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父親涉嫌在2015至2024年間向3歲女兒展示色情影片,並向女兒表示能從片中女性身上獲取母乳,更在女兒11歲時觸摸其胸部及臀部,向女兒指「長大後會跟你結婚」及「造一個嬰兒」。被告承認一項虐兒罪,惟否認猥褻侵犯等兩罪。法官練錦鴻星期四(7月2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猥褻侵犯另一人」2項罪名不成立,而「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罪名則成立,押後至7月24日判刑,被告續准以原條件保釋。
法官練錦鴻星期四(7月2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猥褻侵犯另一人」2項罪名不成立,而「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罪名則成立。
練官裁決時指,本案核心在於評估受害女童 X證供的可信性。但X的證供存在多項疑點及不一致,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X對3歲時發生的事件記憶模糊,日期及細節前後不符。另在2024年事件中,X最初稱母親「正在上班」,後改稱「在家煮飯」。X因尿床問題被補習老師追問後才透露事件,延遲舉報,且未即時向母親投訴,其解釋與當時「非常憤怒想殺人」的感受不符。法庭不排除X證供「部分真實」,但無法分辨真假,未能達致舉證標準。
練官強調,法庭對兒童與成人的證供均採用同一嚴格標準,判決或與當事人及公眾期望有落差,但必須確保對控辯雙方及社會公義。
案發時69歲被告N.M.S.,否認「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猥褻侵犯另一人」各1項罪名,惟承認「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
關於被告虐兒罪的承認案情指,2022年3月至4月某天,X拒絕在客廳進食令被告對其發怒。X回到睡房並將門鎖上,被告後來打開其門鎖並手拿腰帶襲擊X小腿兩次,X曾嘗試以枕頭抵擋,她的小腿其後流血。
案件押後至7月24日判刑,被告續准以原條件保釋。
至於其他控罪,開案陳詞指,X在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就讀幼稚園幼兒班,被告某日在單位內用微信向X展示一段影片,片中可見一對裸體男女,被告詢問X是否喜歡那些女人,更指X可從該些女人身上取得母乳,X當時不知道片中的男女在做甚麼。X其後在小五時接受性教育,才知片中人是在發生性行為。
X在2024年某天在客廳進食時,被告突然走近X的右邊,並隔著X的上衣用雙手輕捏X的乳房,向X表示「當你長大一點後,我會跟你結婚」,其後更用單手輕掃X的臀側。X回應「不」並感到難過及憤怒,更要求被告不要觸碰自己,惟被告沒理會X的不滿,續作出同樣行為。
案件編號:DCCC142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