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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涉於跨年聚會非禮同行女友人 被裁猥褻侵犯罪成 還柙至6.16判刑

法庭事

青年涉於跨年聚會非禮同行女友人 被裁猥褻侵犯罪成 還柙至6.16判刑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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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涉於跨年聚會非禮同行女友人 被裁猥褻侵犯罪成 還柙至6.16判刑

2026年06月03日 14:13 最後更新:14:13

18歲青年於2024年跨年夜與朋友聚會,趁他人離開房間時非禮同行女友人。青年早前否認1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原定星期三(6月3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葉佐文決定再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6月16日再作判刑,被告續還柙。

被告莊曉斌(案發時18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青年涉於跨年聚會非禮同行女友人,被裁猥褻侵犯罪成。

青年涉於跨年聚會非禮同行女友人,被裁猥褻侵犯罪成。

辯方今求情指出,被告由2022年至2025年間堅持公益行善,即使月收入僅萬餘元,仍於2025年11月捐贈八千元善款。另辯方指,被告與X之間並非陌生關係,兩人為年歲相近的同班同學,X年紀略大於被告,曾長達一個半月每天一同上下課、結伴乘搭地鐵,關係遠勝一般普通同學。辯方補充,案發當晚兩人慶祝跨年並飲酒,惟辯方強調,提出飲酒細節並非主張被告受酒精影響而失控犯案,僅用於還原案發前眾人互動氣氛融洽的客觀環境。

葉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16日再作判刑,期間待索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被告續還押。

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12月31日晚上至2024年1月1日凌晨,與X及朋友一同於住所聚會,慶祝跨年,眾人其後在單位內繼續聊天及飲酒。於2024年1月1日約凌晨4時,眾人一同進入友人的睡房。X當時上身穿白色T恤及胸圍,下身只穿內褲,並以被子遮蓋下半身。

法官葉佐文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6月16日再作判刑。

法官葉佐文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6月16日再作判刑。

被告先以手彈X右腳腳趾,X即時把腳縮回被內,並表示「唔好搞我」。其後,被告再把手伸入被內,隔着內褲觸碰X的陰部。X即時捉着被告的手並把之揈開,再以言語要求被告停止。在其他人離開後,X在半睡半醒之間感到有人隔着內褲觸碰其臀部,繼而有人揭開其內褲, 以手指插入其陰道,並有抽動動作,令她感疼痛,X轉身時看見被告在其上方。

然後,被告扯高X的T恤及胸圍,被告親吻X乳房及嘴,X把頭轉開後,被告改為親吻其右頸。被告把X內褲拉至近膝位置,解開自己褲子,取出勃起陽具,並把X雙腳抬高,期間其陽具接觸到X大腿內側近陰部位置。

X一直以言語及動作表示反對,包括說「唔好」及「唔要」,並曾以雙手推開及用手腳掙扎,但均未能成功阻止被告。直至友人返回單位,被告聽到開閘聲後,才停止行為並穿回褲子。

案件編號:DCCC 89/2025

32歲大律師蘇信恩涉嫌於2017年8月,在西營盤某單位非禮兩人,被控3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原定星期三(5月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答辯,惟辯方表示須去信與控方商討索取未被披露的文件,再申請押後。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押後至7月15日答辯,並表明是最後一次押後。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押後至7月15日答辯,並表明是最後一次押後。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押後至7月15日答辯,並表明是最後一次押後。

辯方甫開庭便向法庭指出,由於須去信與控方商討索取未被披露的文件,是關於事主向警方額外作出投訴的內容,故須再度申請押後;控方則指,辯方上次以相同理由申請押後,但控方並未收到辯方的申請。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7月15日答辯,並表明這是最後一次押後,被告以原條件保釋。庭上透露,辯方將聘請資深大律師處理本案。

被告蘇信恩。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蘇信恩。巴士的報記者攝

32歲被告蘇信恩,報稱大律師,被控3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蘇於2017年8年30日,兩度在西營盤水街25號至35號樂新大廈某室猥褻侵犯X;另於2014年3月11日,在同地分別猥褻侵犯及襲擊Y;及同年10月某日在同地襲擊Y。

案件編號:ESCC316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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