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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禮女友人7歲女兒 地盤工否認企圖肛交等5罪 事主X作供:次次做完俾錢買糖食

法庭事

涉非禮女友人7歲女兒 地盤工否認企圖肛交等5罪 事主X作供:次次做完俾錢買糖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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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禮女友人7歲女兒 地盤工否認企圖肛交等5罪 事主X作供:次次做完俾錢買糖食

2026年06月10日 17:49 最後更新:17:49

41歲地盤工人涉於11年前居住在女友人於秀茂坪某單位時,以陽具磨擦女友人7歲女兒的下體,並企圖插入肛門不果,又要求女童口交及吞精,事後兩度給女童100元「買糖食」。他否認非禮及企圖與女童肛交等5罪,案件星期三(6月10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庭上播放女童X的錄影會面片段,她稱被告曾舌舔其私處,並用陽具磨擦其陰部及大腿,更曾塗抹潤滑劑,又指被告「次次做完都會俾錢買糖食」。辯方質疑X的證供前後矛盾,是為了迎合警員而刻意更改供詞,X不同意。案件周四(11日)續審。

案件星期三(6月10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星期三(6月10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現時17歲的女童X今以視像形式作供。庭上播放X的錄影會面片段,X表示年幼時母親會叫朋友上門照顧她及弟妹,某天母親帶被告回家,「佢(被告)叫我幫佢做啲唔應該做嘅性行為。」X憶述,被告2次叫自己替他口交,一次射精在腹部,一次要求X吞精,並指「次次做完都會俾錢買糖食」。

X提及被告曾舌舔其私處,並用其陽具磨擦X陰部及大腿,多次嘗試將陽具插入其肛門但不果,其後被告更塗抹潤滑劑。被告曾要求X跪坐在其頭上,讓被告舌舔其私處。X指,她拒絕並表示其下體好臭,惟被告催促「快啲」,並「用手撳我個頭落去,撳住我個頭郁」,然後把精液射入X的口中。至於過程細節,X表示時間久遠「唔記得」。

X提及被告嘗試將陽具插入肛門但不果,其後被告塗抹潤滑劑。控方問到,被告一開始便塗抹潤滑劑,還是其後再塗抹。X指,一開始被告嘗試插入肛門時尚未塗抹潤滑劑,「但發現插唔入,同埋我嗌痛」,遂塗抹潤滑劑於其下體再嘗試插入X肛門。

辯方盤問時指出,X長期被安排往來於不同院舍居住,也曾短暫入住寄養家庭,但寄養家庭認為其「好難教」,亦因其難以管教及時常說謊,寄養家庭和外婆也因此不願再作其監護人,X均同意。

辯方表示,於2023年9月,X涉嫌非禮另一女院友的胸部及下體等行為,被警方拘捕,後因女童父親決定不予追究撤控,X確定。辯方指出,X從年幼開始便存有性方面的幻想。X解釋,自己僅為年幼心生好奇,加上從小目睹母親與其男友人的性行為,成長過程中又缺乏正確引導,才會對此類行為沒有界線觀念。

辯方續指,錄影會面中X前後說法存有出入,先是表示不記得事件結束後與被告是否有言語互動,之後又改口說對方事後會給予金錢,讓其「買糖食」;被警員問及當下是否表達抗拒時,起初回覆「唔記得」,隨後又表示「有嘅」,質疑X是為迎合警員而刻意更改供詞。X表示,自己雖未口頭拒絕,但曾透過神情與動作流露厭惡,亦否認是迎合警員,只是補充當時狀況。

辯方指出,錄影會面中每當X被追問事件細節,如當下是否穿著衣物、當時的姿勢等內容,X都會顯得不耐煩、心生惱怒,是因為當下她無法編出答案。X同意她有不耐煩,但她解釋是問題讓人感到尷尬,加上事隔多時,細節確實難以回想,並非因為無法編造答案才發脾氣。

辯方再次詢問關於事件中的姿勢,X稱兩次事件裡被告均躺臥在床上,自己位於被告雙腿之間並維持同一姿勢至結束。X補充,一開始自己是以半跪趴的姿勢在被告雙腿之間,當被告即將射精時,便將她推到床上,兩人改為反向平躺,最後被告將精液射在她的腹部。辯方質疑是X當場臨時編造,X不同意。

案件明日(11日)續審。

庭上播放女童X的錄影會面片段,她稱被告曾舌舔其私處,並用陽具磨擦其陰部及大腿,更曾塗抹潤滑劑,又指被告「次次做完都會俾錢買糖食」。

庭上播放女童X的錄影會面片段,她稱被告曾舌舔其私處,並用陽具磨擦其陰部及大腿,更曾塗抹潤滑劑,又指被告「次次做完都會俾錢買糖食」。

被告張裕康,被控2項猥褻侵犯罪、1項企圖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以及2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於2015年某日,女童X案發時7歲,X與母親居住在涉案單位,被告張裕康則是X母親的男性朋友,當時亦在該住所同住。被告趁X全裸時戴上安全套,以陽具磨擦X陰部及大腿,多次試圖將陽具插入X肛門但不果。被告在另一日曾躺在床上,要求X跪坐在其頭上,讓被告舌舔X私處。

被告另曾兩度要求X為他口交,其中一次射精到X口中並要求女童吞精,另一次則射精到X腹部。被告在兩次口交後均給予X現金$100「 買糖食」。

案件編號:HCCC419/2025

2023年黃大仙某中學考試及暑假初,36歲音樂科老師兼班主任涉嫌在音樂室儲物室內,兩度非禮班內中三女生,撫摸親吻對方後,更企圖性交不果,最後在女生面前自瀆,翌年被捕。被告否認2項非禮、1項企圖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星期二(7月2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發時36歲被告T.M.Y.,被控於2023年6月13日及7月14日在九龍黃大仙某學校507A室猥褻侵犯14歲女童X;7月14日於同地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與或向年齡14歲的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中學音樂老師涉撫摸親吻中三女生並企圖性交不果後自瀆,官裁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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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證人Y出庭作證。Y是涉案學校的助理校長,在校服務23年,與被告為同事,亦認識受害人X及Z。Y供稱,學校因調查被告涉及的另一宗校內事件,從第三方得知X與被告有通訊記錄,才主動聯絡Z,隨後取得Z持有的對話截圖。X最初並未主動向學校披露事件。

Y用自己的手機拍攝X舊手機內的通訊軟件頁面,拍攝時X全程在場。Y指,因WhatsApp截圖顯示被告曾要求X轉用Signal繼續對話,故希望查看Signal內的完整內容。惟X忘記密碼,多次嘗試解鎖失敗,學校人員協助亦不果,最終決定將舊手機移交警方,希望警方能破解讀取對話。

Y續指,事後校方幾乎每日都與X保持聯繫,密切關注其情緒,並安排教育心理學家及社工提供輔導。在取得家長同意後,校方於2024年11月上旬正式報警。

此外,為全面排查風險,校方曾就另一宗投訴向全校女學生,特別是合唱團成員派發問卷,調查是否遭受教師不當肢體接觸或性侵犯。X在問卷中並無反映任何受害經歷,亦未主動投訴。校方是在取得Z提供的截圖後,才主動約見X查詢,X才在校方提問下道出遭遇。

辯方盤問時關注X是否已交回問卷,以及問卷內容是否填寫「沒有遭受不當對待」。Y回應,自己並非統籌問卷的負責人,無法確認X是否交回問卷或內容細節。辯方又詢問音樂室使用情況,Y直言被告使用音樂室的頻率「最高」,但承認這只是基於個人觀察的推論。

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控方另傳召證人Z作供。Z現年18歲,與X於2022年透過閃避球校隊活動認識,2023年關係變得熟絡,二人長期保持聯絡。Z認為,X與被告的師生關係較親近。2024年10月,X主動讓Z查看她與被告在WhatsApp及Signal的對話記錄。Z看到敏感內容後,經X口頭同意,用自己手機拍下截圖,其中包括被告約X前往音樂室的對話。

Z確認,於2024年10月28日拍攝截圖後約10分鐘,便透過WhatsApp將截圖傳給助理校長Y。她表示,自己只挑選敏感部分截圖,並非完整記錄,拍攝時X全程在場。X曾口頭向Z提及相關指控,Z當時勸她向學校舉報,但也尊重其意願。X因害怕家人知悉而猶豫不決,並未告知Z最終打算。

辯方盤問時質疑Z既然尊重X的決定,為何未事先告知X,便自行將截圖發給助理校長。Z解釋,一開始以為只有自己和X的好友知情,後來校內流言四起,加上Y主動查詢,她才決定交出截圖,如實告知校方。Z又透露,早在2024年3月的學校交流團期間,已從同房同學口中聽聞X遭被告不當對待一事。

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案件將於明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件編號:DCCC122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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