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中一名輕型貨車司機在駕駛時,於東涌東薈城外撞傷2名橫過馬路的女途人。司機早前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受審,經審訊後被裁定交替「不小心駕駛」罪成,裁判官施祖堯星期四(2月13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指,事發地點有三條行車線,但沒行人過路處,事主的責任應較被告高,遂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張智誠 (57歲,報稱貨車司機),被控於2025年3月14日,在香港新界東涌達東路近燈柱DC1-672(東薈城停車場車輛出口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引致楊斯斯和鄭安妮身體受嚴重傷害。
東薈城外撞傷兩途人,司機不小心駕駛罪成
辯方求情指,報告評價正面,被告已深切後悔,稱以後駕駛會更小心謹慎。但目前因恐懼駕駛,已推辭駕駛相關工作,其重犯機會較低,已從中吸取教訓,希望法庭採納社服令報告建議,判處社服令。
施官表示,被告早前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最後得出裁決結果亦為「不小心駕駛」,可視之為認罪。案發現場設三條行車線,沒有行人過路處。司機預期行車路上有車輛能過,被告疏忽僅在起步前一刻沒回頭再觀察右前方,駕駛汽車方式低於一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涉案行為造成行人嚴重傷害,惟施官指該嚴重傷害的責任不應全歸咎於被告,兩名事主所負的責任應較被告高。
裁判官施祖堯指,事主的責任應較被告高,遂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施官續指,被告於1989年取得駕駛執照,直至案發前僅有一次罰款紀錄,駕駛紀錄良好。社會服務報告也顯示其家庭環境十分穩定,家人關係良好。施官接納報告建議,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承認事實指,事發於2025年3月14日下午,被告駕駛涉案輕型貨車,並在東薈城停車場車輛出口外的案發位置撞倒兩名事主,即時任港珠澳大橋保安員楊斯斯和在大橋擔任「科文」的鄭安妮。楊被撞至顳骨骨折及出現創傷性腦損傷,住院9日,需以輪椅代步,鄭亦在事發後留院8日。被告於案發當日被捕。
案件編號:STCC3535/2025
兩名男子涉於2022年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攝影片,另強迫女童口交並拍攝影片後傳送予其母親,2被告認罪,案件星期三(4月15日)在區域法院由辯方求情。其中,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兩被告保釋候判。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
首被告吳銘揚,現年23歲,兼職店員,被控4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過去 4年一直奉公守法,無再犯同類罪行,家人今到庭支持。被告對家人因案件承受的創傷深感自責,懇請法庭考慮其悔意及家庭支持,酌情從輕量刑。
次被告現年16歲,學生,被控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以及2項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
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為初犯,當時出於對性的好奇拍攝一段短片,對行為深感後悔,並主動認罪。案發後4年期間,他一直循規蹈矩,邊繼續學業,邊兼職做救生員幫補家庭,懇請法庭考慮被告年輕、有悔意及認罪,給予緩刑或送往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案情指,女童X於2010年8月出生;2022年,X在網上遊戲平台認識首被告吳銘揚,並成為情侶,曾多次告知對方自己年僅11歲。同年7月2日因颱風留宿小西灣邨首被告的住所,兩人當晚首次性交,其後數日再發生共約7次性行為,其中一次無保護措施,事後首被告強迫X服用事後丸,並在最後一次性交中偷拍影片,並拒絕刪除,稱「只供自己觀看」。
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X與首被告分手後,在籃球場認識次被告,並告知自己年紀。2022年12月某晚,次被告將X帶到打鼓嶺坪輋村屋附近空地,要求X為他口交,過程中拍攝一段約20至30秒短片,X中途發現並表示不願意,次被告回應稱「只供自己觀看」。其後短片經WhatsApp傳送至X母親手機,X憑衣服及水晶飾品認出自己。
次被告2023年11月29日被捕時承認拍片「出於好奇和想留念」,他與首被告其後成為朋友,但因自稱X前男友的首被告不斷要求將影片傳送給對方,事後刪除影片。首被告2023年12月2日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54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