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男子假扮內地公安及香港警察參與電話騙案,誘騙兩名事主交出共約160萬元,並在取得現金後透過比特幣錢包「洗黑錢」;男子被捕後,警誡下招認犯案,並透露另曾處理85萬元贓款。男子於星期三(8月1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2項欺詐及1項洗黑錢罪,暫委法官黎劍華接納電話騙案猖獗及為社會帶來損害,批准控方加刑申請,終判被告監禁52個月。
被告伍晴朗(報稱23歲,學生),承認2項欺詐及1項洗黑錢罪;他另涉3項洗黑錢及1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23歲男假冒公安及港警參與電騙助洗黑錢,涉款超245萬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兼職資訊科技工程師,案發前遭人指稱涉及罪案,其後經不起對方游說,加上被告也想賺錢。被告心思單純,經不起誘惑而參與犯罪,但他在被捕後已坦白認罪,亦非案中主謀。控方另就案件提出加刑申請,指電騙及假冒官員騙案猖獗。
黎官判刑時,接納控方說法,同意電騙猖獗及為社會帶來損害,故批准控方加刑申請。而且被告夥同他人犯案,在數星期內已詐騙兩名事主共約160萬元,他洗黑錢時亦知悉犯罪情況,雖非主謀,但他在案中亦屬積極參與。考慮到被告認罪,過去無案底,經酌情減刑後,判處被告監禁52個月。
案情指,2024年5月12日,女事主陳詠詩收到騙徒來電,對方自稱深圳政府官員,指陳登記的內地流動電話號碼涉及多宗騙案,其後有身穿廣州公安局制服的男子與陳進行視像通話,聲稱案件涉及10多名受害人及涉款312萬元人民幣。
陳被騙徒要求簽署保密協議,她在同年5月16日下午到九龍灣與被告見面。當時被告自稱「特派專員」,更展示一張姓名為「林志朗」的虛假警察委任證,及後指示陳簽署保密協議。其後陳再接到騙徒來電,指除非她提供款項進行調查,否則會被捕及送往內地。陳依騙徒指示,在5月21日下午把150萬港元帶到屯門交給被告。
陳後來仍繼續依騙徒指示,把45萬元交給身份不明的女子及轉賬約661萬元到其他戶口。最終在同年6月24日,陳因為沒有錢而向父親求助,才揭發騙案及報警。
暫委法官黎劍華接納電話騙案猖獗及為社會帶來損害,批准控方加刑申請,終判被告監禁52個月。
女事主洪玉梅亦在同年4月中接到自稱廣州公安局的不明來電,對方聲稱有人盜用洪的身份開立銀行帳戶犯案。洪被要求付款進行調查,她在5月14日到大埔見被告,被告出示委任證後,她交出10萬港元;洪另曾向身份不詳的女子交出共約55萬港元。
同年7月10日,有騙徒向洪表示,有案件受害人自殺,要求洪支付更多金錢進行調查,洪當時表示「你都係拉我返去啦」,此後再沒有收到回覆,她始起疑及報警。
被告在同年7月29日被捕,在警誡下,他承認冒充警察行騙,他身上亦被搜出偽造的警察委任證。
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報稱資訊科技工程師,他在2月收到自稱公安的不明來電,聲稱他涉及洗黑錢案,被告最初覺得可疑,但後來獲指示收取現金及向其他人派送文件,對方又向他發送載有偽造警察委任證的電子複本,他依指示自行打印該委任證;案發時,被告到場出示該委任證及收取金錢,其後存入到同夥提供的比特幣錢包,他亦從中取走一萬元;他另曾在7月25日,依指示把85.9萬元存入比特幣錢包及另一銀行帳戶。
案件編號:DCCC1073/2025
女美容師聲稱提供免費機票和住宿,誘騙兩名女子出遊泰國,又要求她們運送泰銖。惟二人到埗後隨即被持棍和持槍的男子押送至緬甸,期間事主獲告知已遭「賣」到詐騙園區,須支付50萬美金或達到同等詐騙金額,才可獲釋。事主向家人求助後,終在支付贖金後獲䆁。女美容師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欺詐罪,案件原訂星期二(9月29日)判刑,惟法官謝沈智慧今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0月27日再判刑。
33歲被告潘心怡,承認一項欺詐罪。辯方提交案例指出,本案不涉及口頭恐嚇。惟法官不同意,指本案涉「揸住支槍押你入去都叫冇恐嚇啊」,並指每次停車均有人員拿著武器押解她們,將兩名年輕女性置於該環境本身就具備高度威脅,指恐嚇不一定需口頭形式,行動本身亦可構成恐嚇。
美容師誘騙兩女到緬甸詐騙園區認欺詐罪
法官另指,勒索金額最初要50萬元美金,「呢兩個女仔有冇可能俾得到?咁即係唔使走啦」,後來事件在社交平台曝光,才降低贖金放人。
法官表示,仍需時考慮量刑,將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再作判刑。
案情指,24歲彭姓女事主及21歲廖姓女事主自2024年中旬相識,二人分別認識被告。在2024年11月中下旬,兩名事主與被告聚餐,被告邀請兩事主一同到日本及加拿大旅行,住宿等全部旅遊費均由被告承擔。事主們表示有興趣,但當日未訂下任何計劃。
同年12月27日,被告在三人的Whatsapp群組中告知,已為兩名事主購買機票及預訂住宿,在當晚9時從香港飛往泰國,翌日晚上回港。被告另要求二人在泰國境內運送現金泰銖以換取報酬,彭同意,廖本來拒絕,但在被告及彭的請求下答應。被告又稱自己將尾隨二人之後前往泰國。
被告在12月27日出發前,相約兩名事主見面,廖未能應約,而被告刪除了三人Whatsapp群組,和她與彭之間的所有對話紀錄。彭和廖直接在機場會合,並上了往泰國的航班。
兩人到埗後,彭透過Telegram通知被告,被告指示她們前往機場出口,會有司機接送她們至酒店。10分鐘後,一名身份不詳的泰國男子上前查看事主們的香港護照,確認身份後帶她們上車。被告在一個包括她、兩名事主及一名「A」人士的Telegram群組中,告知事主二人須運送4800萬泰銖,但無更多詳情,兩名事主之後在車上入睡。
法官謝沈智慧今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0月27日再判刑。
12月28日早上,彭姓事主醒來發現車輛正駛往清邁,二人再依照被告指示轉乘另一輛車。她們抵達一條河附近的某地點後下車,隨即見到數名持木棍及刀的男子,並遭沒收護照及電話等全部財物,再被押解上船過河。過河後,兩名事主又被身穿軍服的持槍男子押上車,在車程中獲告知已被「賣」到緬甸。
二人被帶到一個園區,由一名綽號「老闆」又稱「兔總」的內地人迎接。「老闆」指兩名事主分別被人以2.7萬美元賣到園區從事詐騙,又指須支付50萬美元或達到同樣的詐騙業績,方可離開。兩人其後獲學習資料及話術,指導她們詐騙富有的海外華人。
2025年1月左右,「老闆」問事主們是否想離開,若想離開,各人須支付2.8萬美元,若繼續留在詐騙中心則可減費。翌日,兩名事主聯絡親友,彭的母親在網上找人協助,終支付110萬泰銖釋放費及10萬元人民幣予協助方作手續費。廖的前男友及親戚透過中介方支付共212,090港元換取廖的釋放。
兩名事主最終在2025年1月8日獲釋,她們在同月11日回港。同月13日,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69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