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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學生會成員涉挪用公款近75萬元 被控串謀欺詐等罪 押後8.25再訊

法庭事

浸大學生會成員涉挪用公款近75萬元 被控串謀欺詐等罪 押後8.25再訊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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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學生會成員涉挪用公款近75萬元 被控串謀欺詐等罪 押後8.25再訊

2026年04月28日 17:11 最後更新:17:11

浸大學生會2成員涉嫌挪用公款於2023至2024年間從學生會基金提取約75萬元,浸大學生會評議會核數時發現帳目可疑而揭發事件。2成員連同其中1人的28歲同居男友同被控1項串謀欺詐罪及1項交替盜竊罪,同居男友另被控3項洗黑錢罪。案件星期二(4月28日)於區域法院提堂,法官高勁修將案押後至8月25日再訊,3人續准保釋。

浸大學生會成員涉挪用公款近75萬元,被控串謀欺詐等罪。

浸大學生會成員涉挪用公款近75萬元,被控串謀欺詐等罪。

3名被告依次為21歲男學生陳俊暹、24歲女客戶服務員翁碧淇及28歲無業男朱棨燊,同被控於2023年11月16日與2024年8月16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莊佩賢,即不誠實而虛假地向莊佩賢表示其須向陳俊暹及/或翁碧淇及/或朱棨燊報銷某些款項,而誘使莊佩賢從以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名義開立的恒生銀行帳戶及以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名義開立的東亞銀行帳戶中,提取合共港幣749,457元;交替被控同日同地偷竊港幣749,457元,而上述物品為屬於他人的財產。

法官高勁修將案押後至8月25日再訊,3人續准保釋。

法官高勁修將案押後至8月25日再訊,3人續准保釋。

朱棨燊另被控於2023年5月17日與2024年7月30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即1筆於眾安銀行帳戶內總額為港幣1,331,077.07元的款項、1筆於MOX銀行帳戶內總額為港幣1,647,494.6元的款項,及1筆於渣打銀行帳戶內總額為港幣669,193.31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上述財產。

3名被告均有律師代表。辯方指收到控方文件,需時閱讀,申請押後案件;第三被告朱棨燊另有加刑通知書,辯方稱已收妥。法官遂將案押後至8月25日再訊,各被告均獲准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DCCC 95/2026

8名南亞裔男子涉訛稱持外國駕駛執照,詐騙運輸署批准豁免參加本地駕駛考試,及直接獲發香港駕駛執照,遭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其中28歲無業男在香港筆試不及格後,向他人支付1.2萬元,以獲得香港正式駕駛執照。他早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星期五(4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處被告即時監禁4個月。

被告Basmer Hatim Hassan Awadh (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Basmer Hatim Hassan Awadh (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張官指,被告曾循正規渠道申請香港駕照,但筆試不及格,其後卻透過非法渠道取得駕照。獲發駕照後,被告更曾駕駛,並觸犯駕駛違規。被告行為嚴重損害運輸署審批制度的公信力,並置其他道路使用者於風險之中。

根據控方早前庭上透露,被告無案底,但於2023年3月因超速而留下定額罰款紀錄。

張官認為即時入獄是恰當刑罰,而被告也沒任何特殊情況,故非監禁式刑罰或緩刑並不適用本案,終判處被告監禁4個月。

28歲巴基斯坦裔被告Basmer Hatim Hassan Awadh,報稱無業,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

案情指,被告於2022年10月13日以據稱由巴基斯坦運輸部門發出的巴基斯坦駕駛執照,向香港運輸署申請免除本地駕駛考試,直接獲發香港駕駛執照。運輸署職員信以為真,故批准被告的申請,被告其後於2023年8月2日被捕。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星期五(4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處被告即時監禁4個月。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星期五(4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處被告即時監禁4個月。

被告在警誡下稱,2016年曾報考香港駕駛考試但筆試不及格,他沒有巴基斯坦駕駛執照。被告向某些人支付1.2萬元,以獲得香港正式駕駛執照。

案件編號:ESCC300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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