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處統計師涉2025年7月銅鑼灣一間學校開放日時,在校內跟蹤16歲女學生,他否認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受審,裁判官林子康星期二(8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林官裁決時指,被告的行為雖構成遊蕩,但不會令旁觀者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林官又指,遊蕩罪不適合處理這種情況,故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就纏擾(Stalking)立法。
裁判官林子康星期二(8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林官裁決時指,被告的行為雖構成遊蕩,但不會令旁觀者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
59歲被告林永康、報稱任職政府統計處統計師,被控於2025年7月5日在銅鑼灣某學校的公眾地方遊蕩,而他單獨在該處出現,導致X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事主X早前供稱,她約在2022年10月首次見到被告。她早上經奧運站返學時,發現被告每次都會向她點頭,亦一度向她搭話問是否考試;她最初會點頭回應,後來因感到不安,便改為避開眼神;其後X調整上學時間,惟被告會改在中環站等她上車,並與她在車廂中相隔兩張長椅。她形容事件多次發生,持續兩至三年,直至2025年7月5日。
X稱,7月5日上午11時多回到學校準備攤位,下午她在班房與朋友聊天時,有老師表示走廊有男子徘徊,並問同學有否留意,X當時才發現該人正是港鐵站常見的男子,即被告。她說,發現被告前曾聽到有同學提到走廊有人拍攝課室,但不知道是誰;其後她向老師反映情况,副校長隨即報警。
警方在被告手機內檢獲46張相片,X在庭上認出其中17張有自己的樣子,而她當時並不知情。X的班主任供稱,當日陪X在校門前等待其家人到校,其間看到被告在學校門口打電話。
林官裁決時指,遊蕩須客觀令人合理擔心才可入罪,雖然被告在學校走廊徘徊 14 分鐘構成遊蕩,事主X亦主觀感到恐懼,但法庭不可以將二人過往在地鐵的種種經歷,納入案發當日學校現場的客觀環境作考量;加上X當時並不知道被告有偷拍等舉動,以一般中四女生的客觀角度,不會因而感到受威脅,故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罪脫。
林官又指,遊蕩罪不適合處理這種情況,故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就纏擾(Stalking)立法。
林官又指,遊蕩罪不適合處理這類纏擾情況,法改會已建議就纏擾立法。
案件編號:ESCC5/2026
中文大學藝術系副教授彭鵬2025年相約1名訪問女學者赴馬鞍山用膳,期間兩度撫摸訪問女學者腰臀,他否認2項非禮罪受審。裁判官黃國輝星期一(8月2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指,案發前2人曾於校園閒逛聊天,引述事主曾發電郵形容「難忘校園冒險之旅」,被告則回應指「中大風景確實很迷人,但最美的風景是有你在身邊談天說地」。黃官認為雙方互有好感,被告或有錯誤信念以為事主會同意摸臀,故裁定被告2項非禮罪不成立。
裁判官黃國輝星期一(8月2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指,被告或有錯誤信念以為事主會同意摸臀,故裁定被告2項非禮罪不成立。
被告彭鵬,38歲,報稱教師。據中文大學的網頁資料,被告是中大藝術系副教授。他否認兩項非禮罪,指他於2025年5月21日,在沙田澤祥街的士站及馬鞍山海港酒家非禮女子X。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被告與事主相約下午於中大參觀藝術展覽,其後前往馬鞍山用膳,事主指途中過馬路時,被告曾「虛攬」事主腰臀,惟事主因緊張而沒張聲。到達案發酒家後,2人上前觀賞魚缸時,被告再伸手撫摸事主臀部10秒。事主致電友人投訴,獲友人告知被告已婚,事主用膳後報警處理。
黃官裁決指,事主稱過馬路時被告曾「虛攬」其腰臀,至少觸碰到腰部1次,而事主報案初時未曾提及此事,認為過馬路時2人身軀同時移動,沒足夠證據證明被告蓄意非禮事主,故裁定首項非禮罪脫。辯方就此申請訟費,獲法庭批准。
黃官引述相關證據,2人早於案發前2個月已透過電郵來往,被告得悉事主計劃來港並相約用膳,翌月訪港時2人用膳後曾在中大校園內閒逛,期間談及家人背景,事主談及在海南島時,被告交代自己在海南島擁有物業。事後事主發電郵向被告形容這場「難忘校園冒險之旅」,表示開心,並期待再訪,並祝願被告升職,被告則回應指「中大風景確實很迷人,但最美的風景是有你在身邊談天說地,謝謝你的祝福,有你的支持,能讓我更珍惜這一切」,2人其後交換微信聯絡。
案發前,事主發訊問被告:「最近來學校嗎?」被告追問下,事主回覆指「沒事,那見面說」,被告回應指「那麼神秘」。案發當日,直至在酒家摸臀前,事主也沒特別反應,事發後仍用膳2小時,期間談笑風生。
黃官認為,上述交流內容顯示案發時雙方互有好感,或令被告有錯誤信念,不能排除被告以為事主會同意摸臀行為,故裁定被告第二項非禮罪亦不成立。
被告彭鵬,38歲,報稱教師,否認兩項非禮罪,指他於2025年5月21日,在沙田澤祥街的士站及馬鞍山海港酒家非禮女子X。
案件編號:STCC446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