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男子假扮內地公安及香港警察參與電話騙案,誘騙兩名事主交出共約160萬元,並在取得現金後透過比特幣錢包「洗黑錢」;男子被捕後,警誡下招認犯案,並透露另曾處理85萬元贓款。男子於星期三(8月1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2項欺詐及1項洗黑錢罪,暫委法官黎劍華接納電話騙案猖獗及為社會帶來損害,批准控方加刑申請,終判被告監禁52個月。
被告伍晴朗(報稱23歲,學生),承認2項欺詐及1項洗黑錢罪;他另涉3項洗黑錢及1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23歲男假冒公安及港警參與電騙助洗黑錢,涉款超245萬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兼職資訊科技工程師,案發前遭人指稱涉及罪案,其後經不起對方游說,加上被告也想賺錢。被告心思單純,經不起誘惑而參與犯罪,但他在被捕後已坦白認罪,亦非案中主謀。控方另就案件提出加刑申請,指電騙及假冒官員騙案猖獗。
黎官判刑時,接納控方說法,同意電騙猖獗及為社會帶來損害,故批准控方加刑申請。而且被告夥同他人犯案,在數星期內已詐騙兩名事主共約160萬元,他洗黑錢時亦知悉犯罪情況,雖非主謀,但他在案中亦屬積極參與。考慮到被告認罪,過去無案底,經酌情減刑後,判處被告監禁52個月。
案情指,2024年5月12日,女事主陳詠詩收到騙徒來電,對方自稱深圳政府官員,指陳登記的內地流動電話號碼涉及多宗騙案,其後有身穿廣州公安局制服的男子與陳進行視像通話,聲稱案件涉及10多名受害人及涉款312萬元人民幣。
陳被騙徒要求簽署保密協議,她在同年5月16日下午到九龍灣與被告見面。當時被告自稱「特派專員」,更展示一張姓名為「林志朗」的虛假警察委任證,及後指示陳簽署保密協議。其後陳再接到騙徒來電,指除非她提供款項進行調查,否則會被捕及送往內地。陳依騙徒指示,在5月21日下午把150萬港元帶到屯門交給被告。
陳後來仍繼續依騙徒指示,把45萬元交給身份不明的女子及轉賬約661萬元到其他戶口。最終在同年6月24日,陳因為沒有錢而向父親求助,才揭發騙案及報警。
暫委法官黎劍華接納電話騙案猖獗及為社會帶來損害,批准控方加刑申請,終判被告監禁52個月。
女事主洪玉梅亦在同年4月中接到自稱廣州公安局的不明來電,對方聲稱有人盜用洪的身份開立銀行帳戶犯案。洪被要求付款進行調查,她在5月14日到大埔見被告,被告出示委任證後,她交出10萬港元;洪另曾向身份不詳的女子交出共約55萬港元。
同年7月10日,有騙徒向洪表示,有案件受害人自殺,要求洪支付更多金錢進行調查,洪當時表示「你都係拉我返去啦」,此後再沒有收到回覆,她始起疑及報警。
被告在同年7月29日被捕,在警誡下,他承認冒充警察行騙,他身上亦被搜出偽造的警察委任證。
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報稱資訊科技工程師,他在2月收到自稱公安的不明來電,聲稱他涉及洗黑錢案,被告最初覺得可疑,但後來獲指示收取現金及向其他人派送文件,對方又向他發送載有偽造警察委任證的電子複本,他依指示自行打印該委任證;案發時,被告到場出示該委任證及收取金錢,其後存入到同夥提供的比特幣錢包,他亦從中取走一萬元;他另曾在7月25日,依指示把85.9萬元存入比特幣錢包及另一銀行帳戶。
案件編號:DCCC1073/2025
一名內地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涉2013年提供虛假存款證明書,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並在9年間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洗黑錢,被廉署起訴4項洗黑錢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星期四(7月23日)判刑時斥,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入境計劃的目的,破壞政府推行計劃的成效,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終判被告5罪共囚6年9個月。
37歲被告肖銳,案發時為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東主,被裁定4項洗黑錢罪、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罪成。
以假文件申請入境計劃兼洗黑錢逾6400萬
鍾官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現年37歲,沒刑事定罪紀錄。父親肖軍曾任武漢市檢察院反瀆職調查局局長,母親於醫院擔任文職,兩人現均在內地接受調查。辯方求情指,被告自被落案起訴後,從未與家人見面、聯絡,被告將面對長期監禁,必然錯過女兒長大,父母年紀不輕,獲釋後是否能與他們團聚亦成問題。
鍾官判刑時指,政府推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其中目標包括吸引資金流入香港,令香港從整體經濟上得益,斥責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該計劃的目的,破壞政府推行計劃的成效,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屬嚴重欺詐行為,法庭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鍾官綜合案情,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曉涉案款項來自父親的犯法行為,亦無法確認資金對應的上游犯罪類型,案件不存在精密犯案手法;而被告並非傀儡,有實際處理涉案款項。雖有多筆資金從境外及地下錢莊轉入被告帳戶,帶有跨境元素,但整體案情相對簡單。
鍾官考慮被告有良好背景,每項控罪酌情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6年9個月。
鍾官斥,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入境計劃的目的,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終判囚6年9個月。
案情指,由2013年起,被告擔任武漢銳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主席兼董事,並報稱從銳澤收取每年人民幣120萬元的酬金,其後申請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
被告聘請景鴻移民顧問有限公司協助處理相關申請,並向入境處遞交虛假文書的副本。在2014年,被告用1,000萬港元投資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保單下的兩個基金,該投資屬入境計劃的申請條件之一,其後入境處正式批准被告入境來香港居留。
2016年,被告的渣打帳戶分別3次存入共400萬元人民幣的款項,這些款項是內地基建承建商董事姚謙,給予被告父親肖軍的賄款,以助姚取得武漢一個抽水站建造項目的合約。姚根據肖的指示,將賄款轉帳至被告的渣打銀行帳戶。
同年,被告的友人林啟,協助被告先後5次將款項經地下貨幣兌換商轉帳至香港,其中4次林是協助被告將現金匯至香港,被告每次均沒查詢匯率或手續費的事情,涉案金額共2900萬元。在2017年,被告的星展銀行戶口,收到來自8間公司合共港幣2000萬元款項。
2017年,被告與區健余及林啟成立資產管理離岸控股公司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惟被告沒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公司在2017年至2023年期間亦沒有在香港提交任何報稅表,沒錄得任何收入,公司亦沒向被告派發股息。被告沒有其他合法途徑取得大額金錢,申請來港的投資金額1000萬元與其報稱的收入來源極不相稱。
案件編號:DCCC 42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