頭上,讓被告舌舔X私處。

被告另曾兩度要求X為他口交,其中一次射精到X口中並要求女童吞精,另一次則射精到X腹部。被告在兩次口交後均給予X現金$100「 買糖食」。

案件編號:HCCC419/2025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他否認2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案件早前於沙田裁判法院審理,暫委裁判官常子謙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星期三(9月9日)進一步補充結案陳詞。暫委裁判官常子謙將案押後至10月21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以原條件保釋。

被告吳百恒。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吳百恒。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吳百恒,被控於2025年11月2日在港鐵火炭站大堂近C出口,以及2026年1月16日在沙田好運中心桂林閣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於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地暴露其陽具。

控方案情指,其中一名女事主X於清晨上班時在火炭站目擊一名男子拉低褲子前方,暴露陽具及陰囊,事主驚叫後退後報案,但在其後認人手續中未能認出被告。

另一名女事主Y則指,凌晨時分途經好運中心外,見一名男子扯高上衣、將褲子褪至腳踝位置,全身近乎赤裸並露出「猥瑣笑容」,她嚇得大叫逃走,其後在認人手續中指認被告。

辯方大律師今補充結案陳詞,指控方證人女事主Y證供前後矛盾,多處與書面陳述及其他證人口供衝突,屬核心事實爭議,並非細節偏差。

暫委裁判官常子謙將案押後至10月21日裁決。

暫委裁判官常子謙將案押後至10月21日裁決。

辯方又指,部分閉路電視片段沒清晰日期及時間標記,不能假定片段屬案發當日,無法確認與案發時間脗合;另片段畫面模糊,指在《普通法》下透過影像辨認被告舉證門檻高,片段須清晰。綜合各項因素,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就是涉案人。

暫委裁判官常子謙聽畢辯方補充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裁決。

案件編號:STCC148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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