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17歲青年當「跑腿」收電騙贓款判入教導所 官斥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心理犯案

法庭事

17歲青年當「跑腿」收電騙贓款判入教導所 官斥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心理犯案
法庭事

法庭事

17歲青年當「跑腿」收電騙贓款判入教導所 官斥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心理犯案

2026年04月10日 16:48 最後更新:17:20

2名老婦於2023年分別接獲陌生來電,訛稱兒子急需要錢,她們不虞有詐交出共逾百萬港元,其後青年被捕,並於早前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五(4月1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直斥,被告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的心理犯案,雖非主謀,但屬騙局中不可或缺角色,終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被告屈皓澄(現時19歲),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首罪指,他於2023年10月10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趙袁麗,不誠實虛假表示對方兒子需要金錢,誘使趙袁麗交出現金港幣8萬元及美金8萬元。

另指他於2023年10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劉蓮英,不誠實虛假表示對方兒子需要港幣40萬元,誘使劉蓮英交出該筆現金。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鄭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犯案時僅17歲,沒刑事定罪紀錄,接受教育至中三,期間曾從事臨時演員、裝修散工、搬運等,案發後轉行擔任廚師學徒。被告深切悔悟,親自撰寫求情書,承認自身過錯,對家人深感愧疚,其父兄亦遞交求情信,望法庭寬大處理。

鄭官判刑時指,本案罪行性質極嚴重,被告伙同他人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的心理,短期內針對2名不同長者受害人實施2次騙案,謊稱受害人子女被警方拘捕,藉此訛騙款項。法庭同時指,被告雖非騙案的主謀或策劃者,但在串謀犯罪中負責收取現金,屬騙局中不可或缺角色,仍需為參與行為承擔責任。

鄭官續指,若被告為成年犯,根據案情及控方加刑,控罪可判處44個月監禁。惟法庭須遵循法例規限,對於21歲以下青年,判刑須以更生為首要考慮。辯方曾要求法庭再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惟法庭認為更生中心懲處力度不足,無法反映本案嚴重程度,經過權衡懲罰、阻嚇與更生原則,終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鄭官更勸勉被告:「希望你反省今次事件,喺教導所真係學返好,唔好再犯事,繼續讀書。」

青年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被判處入教導所。

青年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被判處入教導所。

案情指,2023年10月10日,86歲的受害人接到自稱其兒子的來電,對方以急需保釋金為由騙取款項。受害人信以為真,約定當日在旺角某酒店外交付港幣8萬元及美金2.5萬元。到場後被告屈皓澄上前聲稱幫其兒子收錢,受害人將現金交予對方,屈點算後離開。同日下午受害人再接到騙徒來電要求加款,同意交付美金5.5萬元,雙方約定在旺角先達廣場外見面,屈同樣以幫其兒子收錢為由收取該筆現金,其後受害人揭發騙局。

同年12月4日被告因事件被拘捕,口頭警誡下稱不知收取的物品是錢,是IVE同學「大咪」讓其前往收取,承諾給予3千元報酬。

另一事件發生於同年10月11日,92歲受害人接到自稱其兒子來電,對方聲稱打傷人需賠償港幣8.8萬元,留下聯繫電話並讓其前往觀塘某酒店。受害人擔心兒子安危,到酒店將8.8萬元交給身分不詳男子。

翌日,受害人再接到同類來電,要求交付港幣40萬元解決傷人事件,並讓其前往某酒店,受害人帶款到達後致電該號碼。隨後屈現身酒店大堂,受害人詢問對方是否兒子朋友,屈點頭確認,正當受害人準備交款時,酒店職員察覺可疑上前制止,警方到場拘捕屈。

屈在警誡下承認收到不明人士來電,對方承諾給付2500元作為向受害人「攞嘢」的報酬,正要收款時被酒店職員阻止。

案件編號:DCCC 139/2025, DCCC 766/2024 (Consolidated)

5名男子於2024年串謀他人透過網上平台接觸賣家,誘騙其出售電腦、手袋等,並訛稱以銀行轉帳付款,但實際開空頭支票;被告又以輸入超額支票,要求賣家將超額款項轉帳至指定帳戶,其後賣家報警處理。涉案的其中2人承認控罪,星期四(6月1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指,兩名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使用空白支票,意圖瞞天過海,欺騙一些沒警覺性的受害人,犯案手法有組織性及步驟,二人分別判囚21個月及24個月

首被告李翼源(29歲),次被告馮鎮濠(23歲),各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2男涉於二手平台以空頭支票騙取電子產品,認串謀詐騙分別囚21及24個月

2男涉於二手平台以空頭支票騙取電子產品,認串謀詐騙分別囚21及24個月

陳官引述辯方求情指,首被告李翼源在港接受教育至中六程度,已婚,育有一名5歲兒子,但妻子因本案與他分居。辯方指,被告因2024年在內地遭遇車禍,導致骶骨破裂,失去工作。犯案是因看到前同事看似生活質素良好,詢問下被加入同夥群組,鋌而走險,聽從指示犯案,其角色可謂「馬前卒」,且案件亦不涉國際元素。

次被告馮鎮濠,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早表明認罪,辯方指被告希望盡快出獄尋找工作,回饋父母。

陳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 10多名受害人,涉案金額約13萬。兩名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使用空頭支票,意圖瞞天過海,欺騙一些沒有警覺性的受害人。兩名被告均獲得報酬,犯案手法有組織性及有其步驟。

首被告李翼源曾有2項刑事定罪紀錄,雖與本案無關,亦沒被判監,但被告不懂得珍惜機會,重新改過,反而干犯更嚴重的控罪,在本案角色屬前線工作,有其重要性,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另雖然首被告所提供的口供對指控其他被告並沒有作用,但法庭認為其協助反映真誠悔意,相信他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酌情再減刑3個月,終判囚21個月。

法官陳廣池指,兩名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意圖瞞天過海,欺騙一些沒警覺性的受害人,犯案手法有組織性及步驟。

法官陳廣池指,兩名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意圖瞞天過海,欺騙一些沒警覺性的受害人,犯案手法有組織性及步驟。

至於次被告馮鎮濠,在案中擔當的角色不可或缺,較首被告的角色更,亦在認人手續被認出。因其認罪獲減刑,但他沒提供有用的協助,沒額外刑期扣減,判處監禁2年。

案情指,2024年9月17日至10月21日期間,多名受害人在二手平台Carousell出售貨品,包括手錶,電腦等。首被告李翼源與另一名男子宣稱想購買貨品,然後提供自己的WhatsApp,李翼源會先存入現金100元,再存入空白支票,在櫃員機上輸入相應金額,隨後受害人向次被告馮鎮濠及其餘人士交出貨品;另被告李翼源又會輸入超額支票,要求受害人將超額款項轉帳至指定帳戶,受害人及後報警處理。

同年10月21日,被告李翼源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稱受指示存入支票,每次可獲報酬200元。在錄影會面中又承認自己知道支票與購買手機、電腦等有關,並先後獲取2000元報酬。

而被告馮鎮濠亦於同日被捕,他表示,事件與他無關,但在警誡下指,他獲指示取走貨品,每次交易可獲報酬200元,即便不成功亦能獲得100元,被告先後進行約10次交易。而多名受害人亦在認人手續中認出他。

案件編號:DCCC 1424/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