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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青年當「跑腿」收電騙贓款判入教導所 官斥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心理犯案

法庭事

17歲青年當「跑腿」收電騙贓款判入教導所 官斥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心理犯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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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青年當「跑腿」收電騙贓款判入教導所 官斥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心理犯案

2026年04月10日 16:48 最後更新:17:20

2名老婦於2023年分別接獲陌生來電,訛稱兒子急需要錢,她們不虞有詐交出共逾百萬港元,其後青年被捕,並於早前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五(4月1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直斥,被告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的心理犯案,雖非主謀,但屬騙局中不可或缺角色,終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被告屈皓澄(現時19歲),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首罪指,他於2023年10月10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趙袁麗,不誠實虛假表示對方兒子需要金錢,誘使趙袁麗交出現金港幣8萬元及美金8萬元。

另指他於2023年10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劉蓮英,不誠實虛假表示對方兒子需要港幣40萬元,誘使劉蓮英交出該筆現金。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鄭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犯案時僅17歲,沒刑事定罪紀錄,接受教育至中三,期間曾從事臨時演員、裝修散工、搬運等,案發後轉行擔任廚師學徒。被告深切悔悟,親自撰寫求情書,承認自身過錯,對家人深感愧疚,其父兄亦遞交求情信,望法庭寬大處理。

鄭官判刑時指,本案罪行性質極嚴重,被告伙同他人利用長者擔心子女安危的心理,短期內針對2名不同長者受害人實施2次騙案,謊稱受害人子女被警方拘捕,藉此訛騙款項。法庭同時指,被告雖非騙案的主謀或策劃者,但在串謀犯罪中負責收取現金,屬騙局中不可或缺角色,仍需為參與行為承擔責任。

鄭官續指,若被告為成年犯,根據案情及控方加刑,控罪可判處44個月監禁。惟法庭須遵循法例規限,對於21歲以下青年,判刑須以更生為首要考慮。辯方曾要求法庭再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惟法庭認為更生中心懲處力度不足,無法反映本案嚴重程度,經過權衡懲罰、阻嚇與更生原則,終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鄭官更勸勉被告:「希望你反省今次事件,喺教導所真係學返好,唔好再犯事,繼續讀書。」

青年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被判處入教導所。

青年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被判處入教導所。

案情指,2023年10月10日,86歲的受害人接到自稱其兒子的來電,對方以急需保釋金為由騙取款項。受害人信以為真,約定當日在旺角某酒店外交付港幣8萬元及美金2.5萬元。到場後被告屈皓澄上前聲稱幫其兒子收錢,受害人將現金交予對方,屈點算後離開。同日下午受害人再接到騙徒來電要求加款,同意交付美金5.5萬元,雙方約定在旺角先達廣場外見面,屈同樣以幫其兒子收錢為由收取該筆現金,其後受害人揭發騙局。

同年12月4日被告因事件被拘捕,口頭警誡下稱不知收取的物品是錢,是IVE同學「大咪」讓其前往收取,承諾給予3千元報酬。

另一事件發生於同年10月11日,92歲受害人接到自稱其兒子來電,對方聲稱打傷人需賠償港幣8.8萬元,留下聯繫電話並讓其前往觀塘某酒店。受害人擔心兒子安危,到酒店將8.8萬元交給身分不詳男子。

翌日,受害人再接到同類來電,要求交付港幣40萬元解決傷人事件,並讓其前往某酒店,受害人帶款到達後致電該號碼。隨後屈現身酒店大堂,受害人詢問對方是否兒子朋友,屈點頭確認,正當受害人準備交款時,酒店職員察覺可疑上前制止,警方到場拘捕屈。

屈在警誡下承認收到不明人士來電,對方承諾給付2500元作為向受害人「攞嘢」的報酬,正要收款時被酒店職員阻止。

案件編號:DCCC 139/2025, DCCC 766/2024 (Consolidated)

2名青年為千元報酬充當「跑腿」代收電騙贓款,其後再用贓款購買加密穩定幣,其中一名青年早前承認洗黑錢罪,已被判囚25個月;另一名青年則否認串謀詐騙罪,案件於星期一(6月15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被告指自己在酒吧認識一名男子,對方以日薪1000元請他幫忙買泰達幣,其後得悉款項為騙款後拒幫忙。案件星期三(6月17日)續審。

被告蔡承恩,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同案另一被告何瑞軒早前已承認2項洗黑錢罪,被判監禁25個月。

涉為千元報酬用電騙贓款代買泰達幣,青年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

涉為千元報酬用電騙贓款代買泰達幣,青年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

控方今傳召警員出庭作供。庭上播放同案被告何瑞軒的錄影會面片段,何瑞軒在片中表示,認得被告蔡承恩。辯方盤問時指,警員是故意將照片放在何瑞軒容易看到的位置,讓他說出蔡承恩的名字。警員不同意,稱自己習慣將文件放在右邊。但辯方指,片段顯示文件正正放在右邊,正是故意讓何瑞軒看見。警員不同意,指片段只見到右邊有光碟,左邊是否有文件則不得而知。

辯方又質疑,警員曾問何瑞軒關於「Gregory書包」的事,但當時並無透露書包品牌,為何警員會知道是「Gregory」。警員回應指,年輕人多用這個牌子。辯方則指,警員在錄影會面時已知道同袍檢取該書包作證物,故才知道品牌名稱,並非因多人使用。警員對此不同意。

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蔡承恩出庭自辯時供稱,2024年4月初,他與朋友到太子一間酒吧消遣期間,一名男子表示有freelance工作介紹,職責是「買U」(即購買USDT,泰達幣),日薪1000元,問他有否興趣。被告當時質疑為何不找其他人,男子稱其他朋友「未成年唔俾買」。被告又問「我幫你買U,成本1000會唔會好高」,男子回應「寧願俾多啲都好過錯過價位」。被告最終表示「都可以試吓」,雙方開始用Telegram聯絡。

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某日,被告接到未接來電,致電回去後對方自稱「MM」,是當日在酒吧認識的那名男子的朋友。「MM」問被告是否幫忙「買U」,被告答允。

同年5月7日,「MM」聯絡被告,要求他到太子界限街體育館找「MM的表弟」(即本案次被告何瑞軒)。何瑞軒給予被告5萬元,兩人進入體育館男廁廁格內數錢,被告收取1000元報酬。其後「MM」指示被告前往協成行10樓某店鋪,稱會有職員開門。被告完成「買U」後返回找何瑞軒,再重複一次「買U」動作。

5月19日,「MM」再次聯絡被告,要求他於5月21日與何瑞軒見面。同樣在廁格內數錢,但這次只有4萬元,被告再按指示到協成行完成「買U」。

7月11日,「MM」又聯絡被告,要求他翌日(12日)再去「買U」,但今次是另一名「表弟」。被告遂與該名表弟在何文田見面,對方給予4萬元並再次按指示到協成行完成「買U」。隨後「MM」再傳迅息予被告,問被告「見唔見到阿婆同後生仔」。被告懷疑為何會由婆婆與後生仔交收,遂詢問「MM」。「MM」回應稱「啲錢都係呃返嚟。」被告當時知道後表示「我唔會再幫你做」,指「會幫佢(MM)搵人」,惟他表示只用作敷衍。案件星期三(17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 153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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