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青年為千元報酬充當「跑腿」代收電騙贓款,其後再用贓款購買加密穩定幣,其中一名青年早前承認洗黑錢罪,已被判囚25個月;另一名青年則否認串謀詐騙罪,案件於星期一(6月15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被告指自己在酒吧認識一名男子,對方以日薪1000元請他幫忙買泰達幣,其後得悉款項為騙款後拒幫忙。案件星期三(6月17日)續審。
被告蔡承恩,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同案另一被告何瑞軒早前已承認2項洗黑錢罪,被判監禁25個月。
涉為千元報酬用電騙贓款代買泰達幣,青年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
控方今傳召警員出庭作供。庭上播放同案被告何瑞軒的錄影會面片段,何瑞軒在片中表示,認得被告蔡承恩。辯方盤問時指,警員是故意將照片放在何瑞軒容易看到的位置,讓他說出蔡承恩的名字。警員不同意,稱自己習慣將文件放在右邊。但辯方指,片段顯示文件正正放在右邊,正是故意讓何瑞軒看見。警員不同意,指片段只見到右邊有光碟,左邊是否有文件則不得而知。
辯方又質疑,警員曾問何瑞軒關於「Gregory書包」的事,但當時並無透露書包品牌,為何警員會知道是「Gregory」。警員回應指,年輕人多用這個牌子。辯方則指,警員在錄影會面時已知道同袍檢取該書包作證物,故才知道品牌名稱,並非因多人使用。警員對此不同意。
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蔡承恩出庭自辯時供稱,2024年4月初,他與朋友到太子一間酒吧消遣期間,一名男子表示有freelance工作介紹,職責是「買U」(即購買USDT,泰達幣),日薪1000元,問他有否興趣。被告當時質疑為何不找其他人,男子稱其他朋友「未成年唔俾買」。被告又問「我幫你買U,成本1000會唔會好高」,男子回應「寧願俾多啲都好過錯過價位」。被告最終表示「都可以試吓」,雙方開始用Telegram聯絡。
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某日,被告接到未接來電,致電回去後對方自稱「MM」,是當日在酒吧認識的那名男子的朋友。「MM」問被告是否幫忙「買U」,被告答允。
同年5月7日,「MM」聯絡被告,要求他到太子界限街體育館找「MM的表弟」(即本案次被告何瑞軒)。何瑞軒給予被告5萬元,兩人進入體育館男廁廁格內數錢,被告收取1000元報酬。其後「MM」指示被告前往協成行10樓某店鋪,稱會有職員開門。被告完成「買U」後返回找何瑞軒,再重複一次「買U」動作。
5月19日,「MM」再次聯絡被告,要求他於5月21日與何瑞軒見面。同樣在廁格內數錢,但這次只有4萬元,被告再按指示到協成行完成「買U」。
7月11日,「MM」又聯絡被告,要求他翌日(12日)再去「買U」,但今次是另一名「表弟」。被告遂與該名表弟在何文田見面,對方給予4萬元並再次按指示到協成行完成「買U」。隨後「MM」再傳迅息予被告,問被告「見唔見到阿婆同後生仔」。被告懷疑為何會由婆婆與後生仔交收,遂詢問「MM」。「MM」回應稱「啲錢都係呃返嚟。」被告當時知道後表示「我唔會再幫你做」,指「會幫佢(MM)搵人」,惟他表示只用作敷衍。案件星期三(17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 153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