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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600元當「跑腿」連環收電騙贓款 案發時僅16歲青年認4項洗黑錢罪囚25個月 

法庭事

為600元當「跑腿」連環收電騙贓款 案發時僅16歲青年認4項洗黑錢罪囚25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為600元當「跑腿」連環收電騙贓款 案發時僅16歲青年認4項洗黑錢罪囚25個月 

2026年05月21日 17:13 最後更新:17:13

4名老婦於2024年分別接獲陌生來電,有人訛稱兒子或孫兒被拘留警署需保釋金,她們不虞有詐交出4萬至10萬元不等。案發時僅16歲青年貪圖每次600元報酬而充當「跑腿」前往收款,被捕後在警誡下表示因「等錢使」才犯案,星期四(21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洗黑錢罪。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作案目標為長者,犯案手法不複雜,卻屢試不爽;被告連續犯案,是否仍有其他苦主不得而知,視法紀如無物,終判被告監禁25個月。

被告何瑞軒(現年18歲)承認2項「洗黑錢罪」;而在事件分拆的另案中,被告被控2項「串謀詐騙罪」及2項交替控罪「洗黑錢罪」,他否認串謀詐騙,承認交替控罪的「洗黑錢罪」,而案中另一被告則否認控罪,將排期審訊。

為600元當「跑腿」連環收電騙贓款,案發時僅16歲青年認4項洗黑錢罪

為600元當「跑腿」連環收電騙贓款,案發時僅16歲青年認4項洗黑錢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僅16歲,犯案時沒刑事定罪紀錄,認罪並願助控方指證同案其他被告;被告母親亦提交求情信,指被告受社會運動及疫情影響,沉迷上網、結交損友而誤入歧途,現已深切反省,家人會加強管教。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在16歲時,1年內涉及3宗嚴重刑事案,包括之前已被判監20個月的販毒案。綜合考慮下,監禁仍是較合適處理方式。陳官強調,作案針對長者,犯案手法並不複雜,卻屢試不爽;被告在一個月內連續犯案,是否仍有苦主亦不得而知。被告於網吧隨時候命,視法紀如無物,法庭相信被告或多或少知道款項是電騙所得,故需具阻嚇性刑罰,法庭亦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加刑20%。

陳官續指,被告作為控方「從犯證人」屬真誠悔過的表現,反映他在家人支持下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意願,意在案件完結後奉公守法、腳踏實地生活。法庭指,從犯承諾出庭作證並不會即時獲減刑,理論上須實際出庭並成功指證涉案者才可獲減刑,但法庭相信被告會履行承諾,予以寬大處理,特別給予額外3個月刑期扣減,兩案總刑期為25個月。

陳官亦告誡被告:「千祈唔好以為搵快錢咁容易,腳踏實地先係正道」,提醒被告世界險惡,「上得山多終遇虎」。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犯案手法不複雜,卻屢試不爽;被告連續犯案,視法紀如無物,終判被告監禁25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犯案手法不複雜,卻屢試不爽;被告連續犯案,視法紀如無物,終判被告監禁25個月。

首案案情指,2024年5月17日至21日,2名年逾85歲受害人分別接到陌生男子來電,冒充其兒子並聲稱被拘留,需分別支付4萬至40萬元;其後另一名男子致電指示受害人到住所外交款,被告到場聲稱代為收款,受害人將4萬至10萬元交予被告。事後2名受害人的家屬分別揭發騙局,警方調取現場閉路電視,清晰拍攝到被告等候、收款及離開的過程。

5月24日被告遭警方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受一名綽號「銘仔」的男子僱用,負責上門收取詐騙款再轉交給其他人,每次可獲得600元報酬。被告稱,透過Telegram接收指令,按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假冒親友身份向長者收款,再將款項交予他人。

另案的案情則指,2024年5月6日至21日,2名老婦分別接到陌生男子來電,冒充其孫兒並聲稱被拘留,需分別支付5萬元至20萬元,其後一名男子致電指示受害人到住所外交款,被告到場聲稱代為收款,受害人將4萬至5萬元交予被告。隨後被告將款項交予同黨,每次收取600元報酬。事後受害人向家人透露事件,方知被騙並報警處理。

警方於7月30日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指「我知道呃阿婆錢係唔啱,但我嗰時等錢使,所以先會做呢件事。」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交代在2024年5月初,他在大埔打桌球時認識一名叫「銘仔」的男子,獲介紹從事「快錢」工作,其後一名代號「阿A」的人透過Telegram添加他為好友,並安排見面,首次見面便給予500元交通費,此類流程在5月期間重複約10次。

案件編號:DCCC 1089/2024、DCCC 1538/2024

一名內地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涉2013年提供虛假存款證明書,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並在9年間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洗黑錢,被廉署起訴4項洗黑錢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星期四(7月23日)判刑時斥,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入境計劃的目的,破壞政府推行計劃的成效,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終判被告5罪共囚6年9個月。

37歲被告肖銳,案發時為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東主,被裁定4項洗黑錢罪、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罪成。

以假文件申請入境計劃兼洗黑錢逾6400萬

以假文件申請入境計劃兼洗黑錢逾6400萬

鍾官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現年37歲,沒刑事定罪紀錄。父親肖軍曾任武漢市檢察院反瀆職調查局局長,母親於醫院擔任文職,兩人現均在內地接受調查。辯方求情指,被告自被落案起訴後,從未與家人見面、聯絡,被告將面對長期監禁,必然錯過女兒長大,父母年紀不輕,獲釋後是否能與他們團聚亦成問題。

鍾官判刑時指,政府推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其中目標包括吸引資金流入香港,令香港從整體經濟上得益,斥責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該計劃的目的,破壞政府推行計劃的成效,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屬嚴重欺詐行為,法庭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鍾官綜合案情,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曉涉案款項來自父親的犯法行為,亦無法確認資金對應的上游犯罪類型,案件不存在精密犯案手法;而被告並非傀儡,有實際處理涉案款項。雖有多筆資金從境外及地下錢莊轉入被告帳戶,帶有跨境元素,但整體案情相對簡單。

鍾官考慮被告有良好背景,每項控罪酌情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6年9個月。

鍾官斥,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入境計劃的目的,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終判囚6年9個月。

鍾官斥,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入境計劃的目的,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終判囚6年9個月。

案情指,由2013年起,被告擔任武漢銳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主席兼董事,並報稱從銳澤收取每年人民幣120萬元的酬金,其後申請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

被告聘請景鴻移民顧問有限公司協助處理相關申請,並向入境處遞交虛假文書的副本。在2014年,被告用1,000萬港元投資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保單下的兩個基金,該投資屬入境計劃的申請條件之一,其後入境處正式批准被告入境來香港居留。

2016年,被告的渣打帳戶分別3次存入共400萬元人民幣的款項,這些款項是內地基建承建商董事姚謙,給予被告父親肖軍的賄款,以助姚取得武漢一個抽水站建造項目的合約。姚根據肖的指示,將賄款轉帳至被告的渣打銀行帳戶。

同年,被告的友人林啟,協助被告先後5次將款項經地下貨幣兌換商轉帳至香港,其中4次林是協助被告將現金匯至香港,被告每次均沒查詢匯率或手續費的事情,涉案金額共2900萬元。在2017年,被告的星展銀行戶口,收到來自8間公司合共港幣2000萬元款項。

2017年,被告與區健余及林啟成立資產管理離岸控股公司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惟被告沒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公司在2017年至2023年期間亦沒有在香港提交任何報稅表,沒錄得任何收入,公司亦沒向被告派發股息。被告沒有其他合法途徑取得大額金錢,申請來港的投資金額1000萬元與其報稱的收入來源極不相稱。

案件編號:DCCC 4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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