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本地女子涉在銅鑼灣一商場內,以「練功券」扮作真鈔騙取內地男子出售相等於100萬港元的泰達幣,被告早前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五(6月12日)判刑時指,被告是唯一與受害人正面接觸的人,扮演不可或缺的中心角色,如果沒有被告扮演兌換店職員,詐騙計劃不可能實行;而案件涉款近百萬,行為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造成影響,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5個月。
被告黃慧斯(30歲),承認1項串謀詐騙罪。她被控於2023年12年26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邵海洪,即不誠實地、虛假表示會以現金支付出售泰達幣的款項,從而誘使邵海洪交出128,634泰達幣。
30歲女以「練功券」串謀詐騙內地客等值100萬港元泰達幣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及被告背景指,被告與前夫育有2名患有智障的子女,曾有4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項涉及不誠實行為。辯方指,被告受金錢誘惑才犯案,現已非常後悔;案件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整個計劃,也並非主腦,只扮演「馬前卒」的角色;被告被捕後向警方和盤托出整個犯案過程,省卻警力及資源。
法官在判刑時指,本案犯案手法複雜及周詳,罪責嚴重。被告聯同多人串謀詐騙,騙局不但涉及網上廣告,更租用店鋪偽裝兌換店,設立泰達幣錢包及準備偽鈔作道具等,涉款近百萬,行為更會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造成影響。網上罪行容易被模仿,如不作阻嚇性刑罰,或會引發大量同類罪行。
法官表示,被告不但知悉詐騙的性質,也是唯一與受害人有正面接觸的人,扮演不可或缺的中心角色,如果沒有被告扮演兌換店職員,詐騙計劃不可能實行。被告在訂明審期前2星期才認罪,法庭予以寬大處理,給予25%刑期扣減,但面對嚴重控罪,被告的個人及家人背景並非減刑因素,最終判處監禁45個月。
法官謝沈智慧指,被告是唯一與受害人正面接觸的人,扮演不可或缺的中心角色,判處被告監禁45個月。
案情指,2023年12月26日,事主來港進行加密貨幣交易,想以高價出售泰達幣,發現位於銅鑼灣的一家兌換店,以稍高於市價收購泰達幣,並以現金結算交易。
案發當日,被告和事主及其友人相約在店鋪見面。被告獨自接待事主及其友人,並當場出示兩疊港幣鈔票,而當時鈔票的最頂和最底一張都是真鈔,其餘均是「練功券」假鈔。隨後被告要求事主先轉帳泰達幣到其電子錢包,邵遂轉出約9.8萬泰達幣後,被告致電一名男子確認收款,其後被告指轉帳不足,要求邵補轉約3萬泰達幣。被告收款後稱需上洗手間,攜手袋離開現場,事主最終未收到港幣100萬元的現金,遂報警。
被告其後在灣仔一處被捕,警方搜獲被告的手機記錄、WhatsApp對話及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於案發前兩日(12月24日)被介紹「工作」,並同意以2000元報酬,按「老細」指示行事。
案件編號:DCCC 914/2024
5名男子於2024年串謀他人透過網上平台接觸賣家,誘騙其出售電腦、手袋等,並訛稱以銀行轉帳付款,但實際開空頭支票;被告又以輸入超額支票,要求賣家將超額款項轉帳至指定帳戶,其後賣家報警處理。涉案的其中2人承認控罪,星期四(6月1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指,兩名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使用空白支票,意圖瞞天過海,欺騙一些沒警覺性的受害人,犯案手法有組織性及步驟,二人分別判囚21個月及24個月
首被告李翼源(29歲),次被告馮鎮濠(23歲),各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2男涉於二手平台以空頭支票騙取電子產品,認串謀詐騙分別囚21及24個月
陳官引述辯方求情指,首被告李翼源在港接受教育至中六程度,已婚,育有一名5歲兒子,但妻子因本案與他分居。辯方指,被告因2024年在內地遭遇車禍,導致骶骨破裂,失去工作。犯案是因看到前同事看似生活質素良好,詢問下被加入同夥群組,鋌而走險,聽從指示犯案,其角色可謂「馬前卒」,且案件亦不涉國際元素。
次被告馮鎮濠,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早表明認罪,辯方指被告希望盡快出獄尋找工作,回饋父母。
陳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 10多名受害人,涉案金額約13萬。兩名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使用空頭支票,意圖瞞天過海,欺騙一些沒有警覺性的受害人。兩名被告均獲得報酬,犯案手法有組織性及有其步驟。
首被告李翼源曾有2項刑事定罪紀錄,雖與本案無關,亦沒被判監,但被告不懂得珍惜機會,重新改過,反而干犯更嚴重的控罪,在本案角色屬前線工作,有其重要性,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另雖然首被告所提供的口供對指控其他被告並沒有作用,但法庭認為其協助反映真誠悔意,相信他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酌情再減刑3個月,終判囚21個月。
法官陳廣池指,兩名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意圖瞞天過海,欺騙一些沒警覺性的受害人,犯案手法有組織性及步驟。
至於次被告馮鎮濠,在案中擔當的角色不可或缺,較首被告的角色更,亦在認人手續被認出。因其認罪獲減刑,但他沒提供有用的協助,沒額外刑期扣減,判處監禁2年。
案情指,2024年9月17日至10月21日期間,多名受害人在二手平台Carousell出售貨品,包括手錶,電腦等。首被告李翼源與另一名男子宣稱想購買貨品,然後提供自己的WhatsApp,李翼源會先存入現金100元,再存入空白支票,在櫃員機上輸入相應金額,隨後受害人向次被告馮鎮濠及其餘人士交出貨品;另被告李翼源又會輸入超額支票,要求受害人將超額款項轉帳至指定帳戶,受害人及後報警處理。
同年10月21日,被告李翼源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稱受指示存入支票,每次可獲報酬200元。在錄影會面中又承認自己知道支票與購買手機、電腦等有關,並先後獲取2000元報酬。
而被告馮鎮濠亦於同日被捕,他表示,事件與他無關,但在警誡下指,他獲指示取走貨品,每次交易可獲報酬200元,即便不成功亦能獲得100元,被告先後進行約10次交易。而多名受害人亦在認人手續中認出他。
案件編號:DCCC 142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