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老婦於2023年分別接獲陌生來電,訛稱兒子急需要錢,她們不虞有詐交出共逾百萬港元,其後青年被捕,並於早前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五(4月1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直斥,被告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的心理犯案,雖非主謀,但屬騙局中不可或缺角色,終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被告屈皓澄(現時19歲),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首罪指,他於2023年10月10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趙袁麗,不誠實虛假表示對方兒子需要金錢,誘使趙袁麗交出現金港幣8萬元及美金8萬元。
另指他於2023年10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劉蓮英,不誠實虛假表示對方兒子需要港幣40萬元,誘使劉蓮英交出該筆現金。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鄭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犯案時僅17歲,沒刑事定罪紀錄,接受教育至中三,期間曾從事臨時演員、裝修散工、搬運等,案發後轉行擔任廚師學徒。被告深切悔悟,親自撰寫求情書,承認自身過錯,對家人深感愧疚,其父兄亦遞交求情信,望法庭寬大處理。
鄭官判刑時指,本案罪行性質極嚴重,被告伙同他人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的心理,短期內針對2名不同長者受害人實施2次騙案,謊稱受害人子女被警方拘捕,藉此訛騙款項。法庭同時指,被告雖非騙案的主謀或策劃者,但在串謀犯罪中負責收取現金,屬騙局中不可或缺角色,仍需為參與行為承擔責任。
鄭官續指,若被告為成年犯,根據案情及控方加刑,控罪可判處44個月監禁。惟法庭須遵循法例規限,對於21歲以下青年,判刑須以更生為首要考慮。辯方曾要求法庭再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惟法庭認為更生中心懲處力度不足,無法反映本案嚴重程度,經過權衡懲罰、阻嚇與更生原則,終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鄭官更勸勉被告:「希望你反省今次事件,喺教導所真係學返好,唔好再犯事,繼續讀書。」
青年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被判處入教導所。
案情指,2023年10月10日,86歲的受害人接到自稱其兒子的來電,對方以急需保釋金為由騙取款項。受害人信以為真,約定當日在旺角某酒店外交付港幣8萬元及美金2.5萬元。到場後被告屈皓澄上前聲稱幫其兒子收錢,受害人將現金交予對方,屈點算後離開。同日下午受害人再接到騙徒來電要求加款,同意交付美金5.5萬元,雙方約定在旺角先達廣場外見面,屈同樣以幫其兒子收錢為由收取該筆現金,其後受害人揭發騙局。
同年12月4日被告因事件被拘捕,口頭警誡下稱不知收取的物品是錢,是IVE同學「大咪」讓其前往收取,承諾給予3千元報酬。
另一事件發生於同年10月11日,92歲受害人接到自稱其兒子來電,對方聲稱打傷人需賠償港幣8.8萬元,留下聯繫電話並讓其前往觀塘某酒店。受害人擔心兒子安危,到酒店將8.8萬元交給身分不詳男子。
翌日,受害人再接到同類來電,要求交付港幣40萬元解決傷人事件,並讓其前往某酒店,受害人帶款到達後致電該號碼。隨後屈現身酒店大堂,受害人詢問對方是否兒子朋友,屈點頭確認,正當受害人準備交款時,酒店職員察覺可疑上前制止,警方到場拘捕屈。
屈在警誡下承認收到不明人士來電,對方承諾給付2500元作為向受害人「攞嘢」的報酬,正要收款時被酒店職員阻止。
案件編號:DCCC 139/2025, DCCC 766/2024 (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