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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巴司機撞斃八旬婦認不小心駕駛 判200小時社服令 停牌半年

法庭事

小巴司機撞斃八旬婦認不小心駕駛 判200小時社服令 停牌半年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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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巴司機撞斃八旬婦認不小心駕駛 判200小時社服令 停牌半年

2026年08月19日 12:43 最後更新:12:43

8旬老婦於2025年9月在觀塘翠屏道近翠屏南邨迴旋處遭小巴撞上,送院搶救後不治。66歲肇事小巴司機早前承認1項不小心駕駛罪,案件星期三(8月19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指,控方雖以較輕微的控罪起訴,但始終牽涉人命傷亡,需反映在社服令時數上,遂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6個月。

小巴司機撞斃八旬婦認不小心駕駛,判200小時社服令,停牌半年

小巴司機撞斃八旬婦認不小心駕駛,判200小時社服令,停牌半年

被告黎亞奀,早前一度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方早前修訂控罪後為不小心駕駛,被告選擇認罪。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9月21日在觀塘翠屏道近燈柱AA0887不小心駕駛一輛公共小巴。

辯方表示,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強調被告已屆66歲,並向法庭承諾日後不再駕駛,認為其重犯機會極低甚至沒有。辯方希望法庭鑑於被告年齡,冀可將時數減至160小時。對停牌處罰,辯方沒異議,至於是否需要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則交由法庭決定。

李官指出,案件始終牽涉人命傷亡,雖然控方以較輕微的控罪起訴,但仍需反映在社服令時數上。法庭考慮被告年齡及沒刑事定罪紀錄,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6個月。

被告黎亞奀,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黎亞奀,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情透露,當日傍晚,被告駕駛涉案小巴在觀塘翠屏道行駛,當日是雨天,但小巴運作正常。當小巴駛至案發地點時,死者關順興從行人安全島衝出馬路,被告收掣不及撞上死者。當救護車到場時,死者雖然仍有呼吸脈搏,但已失去意識,她送往醫院搶救,至9月28日凌晨證實死亡。小巴案發時車速約每小時20公里,警方在現場拘捕被告,警誡下稱他在死者走出馬路前,並未察覺對方。

案件編號:KTCC 1918/2025

去年3月中一名輕型貨車司機在駕駛時,於東涌東薈城外撞傷2名橫過馬路的女途人。司機早前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受審,經審訊後被裁定交替「不小心駕駛」罪成,裁判官施祖堯星期四(2月13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指,事發地點有三條行車線,但沒行人過路處,事主的責任應較被告高,遂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張智誠 (57歲,報稱貨車司機),被控於2025年3月14日,在香港新界東涌達東路近燈柱DC1-672(東薈城停車場車輛出口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引致楊斯斯和鄭安妮身體受嚴重傷害。

東薈城外撞傷兩途人,司機不小心駕駛罪成

東薈城外撞傷兩途人,司機不小心駕駛罪成

辯方求情指,報告評價正面,被告已深切後悔,稱以後駕駛會更小心謹慎。但目前因恐懼駕駛,已推辭駕駛相關工作,其重犯機會較低,已從中吸取教訓,希望法庭採納社服令報告建議,判處社服令。

施官表示,被告早前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最後得出裁決結果亦為「不小心駕駛」,可視之為認罪。案發現場設三條行車線,沒有行人過路處。司機預期行車路上有車輛能過,被告疏忽僅在起步前一刻沒回頭再觀察右前方,駕駛汽車方式低於一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涉案行為造成行人嚴重傷害,惟施官指該嚴重傷害的責任不應全歸咎於被告,兩名事主所負的責任應較被告高。

裁判官施祖堯指,事主的責任應較被告高,遂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施祖堯指,事主的責任應較被告高,遂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施官續指,被告於1989年取得駕駛執照,直至案發前僅有一次罰款紀錄,駕駛紀錄良好。社會服務報告也顯示其家庭環境十分穩定,家人關係良好。施官接納報告建議,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承認事實指,事發於2025年3月14日下午,被告駕駛涉案輕型貨車,並在東薈城停車場車輛出口外的案發位置撞倒兩名事主,即時任港珠澳大橋保安員楊斯斯和在大橋擔任「科文」的鄭安妮。楊被撞至顳骨骨折及出現創傷性腦損傷,住院9日,需以輪椅代步,鄭亦在事發後留院8日。被告於案發當日被捕。

案件編號:STCC353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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