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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青年當「跑腿」收電騙贓款判入教導所 官斥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心理犯案

法庭事

17歲青年當「跑腿」收電騙贓款判入教導所 官斥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心理犯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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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青年當「跑腿」收電騙贓款判入教導所 官斥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心理犯案

2026年04月10日 16:48 最後更新:17:20

2名老婦於2023年分別接獲陌生來電,訛稱兒子急需要錢,她們不虞有詐交出共逾百萬港元,其後青年被捕,並於早前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五(4月1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直斥,被告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的心理犯案,雖非主謀,但屬騙局中不可或缺角色,終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被告屈皓澄(現時19歲),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首罪指,他於2023年10月10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趙袁麗,不誠實虛假表示對方兒子需要金錢,誘使趙袁麗交出現金港幣8萬元及美金8萬元。

另指他於2023年10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劉蓮英,不誠實虛假表示對方兒子需要港幣40萬元,誘使劉蓮英交出該筆現金。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鄭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犯案時僅17歲,沒刑事定罪紀錄,接受教育至中三,期間曾從事臨時演員、裝修散工、搬運等,案發後轉行擔任廚師學徒。被告深切悔悟,親自撰寫求情書,承認自身過錯,對家人深感愧疚,其父兄亦遞交求情信,望法庭寬大處理。

鄭官判刑時指,本案罪行性質極嚴重,被告伙同他人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的心理,短期內針對2名不同長者受害人實施2次騙案,謊稱受害人子女被警方拘捕,藉此訛騙款項。法庭同時指,被告雖非騙案的主謀或策劃者,但在串謀犯罪中負責收取現金,屬騙局中不可或缺角色,仍需為參與行為承擔責任。

鄭官續指,若被告為成年犯,根據案情及控方加刑,控罪可判處44個月監禁。惟法庭須遵循法例規限,對於21歲以下青年,判刑須以更生為首要考慮。辯方曾要求法庭再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惟法庭認為更生中心懲處力度不足,無法反映本案嚴重程度,經過權衡懲罰、阻嚇與更生原則,終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鄭官更勸勉被告:「希望你反省今次事件,喺教導所真係學返好,唔好再犯事,繼續讀書。」

青年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被判處入教導所。

青年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被判處入教導所。

案情指,2023年10月10日,86歲的受害人接到自稱其兒子的來電,對方以急需保釋金為由騙取款項。受害人信以為真,約定當日在旺角某酒店外交付港幣8萬元及美金2.5萬元。到場後被告屈皓澄上前聲稱幫其兒子收錢,受害人將現金交予對方,屈點算後離開。同日下午受害人再接到騙徒來電要求加款,同意交付美金5.5萬元,雙方約定在旺角先達廣場外見面,屈同樣以幫其兒子收錢為由收取該筆現金,其後受害人揭發騙局。

同年12月4日被告因事件被拘捕,口頭警誡下稱不知收取的物品是錢,是IVE同學「大咪」讓其前往收取,承諾給予3千元報酬。

另一事件發生於同年10月11日,92歲受害人接到自稱其兒子來電,對方聲稱打傷人需賠償港幣8.8萬元,留下聯繫電話並讓其前往觀塘某酒店。受害人擔心兒子安危,到酒店將8.8萬元交給身分不詳男子。

翌日,受害人再接到同類來電,要求交付港幣40萬元解決傷人事件,並讓其前往某酒店,受害人帶款到達後致電該號碼。隨後屈現身酒店大堂,受害人詢問對方是否兒子朋友,屈點頭確認,正當受害人準備交款時,酒店職員察覺可疑上前制止,警方到場拘捕屈。

屈在警誡下承認收到不明人士來電,對方承諾給付2500元作為向受害人「攞嘢」的報酬,正要收款時被酒店職員阻止。

案件編號:DCCC 139/2025, DCCC 766/2024 (Consolidated)

18歲青年因「等錢使」連續7次當跑腿,到不同地方收取「猜猜我是誰」騙款,每次索款由5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青年合共獲約7千元報酬,早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星期二(2月2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士翔斥被告利用事主對家人的關心犯案,不但對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更對他們造成心理壓力,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被告李俊傑,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於2024年6月至7月在香港,與他人串謀詐騙任何人,即不誠實或虛假地表示受害人的兒子或親屬因事需要金錢,從而誘使受害人交出金錢。

18歲青年為數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被判入教導所。

18歲青年為數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被判入教導所。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家庭坎坷,求學時期被診斷出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被告父親身體狀況欠佳,希望兒子能盡快獲釋,尋找一份正職,減輕家庭負擔,指被告已深感後悔,懇請法庭盡量輕判。

黃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於香港出生,教育程度中三,任職廚師。父母早已離異,與父親及姐姐同住。被告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2023年因串謀他人詐騙父親20萬元而被判入勞教中心。黃官稱早前為被告索取的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再入勞教中心,建議被告入教導所。

黃官判刑時指,串謀詐騙並沒量刑指引,上訴庭曾指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嚴重,法庭應採取較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黃官直斥被告利用受害人對家人的關心犯案,不但對他們造成經濟損失,更會對他們造成心理上的壓力。

黃官續指,本案涉及7名受害人,每次索款5萬元至50萬元不等。被告的角色負責收取詐騙款項,亦是在知情下干犯罪行。黃官接納報告建議,認為判處教導所更能助被告更生。被告現已還柙約19個月,判入教導所與實際監禁刑期相若,終判處被告入教導所。被告今戴黑色眼鏡及白色口罩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

暫委法官黃士翔斥被告利用事主對家人的關心犯案,不但對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更對他們造成心理壓力。

暫委法官黃士翔斥被告利用事主對家人的關心犯案,不但對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更對他們造成心理壓力。

案情指,7名事主於2024年7月分別收到不知名人士的來電,騙徒自稱為事主的兒子,他因事而遭拘留需要現金保釋或需作出賠償,向各事主索款5萬元至50萬元不等。事主們因擔心兒子安危,及覺得聲線相似而不虞有詐。其後騙徒再致電事主稱,有人會到他們的住所附近收錢,事主到達交收地點後,收款人自稱為事主兒子的朋友,收取騙款後離開。事主向家人查詢始揭發受騙。

在第6次騙案中,何姓男事主見到收款人後,要求到住所大堂在保安見證下交款,保安提醒事主小心受騙,收款人隨即離開未有收取騙款。

被告於2024年7月30日被捕,他在警誡下表示因「等錢使」,按他人指使到不同地方收取電騙款項。被告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於同年6月認識一名叫「Jacky」的人,被告因「等錢使」,由「Jacky」介紹工作。7月時被告收到不明人士來電,指示他到觀塘、鑽石山、黃大仙等區的屋邨收取電騙款項,指示者每隔幾日會改變電話號碼,另有人每隔4至5日向被告提供新SIM卡以供聯絡,在電話號碼變更後,被告會刪除與指示者的通話紀錄。

被告不知道每次收款的金額,收到後會按指示以支付寶等方式轉帳騙款,指示者會每隔15分鐘致電被告確保計劃順利。被告每次可獲得騙款的一部份作報酬。被告承認在7宗騙案中擔任收款人,合共獲得報酬約7千元。

案件編號:DCCC9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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