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中學音樂老師涉撫摸親吻中三女生並企圖性交不果後自瀆 官裁表證成立

法庭事

中學音樂老師涉撫摸親吻中三女生並企圖性交不果後自瀆 官裁表證成立
法庭事

法庭事

中學音樂老師涉撫摸親吻中三女生並企圖性交不果後自瀆 官裁表證成立

2026年07月21日 17:43 最後更新:17:43

2023年黃大仙某中學考試及暑假初,36歲音樂科老師兼班主任涉嫌在音樂室儲物室內,兩度非禮班內中三女生,撫摸親吻對方後,更企圖性交不果,最後在女生面前自瀆,翌年被捕。被告否認2項非禮、1項企圖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星期二(7月2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發時36歲被告T.M.Y.,被控於2023年6月13日及7月14日在九龍黃大仙某學校507A室猥褻侵犯14歲女童X;7月14日於同地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與或向年齡14歲的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中學音樂老師涉撫摸親吻中三女生並企圖性交不果後自瀆,官裁表證成立

中學音樂老師涉撫摸親吻中三女生並企圖性交不果後自瀆,官裁表證成立

控方傳召證人Y出庭作證。Y是涉案學校的助理校長,在校服務23年,與被告為同事,亦認識受害人X及Z。Y供稱,學校因調查被告涉及的另一宗校內事件,從第三方得知X與被告有通訊記錄,才主動聯絡Z,隨後取得Z持有的對話截圖。X最初並未主動向學校披露事件。

Y用自己的手機拍攝X舊手機內的通訊軟件頁面,拍攝時X全程在場。Y指,因WhatsApp截圖顯示被告曾要求X轉用Signal繼續對話,故希望查看Signal內的完整內容。惟X忘記密碼,多次嘗試解鎖失敗,學校人員協助亦不果,最終決定將舊手機移交警方,希望警方能破解讀取對話。

Y續指,事後校方幾乎每日都與X保持聯繫,密切關注其情緒,並安排教育心理學家及社工提供輔導。在取得家長同意後,校方於2024年11月上旬正式報警。

此外,為全面排查風險,校方曾就另一宗投訴向全校女學生,特別是合唱團成員派發問卷,調查是否遭受教師不當肢體接觸或性侵犯。X在問卷中並無反映任何受害經歷,亦未主動投訴。校方是在取得Z提供的截圖後,才主動約見X查詢,X才在校方提問下道出遭遇。

辯方盤問時關注X是否已交回問卷,以及問卷內容是否填寫「沒有遭受不當對待」。Y回應,自己並非統籌問卷的負責人,無法確認X是否交回問卷或內容細節。辯方又詢問音樂室使用情況,Y直言被告使用音樂室的頻率「最高」,但承認這只是基於個人觀察的推論。

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控方另傳召證人Z作供。Z現年18歲,與X於2022年透過閃避球校隊活動認識,2023年關係變得熟絡,二人長期保持聯絡。Z認為,X與被告的師生關係較親近。2024年10月,X主動讓Z查看她與被告在WhatsApp及Signal的對話記錄。Z看到敏感內容後,經X口頭同意,用自己手機拍下截圖,其中包括被告約X前往音樂室的對話。

Z確認,於2024年10月28日拍攝截圖後約10分鐘,便透過WhatsApp將截圖傳給助理校長Y。她表示,自己只挑選敏感部分截圖,並非完整記錄,拍攝時X全程在場。X曾口頭向Z提及相關指控,Z當時勸她向學校舉報,但也尊重其意願。X因害怕家人知悉而猶豫不決,並未告知Z最終打算。

辯方盤問時質疑Z既然尊重X的決定,為何未事先告知X,便自行將截圖發給助理校長。Z解釋,一開始以為只有自己和X的好友知情,後來校內流言四起,加上Y主動查詢,她才決定交出截圖,如實告知校方。Z又透露,早在2024年3月的學校交流團期間,已從同房同學口中聽聞X遭被告不當對待一事。

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案件將於明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件編號:DCCC1222/2025

48歲男子於2022年在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擔任功課輔導班義務導師期間,非禮當時僅11歲男童的臀部和下體等,被控3項非禮罪,經審訊後,僅1項非禮罪成,另兩罪罪脫,但被告就定罪提上訴,而律政司亦針對兩項無罪裁決上訴,惟僅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被告改認罪,暫委法官香淑嫻星期四(9月3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兩罪共囚10個月。

暫委法官香淑嫻星期四(9月3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兩罪共囚10個月。

暫委法官香淑嫻星期四(9月3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兩罪共囚10個月。

香官今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未婚,2007年獲中大人類學碩士學位,本案案發前曾任大學行政主任,但因被告曾服刑,出獄後只能從事外賣工作;其後因律政司上訴得直而再被定罪,經歷極大教訓,被告自知已無法在教育相關行業立足。辯方指,被告品格良好,過往參與義務工作及捐款並獲獎狀,曾接觸過百名學生而沒有投訴,認為本案屬單一事件,望法庭輕判。

但香官判刑時指,本案並非單一事件,被告兩天內觸摸男童X不同部位,犯案過程分別長達8分鐘及31分鐘。雖然男童X和其母親拒絕進行精神創傷評估,但法庭不能忽視X蒙受的心理創傷。被告利用工作與男童接觸的便利而犯案,破壞誠信,但考慮被告初犯,加上受到法律程序折騰,終判被告兩罪共10個月監禁。

被告何永恒,承認於2022年8月20日及27日在深水埗非禮當時11歲男童X;他另於同年8月13日非禮X,較早前被裁定1項非禮罪成、判囚7個月,已服刑完畢。

被告何永恒,承認於2022年8月20日及27日在深水埗非禮當時11歲男童X;他另於同年8月13日非禮X,較早前被裁定1項非禮罪成、判囚7個月,已服刑完畢。

承認案情指,X自2018年起參加涉案社協的功課輔導班,而被告自2011年開始擔任該輔導班的義務導師;X在2022年8月27日向母親表示遭被告觸摸臀部和下體。而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在2022年8月20日在課室內用手觸摸X的大腿、下體和胸部等;及在8月27日,被告觸摸X的下體、臀部和胸部等;被告至同年9月被捕。

案件編號:DCCC106/2023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