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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2度非禮親妹 精神報告指沒悔意缺同理心 判囚4年2個月

法庭事

無業男2度非禮親妹 精神報告指沒悔意缺同理心 判囚4年2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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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2度非禮親妹 精神報告指沒悔意缺同理心 判囚4年2個月

2026年08月18日 15:37 最後更新:15:37

無業男兩度在住所非禮小14歲的親妹,先在親妹7歲讀小二時舌舔其下陰股溝,6年後再在對方睡覺時指插下陰一下,親妹2024年16歲時向社工透露,其後社工報警處理。現年32歲無業男早前承認2項非禮罪,案件星期二(8月1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慶年指案件嚴重違反誠信,精神科報告顯示其沒有悔意,重犯機會高,終判處監禁50個月。

無業男2度非禮親妹,精神報告指沒悔意缺同理心

無業男2度非禮親妹,精神報告指沒悔意缺同理心

法庭早前索取被告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被告自18歲起視力開始喪失,過往亦有多次進出精神病院的記錄。精神科評估認為,被告重犯風險甚高,對受害者及類似女童構成高危,因被告對事件毫無悔意,對事主缺乏同理心,認為事情微不足道,甚至覺得女童不應披露事件。

李官判刑時指出,侵犯兒童是嚴重罪行,法庭判刑須起阻嚇作用,同時反映社會大眾對有關行為的譴責,亦為受害人及其家屬申冤。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易受傷害的人被性侵,以致身心受創。縱使法庭沒有受害人被侵害後的心理狀態報告,亦不能忽視受害人有可能蒙受心理創傷;此類案件偵查難度甚高,法庭應以保護未成年人為最主要考慮因素。

李官續指,被告與受害人為親生兄妹,年齡相差約14年;兩次犯案時,受害人分別僅約7歲及13歲,被告則為21歲及26歲,屬嚴重違反誠信的行為。案件牽涉兩次犯案,屬存在身體接觸的侵害行為。受害人不願意再提供資料,法庭接納受害人承受身心創傷的事實。根據精神科報告,被告沒有悔意,其重犯機會偏高。法庭權衡各項因素,經刑期扣減後,兩罪總刑期為50個月。

法官李慶年指案件嚴重違反誠信,精神科報告顯示其沒有悔意,重犯機會高,終判處監禁50個月。

法官李慶年指案件嚴重違反誠信,精神科報告顯示其沒有悔意,重犯機會高,終判處監禁50個月。

被告C.S.F.承認2項非禮罪。案情指,被告生於1994年,事主則生於2008年,2人屬兄妹關係,年齡相差14歲。事主小二約7歲時,某日身處在祖母的石硤尾單位內,案發時躺在上層床玩平板電腦,時年21歲的被告則在床尾爬梯邊,脫下事主內外褲舔事主下陰。事主感到腰間痕癢,告知被告不舒服後,被告便停下。事主轉身俯臥,被告改為舔事主股溝,其後離開前往洗手間。祖母回家後,獲事主告知事件,於是責罵被告。

事主約13歲時,某日放學回到順天邨住所,在上層床睡覺時,被告站在下層床,脫下事主褲子,指插事主下陰一下,問事主「爽唔爽、舒唔舒服」,然後抽出手指。事主2024年向社工透露事件,社工其後報案。醫療檢驗報告顯示,事主下陰沒有任何損傷。

案件編號:DCCC1021/2025

23歲男子假扮內地公安及香港警察參與電話騙案,誘騙兩名事主交出共約160萬元,並在取得現金後透過比特幣錢包「洗黑錢」;男子被捕後,警誡下招認犯案,並透露另曾處理85萬元贓款。男子於星期三(8月1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2項欺詐及1項洗黑錢罪,暫委法官黎劍華接納電話騙案猖獗及為社會帶來損害,批准控方加刑申請,終判被告監禁52個月。

被告伍晴朗(報稱23歲,學生),承認2項欺詐及1項洗黑錢罪;他另涉3項洗黑錢及1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23歲男假冒公安及港警參與電騙助洗黑錢,涉款超245萬元

23歲男假冒公安及港警參與電騙助洗黑錢,涉款超245萬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兼職資訊科技工程師,案發前遭人指稱涉及罪案,其後經不起對方游說,加上被告也想賺錢。被告心思單純,經不起誘惑而參與犯罪,但他在被捕後已坦白認罪,亦非案中主謀。控方另就案件提出加刑申請,指電騙及假冒官員騙案猖獗。

黎官判刑時,接納控方說法,同意電騙猖獗及為社會帶來損害,故批准控方加刑申請。而且被告夥同他人犯案,在數星期內已詐騙兩名事主共約160萬元,他洗黑錢時亦知悉犯罪情況,雖非主謀,但他在案中亦屬積極參與。考慮到被告認罪,過去無案底,經酌情減刑後,判處被告監禁52個月。

案情指,2024年5月12日,女事主陳詠詩收到騙徒來電,對方自稱深圳政府官員,指陳登記的內地流動電話號碼涉及多宗騙案,其後有身穿廣州公安局制服的男子與陳進行視像通話,聲稱案件涉及10多名受害人及涉款312萬元人民幣。

陳被騙徒要求簽署保密協議,她在同年5月16日下午到九龍灣與被告見面。當時被告自稱「特派專員」,更展示一張姓名為「林志朗」的虛假警察委任證,及後指示陳簽署保密協議。其後陳再接到騙徒來電,指除非她提供款項進行調查,否則會被捕及送往內地。陳依騙徒指示,在5月21日下午把150萬港元帶到屯門交給被告。

陳後來仍繼續依騙徒指示,把45萬元交給身份不明的女子及轉賬約661萬元到其他戶口。最終在同年6月24日,陳因為沒有錢而向父親求助,才揭發騙案及報警。

暫委法官黎劍華接納電話騙案猖獗及為社會帶來損害,批准控方加刑申請,終判被告監禁52個月。

暫委法官黎劍華接納電話騙案猖獗及為社會帶來損害,批准控方加刑申請,終判被告監禁52個月。

女事主洪玉梅亦在同年4月中接到自稱廣州公安局的不明來電,對方聲稱有人盜用洪的身份開立銀行帳戶犯案。洪被要求付款進行調查,她在5月14日到大埔見被告,被告出示委任證後,她交出10萬港元;洪另曾向身份不詳的女子交出共約55萬港元。

同年7月10日,有騙徒向洪表示,有案件受害人自殺,要求洪支付更多金錢進行調查,洪當時表示「你都係拉我返去啦」,此後再沒有收到回覆,她始起疑及報警。

被告在同年7月29日被捕,在警誡下,他承認冒充警察行騙,他身上亦被搜出偽造的警察委任證。

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報稱資訊科技工程師,他在2月收到自稱公安的不明來電,聲稱他涉及洗黑錢案,被告最初覺得可疑,但後來獲指示收取現金及向其他人派送文件,對方又向他發送載有偽造警察委任證的電子複本,他依指示自行打印該委任證;案發時,被告到場出示該委任證及收取金錢,其後存入到同夥提供的比特幣錢包,他亦從中取走一萬元;他另曾在7月25日,依指示把85.9萬元存入比特幣錢包及另一銀行帳戶。

案件編號:DCCC107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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