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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翁認鹹濕四度猥褻年幼孫女 官斥嚴重違反誠信 判囚2年

法庭事

八旬翁認鹹濕四度猥褻年幼孫女 官斥嚴重違反誠信 判囚2年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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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翁認鹹濕四度猥褻年幼孫女 官斥嚴重違反誠信 判囚2年

2026年07月03日 12:47 最後更新:12:48

7歲女童就讀幼稚園高班至小二期間,先後至少4次遭祖父非禮私處,直至2025年向社工揭發事件後報警。祖父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4項猥褻侵犯罪。法官李慶年周五(7月3日)判刑時指,被告身為祖父,與事主年齡相差約67年,嚴重違反誠信,持續侵犯孫女,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終判被告24個月監禁。

現年81歲代號L.M.K.的被告,早前承認4項非禮罪,指他於2016年9月1日與2019年7月31日期間,分別4次在牛頭角某單位猥褻侵犯當時只有約5歲至8歲的女童X。

辯方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沒有戀童癖,重犯機會低;精神科報告則提到,案情令人憂慮,但被告的女兒會協助他接受專業人士輔導。

法官李慶年周五(7月3日)判刑時指,被告身為祖父,與事主年齡相差約67年,嚴重違反誠信,持續侵犯孫女,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終判被告24個月監禁。

法官李慶年周五(7月3日)判刑時指,被告身為祖父,與事主年齡相差約67年,嚴重違反誠信,持續侵犯孫女,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終判被告24個月監禁。

李官判刑時指,本案被告與事主X為祖孫關係,年齡相差約67年,被告在2016至2019年間,多次在家中以按摩為由侵犯年幼孫女,行為包括撫摸私處、手指插入等,屬持續性犯案,嚴重違反誠信,對X造成心理創傷,X需要接受精神科及心理治療,對其家庭亦帶來實質影響。

李官引述辯方求情理由,指被告及早認罪,避免X出庭作證。被告事後已向親友道歉,並將積蓄交予X的父親作為其精神科治療費用。被告年事已高、無案底、重犯風險低。

李官指,成年人性侵兒童案件的量刑原則是必須採用具阻嚇刑罰,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被他人性侵犯、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後,終判處被告24個月監禁。

案情指,被告是X的祖父,X的父母需要上班,X自小由被告照顧,X母親下班才回接回X。在2019年X與母親搬到新居,被告仍會到X居所照顧她,直到X母回家。X在錄影會面表示,她與祖父關係親密,一周有六天見面,她就讀幼稚園高班至小二時放學後會到祖父家,直到母親下班接她。

X稱她讀幼稚園高班至小二期間某年夏天的某日,她放學後如常到被告家,祖母正在煮飯,X在祖父母的床上看YouTube。當時約70餘歲的被告突然入房,稱要為X「按摩」痛腳,要求X脫去衣褲躺平,被告由X的小腿按,期間摸X的下體和臀部,並將手指伸入陰部移動,X感到撕裂般的痛楚,被告之後更用下體摩擦X的陰部。X以為這樣按摩是正常的,所以沒叫被告停止,此類行為發生過約3次。

現年81歲代號L.M.K.的被告,早前承認4項非禮罪。

現年81歲代號L.M.K.的被告,早前承認4項非禮罪。

X又指,被告曾10次在幫X洗澡後抹身時,故意觸摸其陰部,為期約1分鐘。X在小五上性教育課時才知道自己遭性騷擾,她覺得很噁心。

及至2025年2月7日,即X約13歲時,她因情緒低落不願起床上學,X母詢問下,X哭著告訴母親她在6、7歲時遭被告「按摩」時摸下體,從而揭發事件。X母親得知後抱住X,未有追問,最後X同月向駐校社工透露,報警處理。

被告被捕後自認「一時鹹濕」,稱他已知錯。他在錄影會面稱,他由X出生便為她餵奶、換尿片,接送上學,爺孫關係良好。被告又稱因壓力大所以性侵X,他感到非常羞愧。被告稱他會在X洗澡後幫她抹身,直至X滿10歲,他否認為X抹身乘機摸陰部。

案件編號:DCCC1190/2025

六旬父親涉嫌在2015至2024年間向3歲女兒展示色情影片,並向女兒表示能從片中女性身上獲取母乳,更在女兒11歲時觸摸其胸部及臀部,向女兒指「長大後會跟你結婚」及「造一個嬰兒」。被告承認一項虐兒罪,惟否認猥褻侵犯等兩罪。法官練錦鴻星期四(7月2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猥褻侵犯另一人」2項罪名不成立,而「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罪名則成立,押後至7月24日判刑,被告續准以原條件保釋。

法官練錦鴻星期四(7月2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猥褻侵犯另一人」2項罪名不成立,而「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罪名則成立。

法官練錦鴻星期四(7月2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猥褻侵犯另一人」2項罪名不成立,而「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罪名則成立。

練官裁決時指,本案核心在於評估受害女童 X證供的可信性。但X的證供存在多項疑點及不一致,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X對3歲時發生的事件記憶模糊,日期及細節前後不符。另在2024年事件中,X最初稱母親「正在上班」,後改稱「在家煮飯」。X因尿床問題被補習老師追問後才透露事件,延遲舉報,且未即時向母親投訴,其解釋與當時「非常憤怒想殺人」的感受不符。法庭不排除X證供「部分真實」,但無法分辨真假,未能達致舉證標準。

練官強調,法庭對兒童與成人的證供均採用同一嚴格標準,判決或與當事人及公眾期望有落差,但必須確保對控辯雙方及社會公義。

案發時69歲被告N.M.S.,否認「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猥褻侵犯另一人」各1項罪名,惟承認「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

關於被告虐兒罪的承認案情指,2022年3月至4月某天,X拒絕在客廳進食令被告對其發怒。X回到睡房並將門鎖上,被告後來打開其門鎖並手拿腰帶襲擊X小腿兩次,X曾嘗試以枕頭抵擋,她的小腿其後流血。

案件押後至7月24日判刑,被告續准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4日判刑,被告續准以原條件保釋。

至於其他控罪,開案陳詞指,X在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就讀幼稚園幼兒班,被告某日在單位內用微信向X展示一段影片,片中可見一對裸體男女,被告詢問X是否喜歡那些女人,更指X可從該些女人身上取得母乳,X當時不知道片中的男女在做甚麼。X其後在小五時接受性教育,才知片中人是在發生性行為。

X在2024年某天在客廳進食時,被告突然走近X的右邊,並隔著X的上衣用雙手輕捏X的乳房,向X表示「當你長大一點後,我會跟你結婚」,其後更用單手輕掃X的臀側。X回應「不」並感到難過及憤怒,更要求被告不要觸碰自己,惟被告沒理會X的不滿,續作出同樣行為。

案件編號:DCCC142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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