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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六旬姨丈涉36年前非禮12歲姨甥女 女事主日記以「淫魔」形容惡行

法庭事

現年六旬姨丈涉36年前非禮12歲姨甥女 女事主日記以「淫魔」形容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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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六旬姨丈涉36年前非禮12歲姨甥女 女事主日記以「淫魔」形容惡行

2026年08月03日 18:32 最後更新:18:32

前食環署職員兼輔警涉嫌於1990至1994年間,在單位內撫摸年僅12歲姨甥女私處及胸部,更將下體壓在姨甥女臀部上摩擦,姨甥女在事隔約26年後、即2016年報警。現年65歲的姨丈星期一(8月3日)在區域法院否認5項猥褻侵犯罪,女事主X今出庭作供,指被告「擒咗上去我身體」,並感覺到被告下體前後摩擦。X將事件寫在日記內,並以「淫魔」形容被告。案件星期二(8月4日)續審。

被告L.S.H.(現年65歲),被控5項猥褻侵犯罪,他被控於1990至1994年期間於九龍灣、西貢、屯門的住宅單位,5度非禮當時12至16歲的女童X。

現年六旬姨丈涉36年前非禮12歲姨甥女,女事主日記以「淫魔」形容惡行

現年六旬姨丈涉36年前非禮12歲姨甥女,女事主日記以「淫魔」形容惡行

現年約48歲的女事主X今出庭供稱,在1994年某日,被告手持水杯進入廚房,在X身旁經過時拍打其臀部一下,X形容是「右邊臀部最多肉嗰個位置」;另X曾與被告獨留單位中,被告趁X側臥在床上時,用手掃X背部,及後被告「擒咗上去我身體到」,並感覺到被告的下體「有硬硬地嘅嘢壓咗落嚟」,更前後摩擦。

X供稱,當時「定咗係到」,不知如何反應,並哽咽道「淨係好驚」。X曾向母親投訴,惟當時母親正處理離婚事宜,顧及親屬關係並未就事件報警或採取其他舉動,僅避免兩人再有獨處機會。X另指,從1991年起開始寫日記,並以「淫魔」形容被告。

控方開案陳詞指,1990至1994年間,被告與妻子不時到X家中吃飯留宿,因此長期有機會單獨接觸X。X於2000年隨家人移居美國。

在1990年夏天某日,當時12歲的X與親人同住於九龍灣德福花園某單位,X在上層床睡覺時,感覺有人伸手觸碰其私處,X睜眼後看見被告,對方隨即假裝幫X蓋被離開房間。X當時極度驚慌,事後沒有即時告知任何人。

女事主X今出庭作供,指被告「擒咗上去我身體」,並感覺到被告下體前後摩擦

女事主X今出庭作供,指被告「擒咗上去我身體」,並感覺到被告下體前後摩擦

到1992年7月19日晚上,當時13歲的X在西貢某村屋單位的客廳睡覺,X感覺有人伸手透過上衣觸碰左胸,醒來看見被告坐在身旁,被告的右手正在撫摸X衣服下的左胸,相關行為維持約10秒,X轉身避開,被告隨即停止觸碰,X將此事記錄在其日記中。

同月24日的凌晨,X在屯門中心某單位與被告的年幼女兒同床休息。當X趴睡時,被告多次隔著衣褲觸碰其臀部及下體外側。X嘗試刻意發出聲響,希望驚動旁人但未果;被告行為間斷地持續約數分鐘,X轉身後,對方假意查看女兒狀況,再撫摸X的背部約3至4分鐘,並將手伸入X的腋下撫摸X的左胸約2分鐘。同年8月14日,被告隔著長褲捏碰X的臀部,X轉身後對方立即收手走開,過程約5至8秒。X同樣將事件記錄在其日記內。

在1994年夏天某日,被告向X的母親借用家中鎖匙以使用浴室。當時16歲的X獨自在單位內睡覺,X感覺有人將手伸進她的衣服內撫摸其背部,並一路向下撫摸臀部及私處。X不敢反抗,假裝熟睡。被告隨後爬上她的背部,將勃起的陰莖壓在X的臀部上,並在臀部摩擦約2至3分鐘,而X不知被告當時是否有穿褲子。

X將事件告訴母親,惟其母沒有進一步行動。X於2000年隨家人移居美國。2016年8月,X在美國閱讀到關於性侵的新聞,在諮詢社工後決定回港報案。被告同年12月15日被捕,但警誡下保持緘默。案件星期二(4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901/2025

47歲搬屋公司經理涉嫌於2023年至2024年間,管有女友的11歲女兒的兒童色情照,當中疑包括女童為他口交及手淫的照片,涉及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等共18罪,案件星期一(8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指,即使無證據顯示涉及威逼利誘,但被告與女童超過30年的年齡差距,本身已令女童難以理解或處理情況,而女童亦視被告為家人,被告卻嚴重破壞誠信,而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明顯屬加刑因素,終判處監禁42個月。 

男被告C.K.H.A,被控7項猥褻侵犯、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非禮罪指被告於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在元朗某單位7度非禮年約11至12歲女童X;另指他於2023年5月31至2024年4月5日,管有及製作女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即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

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認非禮等18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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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因酒精影響而將受害女童X視作女友,因此對X產生不當的性興趣。報告稱,未發現被告有戀童癖;心理學家認為重犯機會較低,惟被告需要有正向的輔導。徐官另引述背景報告,被告在2023年因酒精影響而與X首次發生不當行為。被告對於犯案感到羞愧,願意承擔後果。

辯方同意被告與X同住一屋,雖無血緣關係,但被告利用其等同後父的角色犯案,破壞誠信。惟辯方指出,被告無對X施加暴力或威逼利誘,亦無證據顯示X遭受肉體傷害,或被告發布涉案影像。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稱因一己私慾而傷害X和其家人感到歉疚,承諾會改過自新。

但徐官直指,X年幼脆弱易受傷害,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暴力及威逼利誘,但兩人之間懸殊的年紀差距,本身已令X難以理解或處理被告的行為,亦難以避免及拒絕接觸。徐官續指,X視被告為家庭成員,家庭本應使兒童安心,但卻成為X被持續性侵的地方,被告嚴重破壞X的信任。

徐官續指,本案性質極其嚴重,儘管無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法庭亦不能忽視X的心理創傷。另一項無法忽略的是被告故意拍攝以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對X造成額外傷害,明顯屬加刑因素。最終徐官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嚴重破壞誠信,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終判處監禁42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嚴重破壞誠信,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終判處監禁42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與11歲女童X的單親母親交往,被告隨後遷入元朗某單位與兩母女同住。被告於2024年4月5日與X的哥哥發生爭執,警方到場調停時,從被告身上搜出的銀包內發現兩張X的照片,一張是X閉上雙眼躺在床上,其衣服被掀起,並有一隻戴有銀戒指的手在撫摸她的胸部;另一張則顯示為X的腰部。警方發現相中戒指與被告所戴戒指相似。

同日下午,警方從被告的手機及平板電腦發現兩個相簿,分別命名為:《X與被告(二人全名)上床做愛扑嘢成為情侶》及《X和被告在甜蜜親密恩愛》。警方另發現,173張及50段涉及X的兒童色情影像,當中包括X為被告手淫及口交的影像、及X洗澡的影片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平板電腦僅由他使用。

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曾於2024年拉起X的上衣並親吻其胸部,撫摸X的臀部及將手伸入內褲摸私處。警方在電子裝置發現,兩人曾在床上撫摸對方的性器官,被告與赤裸的X親吻並擁抱X。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與X的關係猶如父女,有些照片在X睡覺時拍攝,另否認曾與X性交。

案件編號:DCCC84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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