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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涉於二手平台以空頭支票騙取電子產品 認串謀詐騙分別囚21及24個月 官指手法有組織性 圖瞞天過海

法庭事

2男涉於二手平台以空頭支票騙取電子產品 認串謀詐騙分別囚21及24個月 官指手法有組織性 圖瞞天過海
法庭事

法庭事

2男涉於二手平台以空頭支票騙取電子產品 認串謀詐騙分別囚21及24個月 官指手法有組織性 圖瞞天過海

2026年06月11日 18:12 最後更新:18:12

5名男子於2024年串謀他人透過網上平台接觸賣家,誘騙其出售電腦、手袋等,並訛稱以銀行轉帳付款,但實際開空頭支票;被告又以輸入超額支票,要求賣家將超額款項轉帳至指定帳戶,其後賣家報警處理。涉案的其中2人承認控罪,星期四(6月1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指,兩名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使用空白支票,意圖瞞天過海,欺騙一些沒警覺性的受害人,犯案手法有組織性及步驟,二人分別判囚21個月及24個月

首被告李翼源(29歲),次被告馮鎮濠(23歲),各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2男涉於二手平台以空頭支票騙取電子產品,認串謀詐騙分別囚21及24個月

2男涉於二手平台以空頭支票騙取電子產品,認串謀詐騙分別囚21及24個月

陳官引述辯方求情指,首被告李翼源在港接受教育至中六程度,已婚,育有一名5歲兒子,但妻子因本案與他分居。辯方指,被告因2024年在內地遭遇車禍,導致骶骨破裂,失去工作。犯案是因看到前同事看似生活質素良好,詢問下被加入同夥群組,鋌而走險,聽從指示犯案,其角色可謂「馬前卒」,且案件亦不涉國際元素。

次被告馮鎮濠,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早表明認罪,辯方指被告希望盡快出獄尋找工作,回饋父母。

陳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 10多名受害人,涉案金額約13萬。兩名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使用空頭支票,意圖瞞天過海,欺騙一些沒有警覺性的受害人。兩名被告均獲得報酬,犯案手法有組織性及有其步驟。

首被告李翼源曾有2項刑事定罪紀錄,雖與本案無關,亦沒被判監,但被告不懂得珍惜機會,重新改過,反而干犯更嚴重的控罪,在本案角色屬前線工作,有其重要性,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另雖然首被告所提供的口供對指控其他被告並沒有作用,但法庭認為其協助反映真誠悔意,相信他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酌情再減刑3個月,終判囚21個月。

法官陳廣池指,兩名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意圖瞞天過海,欺騙一些沒警覺性的受害人,犯案手法有組織性及步驟。

法官陳廣池指,兩名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意圖瞞天過海,欺騙一些沒警覺性的受害人,犯案手法有組織性及步驟。

至於次被告馮鎮濠,在案中擔當的角色不可或缺,較首被告的角色更,亦在認人手續被認出。因其認罪獲減刑,但他沒提供有用的協助,沒額外刑期扣減,判處監禁2年。

案情指,2024年9月17日至10月21日期間,多名受害人在二手平台Carousell出售貨品,包括手錶,電腦等。首被告李翼源與另一名男子宣稱想購買貨品,然後提供自己的WhatsApp,李翼源會先存入現金100元,再存入空白支票,在櫃員機上輸入相應金額,隨後受害人向次被告馮鎮濠及其餘人士交出貨品;另被告李翼源又會輸入超額支票,要求受害人將超額款項轉帳至指定帳戶,受害人及後報警處理。

同年10月21日,被告李翼源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稱受指示存入支票,每次可獲報酬200元。在錄影會面中又承認自己知道支票與購買手機、電腦等有關,並先後獲取2000元報酬。

而被告馮鎮濠亦於同日被捕,他表示,事件與他無關,但在警誡下指,他獲指示取走貨品,每次交易可獲報酬200元,即便不成功亦能獲得100元,被告先後進行約10次交易。而多名受害人亦在認人手續中認出他。

案件編號:DCCC 1424/2025

2名青年為千元報酬充當「跑腿」代收電騙贓款,其後再用贓款購買加密穩定幣,其中一名青年早前承認洗黑錢罪,已被判囚25個月;另一名青年則否認串謀詐騙罪,案件於星期一(6月15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被告指自己在酒吧認識一名男子,對方以日薪1000元請他幫忙買泰達幣,其後得悉款項為騙款後拒幫忙。案件星期三(6月17日)續審。

被告蔡承恩,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同案另一被告何瑞軒早前已承認2項洗黑錢罪,被判監禁25個月。

涉為千元報酬用電騙贓款代買泰達幣,青年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

涉為千元報酬用電騙贓款代買泰達幣,青年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

控方今傳召警員出庭作供。庭上播放同案被告何瑞軒的錄影會面片段,何瑞軒在片中表示,認得被告蔡承恩。辯方盤問時指,警員是故意將照片放在何瑞軒容易看到的位置,讓他說出蔡承恩的名字。警員不同意,稱自己習慣將文件放在右邊。但辯方指,片段顯示文件正正放在右邊,正是故意讓何瑞軒看見。警員不同意,指片段只見到右邊有光碟,左邊是否有文件則不得而知。

辯方又質疑,警員曾問何瑞軒關於「Gregory書包」的事,但當時並無透露書包品牌,為何警員會知道是「Gregory」。警員回應指,年輕人多用這個牌子。辯方則指,警員在錄影會面時已知道同袍檢取該書包作證物,故才知道品牌名稱,並非因多人使用。警員對此不同意。

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蔡承恩出庭自辯時供稱,2024年4月初,他與朋友到太子一間酒吧消遣期間,一名男子表示有freelance工作介紹,職責是「買U」(即購買USDT,泰達幣),日薪1000元,問他有否興趣。被告當時質疑為何不找其他人,男子稱其他朋友「未成年唔俾買」。被告又問「我幫你買U,成本1000會唔會好高」,男子回應「寧願俾多啲都好過錯過價位」。被告最終表示「都可以試吓」,雙方開始用Telegram聯絡。

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某日,被告接到未接來電,致電回去後對方自稱「MM」,是當日在酒吧認識的那名男子的朋友。「MM」問被告是否幫忙「買U」,被告答允。

同年5月7日,「MM」聯絡被告,要求他到太子界限街體育館找「MM的表弟」(即本案次被告何瑞軒)。何瑞軒給予被告5萬元,兩人進入體育館男廁廁格內數錢,被告收取1000元報酬。其後「MM」指示被告前往協成行10樓某店鋪,稱會有職員開門。被告完成「買U」後返回找何瑞軒,再重複一次「買U」動作。

5月19日,「MM」再次聯絡被告,要求他於5月21日與何瑞軒見面。同樣在廁格內數錢,但這次只有4萬元,被告再按指示到協成行完成「買U」。

7月11日,「MM」又聯絡被告,要求他翌日(12日)再去「買U」,但今次是另一名「表弟」。被告遂與該名表弟在何文田見面,對方給予4萬元並再次按指示到協成行完成「買U」。隨後「MM」再傳迅息予被告,問被告「見唔見到阿婆同後生仔」。被告懷疑為何會由婆婆與後生仔交收,遂詢問「MM」。「MM」回應稱「啲錢都係呃返嚟。」被告當時知道後表示「我唔會再幫你做」,指「會幫佢(MM)搵人」,惟他表示只用作敷衍。案件星期三(17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 153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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