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學生會2成員涉嫌挪用公款於2023至2024年間從學生會基金提取約75萬元,浸大學生會評議會核數時發現帳目可疑而揭發事件。2成員連同其中1人的28歲同居男友同被控1項串謀欺詐罪及1項交替盜竊罪,同居男友另被控3項洗黑錢罪。案件星期二(4月28日)於區域法院提堂,法官高勁修將案押後至8月25日再訊,3人續准保釋。
浸大學生會成員涉挪用公款近75萬元,被控串謀欺詐等罪。
3名被告依次為21歲男學生陳俊暹、24歲女客戶服務員翁碧淇及28歲無業男朱棨燊,同被控於2023年11月16日與2024年8月16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莊佩賢,即不誠實而虛假地向莊佩賢表示其須向陳俊暹及/或翁碧淇及/或朱棨燊報銷某些款項,而誘使莊佩賢從以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名義開立的恒生銀行帳戶及以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名義開立的東亞銀行帳戶中,提取合共港幣749,457元;交替被控同日同地偷竊港幣749,457元,而上述物品為屬於他人的財產。
法官高勁修將案押後至8月25日再訊,3人續准保釋。
朱棨燊另被控於2023年5月17日與2024年7月30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即1筆於眾安銀行帳戶內總額為港幣1,331,077.07元的款項、1筆於MOX銀行帳戶內總額為港幣1,647,494.6元的款項,及1筆於渣打銀行帳戶內總額為港幣669,193.31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上述財產。
3名被告均有律師代表。辯方指收到控方文件,需時閱讀,申請押後案件;第三被告朱棨燊另有加刑通知書,辯方稱已收妥。法官遂將案押後至8月25日再訊,各被告均獲准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DCCC 95/2026
男子於2022年因急於見女友,見路邊的輕型貨車未有上鎖,臨時起意偷車,事主發現車輛失竊後隨即報警。警方依靠車輛內置GPS定位系統尋回涉事貨車,並透過翻閱閉路電視片段,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案件星期五(6月2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陳永豪直斥被告只顧一己方便偷車見女友的心態,十分荒謬,勸被告及早醒悟,終囚21個月,停牌1年。
被告黃義輝,被控1項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1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1項盜竊罪。
因心急見女友偷車,男子被控盜竊等3罪
陳官表示,被告有多項與毒品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及數項與本案控罪相同的定罪紀錄,陳官強調,必須對被告判處具足夠阻嚇的刑罰,方能反映其罪行嚴重程度,並達到懲戒效果。
陳官引述辯方求情理由,辯方指被告犯案僅一時貪方便,急於駕車前往見女友,見貨車無上鎖才臨時起意,屬「機會主義」犯罪,單獨行事、未使用任何工具,亦無複雜犯案手法。被告全程配合警方調查,對今次犯案深切反省;涉事貨車透過GPS迅速尋回,未有為事主帶來重大財物損失;再者,控罪均源自同一事件,辯方請求各項刑期同期執行;被告在還押期間積極參與懲教署各項課程並取得多項證書,承諾獲釋後會覓正當工作、孝順母親、改過自新。
同時,辯方強調,本案存在極嚴重延誤,由2022年12月案發,直至2023年11月才將案送交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2024年2月控方收到相關法律意見,至2025年4月才正式起訴;從被告被拘捕至其於法庭認罪相隔近3年半,期間被告長時間還柙於懲教署,漫長的等候過程為其帶來龐大精神壓力,而調查工作難度不高,延誤並非由被告造成。
陳官嚴厲訓誡被告,指被告只顧一己方便偷車見女友的心態十分荒謬。儘管其代表大律師盡力為其求情,但看不出被告真正體諒辯護人員、真心悔悟;陳官指,被告屢次任意妄為,若放任其隨心所欲,「今日攞架車,聽日攞把刀」,將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家人與女友亦因被告的罪行承受痛苦,勸被告及早醒悟。
暫委法官陳永豪直斥被告只顧一己方便偷車見女友的心態,十分荒謬,勸被告及早醒悟,終囚21個月,停牌1年。
陳官又表明,判刑自有法律依據與客觀標準,刑罰並非單純數字。若被告習慣牢獄生活,一生便會就此埋沒,被告多次違反交通規例、觸犯盜竊罪行,必須施以具阻嚇性的刑罰。
最終陳官考慮本案性質及辯方求情因素,同意案件存不合理長期延誤,對被告造成不公,遂額外酌情減刑,總刑期為21個月,另須停牌1年。
案情指,2022年12月19日,事主所租用的輕型貨車未有上鎖、車匙仍插於車內。事主發現車輛失竊後隨即報警,並向租車公司作出投訴。警方依靠車輛內置GPS定位系統,於同日尋回涉事貨車,惟車匙遺失,車身右側中段及車尾亦有損毀,透過翻閱閉路電視片段完整拍到被告作案經過,警方同日晚上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全數承認犯案。而案發期間,被告本身正處於2021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的停牌期,根本不具備合法駕駛資格,屬無牌駕駛。
案件編號:DCCC 69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