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男教師涉嫌於5年間,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等地點私會女學生,期間作親吻、擁抱等舉動,並多次操控女方的手為自己手淫,又著女方為他口交,而案發時女生是14至19歲。男教師否認9項非禮罪,案件於星期五(6月12日)荃灣法院(暫代區院)續審。庭上播放被告警誡下的錄影會面片段,被告承認和女學生X曾發生性行為,但稱兩人是情侶關係,事先有詢問X意願。被告懷疑X是因為兩人爭執而懷恨在心,進而報警稱自己是被強逼。
被告鄭漢斯。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鄭漢斯,被控9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19年11月至2024年6月間,分別在粉嶺中心停車場、某學校、元朗某地方,以及元朗某住宅單位,九度猥褻侵犯X。
控方開案陳詞指,事主X出生於2005年,案發時介乎14至19歲,而被告則生於1994年。被告曾任X的中一至中二班主任,並在她中四至中六時任教化學。
現年21歲的X早前作供指,她和被告以「阿哥阿妹」相稱並期望畢業後發展成情侶。2019年11月起,被告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儲物室及家中,逐步由擁抱親吻,進而引導她手淫、口交、撫摸私密部位及摩擦射精。X表示,當時僵住無法反抗,內心拉扯,坦言「香港性教育好失敗」,無人教導如何應對成人誘迫,亦擔心揭發後他人的看法。
X今在辯方盤問時稱,她2023年12底至2024年2月曾與一位男同學短暫拍拖,主要為擺脫與被告「糾纏」的關係。她承認,被告有時月會口頭詢問「可唔可以」、「想唔想」,但即使有問,她亦婉轉拒絕,但很奇怪,最後依舊會發生性接觸。她稱,被告只是口頭說而已,不是真正尊重其意願。辯方指,X在訊息中曾經向被告發出「I love you」、「I miss you」,被告亦同樣有回覆;而X在2021年至2024年之間,曾多次送被告畫作、聖誕卡、旅行手信等,X同意。
庭上播放被告於2024年7月在警方警誡下的錄影會面片段,被告承認曾對X作出性行為,但稱2019年夏季已與X互相表白並成為男女朋友關係,當時X讀中二,他是班主任兼數學老師。因X中一時有家庭問題及自殘傾向,他建議用Snapchat傾訴私人事情。
被告稱,約X到粉嶺中心停車場是為討論課外活動Logo設計,他帶X到安靜位置,主動詢問是否需要擁抱及親吻,從身體語言判斷X願意。被告承認,在學校音樂儲物室及化驗室與X有手淫、口交等親密行為,每次均事先詢問X「今日做唔做」,X有時同意並主動進行,有幾次X表示不想,最終被告自行手淫。
案件於星期五(6月12日)荃灣法院(暫代區院)續審。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稱,2024年4月下旬,曾邀她獨自到家一次,兩人有親暱行為。到2024年5月後,X考完DSE,被告有3次邀請X出去玩,在被告車上,要求X幫其手淫被拒,他則自行手淫,而X坐在旁邊。
被告最後補充,他懷疑因為一次爭執,X懷恨在心,所以才冤枉被告。被告強調,兩人在Snapchat對話中,都聲稱愛對方,一直視兩人為情侶。
案件編號:DCCC889/2025
小學男教師於2022年至2024年期間以義教為由,多次趁補習時觸摸9歲男童的私密部位,更拍攝另一名6歲男童的下體,電子產品內亦藏有多段兒童口交及自慰片段,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等8罪,暫委法官高偉雄星期五(9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他監禁36個月。
31歲被告C.W.H.,被控3項猥褻侵犯、1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暫委法官高偉雄星期五(9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他監禁36個月。
案情指,當時9歲男童X的母親於2022年1月在Facebook上發現被告的貼文,指免費為基層學生提供數學課程,X的母親遂申請課程,被告在2022年至2024年間為X提供85次課堂。在2024年11月,6歲男童Y的母親亦從貼文申請課程,Y上過兩次課堂。
在同月下旬,X告知社工,曾遭被告強逼看兒童裸照,被告更曾脫去X的內褲拍攝下體。被告在2024年11月28日被捕,在警誡下承認多次接觸X的陰莖及肛門,指「因為喜歡年輕的男孩子,X是天真可愛的學生,所以情不自禁犯下罪行」,並曾在床上要求X「我哋親密一些,做啲開心嘢」。
被告在警誡下亦承認,持有Y的9張兒童色情照片,包括陰莖及肛門,指「因為喜歡Y,所以情不自禁用手機拍攝照片,Y非常黏人,所以很喜歡他,看到照片猶如見到Y」,而案發時沒有其他人在場。警方檢取被告手機、電腦及平板等電子產品,從中檢獲不少兒童色情照片及影片,包括男童遭玩弄乳頭、自慰手淫、口交及肛交的片段。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以義教物色目標、曾認真教學並協助X獲獎、無暴力或脅迫、認罪節省時間並免受害人出庭、願意接受治療,以及再接觸兒童機會為零。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診斷,過往無刑事紀錄,獄中積極修讀課程。
暫委法官高偉雄引述臨床心理學家馬醫生的報告指,被告有自閉症,但被告逾10年接觸兒童色情物品,其中含異常及暴力題材,用作紓壓;對X的行為反映性滿足需求與幻想;對Y有預謀,購買新手機拍攝儲存照片。
高官指,法庭接納臨床心理學家馬醫生的意見,被告屬戀童癖,重犯機會高,建議獄中接受12至14個月系統性心理介入以控制衝動,並在獲釋後持續跟進。自閉症可能間接影響社交選擇與同意理解,但性侵犯行為直接與戀童傾向相關。
高官指,被告明顯違反誠信,犯案行為橫跨兩年多,受害人X和Y受不同程度影響,Y不願再提及事件,事後有情緒波動,考慮所有因素,終判處被告36個月。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月24日至2024年7月14日,分別3度在元朗青山公路249-251號元朗廣場某單位,猥褻侵犯男童X;另於同一時段在上述地址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及於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7日在上述地址,2度製作關於男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及製作男童Y的9張兒童色情照片;另在2024年11月28日管有載有關於Y的兒童色情物品的9張照片及載有關於身分不明兒童的兒童色情物品的12個錄影片段。
案件編號:DCCC109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