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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2度非禮親妹 精神報告指沒悔意缺同理心 判囚4年2個月

法庭事

無業男2度非禮親妹 精神報告指沒悔意缺同理心 判囚4年2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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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2度非禮親妹 精神報告指沒悔意缺同理心 判囚4年2個月

2026年08月18日 15:37 最後更新:15:37

無業男兩度在住所非禮小14歲的親妹,先在親妹7歲讀小二時舌舔其下陰股溝,6年後再在對方睡覺時指插下陰一下,親妹2024年16歲時向社工透露,其後社工報警處理。現年32歲無業男早前承認2項非禮罪,案件星期二(8月1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慶年指案件嚴重違反誠信,精神科報告顯示其沒有悔意,重犯機會高,終判處監禁50個月。

無業男2度非禮親妹,精神報告指沒悔意缺同理心

無業男2度非禮親妹,精神報告指沒悔意缺同理心

法庭早前索取被告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被告自18歲起視力開始喪失,過往亦有多次進出精神病院的記錄。精神科評估認為,被告重犯風險甚高,對受害者及類似女童構成高危,因被告對事件毫無悔意,對事主缺乏同理心,認為事情微不足道,甚至覺得女童不應披露事件。

李官判刑時指出,侵犯兒童是嚴重罪行,法庭判刑須起阻嚇作用,同時反映社會大眾對有關行為的譴責,亦為受害人及其家屬申冤。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易受傷害的人被性侵,以致身心受創。縱使法庭沒有受害人被侵害後的心理狀態報告,亦不能忽視受害人有可能蒙受心理創傷;此類案件偵查難度甚高,法庭應以保護未成年人為最主要考慮因素。

李官續指,被告與受害人為親生兄妹,年齡相差約14年;兩次犯案時,受害人分別僅約7歲及13歲,被告則為21歲及26歲,屬嚴重違反誠信的行為。案件牽涉兩次犯案,屬存在身體接觸的侵害行為。受害人不願意再提供資料,法庭接納受害人承受身心創傷的事實。根據精神科報告,被告沒有悔意,其重犯機會偏高。法庭權衡各項因素,經刑期扣減後,兩罪總刑期為50個月。

法官李慶年指案件嚴重違反誠信,精神科報告顯示其沒有悔意,重犯機會高,終判處監禁50個月。

法官李慶年指案件嚴重違反誠信,精神科報告顯示其沒有悔意,重犯機會高,終判處監禁50個月。

被告C.S.F.承認2項非禮罪。案情指,被告生於1994年,事主則生於2008年,2人屬兄妹關係,年齡相差14歲。事主小二約7歲時,某日身處在祖母的石硤尾單位內,案發時躺在上層床玩平板電腦,時年21歲的被告則在床尾爬梯邊,脫下事主內外褲舔事主下陰。事主感到腰間痕癢,告知被告不舒服後,被告便停下。事主轉身俯臥,被告改為舔事主股溝,其後離開前往洗手間。祖母回家後,獲事主告知事件,於是責罵被告。

事主約13歲時,某日放學回到順天邨住所,在上層床睡覺時,被告站在下層床,脫下事主褲子,指插事主下陰一下,問事主「爽唔爽、舒唔舒服」,然後抽出手指。事主2024年向社工透露事件,社工其後報案。醫療檢驗報告顯示,事主下陰沒有任何損傷。

案件編號:DCCC1021/2025

53歲無業漢利用同住之便,於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間,多次餵安眠藥迷暈11歲親生女兒後,趁女兒熟睡時肆意上下其手,企圖性交時則因不舉而未能成事,亦曾在女兒身上使用按摩棒。他早前於高等法院承認企圖強姦等8罪,法官陳慶偉星期二(10月20日)判刑時指,被告使用大量安眠藥令事主失去意識,更逐次增加劑量,對小孩傷害不容輕視。被告企圖強姦僅因其身體欠佳未能成事,但卻與實際強姦相差無幾,惡行實難以用筆墨形容,終判囚13年。

被告K.K.C.承認8罪,包括1項企圖強姦罪、3項非禮罪及4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罪。

五旬無業漢落藥企姦女兒,因不舉未成事,認8罪判囚13年

五旬無業漢落藥企姦女兒,因不舉未成事,認8罪判囚13年

陳官判刑時指,本案非常惡劣,女事主僅得11歲,被告身為父親,5個月內4次侵犯事主,更下藥令事主失去意識。即使事主苦苦哀求亦無法制止,被告惡行實在難以用筆墨形容。對於被告是否戀童一事,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家各執一詞,但心理學家同意被告對幼童感興趣,重犯機會高。而事主事後因回憶過於痛苦,拒絕就創傷報告再次會面。

陳官指,被告企圖強姦,僅因其身體欠佳未能成事,但卻與實際強姦相差無幾。被告嚴重違反誠信須加刑,事主年紀尚輕,無力反抗。被告犯案時亦沒有使用安全套,要求事主撫摸其陽具,被告又用手指及按摩棒插入事主私處,事主心理創傷及侮辱,無異於強姦,肉體上僅避免感染性病或懷孕。

陳官續指,被告犯案時使用了大量安眠藥佐匹克隆,令事主失去意識,更逐次增加劑量,對年幼小孩而言,其傷害不容輕視,事主其後已經出現過幻覺,還有可能因鎮靜效果而出現呼吸困難,故每項用藥罪另判處2年監禁分期執行,終就8罪共判被告囚13年。

案情指,被告為女事主X的生父,X自2022年7月起與胞兄及被告同住。X在2023年4月18日致電母親指,她醒來時發現有人脫掉了她的褲子,並哭訴被告曾虐待她3至4次。母親從內地回港後於2023年4月21日報案,X在錄影會面中透露被告曾對她作出1次企圖強姦及3次非禮的事件。

警方搜查涉案單位時,發現有36粒壯陽藥西地那非(Sildenafil)及一支電動按摩棒。被告在警誡下供稱,他曾非禮女兒,家中的藥丸均是春藥,他曾給X服用安眠藥兩次以便非禮X,但他稱僅曾用手指撫摸她的私處。

法官陳慶偉指,被告企圖強姦惡行實難以用筆墨形容。

法官陳慶偉指,被告企圖強姦惡行實難以用筆墨形容。

2022年12月20日晚上,X睡覺時因疼痛驚醒,看見被告坐在其床邊,將手指插入其私處數分鐘。被告亦舌舔其私處,捉住她的手去撫摸他的陰莖,X欲哭並感到不舒服,試圖抽回手但不成功,被告問X舒不舒服,X搖頭回應。被告張開X雙腿,企圖將陽具插入X私處但未能成功,遂在X私處外摩擦陽具。

被告繼續強吻X,撫摸X胸部並舌舔X乳頭,X試圖推開被告,X事後想把事件告訴母親,但深怕被告會打她。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透露,他當晚曾讓X服用安眠藥佐匹克隆(zopiclone),待X入睡後非禮及企圖性交,他親吻X並上下其手,在X身上使用按摩棒,指插X陰道約30秒。他企圖與X性交時則因不舉而未能成事,故抓住X的手讓她觸摸自己的陽具,而X在半清醒狀態下曾問被告在做什麼並試圖推開他。

2023年1月12日,X在睡夢中被脫衣,驚醒發現被告在摸胸及指插私處,X感到痛楚並無力反抗,她不知道事件持續多久便睡著。X在近一星期後發訊息要求被告不要再摸她,被告稱一切會回復正常,要求她把事件保密。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透露,他當晚曾讓X服用8至10粒安眠藥佐匹克隆,趁X入睡後上下其手非禮。

同年4月上旬,被告要求X服用約10粒安眠藥,待X入睡及失去知覺後掀衣脫褲,親吻X的胸部和私處,指插X的私處約15至30秒;4月18日,被告要求X服用15粒安眠藥,X感頭暈乏力及產生幻覺,X醒來發現褲子被脫。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他待X入睡後,為X脫去衫褲,親吻X的胸部和私處,指插X的私處約30秒。

案件編號:HCCC4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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