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無業男為2千元借出戶口洗300萬黑錢 官斥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判囚36個月

法庭事

無業男為2千元借出戶口洗300萬黑錢 官斥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判囚36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無業男為2千元借出戶口洗300萬黑錢 官斥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判囚36個月

2026年05月20日 17:02 最後更新:17:03

無業男為獲得2千元報酬,按他人指示提供個人銀行帳戶「傀儡戶口」,供詐騙集團清洗超過300萬元贓款被捕。他早前承認洗黑錢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三(5月2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出,洗黑錢案件整體呈上升趨勢,不僅造成受害人金錢損失,更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被告加刑後被判囚36個月。

被告張展超(32歲)承認一項洗黑錢罪。

無業男為2千元借出戶口洗300萬黑錢,官斥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

無業男為2千元借出戶口洗300萬黑錢,官斥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

法官引述被告背景指,他現年32歲。辯方透露,被告家庭情況複雜,其母親曾燒炭自殺未遂,昏迷4年後離世;期間父親與母親離婚並再婚,被告因與繼母不和而搬離家中。被告曾從事多份工作,包括助理、倉務員及活動幕後人員等,2019年因疫情失業。他於2022年9月被判入戒毒所,2023年1月獲釋,其後因結婚後未能按時驗毒而再次被召回。

法庭指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此類犯罪間接助長各類犯罪活動,並企圖將犯罪得益合法化,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涉案戶口運作約3.5個月,涉及金額超過300萬元。雖然沒有跨境元素,被告僅提供銀行帳戶,未直接參與上游犯罪,但該戶口交易次數高達數千筆,且被告親自註冊,所用電話號碼更與詐騙案直接相關。被告認罪可獲刑期扣減,但法庭強調,家庭背景及經濟困難均不能作為減刑因素。

控方申請加刑,辯方沒有異議,法庭指近年洗黑錢案件整體呈上升趨勢,傀儡帳戶氾濫對社會危害嚴重,不僅造成受害人金錢損失,更干擾銀行體系正常運作,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此類帳戶隱藏幕後主腦身份,令警方難以追查,大幅降低犯罪門檻,讓主腦更容易逃避刑責,亦耗費執法人員大量調查資源;低收入或法律意識較低的人士容易受金錢誘惑而出售或借出銀行帳戶。綜合上述因素,法庭接納控方加刑申請,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6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出,洗黑錢案件整體呈上升趨勢,被告加刑後被判囚36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出,洗黑錢案件整體呈上升趨勢,被告加刑後被判囚36個月。

案情指,2022年2月24日,一名受害人在Carousell平台放售兩個名牌手袋,同年3月22日,一名自稱買家的女子聯絡受害人,雙方議定兩個手袋分別以2萬元及1萬元成交,並約定3月23日交易。

3月23日下午約1時,該女子謊稱已轉帳30,500元至受害人銀行戶口,當中500元為交通津貼,其後又稱不想要1萬元的手袋,並提供電話號碼要求退款。受害人信以為真,透過FPS退回1萬元,女子隨即取走價值2萬元的手袋離去。當日下午3時許,女子再次以同一電話號碼謊稱誤轉帳2.8萬元到受害人戶口,要求退回2萬元。受害人再次轉帳,其後發現兩筆轉帳均以支票進行,並全部被退票,遂報警求助。

警方調查顯示,涉案贓款最終全部流入被告在Mox Bank Limited開設的個人戶口,該戶口綁定的FPS登記電話與詐騙所用號碼一致。被告是戶口的唯一持有人及授權簽署人。開戶資料顯示,被告自稱月入2萬元,從事自僱或建築行業行政工作,但稅務局並無記錄。該戶口運作期間共有逾9千筆存款,總金額超過36萬元,以及超過1,800筆提款,總金額逾300萬元,所有交易均透過網上進行,

被告於2022年8月16日被捕,他聲稱失業,依靠積蓄及朋友資助生活,開立Mox戶口只是為了賺取約200元現金回贈,並只使用過一次。其後確認被告實際上是按他人指示開立戶口並交出資料,僅獲得2千元報酬,屬典型的「傀儡」帳戶持有人。

案件編號:DCCC 1430/2024

一名內地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涉2013年提供虛假存款證明書,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並在9年間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洗黑錢,被廉署起訴4項洗黑錢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星期四(7月23日)判刑時斥,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入境計劃的目的,破壞政府推行計劃的成效,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終判被告5罪共囚6年9個月。

37歲被告肖銳,案發時為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東主,被裁定4項洗黑錢罪、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罪成。

以假文件申請入境計劃兼洗黑錢逾6400萬

以假文件申請入境計劃兼洗黑錢逾6400萬

鍾官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現年37歲,沒刑事定罪紀錄。父親肖軍曾任武漢市檢察院反瀆職調查局局長,母親於醫院擔任文職,兩人現均在內地接受調查。辯方求情指,被告自被落案起訴後,從未與家人見面、聯絡,被告將面對長期監禁,必然錯過女兒長大,父母年紀不輕,獲釋後是否能與他們團聚亦成問題。

鍾官判刑時指,政府推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其中目標包括吸引資金流入香港,令香港從整體經濟上得益,斥責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該計劃的目的,破壞政府推行計劃的成效,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屬嚴重欺詐行為,法庭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鍾官綜合案情,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曉涉案款項來自父親的犯法行為,亦無法確認資金對應的上游犯罪類型,案件不存在精密犯案手法;而被告並非傀儡,有實際處理涉案款項。雖有多筆資金從境外及地下錢莊轉入被告帳戶,帶有跨境元素,但整體案情相對簡單。

鍾官考慮被告有良好背景,每項控罪酌情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6年9個月。

鍾官斥,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入境計劃的目的,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終判囚6年9個月。

鍾官斥,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入境計劃的目的,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終判囚6年9個月。

案情指,由2013年起,被告擔任武漢銳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主席兼董事,並報稱從銳澤收取每年人民幣120萬元的酬金,其後申請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

被告聘請景鴻移民顧問有限公司協助處理相關申請,並向入境處遞交虛假文書的副本。在2014年,被告用1,000萬港元投資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保單下的兩個基金,該投資屬入境計劃的申請條件之一,其後入境處正式批准被告入境來香港居留。

2016年,被告的渣打帳戶分別3次存入共400萬元人民幣的款項,這些款項是內地基建承建商董事姚謙,給予被告父親肖軍的賄款,以助姚取得武漢一個抽水站建造項目的合約。姚根據肖的指示,將賄款轉帳至被告的渣打銀行帳戶。

同年,被告的友人林啟,協助被告先後5次將款項經地下貨幣兌換商轉帳至香港,其中4次林是協助被告將現金匯至香港,被告每次均沒查詢匯率或手續費的事情,涉案金額共2900萬元。在2017年,被告的星展銀行戶口,收到來自8間公司合共港幣2000萬元款項。

2017年,被告與區健余及林啟成立資產管理離岸控股公司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惟被告沒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公司在2017年至2023年期間亦沒有在香港提交任何報稅表,沒錄得任何收入,公司亦沒向被告派發股息。被告沒有其他合法途徑取得大額金錢,申請來港的投資金額1000萬元與其報稱的收入來源極不相稱。

案件編號:DCCC 425/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