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18歲青年為數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 被判入教導所 官:利用事主對家人關心犯案

法庭事

18歲青年為數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 被判入教導所 官:利用事主對家人關心犯案
法庭事

法庭事

18歲青年為數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 被判入教導所 官:利用事主對家人關心犯案

2026年02月24日 15:58 最後更新:16:52

18歲青年因「等錢使」連續7次當跑腿,到不同地方收取「猜猜我是誰」騙款,每次索款由5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青年合共獲約7千元報酬,早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星期二(2月2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士翔斥被告利用事主對家人的關心犯案,不但對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更對他們造成心理壓力,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被告李俊傑,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於2024年6月至7月在香港,與他人串謀詐騙任何人,即不誠實或虛假地表示受害人的兒子或親屬因事需要金錢,從而誘使受害人交出金錢。

18歲青年為數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被判入教導所。

18歲青年為數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被判入教導所。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家庭坎坷,求學時期被診斷出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被告父親身體狀況欠佳,希望兒子能盡快獲釋,尋找一份正職,減輕家庭負擔,指被告已深感後悔,懇請法庭盡量輕判。

黃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於香港出生,教育程度中三,任職廚師。父母早已離異,與父親及姐姐同住。被告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2023年因串謀他人詐騙父親20萬元而被判入勞教中心。黃官稱早前為被告索取的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再入勞教中心,建議被告入教導所。

黃官判刑時指,串謀詐騙並沒量刑指引,上訴庭曾指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嚴重,法庭應採取較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黃官直斥被告利用受害人對家人的關心犯案,不但對他們造成經濟損失,更會對他們造成心理上的壓力。

黃官續指,本案涉及7名受害人,每次索款5萬元至50萬元不等。被告的角色負責收取詐騙款項,亦是在知情下干犯罪行。黃官接納報告建議,認為判處教導所更能助被告更生。被告現已還柙約19個月,判入教導所與實際監禁刑期相若,終判處被告入教導所。被告今戴黑色眼鏡及白色口罩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

暫委法官黃士翔斥被告利用事主對家人的關心犯案,不但對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更對他們造成心理壓力。

暫委法官黃士翔斥被告利用事主對家人的關心犯案,不但對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更對他們造成心理壓力。

案情指,7名事主於2024年7月分別收到不知名人士的來電,騙徒自稱為事主的兒子,他因事而遭拘留需要現金保釋或需作出賠償,向各事主索款5萬元至50萬元不等。事主們因擔心兒子安危,及覺得聲線相似而不虞有詐。其後騙徒再致電事主稱,有人會到他們的住所附近收錢,事主到達交收地點後,收款人自稱為事主兒子的朋友,收取騙款後離開。事主向家人查詢始揭發受騙。

在第6次騙案中,何姓男事主見到收款人後,要求到住所大堂在保安見證下交款,保安提醒事主小心受騙,收款人隨即離開未有收取騙款。

被告於2024年7月30日被捕,他在警誡下表示因「等錢使」,按他人指使到不同地方收取電騙款項。被告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於同年6月認識一名叫「Jacky」的人,被告因「等錢使」,由「Jacky」介紹工作。7月時被告收到不明人士來電,指示他到觀塘、鑽石山、黃大仙等區的屋邨收取電騙款項,指示者每隔幾日會改變電話號碼,另有人每隔4至5日向被告提供新SIM卡以供聯絡,在電話號碼變更後,被告會刪除與指示者的通話紀錄。

被告不知道每次收款的金額,收到後會按指示以支付寶等方式轉帳騙款,指示者會每隔15分鐘致電被告確保計劃順利。被告每次可獲得騙款的一部份作報酬。被告承認在7宗騙案中擔任收款人,合共獲得報酬約7千元。

案件編號:DCCC938/2025

2名青年為千元報酬充當「跑腿」代收電騙贓款,其後再用贓款購買加密穩定幣,其中一名青年早前承認洗黑錢罪,已被判囚25個月;另一名青年則否認串謀詐騙罪,案件於星期一(6月15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被告指自己在酒吧認識一名男子,對方以日薪1000元請他幫忙買泰達幣,其後得悉款項為騙款後拒幫忙。案件星期三(6月17日)續審。

被告蔡承恩,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同案另一被告何瑞軒早前已承認2項洗黑錢罪,被判監禁25個月。

涉為千元報酬用電騙贓款代買泰達幣,青年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

涉為千元報酬用電騙贓款代買泰達幣,青年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

控方今傳召警員出庭作供。庭上播放同案被告何瑞軒的錄影會面片段,何瑞軒在片中表示,認得被告蔡承恩。辯方盤問時指,警員是故意將照片放在何瑞軒容易看到的位置,讓他說出蔡承恩的名字。警員不同意,稱自己習慣將文件放在右邊。但辯方指,片段顯示文件正正放在右邊,正是故意讓何瑞軒看見。警員不同意,指片段只見到右邊有光碟,左邊是否有文件則不得而知。

辯方又質疑,警員曾問何瑞軒關於「Gregory書包」的事,但當時並無透露書包品牌,為何警員會知道是「Gregory」。警員回應指,年輕人多用這個牌子。辯方則指,警員在錄影會面時已知道同袍檢取該書包作證物,故才知道品牌名稱,並非因多人使用。警員對此不同意。

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蔡承恩出庭自辯時供稱,2024年4月初,他與朋友到太子一間酒吧消遣期間,一名男子表示有freelance工作介紹,職責是「買U」(即購買USDT,泰達幣),日薪1000元,問他有否興趣。被告當時質疑為何不找其他人,男子稱其他朋友「未成年唔俾買」。被告又問「我幫你買U,成本1000會唔會好高」,男子回應「寧願俾多啲都好過錯過價位」。被告最終表示「都可以試吓」,雙方開始用Telegram聯絡。

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法官周慧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某日,被告接到未接來電,致電回去後對方自稱「MM」,是當日在酒吧認識的那名男子的朋友。「MM」問被告是否幫忙「買U」,被告答允。

同年5月7日,「MM」聯絡被告,要求他到太子界限街體育館找「MM的表弟」(即本案次被告何瑞軒)。何瑞軒給予被告5萬元,兩人進入體育館男廁廁格內數錢,被告收取1000元報酬。其後「MM」指示被告前往協成行10樓某店鋪,稱會有職員開門。被告完成「買U」後返回找何瑞軒,再重複一次「買U」動作。

5月19日,「MM」再次聯絡被告,要求他於5月21日與何瑞軒見面。同樣在廁格內數錢,但這次只有4萬元,被告再按指示到協成行完成「買U」。

7月11日,「MM」又聯絡被告,要求他翌日(12日)再去「買U」,但今次是另一名「表弟」。被告遂與該名表弟在何文田見面,對方給予4萬元並再次按指示到協成行完成「買U」。隨後「MM」再傳迅息予被告,問被告「見唔見到阿婆同後生仔」。被告懷疑為何會由婆婆與後生仔交收,遂詢問「MM」。「MM」回應稱「啲錢都係呃返嚟。」被告當時知道後表示「我唔會再幫你做」,指「會幫佢(MM)搵人」,惟他表示只用作敷衍。案件星期三(17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 1538/2024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