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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漢涉持刀恐嚇家訪房署職員 被裁刑事恐嚇罪成 押後8.31判刑

法庭事

六旬漢涉持刀恐嚇家訪房署職員 被裁刑事恐嚇罪成 押後8.31判刑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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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漢涉持刀恐嚇家訪房署職員 被裁刑事恐嚇罪成 押後8.31判刑

2026年08月17日 17:28 最後更新:17:28

六旬保安員涉2026年初在葵盛東邨,持刀恐嚇上門家訪的房屋署男職員,被控刑事恐嚇罪。保安員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一(8月1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熊雪如裁決時指,被告辯稱當日房署職員家訪時問題冒犯及侵犯私隱,但他在盤問下支吾以對,也無法解釋為何職員的問題冒犯了他,明顯砌詞狡辯。被告持刀的行為亦已驚動他人介入勸阻,故裁定罪名成立,押後8月31日判刑。

66歲被告楊義亮被控於2026年1月27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盛東邨盛國樓某層走廊威脅男子李東陽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

六旬漢涉持刀恐嚇家訪房署職員,被裁刑事恐嚇罪成

六旬漢涉持刀恐嚇家訪房署職員,被裁刑事恐嚇罪成

法庭接納房署事務主任李東陽及陳姓屋邨保安員的證供,確認被告曾在案發單位外的走廊,手持菜刀向李揮動,並說出「信唔信我用把刀剁死你」、「信唔信我用把刀斬死你」等威嚇說話。熊官指出,刑事恐嚇罪無需證明被告有實行恐嚇內容,只需證明被告意圖令事主受驚。

熊官認為,被告的供詞矛盾和不合邏輯,令人匪夷所思,指如果被告當時對李的身份有所懷疑,為何仍會向李提供身份證和容許其入屋。而且,被告稱李的問題冒犯,但庭上被問到為何感到冒犯時,被告卻支吾以對及無法解釋原因。即使被告是因李問及夫妻房間而感到冒犯,他卻在事詢問其兒子房間時才情緒激動,熊官指被告的說法明顯是砌詞狡辯。

熊官亦排除被告是一時激動失常的說法。被告語氣神情兇惡,且無證據顯示李曾作出可將被告逼至容忍極限的行為。此外,被告的行為已驚動保安介入勸阻,可見一般意志堅定的人在該情況下亦會為人身安全感到擔憂。被告的恐嚇說話加上兇惡語氣及持刀揮動的動作,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懷有威脅並令事主受驚的意圖,故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熊雪如將案件押後至8月31日判刑。

裁判官熊雪如將案件押後至8月31日判刑。

辯方求情指出,被告現年66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在極度激動下作出有關行為,並非預謀安排;被告與事主並無仇怨,只是自覺受到冒犯而說出威脅性說話,揮動菜刀但沒有付諸實行,案件無人受傷,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採用非即時監禁的懲罰,並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惟熊官強調,本案涉及威嚇正在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屬加刑因素,同時質疑感化令是否適合本案。

辯方回應被告並非特意預先準備攻擊性武器,涉案菜刀只是被告當下正在使用,並非事前深思熟慮刻意選定用來恐嚇他人的工具,本案嚴重程度相對較低。

熊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31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及社服令報告,強調案情嚴重,將開放所有判刑選項,包括即時監禁。

案件編號:WKCC546/2026

中年地盤工懷疑妻子「紅杏出牆」,在家要求與妻子行房不果,涉以鞋帶綑綁妻子雙手,扯下妻子內褲,強行發生性行為,其後更威脅燒炭以阻止妻子想離婚。涉案男子否認強姦罪及刑事恐嚇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定兩罪均罪成,案件星期一(2月9日)在高等法院求情及判刑。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以武力手段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期間沒使用安全套,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52歲被告Y.H.H.,被控於2022年10月17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公屋單位內強姦X;及威脅X會使她人身受傷,意圖使X受驚。

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案情指,在2022年10月17日,X從外歸家後,被告提出發生性行為的要求被拒絕,隨後被告用鞋繩捆綁X的雙手,在X掙扎反抗無果、明確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與X發生了約30分鐘的無安全套性交,且在X體內射精。過程中X眼泛淚光,無太大反抗,手腕也因捆綁造成輕微受傷。性行為結束後,被告並未為X鬆綁,反而將炭放在金屬盤內,揚言要與X一起燒炭尋短,並點燃了金屬盤邊的紙張進行恐嚇。直至X哭著答應原諒,被告才為其鬆綁,事後X向警方報案。

法庭曾考慮要求控方安排對X的心理創傷進行評估,但因X明確表示不願意參與,最終未能獲取心理創傷評估報告。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在經歷案件後,以「家破人亡」形容亦不為過,希望法庭判處不多於6年刑期。

法官譚耀豪引述辯方求情時引用案例列明,強姦罪加刑因素中,本案僅存在被告捆綁X雙手這一項,其餘如使用武器、精心策劃等加刑因素均未出現;且X在案發後曾表示不願就此案作追究並已原諒被告,反映事件對X未造成太大精神創傷。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辯方另指,本案被告僅點燃了炭旁的紙張,並未直接點燃炭本身。雖行為存在讓炭燃燒的風險,對X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且本案情節較案例更嚴重,但並非同類控罪中最嚴重。

惟譚官判刑時指出,強姦屬性質嚴重的罪行,量刑基準會根據加刑因素的存在向上調整。被告若使用不必要或過量的暴力,會構成加刑因素。法庭強調,被告過往無刑事記錄並非刑期扣減的理由。

譚官表示,雖案發時X為被告的妻子,但她有權拒絕性交。被告明知X不同意,仍以武力手段侵犯其個人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而且被告捆綁X雙手並致其手腕輕微受傷,發生性行為時未使用安全套,並在X體內射精,此均為加刑因素。法庭認為,被告在性行為完成後,以燒炭尋短作威脅,點燃紙張的行為已對X造成驚嚇,且對其生命安全構成實際威脅,情節較為惡劣。

譚官以5年監禁為強姦罪的量刑起點,因存有兩項加刑因素,刑期上調至5年9個月監禁。綜合案件情節,採納18個月監禁為刑事恐嚇罪的量刑起點,且沒任何刑期扣減,考慮整體案情,總刑期6年監禁。

案件編號:HCCC20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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