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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六旬姨丈涉36年前非禮12歲姨甥女 自辯稱從未發生 官裁表證成立 

法庭事

現年六旬姨丈涉36年前非禮12歲姨甥女 自辯稱從未發生 官裁表證成立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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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六旬姨丈涉36年前非禮12歲姨甥女 自辯稱從未發生 官裁表證成立 

2026年08月06日 17:43 最後更新:17:43

前食環署職員兼輔警涉嫌於1990至1994年間,在單位內撫摸年僅12歲姨甥女私處及胸部,更將下體壓在姨甥女臀部上摩擦,姨甥女在事隔約26年後、即2016年報警。現年65歲的姨丈早前否認5項猥褻侵犯罪,案件星期四(8月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稱,自己從未在單獨前往涉案單位,亦沒有在該單位過夜,對於X的指控全數否認。案件於8月10日續審。

被告L.S.H.(現年65歲),被控5項猥褻侵犯罪,他被控於1990至1994年期間於九龍灣、西貢、屯門的住宅單位,5度非禮當時12至16歲的女童X。

現年六旬姨丈涉36年前非禮12歲姨甥女,自辯稱從未發生

現年六旬姨丈涉36年前非禮12歲姨甥女,自辯稱從未發生

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指自己曾擔任汽車學徒,後轉職運輸署驗車員;2011年加入食環署擔任駕駛教練,直至2019年退休,2021至2025年則在物流處兼任駕駛教練。被告另從1982年加入輔警,2014年輔警退休。

被告供稱,本案事發的1990年自己仍需上班,平日放工後,由妻子事前聯絡,兩人才會一同前往妻子的家姐、即女童X的媽媽Y家中吃飯,他從不會獨自前往。通常約晚上8時半用餐完畢,稍作休息後便離開,多數在晚上9時前會離開,極少會延遲。

被告另指,自己考獲電單車執照,但1990至1992年期間並無電單車,期間從未駕駛電單車載X由九龍前往清水灣。清水灣為Y的住宅,多為親戚聚會為主,一般成年人會在客廳打麻雀,小朋友則在客廳或天台遊玩,所有人的一舉一動都能清楚看見。

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被告續稱,1992年其女兒就讀幼稚園,平日下午會由Y接走並代照顧。被告夫婦有時會一同吃飯,但次數不多,每星期最多一至兩次,且每次都與太太同行。若夫婦二人有事無法接回女兒,才會讓女兒留在Y家中過夜,但情況極少;就算女兒留宿,被告指自己亦從未在Y的單位內過夜,因翌日需要上班,當晚一定會回家。

被告自1982年至2014年擔任輔警,針對第四控罪,案發當晚,被告明確表示當日需要返輔警崗位,值B4更,即晚上7時30分至11時30分。鍾官關注,被告本身記得當日要當更,還是看到警署紀錄才記起有當更?被告回應稱是後者。對於X的指控,被告全數否認事件曾經發生。案件於8月10日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1990至1994年間,被告與妻子不時到X家中吃飯留宿,因此長期有機會單獨接觸X。被告在單位內撫摸年僅12歲姨甥女私處及胸部,隔著長褲捏碰X的臀部、更將下體壓在姨甥女臀部上摩擦,X將事件記錄在其日記內。

X將事件告訴母親,惟其母沒進一步行動。X於2000年隨家人移居美國。2016年8月,X在美國閱讀到關於性侵的新聞,在諮詢社工後決定回港報案。被告同年12月15日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901/2025

47歲搬屋公司經理涉嫌於2023年至2024年間,管有女友的11歲女兒的兒童色情照,當中疑包括女童為他口交及手淫的照片,涉及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等共18罪,案件星期一(8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指,即使無證據顯示涉及威逼利誘,但被告與女童超過30年的年齡差距,本身已令女童難以理解或處理情況,而女童亦視被告為家人,被告卻嚴重破壞誠信,而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明顯屬加刑因素,終判處監禁42個月。 

男被告C.K.H.A,被控7項猥褻侵犯、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非禮罪指被告於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在元朗某單位7度非禮年約11至12歲女童X;另指他於2023年5月31至2024年4月5日,管有及製作女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即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

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認非禮等18罪

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認非禮等18罪

徐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因酒精影響而將受害女童X視作女友,因此對X產生不當的性興趣。報告稱,未發現被告有戀童癖;心理學家認為重犯機會較低,惟被告需要有正向的輔導。徐官另引述背景報告,被告在2023年因酒精影響而與X首次發生不當行為。被告對於犯案感到羞愧,願意承擔後果。

辯方同意被告與X同住一屋,雖無血緣關係,但被告利用其等同後父的角色犯案,破壞誠信。惟辯方指出,被告無對X施加暴力或威逼利誘,亦無證據顯示X遭受肉體傷害,或被告發布涉案影像。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稱因一己私慾而傷害X和其家人感到歉疚,承諾會改過自新。

但徐官直指,X年幼脆弱易受傷害,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暴力及威逼利誘,但兩人之間懸殊的年紀差距,本身已令X難以理解或處理被告的行為,亦難以避免及拒絕接觸。徐官續指,X視被告為家庭成員,家庭本應使兒童安心,但卻成為X被持續性侵的地方,被告嚴重破壞X的信任。

徐官續指,本案性質極其嚴重,儘管無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法庭亦不能忽視X的心理創傷。另一項無法忽略的是被告故意拍攝以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對X造成額外傷害,明顯屬加刑因素。最終徐官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嚴重破壞誠信,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終判處監禁42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嚴重破壞誠信,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終判處監禁42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與11歲女童X的單親母親交往,被告隨後遷入元朗某單位與兩母女同住。被告於2024年4月5日與X的哥哥發生爭執,警方到場調停時,從被告身上搜出的銀包內發現兩張X的照片,一張是X閉上雙眼躺在床上,其衣服被掀起,並有一隻戴有銀戒指的手在撫摸她的胸部;另一張則顯示為X的腰部。警方發現相中戒指與被告所戴戒指相似。

同日下午,警方從被告的手機及平板電腦發現兩個相簿,分別命名為:《X與被告(二人全名)上床做愛扑嘢成為情侶》及《X和被告在甜蜜親密恩愛》。警方另發現,173張及50段涉及X的兒童色情影像,當中包括X為被告手淫及口交的影像、及X洗澡的影片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平板電腦僅由他使用。

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曾於2024年拉起X的上衣並親吻其胸部,撫摸X的臀部及將手伸入內褲摸私處。警方在電子裝置發現,兩人曾在床上撫摸對方的性器官,被告與赤裸的X親吻並擁抱X。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與X的關係猶如父女,有些照片在X睡覺時拍攝,另否認曾與X性交。

案件編號:DCCC84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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