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訛稱「協助申請低息銀行貸款」誘騙受害人逾200萬元 3男串謀詐騙等罪成囚22至27個月

法庭事

訛稱「協助申請低息銀行貸款」誘騙受害人逾200萬元 3男串謀詐騙等罪成囚22至27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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訛稱「協助申請低息銀行貸款」誘騙受害人逾200萬元 3男串謀詐騙等罪成囚22至27個月

2026年05月19日 17:53 最後更新:18:12

3名男子在2018年以「協助申請低息銀行貸款」為名,實施集團式詐騙,主動接觸有資金需求的市民,聲稱可幫忙向銀行申請低息貸款,誘騙多名受害人借取高息貸款。警方其後拘捕3名涉案男子,其中1人早前承認串謀詐騙,另外2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暫委法官王證瑜星期二(5月19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出,本案因檢控延誤長達6年半,對被告造成影響,因此各人減刑15%,3人分別被判囚22至27個月。

首被告楊偉銘(39歲)及次被告黃錕杰(42歲)同被控2項串謀詐騙罪,第三被告吳畏(58歲)則被控1項洗黑錢罪。楊偉銘早前已承認控罪;黃錕杰和吳畏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1項串謀詐騙罪及洗黑錢罪罪成。

訛稱「協助申請低息銀行貸款」誘騙受害人逾200萬元

訛稱「協助申請低息銀行貸款」誘騙受害人逾200萬元

王官引述被告背景及求情陳詞,首被告楊偉銘現年39歲,有刑事定罪紀錄,與前妻育有一子一女。2022至2024年期間,被告修讀香港中文大學心理學證書課程、考取的士駕駛執照,並完成殯儀策劃師培訓課程。背景報告顯示其已有明顯正面改變,被告積極修補與子女的關係,投入家庭活動,子女對將在短時間內再次失去被告感到失望。辯方亦強調檢控延誤應予酌情減刑。

次被告黃錕杰現年42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指被告並非主謀,判刑應反映其個人罪責,被控6年半屬檢控延誤,應酌情減刑;第三被告吳畏現年58歲,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曾與母親、弟弟同住公屋,後因吸毒問題成露宿者。辯方表示,被告在接到警方電話通知後,自願前往警署。若無此行為,警方未必能順利找到其本人,此行為屬於減刑因素,惟法庭指此減刑幅度不大。

王官判刑時指,洗黑錢不但間接地鼓勵犯罪活動,更試圖把犯罪得益合法化。從犯者的刑期應明顯低於主謀,輔助角色可進一步酌情減刑。雖然檢控延誤本身並非必然減刑理由,但若延誤對被告造成長期精神壓力,且被告已改過自新、重整生活,法庭可給予適當扣減。

法庭考慮各被告角色及涉款金額,楊偉銘涉款263萬元,為核心參與者,主要負責聯絡受害人及介紹詐騙方式;黃錕杰涉款80萬元,同樣負責聯絡受害人,罪責較輕;吳畏則在友人遊說下借出銀行戶口,其後自願到警署亦被視為減刑因素。

暫委法官王證瑜指出,本案因檢控延誤長達6年半,對被告造成影響,3人分別被判囚22至27個月。

暫委法官王證瑜指出,本案因檢控延誤長達6年半,對被告造成影響,3人分別被判囚22至27個月。

法庭接受檢控延誤對被告造成影響,給予各被告15%的刑期扣減。最終被告楊偉銘判處監禁27個月,次被告黃錕杰入獄23個月,被告吳畏判處監禁22個月。

案情指,詐騙集團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間,以「雷格思環通有限公司」及「盈安資本策劃有限公司」名義,誘騙有債務壓力的市民,謊稱可協助申請低息銀行貸款償還高息債務。實際上,他們誘使受害人向「博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財務公司借取高息貸款,再謊稱集團會代為清還所有貸款及費用,騙取受害人交出現金。

黃錕杰負責前線接待、陪同受害人到銀行及辦公室,指示他們簽署保密協議,並要求不可向財務公司提及集團名稱,其後收取受害人兌現的支票現金。吳畏則借出滙豐銀行戶口接收贓款,並按指示提取及轉交巨額現金。

多名受害人在交出現金後,發現未獲任何銀行貸款,反而要自行償還高息貸款,否則可能被沒收物業,於是報警求助。警方於2018年3月展開行動,在中國五礦大廈一帶拘捕黃錕杰,其後拘捕吳畏,並檢獲大量貸款文件、公司印章及銀行紀錄等證物,當中部分文件留有黃錕杰的指紋及DNA。

案件編號:DCCC 1233/2024

一名內地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涉2013年提供虛假存款證明書,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並在9年間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洗黑錢,被廉署起訴4項洗黑錢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星期四(7月23日)判刑時斥,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入境計劃的目的,破壞政府推行計劃的成效,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終判被告5罪共囚6年9個月。

37歲被告肖銳,案發時為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東主,被裁定4項洗黑錢罪、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罪成。

以假文件申請入境計劃兼洗黑錢逾6400萬

以假文件申請入境計劃兼洗黑錢逾6400萬

鍾官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現年37歲,沒刑事定罪紀錄。父親肖軍曾任武漢市檢察院反瀆職調查局局長,母親於醫院擔任文職,兩人現均在內地接受調查。辯方求情指,被告自被落案起訴後,從未與家人見面、聯絡,被告將面對長期監禁,必然錯過女兒長大,父母年紀不輕,獲釋後是否能與他們團聚亦成問題。

鍾官判刑時指,政府推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其中目標包括吸引資金流入香港,令香港從整體經濟上得益,斥責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該計劃的目的,破壞政府推行計劃的成效,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屬嚴重欺詐行為,法庭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鍾官綜合案情,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曉涉案款項來自父親的犯法行為,亦無法確認資金對應的上游犯罪類型,案件不存在精密犯案手法;而被告並非傀儡,有實際處理涉案款項。雖有多筆資金從境外及地下錢莊轉入被告帳戶,帶有跨境元素,但整體案情相對簡單。

鍾官考慮被告有良好背景,每項控罪酌情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6年9個月。

鍾官斥,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入境計劃的目的,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終判囚6年9個月。

鍾官斥,被告的欺詐行為正面衝擊入境計劃的目的,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深遠影響,終判囚6年9個月。

案情指,由2013年起,被告擔任武漢銳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主席兼董事,並報稱從銳澤收取每年人民幣120萬元的酬金,其後申請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

被告聘請景鴻移民顧問有限公司協助處理相關申請,並向入境處遞交虛假文書的副本。在2014年,被告用1,000萬港元投資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保單下的兩個基金,該投資屬入境計劃的申請條件之一,其後入境處正式批准被告入境來香港居留。

2016年,被告的渣打帳戶分別3次存入共400萬元人民幣的款項,這些款項是內地基建承建商董事姚謙,給予被告父親肖軍的賄款,以助姚取得武漢一個抽水站建造項目的合約。姚根據肖的指示,將賄款轉帳至被告的渣打銀行帳戶。

同年,被告的友人林啟,協助被告先後5次將款項經地下貨幣兌換商轉帳至香港,其中4次林是協助被告將現金匯至香港,被告每次均沒查詢匯率或手續費的事情,涉案金額共2900萬元。在2017年,被告的星展銀行戶口,收到來自8間公司合共港幣2000萬元款項。

2017年,被告與區健余及林啟成立資產管理離岸控股公司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惟被告沒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公司在2017年至2023年期間亦沒有在香港提交任何報稅表,沒錄得任何收入,公司亦沒向被告派發股息。被告沒有其他合法途徑取得大額金錢,申請來港的投資金額1000萬元與其報稱的收入來源極不相稱。

案件編號:DCCC 4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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