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食環署職員兼輔警涉嫌於1990至1994年間,在單位內撫摸年僅12歲姨甥女私處及胸部,更將下體壓在姨甥女臀部上摩擦,姨甥女在事隔約26年後、即2016年報警。現年65歲的姨丈早前否認5項猥褻侵犯罪,案件星期四(8月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稱,自己從未在單獨前往涉案單位,亦沒有在該單位過夜,對於X的指控全數否認。案件於8月10日續審。
被告L.S.H.(現年65歲),被控5項猥褻侵犯罪,他被控於1990至1994年期間於九龍灣、西貢、屯門的住宅單位,5度非禮當時12至16歲的女童X。
現年六旬姨丈涉36年前非禮12歲姨甥女,自辯稱從未發生
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指自己曾擔任汽車學徒,後轉職運輸署驗車員;2011年加入食環署擔任駕駛教練,直至2019年退休,2021至2025年則在物流處兼任駕駛教練。被告另從1982年加入輔警,2014年輔警退休。
被告供稱,本案事發的1990年自己仍需上班,平日放工後,由妻子事前聯絡,兩人才會一同前往妻子的家姐、即女童X的媽媽Y家中吃飯,他從不會獨自前往。通常約晚上8時半用餐完畢,稍作休息後便離開,多數在晚上9時前會離開,極少會延遲。
被告另指,自己考獲電單車執照,但1990至1992年期間並無電單車,期間從未駕駛電單車載X由九龍前往清水灣。清水灣為Y的住宅,多為親戚聚會為主,一般成年人會在客廳打麻雀,小朋友則在客廳或天台遊玩,所有人的一舉一動都能清楚看見。
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被告續稱,1992年其女兒就讀幼稚園,平日下午會由Y接走並代照顧。被告夫婦有時會一同吃飯,但次數不多,每星期最多一至兩次,且每次都與太太同行。若夫婦二人有事無法接回女兒,才會讓女兒留在Y家中過夜,但情況極少;就算女兒留宿,被告指自己亦從未在Y的單位內過夜,因翌日需要上班,當晚一定會回家。
被告自1982年至2014年擔任輔警,針對第四控罪,案發當晚,被告明確表示當日需要返輔警崗位,值B4更,即晚上7時30分至11時30分。鍾官關注,被告本身記得當日要當更,還是看到警署紀錄才記起有當更?被告回應稱是後者。對於X的指控,被告全數否認事件曾經發生。案件於8月10日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1990至1994年間,被告與妻子不時到X家中吃飯留宿,因此長期有機會單獨接觸X。被告在單位內撫摸年僅12歲姨甥女私處及胸部,隔著長褲捏碰X的臀部、更將下體壓在姨甥女臀部上摩擦,X將事件記錄在其日記內。
X將事件告訴母親,惟其母沒進一步行動。X於2000年隨家人移居美國。2016年8月,X在美國閱讀到關於性侵的新聞,在諮詢社工後決定回港報案。被告同年12月15日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90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