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早前搗破跨境詐騙集團及落案起訴14名男女,他們涉嫌利用人工智能(AI)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在網上誘騙海外受害人投資虛擬貨幣,涉款逾3400萬港元。其中6男3女被控共2項串謀詐騙及2項洗黑錢罪。案件星期二(5月19日)於區域法院提堂,法官嚴舜儀將案件押後至8月18日再訊。
被告依次為29歲導師郭汶蔚、28歲無業董欣鑫、34歲無業王號進、21歲無業張思弘、22歲無業劉若冰、27歲學生許子傑Khan Saqib、22歲無業蔡夢玲、23歲汽車維修員葉卓賢及27歲無業何子峰。
詐騙集團Deepfake誘投資虛擬幣呃3400萬,14人被控串謀欺詐等罪
除蔡夢玲以外,其餘被告同被控串謀詐騙罪,指他們於2024年9月29日至翌年1月2日在香港與陳卓文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詐騙,即不誠實地就背景及職業作虛假陳述、訛稱以質押方式向指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進行投資會產生指定回報、及投資收益將會發還給受害人,導致受害人將財產轉賬至指定虛假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蔡夢玲則被控2項俗稱「洗黑錢」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指她於2024年7月31日至翌年1月2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九龍灣常悅道福康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約9.2萬元,以及卓越保管箱(加多利)有限公司某保險箱內的70.1萬元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些財產。
法官嚴舜儀將案件押後至8月18日再訊。
葉卓賢及何子峰亦同被控1項串謀詐騙罪,指2人於2024年9月15日至翌年1月2日與何泓鋒、林俊岷、黃綺雯及其他人串謀干犯上述詐騙。
另一宗涉及上述相同詐騙的案件,涉案共5名被告,包括何泓鋒、林俊岷、黃綺雯、陳卓文及黃曉雯,被控共2項串謀欺詐及1項洗黑錢罪。案件今亦於區域法院提訊,法官嚴舜儀將案件押後至8月13日再訊。
案件編號:DCCC 674、675/2026
一名內地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涉2013年提供虛假存款證明書,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並在9年間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洗黑錢,被廉署起訴4項洗黑錢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星期四(7月23日)判刑時斥,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入境計劃的目的,破壞政府推行計劃的成效,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終判被告5罪共囚6年9個月。
37歲被告肖銳,案發時為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東主,被裁定4項洗黑錢罪、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罪成。
以假文件申請入境計劃兼洗黑錢逾6400萬
鍾官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現年37歲,沒刑事定罪紀錄。父親肖軍曾任武漢市檢察院反瀆職調查局局長,母親於醫院擔任文職,兩人現均在內地接受調查。辯方求情指,被告自被落案起訴後,從未與家人見面、聯絡,被告將面對長期監禁,必然錯過女兒長大,父母年紀不輕,獲釋後是否能與他們團聚亦成問題。
鍾官判刑時指,政府推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其中目標包括吸引資金流入香港,令香港從整體經濟上得益,斥責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該計劃的目的,破壞政府推行計劃的成效,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屬嚴重欺詐行為,法庭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鍾官綜合案情,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曉涉案款項來自父親的犯法行為,亦無法確認資金對應的上游犯罪類型,案件不存在精密犯案手法;而被告並非傀儡,有實際處理涉案款項。雖有多筆資金從境外及地下錢莊轉入被告帳戶,帶有跨境元素,但整體案情相對簡單。
鍾官考慮被告有良好背景,每項控罪酌情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6年9個月。
鍾官斥,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入境計劃的目的,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終判囚6年9個月。
案情指,由2013年起,被告擔任武漢銳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主席兼董事,並報稱從銳澤收取每年人民幣120萬元的酬金,其後申請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
被告聘請景鴻移民顧問有限公司協助處理相關申請,並向入境處遞交虛假文書的副本。在2014年,被告用1,000萬港元投資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保單下的兩個基金,該投資屬入境計劃的申請條件之一,其後入境處正式批准被告入境來香港居留。
2016年,被告的渣打帳戶分別3次存入共400萬元人民幣的款項,這些款項是內地基建承建商董事姚謙,給予被告父親肖軍的賄款,以助姚取得武漢一個抽水站建造項目的合約。姚根據肖的指示,將賄款轉帳至被告的渣打銀行帳戶。
同年,被告的友人林啟,協助被告先後5次將款項經地下貨幣兌換商轉帳至香港,其中4次林是協助被告將現金匯至香港,被告每次均沒查詢匯率或手續費的事情,涉案金額共2900萬元。在2017年,被告的星展銀行戶口,收到來自8間公司合共港幣2000萬元款項。
2017年,被告與區健余及林啟成立資產管理離岸控股公司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惟被告沒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公司在2017年至2023年期間亦沒有在香港提交任何報稅表,沒錄得任何收入,公司亦沒向被告派發股息。被告沒有其他合法途徑取得大額金錢,申請來港的投資金額1000萬元與其報稱的收入來源極不相稱。
案件編號:DCCC 42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