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男教師涉於5年間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等私會一名女生,期間作出親吻、擁抱等親暱舉動,並多次操控女方的手為自己手淫,又著女方為他口交,而案發初期女生僅為14歲。男教師否認9項非禮罪,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裁決時指,不鼓吹老師在曖昧情況下與學生牽手擁抱,惟女事主X沒表達拒絕被告的親密接觸,裁定2項非禮罪成,但餘下7項罪脫,並將案押後至8月24日判刑,期間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及女事主的創傷報告,被告須還柙候判。
被告鄭漢斯。資料圖片
被告鄭漢斯,被控9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19年11月至2024年6月間,分別在粉嶺中心停車場、某學校、元朗某地方,以及元朗某住宅單位,九度猥褻侵犯X。
案情指,X於2005年出生,案發時介乎14至19歲,而被告則生於1994年,現年32歲。被告曾任X的中一至中二班主任,並在她中四至中六時任教化學科。
現年21歲的X早前作供指,她和被告以「阿哥阿妹」相稱,並期望畢業後發展成情侶。2019年11月起,被告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儲物室及家中,逐步由擁抱親吻,進而引導她手淫、口交、撫摸私密部位及磨擦射精。X表示,當時自己「僵住」無法反抗,但內心掙扎,坦言「香港性教育好失敗」,無人教導如何應對成人誘迫,亦擔心揭發後,他人對自己的看法。
2024年7月初,X在謝師宴中途離開,走到中環和男友講述曾經和被告的不倫關係,並曾經發生過性接觸,但當時X覺得解脫,因之後再不需要和同學和老師見面。男友建議X求助關注婦女性暴力組織,X求助後報警。2024年7月21日傍晚,警方在被告家中以非禮罪名拘捕被告,同日晚,警方和被告進行兩次錄影會面。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和X是情侶關係,又承認和X曾發生性行為,但指事先有詢問X意願。被告懷疑X是因兩人爭執而懷恨在心,進而報警稱自己被強逼。
林官裁決時指,被告身為X的班主任,兩人多年維持曖昧親密關係,包括牽手、擁抱、親吻。雖然法庭絕不認同教師與學生發展曖昧肢體接觸,但有關行為的猥褻意圖「見仁見智」,未達刑事門檻;加上X從無口頭拒絕,僅態度被動、動作遲疑,被告客觀上有合理理由相信二人屬情侶關係,故裁定7項非禮罪不成立。
林官續指,接納X的證供,2020年間在X未滿16歲、在法律上不能給予同意的年齡時,被告於停車場主動捉着X的手並引導磨擦自己下體至射精,行為屬主動操控、超越情侶自願邀約,並在學校儲物室內與X發生親密接觸,終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成。
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裁定被告2項非禮罪成,但餘下7項罪脫。
林官表示,同情X長期心理矛盾,但X沒向被告表達明確意願,從被告角度而言,被告確實有理由相信當時二人的關係是情侶。
辯方求情指,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已離開教育行業,從事散工兼職,日後再無法重返教育界,再犯風險極低。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獲家庭支持,父母長期患病,被告每月需承擔8000元供養開支,失業後無力負擔。
林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4日判刑,期間索取被告心理報告及X創傷報告,被告須還押候判。
案件編號:DCCC88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