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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 認非禮等18罪 判囚42個月

法庭事

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 認非禮等18罪 判囚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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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 認非禮等18罪 判囚42個月

2026年08月31日 18:18 最後更新:18:18

47歲搬屋公司經理涉嫌於2023年至2024年間,管有女友的11歲女兒的兒童色情照,當中疑包括女童為他口交及手淫的照片,涉及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等共18罪,案件星期一(8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指,即使無證據顯示涉及威逼利誘,但被告與女童超過30年的年齡差距,本身已令女童難以理解或處理情況,而女童亦視被告為家人,被告卻嚴重破壞誠信,而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明顯屬加刑因素,終判處監禁42個月。 

男被告C.K.H.A,被控7項猥褻侵犯、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非禮罪指被告於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在元朗某單位7度非禮年約11至12歲女童X;另指他於2023年5月31至2024年4月5日,管有及製作女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即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

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認非禮等18罪

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認非禮等18罪

徐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因酒精影響而將受害女童X視作女友,因此對X產生不當的性興趣。報告稱,未發現被告有戀童癖;心理學家認為重犯機會較低,惟被告需要有正向的輔導。徐官另引述背景報告,被告在2023年因酒精影響而與X首次發生不當行為。被告對於犯案感到羞愧,願意承擔後果。

辯方同意被告與X同住一屋,雖無血緣關係,但被告利用其等同後父的角色犯案,破壞誠信。惟辯方指出,被告無對X施加暴力或威逼利誘,亦無證據顯示X遭受肉體傷害,或被告發布涉案影像。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稱因一己私慾而傷害X和其家人感到歉疚,承諾會改過自新。

但徐官直指,X年幼脆弱易受傷害,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暴力及威逼利誘,但兩人之間懸殊的年紀差距,本身已令X難以理解或處理被告的行為,亦難以避免及拒絕接觸。徐官續指,X視被告為家庭成員,家庭本應使兒童安心,但卻成為X被持續性侵的地方,被告嚴重破壞X的信任。

徐官續指,本案性質極其嚴重,儘管無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法庭亦不能忽視X的心理創傷。另一項無法忽略的是被告故意拍攝以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對X造成額外傷害,明顯屬加刑因素。最終徐官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嚴重破壞誠信,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終判處監禁42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嚴重破壞誠信,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終判處監禁42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與11歲女童X的單親母親交往,被告隨後遷入元朗某單位與兩母女同住。被告於2024年4月5日與X的哥哥發生爭執,警方到場調停時,從被告身上搜出的銀包內發現兩張X的照片,一張是X閉上雙眼躺在床上,其衣服被掀起,並有一隻戴有銀戒指的手在撫摸她的胸部;另一張則顯示為X的腰部。警方發現相中戒指與被告所戴戒指相似。

同日下午,警方從被告的手機及平板電腦發現兩個相簿,分別命名為:《X與被告(二人全名)上床做愛扑嘢成為情侶》及《X和被告在甜蜜親密恩愛》。警方另發現,173張及50段涉及X的兒童色情影像,當中包括X為被告手淫及口交的影像、及X洗澡的影片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平板電腦僅由他使用。

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曾於2024年拉起X的上衣並親吻其胸部,撫摸X的臀部及將手伸入內褲摸私處。警方在電子裝置發現,兩人曾在床上撫摸對方的性器官,被告與赤裸的X親吻並擁抱X。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與X的關係猶如父女,有些照片在X睡覺時拍攝,另否認曾與X性交。

案件編號:DCCC844/2025

32歲男教師涉於5年間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等私會一名女生,期間作出親吻、擁抱等親暱舉動,並多次操控女方的手為自己手淫,又著女方為他口交,而案發初期女生僅為14歲。男教師否認9項非禮罪,經審訊被裁定兩項罪成。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一(8月24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減刑理由,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

被告鄭漢斯。資料圖片

被告鄭漢斯。資料圖片

被告鄭漢斯,被控9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19年11月至2024年6月間,分別在粉嶺中心停車場、某學校、元朗某地方,以及元朗某住宅單位,九度猥褻侵犯X。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他並無心理疾病或不正常性興趣,重犯機會屬中至低,且具備正常反省能力及同理心。他對事件深感後悔,承認當時年輕不智,首次談戀愛時被感情衝昏頭腦,以致與事主發展不應有的師生關係。被告已表明不會再從事教育工作,並對事件令家人感負擔而感懊悔。被告和家人關係良好,得到家人支持,有助降低重犯風險。他亦積極報讀理工大學醫療化驗碩士課程,計劃轉型,被告的姐姐及朋友的求情信指他平時老實、善良、孝順,今次事件與他一貫性格不符。辯方懇請法庭輕判。

林官判刑時指出,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事件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X內心至今仍充滿矛盾,存有恐懼,覺得他人就算外在相處看似和善,亦有可能作出傷害她的行為,X需要長期康復治療。而被告的心理報告則顯示,被告在建立與自己年齡匹配的戀愛關係方面有困難。報告亦指出,被告有個人界線意識薄弱的問題。

林官指,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求情理由可供進一步扣減刑期,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林官又建議懲教署,根據臨床心理學家意見,安排合適心理專業輔導,納入被告的更生計劃。

案情指,X於2005年出生,案發時介乎14至19歲,而被告則生於1994年,現年32歲。被告曾任X的中一至中二班主任,並在她中四至中六時任教化學科。

現年21歲的X早前作供指,她和被告以「阿哥阿妹」相稱,並期望畢業後發展成情侶。2019年11月起,被告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儲物室及家中,逐步由擁抱親吻,進而引導她手淫、口交、撫摸私密部位及磨擦射精。X表示,當時自己「僵住」無法反抗,但內心掙扎,坦言「香港性教育好失敗」,無人教導如何應對成人誘迫,亦擔心揭發後,他人對自己的看法。

2024年7月初,X在謝師宴中途離開,走到中環和男友講述曾經和被告的不倫關係,並曾經發生過性接觸,但當時X覺得解脫,因之後再不需要和同學和老師見面。男友建議X求助關注婦女性暴力組織,X求助後報警。2024年7月21日傍晚,警方在被告家中以非禮罪名拘捕被告,同晚,警方和被告進行兩次錄影會面。

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一(8月24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減刑理由,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

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一(8月24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減刑理由,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和X是情侶關係,又承認和X曾發生性行為,但指事先有詢問X意願。被告懷疑X是因兩人爭執而懷恨在心,進而報警稱自己被強逼。

案件編號:DCCC88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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