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青年於2024年跨年夜與朋友聚會,趁他人離開房間時非禮同行女友人。青年早前否認1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原定星期三(6月3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葉佐文決定再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6月16日再作判刑,被告續還柙。
被告莊曉斌(案發時18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青年涉於跨年聚會非禮同行女友人,被裁猥褻侵犯罪成。
辯方今求情指出,被告由2022年至2025年間堅持公益行善,即使月收入僅萬餘元,仍於2025年11月捐贈八千元善款。另辯方指,被告與X之間並非陌生關係,兩人為年歲相近的同班同學,X年紀略大於被告,曾長達一個半月每天一同上下課、結伴乘搭地鐵,關係遠勝一般普通同學。辯方補充,案發當晚兩人慶祝跨年並飲酒,惟辯方強調,提出飲酒細節並非主張被告受酒精影響而失控犯案,僅用於還原案發前眾人互動氣氛融洽的客觀環境。
葉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16日再作判刑,期間待索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被告續還押。
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12月31日晚上至2024年1月1日凌晨,與X及朋友一同於住所聚會,慶祝跨年,眾人其後在單位內繼續聊天及飲酒。於2024年1月1日約凌晨4時,眾人一同進入友人的睡房。X當時上身穿白色T恤及胸圍,下身只穿內褲,並以被子遮蓋下半身。
法官葉佐文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6月16日再作判刑。
被告先以手彈X右腳腳趾,X即時把腳縮回被內,並表示「唔好搞我」。其後,被告再把手伸入被內,隔着內褲觸碰X的陰部。X即時捉着被告的手並把之揈開,再以言語要求被告停止。在其他人離開後,X在半睡半醒之間感到有人隔着內褲觸碰其臀部,繼而有人揭開其內褲, 以手指插入其陰道,並有抽動動作,令她感疼痛,X轉身時看見被告在其上方。
然後,被告扯高X的T恤及胸圍,被告親吻X乳房及嘴,X把頭轉開後,被告改為親吻其右頸。被告把X內褲拉至近膝位置,解開自己褲子,取出勃起陽具,並把X雙腳抬高,期間其陽具接觸到X大腿內側近陰部位置。
X一直以言語及動作表示反對,包括說「唔好」及「唔要」,並曾以雙手推開及用手腳掙扎,但均未能成功阻止被告。直至友人返回單位,被告聽到開閘聲後,才停止行為並穿回褲子。
案件編號:DCCC 89/2025
47歲搬屋公司經理涉嫌於2023年至2024年間,管有女友的11歲女兒的兒童色情照,當中疑包括女童為他口交及手淫的照片,涉及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等共18罪,案件星期一(8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指,即使無證據顯示涉及威逼利誘,但被告與女童超過30年的年齡差距,本身已令女童難以理解或處理情況,而女童亦視被告為家人,被告卻嚴重破壞誠信,而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明顯屬加刑因素,終判處監禁42個月。
男被告C.K.H.A,被控7項猥褻侵犯、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非禮罪指被告於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在元朗某單位7度非禮年約11至12歲女童X;另指他於2023年5月31至2024年4月5日,管有及製作女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即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
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認非禮等18罪
徐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因酒精影響而將受害女童X視作女友,因此對X產生不當的性興趣。報告稱,未發現被告有戀童癖;心理學家認為重犯機會較低,惟被告需要有正向的輔導。徐官另引述背景報告,被告在2023年因酒精影響而與X首次發生不當行為。被告對於犯案感到羞愧,願意承擔後果。
辯方同意被告與X同住一屋,雖無血緣關係,但被告利用其等同後父的角色犯案,破壞誠信。惟辯方指出,被告無對X施加暴力或威逼利誘,亦無證據顯示X遭受肉體傷害,或被告發布涉案影像。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稱因一己私慾而傷害X和其家人感到歉疚,承諾會改過自新。
但徐官直指,X年幼脆弱易受傷害,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暴力及威逼利誘,但兩人之間懸殊的年紀差距,本身已令X難以理解或處理被告的行為,亦難以避免及拒絕接觸。徐官續指,X視被告為家庭成員,家庭本應使兒童安心,但卻成為X被持續性侵的地方,被告嚴重破壞X的信任。
徐官續指,本案性質極其嚴重,儘管無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法庭亦不能忽視X的心理創傷。另一項無法忽略的是被告故意拍攝以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對X造成額外傷害,明顯屬加刑因素。最終徐官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嚴重破壞誠信,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終判處監禁42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與11歲女童X的單親母親交往,被告隨後遷入元朗某單位與兩母女同住。被告於2024年4月5日與X的哥哥發生爭執,警方到場調停時,從被告身上搜出的銀包內發現兩張X的照片,一張是X閉上雙眼躺在床上,其衣服被掀起,並有一隻戴有銀戒指的手在撫摸她的胸部;另一張則顯示為X的腰部。警方發現相中戒指與被告所戴戒指相似。
同日下午,警方從被告的手機及平板電腦發現兩個相簿,分別命名為:《X與被告(二人全名)上床做愛扑嘢成為情侶》及《X和被告在甜蜜親密恩愛》。警方另發現,173張及50段涉及X的兒童色情影像,當中包括X為被告手淫及口交的影像、及X洗澡的影片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平板電腦僅由他使用。
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曾於2024年拉起X的上衣並親吻其胸部,撫摸X的臀部及將手伸入內褲摸私處。警方在電子裝置發現,兩人曾在床上撫摸對方的性器官,被告與赤裸的X親吻並擁抱X。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與X的關係猶如父女,有些照片在X睡覺時拍攝,另否認曾與X性交。
案件編號:DCCC84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