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30歲時任經理在職時涉分別向兩名友人洩露領展投資信託基金的供股機密資料,投資獲利共逾1100萬元。3人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2項控罪,另被起訴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等共12罪。案件星期二(26日)在區域法院提堂,控方再新增2項控罪,法官陳廣池將案押後至8月18日再訊。
證監會時任經理涉向2友人洩露領展供股獲利逾千萬,控方加控2罪
3名被告依次為梁譜軒(30歲,案發為證監會投資產品部經理,現報稱無業)、賴列偉(34歲,報稱醫院管理局註冊護士)、及張梓健(35歲,報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
梁譜軒被控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1項洗黑錢罪;賴列偉被控1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及1項洗黑錢罪;張梓健被控1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及2項洗黑錢罪。
3名被告依次為梁譜軒(左)、賴列偉(中)及張梓健(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稱,梁譜軒在2023年1月30日至2月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經理,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作為,即向賴列偉和張梓健透露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有關的機密股價敏感資料,便利二人進行衍生工具交易。
梁另被控身為公職人員從二人接受分別225萬和約321萬元及一隻手錶報酬,以及在2023年至2024年1月期間,清洗犯罪得益約569萬元。賴列偉和張梓健則分別被控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梁向他們披露該敏感資料,和向梁提供金錢,作為梁作出上述作為的誘因或報酬;賴和張另涉及洗黑錢248萬及約321萬和一隻手錶。
案件編號:DCCC 1619/2025
一名內地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涉2013年提供虛假存款證明書,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並在9年間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洗黑錢,被廉署起訴4項洗黑錢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星期四(7月23日)判刑時斥,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入境計劃的目的,破壞政府推行計劃的成效,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終判被告5罪共囚6年9個月。
37歲被告肖銳,案發時為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東主,被裁定4項洗黑錢罪、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罪成。
以假文件申請入境計劃兼洗黑錢逾6400萬
鍾官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現年37歲,沒刑事定罪紀錄。父親肖軍曾任武漢市檢察院反瀆職調查局局長,母親於醫院擔任文職,兩人現均在內地接受調查。辯方求情指,被告自被落案起訴後,從未與家人見面、聯絡,被告將面對長期監禁,必然錯過女兒長大,父母年紀不輕,獲釋後是否能與他們團聚亦成問題。
鍾官判刑時指,政府推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其中目標包括吸引資金流入香港,令香港從整體經濟上得益,斥責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該計劃的目的,破壞政府推行計劃的成效,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屬嚴重欺詐行為,法庭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鍾官綜合案情,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曉涉案款項來自父親的犯法行為,亦無法確認資金對應的上游犯罪類型,案件不存在精密犯案手法;而被告並非傀儡,有實際處理涉案款項。雖有多筆資金從境外及地下錢莊轉入被告帳戶,帶有跨境元素,但整體案情相對簡單。
鍾官考慮被告有良好背景,每項控罪酌情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6年9個月。
鍾官斥,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入境計劃的目的,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終判囚6年9個月。
案情指,由2013年起,被告擔任武漢銳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主席兼董事,並報稱從銳澤收取每年人民幣120萬元的酬金,其後申請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
被告聘請景鴻移民顧問有限公司協助處理相關申請,並向入境處遞交虛假文書的副本。在2014年,被告用1,000萬港元投資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保單下的兩個基金,該投資屬入境計劃的申請條件之一,其後入境處正式批准被告入境來香港居留。
2016年,被告的渣打帳戶分別3次存入共400萬元人民幣的款項,這些款項是內地基建承建商董事姚謙,給予被告父親肖軍的賄款,以助姚取得武漢一個抽水站建造項目的合約。姚根據肖的指示,將賄款轉帳至被告的渣打銀行帳戶。
同年,被告的友人林啟,協助被告先後5次將款項經地下貨幣兌換商轉帳至香港,其中4次林是協助被告將現金匯至香港,被告每次均沒查詢匯率或手續費的事情,涉案金額共2900萬元。在2017年,被告的星展銀行戶口,收到來自8間公司合共港幣2000萬元款項。
2017年,被告與區健余及林啟成立資產管理離岸控股公司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惟被告沒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公司在2017年至2023年期間亦沒有在香港提交任何報稅表,沒錄得任何收入,公司亦沒向被告派發股息。被告沒有其他合法途徑取得大額金錢,申請來港的投資金額1000萬元與其報稱的收入來源極不相稱。
案件編號:DCCC 42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