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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為千元報酬用電騙贓款代買泰達幣 青年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 官裁表證成立

法庭事

涉為千元報酬用電騙贓款代買泰達幣 青年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 官裁表證成立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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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為千元報酬用電騙贓款代買泰達幣 青年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 官裁表證成立

2026年06月15日 17:55 最後更新:17:55

2名青年為千元報酬充當「跑腿」代收電騙贓款,其後再用贓款購買加密穩定幣,其中一名青年早前承認洗黑錢罪,已被判囚25個月;另一名青年則否認串謀詐騙罪,案件於星期一(6月15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被告指自己在酒吧認識一名男子,對方以日薪1000元請他幫忙買泰達幣,其後得悉款項為騙款後拒幫忙。案件星期三(6月17日)續審。

被告蔡承恩,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同案另一被告何瑞軒早前已承認2項洗黑錢罪,被判監禁25個月。

涉為千元報酬用電騙贓款代買泰達幣,青年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

涉為千元報酬用電騙贓款代買泰達幣,青年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

控方今傳召警員出庭作供。庭上播放同案被告何瑞軒的錄影會面片段,何瑞軒在片中表示,認得被告蔡承恩。辯方盤問時指,警員是故意將照片放在何瑞軒容易看到的位置,讓他說出蔡承恩的名字。警員不同意,稱自己習慣將文件放在右邊。但辯方指,片段顯示文件正正放在右邊,正是故意讓何瑞軒看見。警員不同意,指片段只見到右邊有光碟,左邊是否有文件則不得而知。

辯方又質疑,警員曾問何瑞軒關於「Gregory書包」的事,但當時並無透露書包品牌,為何警員會知道是「Gregory」。警員回應指,年輕人多用這個牌子。辯方則指,警員在錄影會面時已知道同袍檢取該書包作證物,故才知道品牌名稱,並非因多人使用。警員對此不同意。

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蔡承恩出庭自辯時供稱,2024年4月初,他與朋友到太子一間酒吧消遣期間,一名男子表示有freelance工作介紹,職責是「買U」(即購買USDT,泰達幣),日薪1000元,問他有否興趣。被告當時質疑為何不找其他人,男子稱其他朋友「未成年唔俾買」。被告又問「我幫你買U,成本1000會唔會好高」,男子回應「寧願俾多啲都好過錯過價位」。被告最終表示「都可以試吓」,雙方開始用Telegram聯絡。

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某日,被告接到未接來電,致電回去後對方自稱「MM」,是當日在酒吧認識的那名男子的朋友。「MM」問被告是否幫忙「買U」,被告答允。

同年5月7日,「MM」聯絡被告,要求他到太子界限街體育館找「MM的表弟」(即本案次被告何瑞軒)。何瑞軒給予被告5萬元,兩人進入體育館男廁廁格內數錢,被告收取1000元報酬。其後「MM」指示被告前往協成行10樓某店鋪,稱會有職員開門。被告完成「買U」後返回找何瑞軒,再重複一次「買U」動作。

5月19日,「MM」再次聯絡被告,要求他於5月21日與何瑞軒見面。同樣在廁格內數錢,但這次只有4萬元,被告再按指示到協成行完成「買U」。

7月11日,「MM」又聯絡被告,要求他翌日(12日)再去「買U」,但今次是另一名「表弟」。被告遂與該名表弟在何文田見面,對方給予4萬元並再次按指示到協成行完成「買U」。隨後「MM」再傳迅息予被告,問被告「見唔見到阿婆同後生仔」。被告懷疑為何會由婆婆與後生仔交收,遂詢問「MM」。「MM」回應稱「啲錢都係呃返嚟。」被告當時知道後表示「我唔會再幫你做」,指「會幫佢(MM)搵人」,惟他表示只用作敷衍。案件星期三(17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 1538/2024

30歲本地女子涉在銅鑼灣一商場內,以「練功券」扮作真鈔騙取內地男子出售相等於100萬港元的泰達幣,被告早前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五(6月12日)判刑時指,被告是唯一與受害人正面接觸的人,扮演不可或缺的中心角色,如果沒有被告扮演兌換店職員,詐騙計劃不可能實行;而案件涉款近百萬,行為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造成影響,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5個月。

被告黃慧斯(30歲),承認1項串謀詐騙罪。她被控於2023年12年26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邵海洪,即不誠實地、虛假表示會以現金支付出售泰達幣的款項,從而誘使邵海洪交出128,634泰達幣。

30歲女以「練功券」串謀詐騙內地客等值100萬港元泰達幣

30歲女以「練功券」串謀詐騙內地客等值100萬港元泰達幣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及被告背景指,被告與前夫育有2名患有智障的子女,曾有4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項涉及不誠實行為。辯方指,被告受金錢誘惑才犯案,現已非常後悔;案件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整個計劃,也並非主腦,只扮演「馬前卒」的角色;被告被捕後向警方和盤托出整個犯案過程,省卻警力及資源。

法官在判刑時指,本案犯案手法複雜及周詳,罪責嚴重。被告聯同多人串謀詐騙,騙局不但涉及網上廣告,更租用店鋪偽裝兌換店,設立泰達幣錢包及準備偽鈔作道具等,涉款近百萬,行為更會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造成影響。網上罪行容易被模仿,如不作阻嚇性刑罰,或會引發大量同類罪行。

法官表示,被告不但知悉詐騙的性質,也是唯一與受害人有正面接觸的人,扮演不可或缺的中心角色,如果沒有被告扮演兌換店職員,詐騙計劃不可能實行。被告在訂明審期前2星期才認罪,法庭予以寬大處理,給予25%刑期扣減,但面對嚴重控罪,被告的個人及家人背景並非減刑因素,最終判處監禁45個月。

法官謝沈智慧指,被告是唯一與受害人正面接觸的人,扮演不可或缺的中心角色,判處被告監禁45個月。

法官謝沈智慧指,被告是唯一與受害人正面接觸的人,扮演不可或缺的中心角色,判處被告監禁45個月。

案情指,2023年12月26日,事主來港進行加密貨幣交易,想以高價出售泰達幣,發現位於銅鑼灣的一家兌換店,以稍高於市價收購泰達幣,並以現金結算交易。

案發當日,被告和事主及其友人相約在店鋪見面。被告獨自接待事主及其友人,並當場出示兩疊港幣鈔票,而當時鈔票的最頂和最底一張都是真鈔,其餘均是「練功券」假鈔。隨後被告要求事主先轉帳泰達幣到其電子錢包,邵遂轉出約9.8萬泰達幣後,被告致電一名男子確認收款,其後被告指轉帳不足,要求邵補轉約3萬泰達幣。被告收款後稱需上洗手間,攜手袋離開現場,事主最終未收到港幣100萬元的現金,遂報警。

被告其後在灣仔一處被捕,警方搜獲被告的手機記錄、WhatsApp對話及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於案發前兩日(12月24日)被介紹「工作」,並同意以2000元報酬,按「老細」指示行事。

案件編號:DCCC 9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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