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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師涉多次要求女生手淫口交 官裁兩項非禮罪成 另7項未達入罪門檻裁定罪脫 押後至8.24判刑

法庭事

男教師涉多次要求女生手淫口交 官裁兩項非禮罪成 另7項未達入罪門檻裁定罪脫 押後至8.2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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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師涉多次要求女生手淫口交 官裁兩項非禮罪成 另7項未達入罪門檻裁定罪脫 押後至8.24判刑

2026年07月29日 18:55 最後更新:18:58

32歲男教師涉於5年間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等私會一名女生,期間作出親吻、擁抱等親暱舉動,並多次操控女方的手為自己手淫,又著女方為他口交,而案發初期女生僅為14歲。男教師否認9項非禮罪,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裁決時指,不鼓吹老師在曖昧情況下與學生牽手擁抱,惟女事主X沒表達拒絕被告的親密接觸,裁定2項非禮罪成,但餘下7項罪脫,並將案押後至8月24日判刑,期間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及女事主的創傷報告,被告須還柙候判。

被告鄭漢斯。資料圖片

被告鄭漢斯。資料圖片

被告鄭漢斯,被控9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19年11月至2024年6月間,分別在粉嶺中心停車場、某學校、元朗某地方,以及元朗某住宅單位,九度猥褻侵犯X。

案情指,X於2005年出生,案發時介乎14至19歲,而被告則生於1994年,現年32歲。被告曾任X的中一至中二班主任,並在她中四至中六時任教化學科。

現年21歲的X早前作供指,她和被告以「阿哥阿妹」相稱,並期望畢業後發展成情侶。2019年11月起,被告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儲物室及家中,逐步由擁抱親吻,進而引導她手淫、口交、撫摸私密部位及磨擦射精。X表示,當時自己「僵住」無法反抗,但內心掙扎,坦言「香港性教育好失敗」,無人教導如何應對成人誘迫,亦擔心揭發後,他人對自己的看法。

2024年7月初,X在謝師宴中途離開,走到中環和男友講述曾經和被告的不倫關係,並曾經發生過性接觸,但當時X覺得解脫,因之後再不需要和同學和老師見面。男友建議X求助關注婦女性暴力組織,X求助後報警。2024年7月21日傍晚,警方在被告家中以非禮罪名拘捕被告,同日晚,警方和被告進行兩次錄影會面。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和X是情侶關係,又承認和X曾發生性行為,但指事先有詢問X意願。被告懷疑X是因兩人爭執而懷恨在心,進而報警稱自己被強逼。

林官裁決時指,被告身為X的班主任,兩人多年維持曖昧親密關係,包括牽手、擁抱、親吻。雖然法庭絕不認同教師與學生發展曖昧肢體接觸,但有關行為的猥褻意圖「見仁見智」,未達刑事門檻;加上X從無口頭拒絕,僅態度被動、動作遲疑,被告客觀上有合理理由相信二人屬情侶關係,故裁定7項非禮罪不成立。

林官續指,接納X的證供,2020年間在X未滿16歲、在法律上不能給予同意的年齡時,被告於停車場主動捉着X的手並引導磨擦自己下體至射精,行為屬主動操控、超越情侶自願邀約,並在學校儲物室內與X發生親密接觸,終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成。

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裁定被告2項非禮罪成,但餘下7項罪脫。

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裁定被告2項非禮罪成,但餘下7項罪脫。

林官表示,同情X長期心理矛盾,但X沒向被告表達明確意願,從被告角度而言,被告確實有理由相信當時二人的關係是情侶。

辯方求情指,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已離開教育行業,從事散工兼職,日後再無法重返教育界,再犯風險極低。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獲家庭支持,父母長期患病,被告每月需承擔8000元供養開支,失業後無力負擔。

林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4日判刑,期間索取被告心理報告及X創傷報告,被告須還押候判。

案件編號:DCCC889/2025

小學男教師於2022年至2024年期間以義教為由,多次趁補習時觸摸9歲男童的私密部位,更拍攝另一名6歲男童的下體,電子產品內亦藏有多段兒童口交及自慰片段,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等8罪,暫委法官高偉雄星期五(9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他監禁36個月。

31歲被告C.W.H.,被控3項猥褻侵犯、1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暫委法官高偉雄星期五(9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他監禁36個月。

暫委法官高偉雄星期五(9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他監禁36個月。

案情指,當時9歲男童X的母親於2022年1月在Facebook上發現被告的貼文,指免費為基層學生提供數學課程,X的母親遂申請課程,被告在2022年至2024年間為X提供85次課堂。在2024年11月,6歲男童Y的母親亦從貼文申請課程,Y上過兩次課堂。

在同月下旬,X告知社工,曾遭被告強逼看兒童裸照,被告更曾脫去X的內褲拍攝下體。被告在2024年11月28日被捕,在警誡下承認多次接觸X的陰莖及肛門,指「因為喜歡年輕的男孩子,X是天真可愛的學生,所以情不自禁犯下罪行」,並曾在床上要求X「我哋親密一些,做啲開心嘢」。

被告在警誡下亦承認,持有Y的9張兒童色情照片,包括陰莖及肛門,指「因為喜歡Y,所以情不自禁用手機拍攝照片,Y非常黏人,所以很喜歡他,看到照片猶如見到Y」,而案發時沒有其他人在場。警方檢取被告手機、電腦及平板等電子產品,從中檢獲不少兒童色情照片及影片,包括男童遭玩弄乳頭、自慰手淫、口交及肛交的片段。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以義教物色目標、曾認真教學並協助X獲獎、無暴力或脅迫、認罪節省時間並免受害人出庭、願意接受治療,以及再接觸兒童機會為零。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診斷,過往無刑事紀錄,獄中積極修讀課程。

暫委法官高偉雄引述臨床心理學家馬醫生的報告指,被告有自閉症,但被告逾10年接觸兒童色情物品,其中含異常及暴力題材,用作紓壓;對X的行為反映性滿足需求與幻想;對Y有預謀,購買新手機拍攝儲存照片。

高官指,法庭接納臨床心理學家馬醫生的意見,被告屬戀童癖,重犯機會高,建議獄中接受12至14個月系統性心理介入以控制衝動,並在獲釋後持續跟進。自閉症可能間接影響社交選擇與同意理解,但性侵犯行為直接與戀童傾向相關。

高官指,被告明顯違反誠信,犯案行為橫跨兩年多,受害人X和Y受不同程度影響,Y不願再提及事件,事後有情緒波動,考慮所有因素,終判處被告36個月。

高官指,被告明顯違反誠信,犯案行為橫跨兩年多,受害人X和Y受不同程度影響,Y不願再提及事件,事後有情緒波動,考慮所有因素,終判處被告36個月。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月24日至2024年7月14日,分別3度在元朗青山公路249-251號元朗廣場某單位,猥褻侵犯男童X;另於同一時段在上述地址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及於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7日在上述地址,2度製作關於男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及製作男童Y的9張兒童色情照片;另在2024年11月28日管有載有關於Y的兒童色情物品的9張照片及載有關於身分不明兒童的兒童色情物品的12個錄影片段。

案件編號:DCCC109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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