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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翁認鹹濕四度猥褻年幼孫女 官斥嚴重違反誠信 判囚2年

法庭事

八旬翁認鹹濕四度猥褻年幼孫女 官斥嚴重違反誠信 判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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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翁認鹹濕四度猥褻年幼孫女 官斥嚴重違反誠信 判囚2年

2026年07月03日 12:47 最後更新:12:48

7歲女童就讀幼稚園高班至小二期間,先後至少4次遭祖父非禮私處,直至2025年向社工揭發事件後報警。祖父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4項猥褻侵犯罪。法官李慶年周五(7月3日)判刑時指,被告身為祖父,與事主年齡相差約67年,嚴重違反誠信,持續侵犯孫女,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終判被告24個月監禁。

現年81歲代號L.M.K.的被告,早前承認4項非禮罪,指他於2016年9月1日與2019年7月31日期間,分別4次在牛頭角某單位猥褻侵犯當時只有約5歲至8歲的女童X。

辯方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沒有戀童癖,重犯機會低;精神科報告則提到,案情令人憂慮,但被告的女兒會協助他接受專業人士輔導。

法官李慶年周五(7月3日)判刑時指,被告身為祖父,與事主年齡相差約67年,嚴重違反誠信,持續侵犯孫女,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終判被告24個月監禁。

法官李慶年周五(7月3日)判刑時指,被告身為祖父,與事主年齡相差約67年,嚴重違反誠信,持續侵犯孫女,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終判被告24個月監禁。

李官判刑時指,本案被告與事主X為祖孫關係,年齡相差約67年,被告在2016至2019年間,多次在家中以按摩為由侵犯年幼孫女,行為包括撫摸私處、手指插入等,屬持續性犯案,嚴重違反誠信,對X造成心理創傷,X需要接受精神科及心理治療,對其家庭亦帶來實質影響。

李官引述辯方求情理由,指被告及早認罪,避免X出庭作證。被告事後已向親友道歉,並將積蓄交予X的父親作為其精神科治療費用。被告年事已高、無案底、重犯風險低。

李官指,成年人性侵兒童案件的量刑原則是必須採用具阻嚇刑罰,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被他人性侵犯、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後,終判處被告24個月監禁。

案情指,被告是X的祖父,X的父母需要上班,X自小由被告照顧,X母親下班才回接回X。在2019年X與母親搬到新居,被告仍會到X居所照顧她,直到X母回家。X在錄影會面表示,她與祖父關係親密,一周有六天見面,她就讀幼稚園高班至小二時放學後會到祖父家,直到母親下班接她。

X稱她讀幼稚園高班至小二期間某年夏天的某日,她放學後如常到被告家,祖母正在煮飯,X在祖父母的床上看YouTube。當時約70餘歲的被告突然入房,稱要為X「按摩」痛腳,要求X脫去衣褲躺平,被告由X的小腿按,期間摸X的下體和臀部,並將手指伸入陰部移動,X感到撕裂般的痛楚,被告之後更用下體摩擦X的陰部。X以為這樣按摩是正常的,所以沒叫被告停止,此類行為發生過約3次。

現年81歲代號L.M.K.的被告,早前承認4項非禮罪。

現年81歲代號L.M.K.的被告,早前承認4項非禮罪。

X又指,被告曾10次在幫X洗澡後抹身時,故意觸摸其陰部,為期約1分鐘。X在小五上性教育課時才知道自己遭性騷擾,她覺得很噁心。

及至2025年2月7日,即X約13歲時,她因情緒低落不願起床上學,X母詢問下,X哭著告訴母親她在6、7歲時遭被告「按摩」時摸下體,從而揭發事件。X母親得知後抱住X,未有追問,最後X同月向駐校社工透露,報警處理。

被告被捕後自認「一時鹹濕」,稱他已知錯。他在錄影會面稱,他由X出生便為她餵奶、換尿片,接送上學,爺孫關係良好。被告又稱因壓力大所以性侵X,他感到非常羞愧。被告稱他會在X洗澡後幫她抹身,直至X滿10歲,他否認為X抹身乘機摸陰部。

案件編號:DCCC1190/2025

案發時21歲的男技工與11歲男童2019年在洪水橋球場結識,其後搬入男童家中同住,與男童共用睡房一張雙人床,2020年至2023年間,多次對男童作出肛交及口交行為,部分過程更攝錄。男技工星期五(10月23日)於高等法院承認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等5罪,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確診戀童癖,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玩樂」,重犯風險屬高度,而事主承受極大創傷,曾試圖自殺及自殘,認為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終判囚9年。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確診戀童癖,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玩樂」,重犯風險屬高度,而事主承受極大創傷,曾試圖自殺及自殘,認為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終判囚9年。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確診戀童癖,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玩樂」,重犯風險屬高度,而事主承受極大創傷,曾試圖自殺及自殘,認為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終判囚9年。

被告陳啟森,現年27歲,報稱技工,承認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等5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認罪,讓受害人X避免出庭作供承受二次傷害。被告成長期間曾入讀寄宿學校,覺得被父母遺棄,欠缺傾訴渠道;在校期間見過其他男性之間的性行為,令性觀念逐漸扭曲。被告坦白認罪,有決心接受心理治療。

郭官引述被告的臨床心理報告,指被告智力正常,有足夠能力明白行為後果,惟確診有戀童障礙,對年幼男童持續有強烈性偏差,重犯風險屬高度,當中風包括對兒童有強烈情感執著、建立健康親密關係能力薄弱、對女性存負面態度、有衝動及性成癮傾向。

報告續指,被告有嚴重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之間的玩樂」,否認操縱受害人,低估對X造成的傷害;縱然口頭稱悔悟,對受害人同理心有限,悔意深度及自省能力有重大缺憾,報告建議被告需長期、密集心理治療。

郭官另引述受害人X(現年17歲)的創傷評估指,性侵為他帶來極端、長遠、難以復原的心理創傷。評估時X表現緊張、迴避眼神接觸;受虐期間受制於權力差距,無力反抗並把責任歸咎自己。昔日開朗的他變得退縮、長期焦慮,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頻發噩夢;社交幾乎完全停頓、且輟學。

X的創傷評估續指,他出現自殘、自殺念頭,有強迫性清潔行為,如曾用鋼絲刷大力擦洗身體致皮膚磨損;而一旦觸及創傷話題,會觸發其情緒爆發,失控哭泣、自殘、拒絕溝通,嚴重時需靠字條與家人溝通,甚至需要坐輪椅到精神科覆診;而X母親亦長期陷於自責與憤怒。報告指,雖然相關性侵已停止數年,但創傷仍持續削弱X心理功能,目前X不願繼續接受輔導,復康前路不明。

郭官判刑時指,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被告與受害人年齡差距大,且被告以「契哥」身份對X進行侵害,屬嚴重違反誠信;被告確診戀童障礙,重犯風險高,持續對兒童構成威脅,保護公眾是量刑優先考慮。

郭官續指,被告事前購買潤滑劑、並拍攝性侵過程,顯示行為帶有預謀,相關影像亦有再度流傳風險,且犯案長達三年半,侵犯行為逐步升級,由口交演變至無保護插入式性侵。受害人X多次表明不願意、要求停止,被告明知會令 X 感痛楚仍繼續犯案;無保護的性行為亦直接危害X健康。

郭官指,X所受心理創傷極端嚴重,長遠影響其生活、社交及學業;加上被告存有認知扭曲,削弱其悔意,未真正理解罪行的嚴重性,終判被告5罪共9年監禁。

判刑後,郭官向被告訓斥,強調其性認知已嚴重扭曲,必須積極參加獄中心理治療;若拒絕治療,出獄後極有機會再犯,將面對更重刑罰,亦會令其他兒童受害,希望被告認真反省受害人X所承受的深重創傷。

判刑後,郭官向被告訓斥,強調其性認知已嚴重扭曲,必須積極參加獄中心理治療;若拒絕治療,出獄後極有機會再犯,將面對更重刑罰,亦會令其他兒童受害,希望被告認真反省受害人X所承受的深重創傷。

案情指,受害人X於2009年出生,居於新界洪水橋石埗村村屋,與父母及妹妹同住。2019年,當時約10歲的X在居所附近球場認識被告;二人熟絡後,被告不時帶X遊玩。約2020年,被告因與家人關係欠佳,搬入X的村屋與其家人同住,更與X共用睡房一張雙人床,二人以「契哥、契細佬」相稱。

2020年7月至8月某日,當時11歲的X放暑假,到被告位於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單位過夜。當晚X睡夢期間,遭被告在體內肛交,持續約15至20分鐘,X感到痛楚但沒反抗,假裝繼續入睡;翌日,被告向X承認有關行為,當時X年紀尚小,一度以為被告只是開玩笑。

2020年1月至2023年5月23日之間某日晚上,X當時介乎11至14歲,在涉案村屋睡房內玩電子遊戲,X父親同在屋內另一房間。被告刻意調高電視音量,脫去二人衣物,使用潤滑劑跟X肛交,並以手機錄影整個過程,X感到肛門疼痛,事後肚痛並到廁所排出精液。

2023年5月21日,當時X為14歲,同樣在村屋房間打機,被告指示X走近,表明要與X肛交。X多次拒絕、感到不耐煩,但被告沒理會,捉住及撫摸X的性器官,脫去二人衣物,塗上潤滑劑後向X肛交,過程維持約30分鐘,X其後因肚痛到廁所排出精液。

另兩項控罪涉及口交行為的案情指,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某日,X當時11歲,在景湖居單位背向被告打機,被告以粗魯語氣要求X轉身為其口交,歷時約20分鐘直至射精,X當時不情願但沒明確拒絕;2023年5月23日,當時X為14歲,在村屋睡房內遭被告要求口交,X明確表示不想,但仍在被告要求下為對方口交約30分鐘,事後把精液吐進垃圾桶。

被告於2023年5月24日被捕,警方檢獲1部iPad、3部手機及涉案潤滑劑。他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因貪玩而與X肛交。

案件編號:HCCC 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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