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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為2千元借出戶口洗300萬黑錢 官斥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判囚36個月

法庭事

無業男為2千元借出戶口洗300萬黑錢 官斥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判囚36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無業男為2千元借出戶口洗300萬黑錢 官斥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判囚36個月

2026年05月20日 17:02 最後更新:17:03

無業男為獲得2千元報酬,按他人指示提供個人銀行帳戶「傀儡戶口」,供詐騙集團清洗超過300萬元贓款被捕。他早前承認洗黑錢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三(5月2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出,洗黑錢案件整體呈上升趨勢,不僅造成受害人金錢損失,更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被告加刑後被判囚36個月。

被告張展超(32歲)承認一項洗黑錢罪。

無業男為2千元借出戶口洗300萬黑錢,官斥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

無業男為2千元借出戶口洗300萬黑錢,官斥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

法官引述被告背景指,他現年32歲。辯方透露,被告家庭情況複雜,其母親曾燒炭自殺未遂,昏迷4年後離世;期間父親與母親離婚並再婚,被告因與繼母不和而搬離家中。被告曾從事多份工作,包括助理、倉務員及活動幕後人員等,2019年因疫情失業。他於2022年9月被判入戒毒所,2023年1月獲釋,其後因結婚後未能按時驗毒而再次被召回。

法庭指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此類犯罪間接助長各類犯罪活動,並企圖將犯罪得益合法化,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涉案戶口運作約3.5個月,涉及金額超過300萬元。雖然沒有跨境元素,被告僅提供銀行帳戶,未直接參與上游犯罪,但該戶口交易次數高達數千筆,且被告親自註冊,所用電話號碼更與詐騙案直接相關。被告認罪可獲刑期扣減,但法庭強調,家庭背景及經濟困難均不能作為減刑因素。

控方申請加刑,辯方沒有異議,法庭指近年洗黑錢案件整體呈上升趨勢,傀儡帳戶氾濫對社會危害嚴重,不僅造成受害人金錢損失,更干擾銀行體系正常運作,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此類帳戶隱藏幕後主腦身份,令警方難以追查,大幅降低犯罪門檻,讓主腦更容易逃避刑責,亦耗費執法人員大量調查資源;低收入或法律意識較低的人士容易受金錢誘惑而出售或借出銀行帳戶。綜合上述因素,法庭接納控方加刑申請,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6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出,洗黑錢案件整體呈上升趨勢,被告加刑後被判囚36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出,洗黑錢案件整體呈上升趨勢,被告加刑後被判囚36個月。

案情指,2022年2月24日,一名受害人在Carousell平台放售兩個名牌手袋,同年3月22日,一名自稱買家的女子聯絡受害人,雙方議定兩個手袋分別以2萬元及1萬元成交,並約定3月23日交易。

3月23日下午約1時,該女子謊稱已轉帳30,500元至受害人銀行戶口,當中500元為交通津貼,其後又稱不想要1萬元的手袋,並提供電話號碼要求退款。受害人信以為真,透過FPS退回1萬元,女子隨即取走價值2萬元的手袋離去。當日下午3時許,女子再次以同一電話號碼謊稱誤轉帳2.8萬元到受害人戶口,要求退回2萬元。受害人再次轉帳,其後發現兩筆轉帳均以支票進行,並全部被退票,遂報警求助。

警方調查顯示,涉案贓款最終全部流入被告在Mox Bank Limited開設的個人戶口,該戶口綁定的FPS登記電話與詐騙所用號碼一致。被告是戶口的唯一持有人及授權簽署人。開戶資料顯示,被告自稱月入2萬元,從事自僱或建築行業行政工作,但稅務局並無記錄。該戶口運作期間共有逾9千筆存款,總金額超過36萬元,以及超過1,800筆提款,總金額逾300萬元,所有交易均透過網上進行,

被告於2022年8月16日被捕,他聲稱失業,依靠積蓄及朋友資助生活,開立Mox戶口只是為了賺取約200元現金回贈,並只使用過一次。其後確認被告實際上是按他人指示開立戶口並交出資料,僅獲得2千元報酬,屬典型的「傀儡」帳戶持有人。

案件編號:DCCC 1430/2024

4名老婦於2024年分別接獲陌生來電,有人訛稱兒子或孫兒被拘留警署需保釋金,她們不虞有詐交出4萬至10萬元不等。案發時僅16歲青年貪圖每次600元報酬而充當「跑腿」前往收款,被捕後在警誡下表示因「等錢使」才犯案,星期四(21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洗黑錢罪。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作案目標為長者,犯案手法不複雜,卻屢試不爽;被告連續犯案,是否仍有其他苦主不得而知,視法紀如無物,終判被告監禁25個月。

被告何瑞軒(現年18歲)承認2項「洗黑錢罪」;而在事件分拆的另案中,被告被控2項「串謀詐騙罪」及2項交替控罪「洗黑錢罪」,他否認串謀詐騙,承認交替控罪的「洗黑錢罪」,而案中另一被告則否認控罪,將排期審訊。

為600元當「跑腿」連環收電騙贓款,案發時僅16歲青年認4項洗黑錢罪

為600元當「跑腿」連環收電騙贓款,案發時僅16歲青年認4項洗黑錢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僅16歲,犯案時沒刑事定罪紀錄,認罪並願助控方指證同案其他被告;被告母親亦提交求情信,指被告受社會運動及疫情影響,沉迷上網、結交損友而誤入歧途,現已深切反省,家人會加強管教。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在16歲時,1年內涉及3宗嚴重刑事案,包括之前已被判監20個月的販毒案。綜合考慮下,監禁仍是較合適處理方式。陳官強調,作案針對長者,犯案手法並不複雜,卻屢試不爽;被告在一個月內連續犯案,是否仍有苦主亦不得而知。被告於網吧隨時候命,視法紀如無物,法庭相信被告或多或少知道款項是電騙所得,故需具阻嚇性刑罰,法庭亦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加刑20%。

陳官續指,被告作為控方「從犯證人」屬真誠悔過的表現,反映他在家人支持下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意願,意在案件完結後奉公守法、腳踏實地生活。法庭指,從犯承諾出庭作證並不會即時獲減刑,理論上須實際出庭並成功指證涉案者才可獲減刑,但法庭相信被告會履行承諾,予以寬大處理,特別給予額外3個月刑期扣減,兩案總刑期為25個月。

陳官亦告誡被告:「千祈唔好以為搵快錢咁容易,腳踏實地先係正道」,提醒被告世界險惡,「上得山多終遇虎」。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犯案手法不複雜,卻屢試不爽;被告連續犯案,視法紀如無物,終判被告監禁25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犯案手法不複雜,卻屢試不爽;被告連續犯案,視法紀如無物,終判被告監禁25個月。

首案案情指,2024年5月17日至21日,2名年逾85歲受害人分別接到陌生男子來電,冒充其兒子並聲稱被拘留,需分別支付4萬至40萬元;其後另一名男子致電指示受害人到住所外交款,被告到場聲稱代為收款,受害人將4萬至10萬元交予被告。事後2名受害人的家屬分別揭發騙局,警方調取現場閉路電視,清晰拍攝到被告等候、收款及離開的過程。

5月24日被告遭警方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受一名綽號「銘仔」的男子僱用,負責上門收取詐騙款再轉交給其他人,每次可獲得600元報酬。被告稱,透過Telegram接收指令,按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假冒親友身份向長者收款,再將款項交予他人。

另案的案情則指,2024年5月6日至21日,2名老婦分別接到陌生男子來電,冒充其孫兒並聲稱被拘留,需分別支付5萬元至20萬元,其後一名男子致電指示受害人到住所外交款,被告到場聲稱代為收款,受害人將4萬至5萬元交予被告。隨後被告將款項交予同黨,每次收取600元報酬。事後受害人向家人透露事件,方知被騙並報警處理。

警方於7月30日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指「我知道呃阿婆錢係唔啱,但我嗰時等錢使,所以先會做呢件事。」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交代在2024年5月初,他在大埔打桌球時認識一名叫「銘仔」的男子,獲介紹從事「快錢」工作,其後一名代號「阿A」的人透過Telegram添加他為好友,並安排見面,首次見面便給予500元交通費,此類流程在5月期間重複約10次。

案件編號:DCCC 1089/2024、DCCC 153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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