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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否認兩罪 押後10.21裁決

法庭事

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否認兩罪 押後10.21裁決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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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否認兩罪 押後10.21裁決

2026年09月09日 12:34 最後更新:12:34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他否認2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案件早前於沙田裁判法院審理,暫委裁判官常子謙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星期三(9月9日)進一步補充結案陳詞。暫委裁判官常子謙將案押後至10月21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以原條件保釋。

被告吳百恒。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吳百恒。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吳百恒,被控於2025年11月2日在港鐵火炭站大堂近C出口,以及2026年1月16日在沙田好運中心桂林閣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於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地暴露其陽具。

控方案情指,其中一名女事主X於清晨上班時在火炭站目擊一名男子拉低褲子前方,暴露陽具及陰囊,事主驚叫後退後報案,但在其後認人手續中未能認出被告。

另一名女事主Y則指,凌晨時分途經好運中心外,見一名男子扯高上衣、將褲子褪至腳踝位置,全身近乎赤裸並露出「猥瑣笑容」,她嚇得大叫逃走,其後在認人手續中指認被告。

辯方大律師今補充結案陳詞,指控方證人女事主Y證供前後矛盾,多處與書面陳述及其他證人口供衝突,屬核心事實爭議,並非細節偏差。

暫委裁判官常子謙將案押後至10月21日裁決。

暫委裁判官常子謙將案押後至10月21日裁決。

辯方又指,部分閉路電視片段沒清晰日期及時間標記,不能假定片段屬案發當日,無法確認與案發時間脗合;另片段畫面模糊,指在《普通法》下透過影像辨認被告舉證門檻高,片段須清晰。綜合各項因素,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就是涉案人。

暫委裁判官常子謙聽畢辯方補充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裁決。

案件編號:STCC1483/2026

48歲男子於2022年在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擔任功課輔導班義務導師期間,非禮當時僅11歲男童的臀部和下體等,被控3項非禮罪,經審訊後,僅1項非禮罪成,另兩罪罪脫,但被告就定罪提上訴,而律政司亦針對兩項無罪裁決上訴,惟僅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被告改認罪,暫委法官香淑嫻星期四(9月3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兩罪共囚10個月。

暫委法官香淑嫻星期四(9月3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兩罪共囚10個月。

暫委法官香淑嫻星期四(9月3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兩罪共囚10個月。

香官今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未婚,2007年獲中大人類學碩士學位,本案案發前曾任大學行政主任,但因被告曾服刑,出獄後只能從事外賣工作;其後因律政司上訴得直而再被定罪,經歷極大教訓,被告自知已無法在教育相關行業立足。辯方指,被告品格良好,過往參與義務工作及捐款並獲獎狀,曾接觸過百名學生而沒有投訴,認為本案屬單一事件,望法庭輕判。

但香官判刑時指,本案並非單一事件,被告兩天內觸摸男童X不同部位,犯案過程分別長達8分鐘及31分鐘。雖然男童X和其母親拒絕進行精神創傷評估,但法庭不能忽視X蒙受的心理創傷。被告利用工作與男童接觸的便利而犯案,破壞誠信,但考慮被告初犯,加上受到法律程序折騰,終判被告兩罪共10個月監禁。

被告何永恒,承認於2022年8月20日及27日在深水埗非禮當時11歲男童X;他另於同年8月13日非禮X,較早前被裁定1項非禮罪成、判囚7個月,已服刑完畢。

被告何永恒,承認於2022年8月20日及27日在深水埗非禮當時11歲男童X;他另於同年8月13日非禮X,較早前被裁定1項非禮罪成、判囚7個月,已服刑完畢。

承認案情指,X自2018年起參加涉案社協的功課輔導班,而被告自2011年開始擔任該輔導班的義務導師;X在2022年8月27日向母親表示遭被告觸摸臀部和下體。而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在2022年8月20日在課室內用手觸摸X的大腿、下體和胸部等;及在8月27日,被告觸摸X的下體、臀部和胸部等;被告至同年9月被捕。

案件編號:DCCC10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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