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男教師涉多次要求女生手淫口交 官裁兩項非禮罪成 另7項未達入罪門檻裁定罪脫 押後至8.24判刑

法庭事

男教師涉多次要求女生手淫口交 官裁兩項非禮罪成 另7項未達入罪門檻裁定罪脫 押後至8.24判刑
法庭事

法庭事

男教師涉多次要求女生手淫口交 官裁兩項非禮罪成 另7項未達入罪門檻裁定罪脫 押後至8.24判刑

2026年07月29日 18:55 最後更新:18:58

32歲男教師涉於5年間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等私會一名女生,期間作出親吻、擁抱等親暱舉動,並多次操控女方的手為自己手淫,又著女方為他口交,而案發初期女生僅為14歲。男教師否認9項非禮罪,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裁決時指,不鼓吹老師在曖昧情況下與學生牽手擁抱,惟女事主X沒表達拒絕被告的親密接觸,裁定2項非禮罪成,但餘下7項罪脫,並將案押後至8月24日判刑,期間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及女事主的創傷報告,被告須還柙候判。

被告鄭漢斯。資料圖片

被告鄭漢斯。資料圖片

被告鄭漢斯,被控9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19年11月至2024年6月間,分別在粉嶺中心停車場、某學校、元朗某地方,以及元朗某住宅單位,九度猥褻侵犯X。

案情指,X於2005年出生,案發時介乎14至19歲,而被告則生於1994年,現年32歲。被告曾任X的中一至中二班主任,並在她中四至中六時任教化學科。

現年21歲的X早前作供指,她和被告以「阿哥阿妹」相稱,並期望畢業後發展成情侶。2019年11月起,被告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儲物室及家中,逐步由擁抱親吻,進而引導她手淫、口交、撫摸私密部位及磨擦射精。X表示,當時自己「僵住」無法反抗,但內心掙扎,坦言「香港性教育好失敗」,無人教導如何應對成人誘迫,亦擔心揭發後,他人對自己的看法。

2024年7月初,X在謝師宴中途離開,走到中環和男友講述曾經和被告的不倫關係,並曾經發生過性接觸,但當時X覺得解脫,因之後再不需要和同學和老師見面。男友建議X求助關注婦女性暴力組織,X求助後報警。2024年7月21日傍晚,警方在被告家中以非禮罪名拘捕被告,同日晚,警方和被告進行兩次錄影會面。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和X是情侶關係,又承認和X曾發生性行為,但指事先有詢問X意願。被告懷疑X是因兩人爭執而懷恨在心,進而報警稱自己被強逼。

林官裁決時指,被告身為X的班主任,兩人多年維持曖昧親密關係,包括牽手、擁抱、親吻。雖然法庭絕不認同教師與學生發展曖昧肢體接觸,但有關行為的猥褻意圖「見仁見智」,未達刑事門檻;加上X從無口頭拒絕,僅態度被動、動作遲疑,被告客觀上有合理理由相信二人屬情侶關係,故裁定7項非禮罪不成立。

林官續指,接納X的證供,2020年間在X未滿16歲、在法律上不能給予同意的年齡時,被告於停車場主動捉着X的手並引導磨擦自己下體至射精,行為屬主動操控、超越情侶自願邀約,並在學校儲物室內與X發生親密接觸,終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成。

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裁定被告2項非禮罪成,但餘下7項罪脫。

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裁定被告2項非禮罪成,但餘下7項罪脫。

林官表示,同情X長期心理矛盾,但X沒向被告表達明確意願,從被告角度而言,被告確實有理由相信當時二人的關係是情侶。

辯方求情指,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已離開教育行業,從事散工兼職,日後再無法重返教育界,再犯風險極低。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獲家庭支持,父母長期患病,被告每月需承擔8000元供養開支,失業後無力負擔。

林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4日判刑,期間索取被告心理報告及X創傷報告,被告須還押候判。

案件編號:DCCC889/2025

居於東涌的18歲男搬運工,2023年相約女子到尖沙咀酒吧聚會後,涉嫌趁女方酒醉,以同路返東涌為由同坐的士,後卻帶女事主回東涌自己住所並強姦對方,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7名男陪審員星期五(7月17日)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4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罪成。法官郭啟安押後案件至9月2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女事主的心理報告。

7名男陪審員星期五(7月17日)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4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罪成。

7名男陪審員星期五(7月17日)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4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蕭浩然(案發時18歲,報稱搬運工人),否認1項強姦罪,指他在2023年8月26日,在東涌迎東邨迎悅樓某室強姦女子X。

控方透露,被告香港出生,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2024年因一宗刑事毀壞案件被判12個月感化令。被告教育程度為中三,目前因另一宗販毒案件正還柙;被告沒有吸毒習慣及長期病患,家中尚有母親、後父及妹妹。辯方申請押後求情。

郭官指,案情嚴重,押後至9月2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女事主的心理報告。

法官郭啟安押後案件至9月2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女事主的心理報告。

法官郭啟安押後案件至9月2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女事主的心理報告。

案情指,被告蕭浩然與女事主X於案發前4個月經朋友結識,2人透過通訊軟件及網上遊戲保持聯絡,X於案發當日凌晨約1時應被告邀請到尖沙咀一酒吧喝酒,在場有被告及其他朋友。X飲了約10杯酒,並因與被告均居於東涌而在離開時與被告同乘一輛的士。

被告在的士上要求司機直接前往他的住所,X曾要求司機前往她家,惟被告表示X喝醉,不用理會她。該的士的行車記錄儀顯示,X上車後曾嘔吐,而被告當時清醒。兩人在約凌晨5時到達被告住所,X躺在被告床上並兩次嘔吐,而被告則撫摸其胸部及脫去其衣服強姦她,過程中X曾表示「唔好」及「放過我」,並試圖反抗惟不果。被告在過程中說他飲醉了,並於約5分鐘後停下及離開房間。

醉酒的X事後在房內繼續睡覺,後來發訊息讓朋友來接她,她一見到朋友便抱着對方哭訴。X於翌日報案,被告於2023年8月30日被捕。

案件編號:HCCC69/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