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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 認非禮等18罪 判囚42個月

法庭事

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 認非禮等18罪 判囚42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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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 認非禮等18罪 判囚42個月

2026年08月31日 18:18 最後更新:18:18

47歲搬屋公司經理涉嫌於2023年至2024年間,管有女友的11歲女兒的兒童色情照,當中疑包括女童為他口交及手淫的照片,涉及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等共18罪,案件星期一(8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指,即使無證據顯示涉及威逼利誘,但被告與女童超過30年的年齡差距,本身已令女童難以理解或處理情況,而女童亦視被告為家人,被告卻嚴重破壞誠信,而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明顯屬加刑因素,終判處監禁42個月。 

男被告C.K.H.A,被控7項猥褻侵犯、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非禮罪指被告於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在元朗某單位7度非禮年約11至12歲女童X;另指他於2023年5月31至2024年4月5日,管有及製作女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即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

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認非禮等18罪

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認非禮等18罪

徐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因酒精影響而將受害女童X視作女友,因此對X產生不當的性興趣。報告稱,未發現被告有戀童癖;心理學家認為重犯機會較低,惟被告需要有正向的輔導。徐官另引述背景報告,被告在2023年因酒精影響而與X首次發生不當行為。被告對於犯案感到羞愧,願意承擔後果。

辯方同意被告與X同住一屋,雖無血緣關係,但被告利用其等同後父的角色犯案,破壞誠信。惟辯方指出,被告無對X施加暴力或威逼利誘,亦無證據顯示X遭受肉體傷害,或被告發布涉案影像。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稱因一己私慾而傷害X和其家人感到歉疚,承諾會改過自新。

但徐官直指,X年幼脆弱易受傷害,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暴力及威逼利誘,但兩人之間懸殊的年紀差距,本身已令X難以理解或處理被告的行為,亦難以避免及拒絕接觸。徐官續指,X視被告為家庭成員,家庭本應使兒童安心,但卻成為X被持續性侵的地方,被告嚴重破壞X的信任。

徐官續指,本案性質極其嚴重,儘管無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法庭亦不能忽視X的心理創傷。另一項無法忽略的是被告故意拍攝以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對X造成額外傷害,明顯屬加刑因素。最終徐官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嚴重破壞誠信,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終判處監禁42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嚴重破壞誠信,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終判處監禁42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與11歲女童X的單親母親交往,被告隨後遷入元朗某單位與兩母女同住。被告於2024年4月5日與X的哥哥發生爭執,警方到場調停時,從被告身上搜出的銀包內發現兩張X的照片,一張是X閉上雙眼躺在床上,其衣服被掀起,並有一隻戴有銀戒指的手在撫摸她的胸部;另一張則顯示為X的腰部。警方發現相中戒指與被告所戴戒指相似。

同日下午,警方從被告的手機及平板電腦發現兩個相簿,分別命名為:《X與被告(二人全名)上床做愛扑嘢成為情侶》及《X和被告在甜蜜親密恩愛》。警方另發現,173張及50段涉及X的兒童色情影像,當中包括X為被告手淫及口交的影像、及X洗澡的影片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平板電腦僅由他使用。

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曾於2024年拉起X的上衣並親吻其胸部,撫摸X的臀部及將手伸入內褲摸私處。警方在電子裝置發現,兩人曾在床上撫摸對方的性器官,被告與赤裸的X親吻並擁抱X。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與X的關係猶如父女,有些照片在X睡覺時拍攝,另否認曾與X性交。

案件編號:DCCC844/2025

22歲大專生由2022年到2023年間,從交友程式認識4名女童,年乎14至15歲,悉數於數周內交往,再帶到時鐘酒店上下其手,更企圖強姦其中1名女童;另1名女童在雙方斷絕來往後翌月輕生,其母從女童遺物中揭發本案。他早前於高等法院承認企圖非法性交、企圖強姦等12罪。法官陳慶偉星期四(10月22日)判刑時指,被告在社交網站向年輕少女下手,屬精心策劃;案中有受害人因而輕生,被告仍無悔意,看不到有其他案件比今次嚴重,終判囚10年。

被告范致遠(22歲,報稱大專生)承認12罪,包括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促致未滿16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非禮、企圖強姦、管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罪。

大專生性侵4名女童認12罪判囚10年

大專生性侵4名女童認12罪判囚10年

陳官引述被告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指被告為人非常病態,專門在社交網站向年輕少女下手,屬精心策劃,趁對方情竇初開之際,迅速發展關係,以性剝削事主,除滿足性欲外別無所求。

陳官續指,被告承認出於性欲才跟少女約會,亦會同時約會數人,案中4名事主只代表小部份性伴侶。被告享受操控對方,短時間內取得信任來發展性關係,未見悔意,亦沒意識到行為錯誤。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分別評估其重犯機會屬中等偏高及高,被告對事主缺乏同理心或尊重,談及事主輕生時,也沒流露絲毫哀傷。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先在巴士後座非禮事主A,事主A原諒被告後,被告更得寸進尺在時鐘酒店企圖強姦對方。若非A頑強抵抗,被告想必早已得逞,行為與強姦無異,只是沒風險令A感染性病或懷孕。惟被告仍沒汲取教訓,還多次要求A沐浴時直播及性交。陳官指,犯案期間被告曾使用武力,違反信任,屬加刑因素,法庭要保護社會上少女免受潛在威脅。

陳官續指,被告企圖與另一事主X性交,分手後X不堪羞愧苦痛輕生,法庭明白其家人所承受的悲痛委實難以言喻,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極之深重,亦看不到有其他案件比今次嚴重,最終判處被告就12罪共判監10年。

法官陳慶偉指,被告在社交網站向年輕少女下手,屬精心策劃;案中有受害人因而輕生,被告仍無悔意。

法官陳慶偉指,被告在社交網站向年輕少女下手,屬精心策劃;案中有受害人因而輕生,被告仍無悔意。

案情指,被告在2023年8月透過小紅書認識14歲女童X,兩人交換電話號碼繼續聊天,網聊2日後,成為男女朋友,被告遂要求X和他傳送胸部及私處照片,被告亦向X傳送下體照片。兩人交往3日後,相約在旺角S Place時鐘酒店見面,在床上看電影時被告親吻X,上下其手,因X疼痛而暫停30分鐘後,被告續以陽具磨擦X下體15秒,企圖性交。被告因X感痛楚而暫停,被告表明如果X疼痛則不會性交,但要求X為他手淫,X以疲倦為由拒絕,被告則捉住X的手為自己手淫至射精,兩人其後沒再見面。

X翌月15日在家輕生,母親發現X曾向朋友發訊指當日在旺角被性侵,遂報警處理。被告被捕時警誡下承認在雙方同意下與X「做咗」,警方從檢獲被告的手機及電腦中,揭發另3名女童受害。

同年1月,被告在小紅書認識15歲女童Y,交往2、3周後初次見面,在旺角時鐘酒店房內打遊戲機,期間2人相擁親吻,被告撫摸Y胸部,Y應要求脫下上衣。同年7月,2人再次相約於該酒店,被告多次要求性交遭拒。

被告2022年8月在交友程式「探探」認識15歲女童Z,被告自稱救護員,家境非常富裕,2人交往後交換私處照片,以夫妻相稱。同月,在旺角某房間內初次見面,在床上觀賞電影時2人擁抱親吻,被告嘗試上下其手不果,Z感覺不妥,起身離去。

被告2022年在網絡遊戲中認識14歲女童A,2人兩周後交往,6月初次會面。被告送A回家時,2人坐在巴士上層後排,被告送贈香水,A依窗而睡時,被告伸手入衫內撫摸A胸部,A驚惶欲叫,被告馬上掩口道歉,解釋指自己太喜歡A,A接受。翌月,被告帶A到旺角時鐘酒店看電影,期間從上強行脫去A衣服,A無法掙脫被告,被告企圖強姦A,A不斷大叫喝罵被告,手腳並用阻止對方,又指自己未成年,而2人初相識,然後乘被告失平衡時逃去。被告事後向A道歉,A原諒被告,2人關係如初。被告其後向A承諾不再強逼A或帶A到酒店,A終答應直播淋浴,期間遭被告截圖。被告數日後表示意欲性交,A終忍無可忍決定分手。被告手機電腦內搜出兒童色情物品,包括39張照片及14段影片,當中拍攝到數名事主胸部及私處。

案件編號:HCCC44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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