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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為數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 被判入教導所 官:利用事主對家人關心犯案

法庭事

18歲青年為數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 被判入教導所 官:利用事主對家人關心犯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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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為數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 被判入教導所 官:利用事主對家人關心犯案

2026年02月24日 15:58 最後更新:16:52

18歲青年因「等錢使」連續7次當跑腿,到不同地方收取「猜猜我是誰」騙款,每次索款由5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青年合共獲約7千元報酬,早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星期二(2月2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士翔斥被告利用事主對家人的關心犯案,不但對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更對他們造成心理壓力,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被告李俊傑,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於2024年6月至7月在香港,與他人串謀詐騙任何人,即不誠實或虛假地表示受害人的兒子或親屬因事需要金錢,從而誘使受害人交出金錢。

18歲青年為數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被判入教導所。

18歲青年為數千元報酬當「跑腿」收電騙贓款,被判入教導所。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家庭坎坷,求學時期被診斷出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被告父親身體狀況欠佳,希望兒子能盡快獲釋,尋找一份正職,減輕家庭負擔,指被告已深感後悔,懇請法庭盡量輕判。

黃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於香港出生,教育程度中三,任職廚師。父母早已離異,與父親及姐姐同住。被告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2023年因串謀他人詐騙父親20萬元而被判入勞教中心。黃官稱早前為被告索取的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再入勞教中心,建議被告入教導所。

黃官判刑時指,串謀詐騙並沒量刑指引,上訴庭曾指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嚴重,法庭應採取較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黃官直斥被告利用受害人對家人的關心犯案,不但對他們造成經濟損失,更會對他們造成心理上的壓力。

黃官續指,本案涉及7名受害人,每次索款5萬元至50萬元不等。被告的角色負責收取詐騙款項,亦是在知情下干犯罪行。黃官接納報告建議,認為判處教導所更能助被告更生。被告現已還柙約19個月,判入教導所與實際監禁刑期相若,終判處被告入教導所。被告今戴黑色眼鏡及白色口罩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

暫委法官黃士翔斥被告利用事主對家人的關心犯案,不但對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更對他們造成心理壓力。

暫委法官黃士翔斥被告利用事主對家人的關心犯案,不但對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更對他們造成心理壓力。

案情指,7名事主於2024年7月分別收到不知名人士的來電,騙徒自稱為事主的兒子,他因事而遭拘留需要現金保釋或需作出賠償,向各事主索款5萬元至50萬元不等。事主們因擔心兒子安危,及覺得聲線相似而不虞有詐。其後騙徒再致電事主稱,有人會到他們的住所附近收錢,事主到達交收地點後,收款人自稱為事主兒子的朋友,收取騙款後離開。事主向家人查詢始揭發受騙。

在第6次騙案中,何姓男事主見到收款人後,要求到住所大堂在保安見證下交款,保安提醒事主小心受騙,收款人隨即離開未有收取騙款。

被告於2024年7月30日被捕,他在警誡下表示因「等錢使」,按他人指使到不同地方收取電騙款項。被告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於同年6月認識一名叫「Jacky」的人,被告因「等錢使」,由「Jacky」介紹工作。7月時被告收到不明人士來電,指示他到觀塘、鑽石山、黃大仙等區的屋邨收取電騙款項,指示者每隔幾日會改變電話號碼,另有人每隔4至5日向被告提供新SIM卡以供聯絡,在電話號碼變更後,被告會刪除與指示者的通話紀錄。

被告不知道每次收款的金額,收到後會按指示以支付寶等方式轉帳騙款,指示者會每隔15分鐘致電被告確保計劃順利。被告每次可獲得騙款的一部份作報酬。被告承認在7宗騙案中擔任收款人,合共獲得報酬約7千元。

案件編號:DCCC938/2025

5名男子於2024年串謀他人透過網上平台接觸賣家,誘騙其出售電腦、手袋等,並訛稱以銀行轉帳付款,但實際開空頭支票;被告又以輸入超額支票,要求賣家將超額款項轉帳至指定帳戶,其後賣家報警處理。涉案的其中2人承認控罪,星期四(6月1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指,兩名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使用空白支票,意圖瞞天過海,欺騙一些沒警覺性的受害人,犯案手法有組織性及步驟,二人分別判囚21個月及24個月

首被告李翼源(29歲),次被告馮鎮濠(23歲),各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2男涉於二手平台以空頭支票騙取電子產品,認串謀詐騙分別囚21及24個月

2男涉於二手平台以空頭支票騙取電子產品,認串謀詐騙分別囚21及24個月

陳官引述辯方求情指,首被告李翼源在港接受教育至中六程度,已婚,育有一名5歲兒子,但妻子因本案與他分居。辯方指,被告因2024年在內地遭遇車禍,導致骶骨破裂,失去工作。犯案是因看到前同事看似生活質素良好,詢問下被加入同夥群組,鋌而走險,聽從指示犯案,其角色可謂「馬前卒」,且案件亦不涉國際元素。

次被告馮鎮濠,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早表明認罪,辯方指被告希望盡快出獄尋找工作,回饋父母。

陳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 10多名受害人,涉案金額約13萬。兩名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使用空頭支票,意圖瞞天過海,欺騙一些沒有警覺性的受害人。兩名被告均獲得報酬,犯案手法有組織性及有其步驟。

首被告李翼源曾有2項刑事定罪紀錄,雖與本案無關,亦沒被判監,但被告不懂得珍惜機會,重新改過,反而干犯更嚴重的控罪,在本案角色屬前線工作,有其重要性,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另雖然首被告所提供的口供對指控其他被告並沒有作用,但法庭認為其協助反映真誠悔意,相信他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酌情再減刑3個月,終判囚21個月。

法官陳廣池指,兩名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意圖瞞天過海,欺騙一些沒警覺性的受害人,犯案手法有組織性及步驟。

法官陳廣池指,兩名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意圖瞞天過海,欺騙一些沒警覺性的受害人,犯案手法有組織性及步驟。

至於次被告馮鎮濠,在案中擔當的角色不可或缺,較首被告的角色更,亦在認人手續被認出。因其認罪獲減刑,但他沒提供有用的協助,沒額外刑期扣減,判處監禁2年。

案情指,2024年9月17日至10月21日期間,多名受害人在二手平台Carousell出售貨品,包括手錶,電腦等。首被告李翼源與另一名男子宣稱想購買貨品,然後提供自己的WhatsApp,李翼源會先存入現金100元,再存入空白支票,在櫃員機上輸入相應金額,隨後受害人向次被告馮鎮濠及其餘人士交出貨品;另被告李翼源又會輸入超額支票,要求受害人將超額款項轉帳至指定帳戶,受害人及後報警處理。

同年10月21日,被告李翼源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稱受指示存入支票,每次可獲報酬200元。在錄影會面中又承認自己知道支票與購買手機、電腦等有關,並先後獲取2000元報酬。

而被告馮鎮濠亦於同日被捕,他表示,事件與他無關,但在警誡下指,他獲指示取走貨品,每次交易可獲報酬200元,即便不成功亦能獲得100元,被告先後進行約10次交易。而多名受害人亦在認人手續中認出他。

案件編號:DCCC 142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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