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男子於2022年在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擔任功課輔導班義務導師期間,非禮當時僅11歲男童的臀部和下體等,被控3項非禮罪,經審訊後,僅1項非禮罪成,另兩罪罪脫,但被告就定罪提上訴,而律政司亦針對兩項無罪裁決上訴,惟僅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被告改認罪,暫委法官香淑嫻星期四(9月3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兩罪共囚10個月。
暫委法官香淑嫻星期四(9月3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兩罪共囚10個月。
香官今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未婚,2007年獲中大人類學碩士學位,本案案發前曾任大學行政主任,但因被告曾服刑,出獄後只能從事外賣工作;其後因律政司上訴得直而再被定罪,經歷極大教訓,被告自知已無法在教育相關行業立足。辯方指,被告品格良好,過往參與義務工作及捐款並獲獎狀,曾接觸過百名學生而沒有投訴,認為本案屬單一事件,望法庭輕判。
但香官判刑時指,本案並非單一事件,被告兩天內觸摸男童X不同部位,犯案過程分別長達8分鐘及31分鐘。雖然男童X和其母親拒絕進行精神創傷評估,但法庭不能忽視X蒙受的心理創傷。被告利用工作與男童接觸的便利而犯案,破壞誠信,但考慮被告初犯,加上受到法律程序折騰,終判被告兩罪共10個月監禁。
被告何永恒,承認於2022年8月20日及27日在深水埗非禮當時11歲男童X;他另於同年8月13日非禮X,較早前被裁定1項非禮罪成、判囚7個月,已服刑完畢。
承認案情指,X自2018年起參加涉案社協的功課輔導班,而被告自2011年開始擔任該輔導班的義務導師;X在2022年8月27日向母親表示遭被告觸摸臀部和下體。而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在2022年8月20日在課室內用手觸摸X的大腿、下體和胸部等;及在8月27日,被告觸摸X的下體、臀部和胸部等;被告至同年9月被捕。
案件編號:DCCC106/2023
一輛城巴於2025年在高速公路往機場方向駕駛巴士時,疑失控撞向防撞欄及水馬,導致逾20人受傷,24歲城巴司機事後否認兩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五(8月2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指巴士內部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時精神極度不足、打盹、需閉目養神,神態疲憊,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反映沒悔意,終判處被告6個月監禁,停牌3年,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劉綽禧(案發時23歲)否認於2025年5月1日,在深水埗西九龍公路,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黃家輝及王世瑛身體受嚴重傷害。
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五(8月2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處被告6個月監禁。
承認事實指,2025年5月1日約下午12時24分,被告駕駛城巴A22線,由藍田前往機場,車上有21名乘客,被告駛至案發地點的分岔路口時,巴士撞上防撞欄和水馬,然後完全停下。被告於當日被捕。醫療報告顯示,兩名傷者分別右邊肋骨、腰椎棘突骨折及胸椎爆裂性骨折,分別留醫3日及9日。
被告早前自辯指,他於2021年考獲車牌,且在2023年成為城巴司機。案發當天他於凌晨4時起床,並於約半小時後上班駕駛,他感到精神狀況良好;又指自己於本案前從未發生過任何交通意外,且非常熟悉涉案巴士路線。但案發時,他突然眼前一黑,恢復知覺時便見到巴士車頭與防撞設施很近,於是他向左扭軚希望避免碰撞發生。
被告接受控方盤問時,庭上播放案發前巴士內部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案發時有揉眼、雙手掩面及低頭等等動作。控方質疑該等動作是為了提神,被告是因疲累及打瞌睡導致意外發生,被告解釋,是因沙塵入眼、好痕和小動作,而頭部一度「向前舂落軚盤」則只是拉伸動作。
莫官裁決時指,巴士片段顯示,被告雙手輪流揉眼、掩面及低頭等動作,顯示被告精神極度不足,需要閉目養神,被告「釣魚」,神態疲憊。
被告劉綽禧(案發時23歲)否認於2025年5月1日,在深水埗西九龍公路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黃家輝及王世瑛身體受嚴重傷害。
莫官續指,被告有關沙塵吹入的自辯是強詞奪理、荒謬。而被告拉伸頸部的理由也不合理,如被告顧及乘客安危,不會在行駛時「自私地進行拉伸」。法庭不接納被告「眼前一黑」的辯解。被告身體疲憊,但不顧危險,仍然繼續駕駛而釀成意外,被告遠遜於一個合格和謹慎駕駛者,故裁定被告兩罪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24歲、未婚、中六教育程度,和家人同住,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從客觀危險性角度,本案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兩名傷者傷勢已經康復,沒嚴重後遺症。被告自己的求情信指,對事件感非常自責和內疚,希望法庭輕判。家人的求情信則指,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以非監禁刑罰判處。
莫官聽罷求情陳詞後指,被告經過審訊後被定罪,反映沒有悔意,考慮所有情況,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終判處被告6個月監禁,停牌3年,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案件編號:KCCC269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