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中一名輕型貨車司機在駕駛時,於東涌東薈城外撞傷2名橫過馬路的女途人。司機早前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受審,經審訊後被裁定交替「不小心駕駛」罪成,裁判官施祖堯星期四(2月13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指,事發地點有三條行車線,但沒行人過路處,事主的責任應較被告高,遂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張智誠 (57歲,報稱貨車司機),被控於2025年3月14日,在香港新界東涌達東路近燈柱DC1-672(東薈城停車場車輛出口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引致楊斯斯和鄭安妮身體受嚴重傷害。
東薈城外撞傷兩途人,司機不小心駕駛罪成
辯方求情指,報告評價正面,被告已深切後悔,稱以後駕駛會更小心謹慎。但目前因恐懼駕駛,已推辭駕駛相關工作,其重犯機會較低,已從中吸取教訓,希望法庭採納社服令報告建議,判處社服令。
施官表示,被告早前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最後得出裁決結果亦為「不小心駕駛」,可視之為認罪。案發現場設三條行車線,沒有行人過路處。司機預期行車路上有車輛能過,被告疏忽僅在起步前一刻沒回頭再觀察右前方,駕駛汽車方式低於一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涉案行為造成行人嚴重傷害,惟施官指該嚴重傷害的責任不應全歸咎於被告,兩名事主所負的責任應較被告高。
裁判官施祖堯指,事主的責任應較被告高,遂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施官續指,被告於1989年取得駕駛執照,直至案發前僅有一次罰款紀錄,駕駛紀錄良好。社會服務報告也顯示其家庭環境十分穩定,家人關係良好。施官接納報告建議,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承認事實指,事發於2025年3月14日下午,被告駕駛涉案輕型貨車,並在東薈城停車場車輛出口外的案發位置撞倒兩名事主,即時任港珠澳大橋保安員楊斯斯和在大橋擔任「科文」的鄭安妮。楊被撞至顳骨骨折及出現創傷性腦損傷,住院9日,需以輪椅代步,鄭亦在事發後留院8日。被告於案發當日被捕。
案件編號:STCC35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