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薩摩亞籍欖球運動員,涉嫌於2025年9月在中環一間酒吧內非禮一名女子臀部,被捕後再損壞中區警署羈留處的門閂。他早前承認刑事毀壞罪,但否認猥褻侵犯罪,案件星期五(6月2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女事主X供稱,當晚她與未婚夫和朋友到酒吧消遣,但被告突從後把手放在其腰間,並往下掃其臀部,她初時以為是未婚夫,轉身後發現是被告,遂立即推開。事主又稱當時曾驚恐發作,把飲品擲向被告並尖叫。
被告Solomona Penesa Faizal,被控於2025年9月28日在中環雲咸街雲明行BAR Bobby's Rabble猥褻侵犯X。他另被控同日在中區警署臨時羈留處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門閂,早前已承認刑事損壞罪。
被告Solomona Penesa Faizal,中國香港欖球總會資料圖片
女事主X供稱,當晚她與未婚夫及朋友到中環雲咸街雲明行BAR Bobby's Rabble消遣,至翌日(9月28日)凌晨約1時半,被告突然從後靠近,將手放在她的腰間。她初以為是未婚夫,但轉身發現是被告後,立即將他推開。其後被告的手更從腰部向下掃過髖部,觸碰到她的臀部,令她感憤怒和羞辱。
X當時質問被告為何觸碰她,但被告只是微笑。X在辯方盤問下表示,當時因驚恐發作,把飲品擲向被告並大聲尖叫,期間液體濺到另一名女子,引發衝突。
事主X在庭上表示,案發前她由前一晚8時開始在酒吧逗留,至案發時共飲了3至4杯酒,雖然不算完全清醒,但並未喝醉。她強調自己與被告素不相識,被告的行為令她感不適。
辯方盤問時指,事主X轉身推開被告時,雙方拉開距離,才導致被告的手意外掃到她的臀部,X不同意此說法。辯方又引述X在警署的書面供詞,指她曾提及被告笑著脫去上衣等情節,質疑X誇大事實,X否認。
薩摩亞籍欖球員涉酒吧非禮女子臀部,事主供稱事發時驚恐發作向被告擲飲品
X供詞亦提到她當時意外撞到另一名女子。X在庭上解釋,擲飲品時液體濺到對方,導致衝突發生。辯方指,庭上說法與書面供詞有出入,X稱已如實向警方交代,並表示不明白被告為何要這樣觸碰她。其後X情緒激動抽泣。
關於刑事損壞罪的案情指,被告在酒吧一派對上與事主X對質,在場有人報警,警方及後到場拘捕被告。被告被帶至中區警署臨時羈留處,期間情緒激動,曾用頭和身體撞擊,及後踢門致門閂彎曲。警方再以刑毀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以英語表示:「I didn’t really mean to do that, I won’t do that next time. (我不是故意這樣做,我下次不會再做)」
案件編號:ESCC 93/2026
32歲男教師涉於5年間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等私會一名女生,期間作出親吻、擁抱等親暱舉動,並多次操控女方的手為自己手淫,又著女方為他口交,而案發初期女生僅為14歲。男教師否認9項非禮罪,經審訊被裁定兩項罪成。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一(8月24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減刑理由,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
被告鄭漢斯。資料圖片
被告鄭漢斯,被控9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19年11月至2024年6月間,分別在粉嶺中心停車場、某學校、元朗某地方,以及元朗某住宅單位,九度猥褻侵犯X。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他並無心理疾病或不正常性興趣,重犯機會屬中至低,且具備正常反省能力及同理心。他對事件深感後悔,承認當時年輕不智,首次談戀愛時被感情衝昏頭腦,以致與事主發展不應有的師生關係。被告已表明不會再從事教育工作,並對事件令家人感負擔而感懊悔。被告和家人關係良好,得到家人支持,有助降低重犯風險。他亦積極報讀理工大學醫療化驗碩士課程,計劃轉型,被告的姐姐及朋友的求情信指他平時老實、善良、孝順,今次事件與他一貫性格不符。辯方懇請法庭輕判。
林官判刑時指出,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事件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X內心至今仍充滿矛盾,存有恐懼,覺得他人就算外在相處看似和善,亦有可能作出傷害她的行為,X需要長期康復治療。而被告的心理報告則顯示,被告在建立與自己年齡匹配的戀愛關係方面有困難。報告亦指出,被告有個人界線意識薄弱的問題。
林官指,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求情理由可供進一步扣減刑期,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林官又建議懲教署,根據臨床心理學家意見,安排合適心理專業輔導,納入被告的更生計劃。
案情指,X於2005年出生,案發時介乎14至19歲,而被告則生於1994年,現年32歲。被告曾任X的中一至中二班主任,並在她中四至中六時任教化學科。
現年21歲的X早前作供指,她和被告以「阿哥阿妹」相稱,並期望畢業後發展成情侶。2019年11月起,被告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儲物室及家中,逐步由擁抱親吻,進而引導她手淫、口交、撫摸私密部位及磨擦射精。X表示,當時自己「僵住」無法反抗,但內心掙扎,坦言「香港性教育好失敗」,無人教導如何應對成人誘迫,亦擔心揭發後,他人對自己的看法。
2024年7月初,X在謝師宴中途離開,走到中環和男友講述曾經和被告的不倫關係,並曾經發生過性接觸,但當時X覺得解脫,因之後再不需要和同學和老師見面。男友建議X求助關注婦女性暴力組織,X求助後報警。2024年7月21日傍晚,警方在被告家中以非禮罪名拘捕被告,同晚,警方和被告進行兩次錄影會面。
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一(8月24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減刑理由,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和X是情侶關係,又承認和X曾發生性行為,但指事先有詢問X意願。被告懷疑X是因兩人爭執而懷恨在心,進而報警稱自己被強逼。
案件編號:DCCC88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