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老婦於2024年分別接獲陌生來電,有人訛稱兒子或孫兒被拘留警署需保釋金,她們不虞有詐交出4萬至10萬元不等。案發時僅16歲青年貪圖每次600元報酬而充當「跑腿」前往收款,被捕後在警誡下表示因「等錢使」才犯案,星期四(21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洗黑錢罪。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作案目標為長者,犯案手法不複雜,卻屢試不爽;被告連續犯案,是否仍有其他苦主不得而知,視法紀如無物,終判被告監禁25個月。
被告何瑞軒(現年18歲)承認2項「洗黑錢罪」;而在事件分拆的另案中,被告被控2項「串謀詐騙罪」及2項交替控罪「洗黑錢罪」,他否認串謀詐騙,承認交替控罪的「洗黑錢罪」,而案中另一被告則否認控罪,將排期審訊。
為600元當「跑腿」連環收電騙贓款,案發時僅16歲青年認4項洗黑錢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僅16歲,犯案時沒刑事定罪紀錄,認罪並願助控方指證同案其他被告;被告母親亦提交求情信,指被告受社會運動及疫情影響,沉迷上網、結交損友而誤入歧途,現已深切反省,家人會加強管教。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在16歲時,1年內涉及3宗嚴重刑事案,包括之前已被判監20個月的販毒案。綜合考慮下,監禁仍是較合適處理方式。陳官強調,作案針對長者,犯案手法並不複雜,卻屢試不爽;被告在一個月內連續犯案,是否仍有苦主亦不得而知。被告於網吧隨時候命,視法紀如無物,法庭相信被告或多或少知道款項是電騙所得,故需具阻嚇性刑罰,法庭亦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加刑20%。
陳官續指,被告作為控方「從犯證人」屬真誠悔過的表現,反映他在家人支持下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意願,意在案件完結後奉公守法、腳踏實地生活。法庭指,從犯承諾出庭作證並不會即時獲減刑,理論上須實際出庭並成功指證涉案者才可獲減刑,但法庭相信被告會履行承諾,予以寬大處理,特別給予額外3個月刑期扣減,兩案總刑期為25個月。
陳官亦告誡被告:「千祈唔好以為搵快錢咁容易,腳踏實地先係正道」,提醒被告世界險惡,「上得山多終遇虎」。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犯案手法不複雜,卻屢試不爽;被告連續犯案,視法紀如無物,終判被告監禁25個月。
首案案情指,2024年5月17日至21日,2名年逾85歲受害人分別接到陌生男子來電,冒充其兒子並聲稱被拘留,需分別支付4萬至40萬元;其後另一名男子致電指示受害人到住所外交款,被告到場聲稱代為收款,受害人將4萬至10萬元交予被告。事後2名受害人的家屬分別揭發騙局,警方調取現場閉路電視,清晰拍攝到被告等候、收款及離開的過程。
5月24日被告遭警方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受一名綽號「銘仔」的男子僱用,負責上門收取詐騙款再轉交給其他人,每次可獲得600元報酬。被告稱,透過Telegram接收指令,按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假冒親友身份向長者收款,再將款項交予他人。
另案的案情則指,2024年5月6日至21日,2名老婦分別接到陌生男子來電,冒充其孫兒並聲稱被拘留,需分別支付5萬元至20萬元,其後一名男子致電指示受害人到住所外交款,被告到場聲稱代為收款,受害人將4萬至5萬元交予被告。隨後被告將款項交予同黨,每次收取600元報酬。事後受害人向家人透露事件,方知被騙並報警處理。
警方於7月30日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指「我知道呃阿婆錢係唔啱,但我嗰時等錢使,所以先會做呢件事。」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交代在2024年5月初,他在大埔打桌球時認識一名叫「銘仔」的男子,獲介紹從事「快錢」工作,其後一名代號「阿A」的人透過Telegram添加他為好友,並安排見面,首次見面便給予500元交通費,此類流程在5月期間重複約10次。
案件編號:DCCC 1089/2024、DCCC 153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