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五金銷售員在巴士上層從後伸手非禮前座女學生,一名途人拍攝事發經過再上傳至社交平台。六旬漢早前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星期二(8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向感化官坦白招認有同類案底,願接受心理治療,且至今已還柙超過2個月,望法庭輕判,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最終判被告入獄4個月。
被告胡耀成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社交平台影片截圖
被告胡耀成,現年65歲,報稱為五金銷售員。控罪指,被告於2026年6月5日,在旺角道近西洋菜南街交界一輛九巴的上層猥褻侵犯女子X。
辯方今補充求情,引述被告的心理及背景報告指,被告向感化官坦白招認以往有3項同類同類案底,並願意接受心理治療,且被告還柙逾2個月,已汲取教訓,坦白認罪更省卻事主出庭作供,望法庭輕判。蘇官聽罷即指「判監4個月,入去。」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被告入獄4個月
案情指,當日途人看到被告登上巴士後,在巴士上層從後伸手非禮前座女學生X的胸部、背部及腋下等。途人用手機拍下過程及上載到網上社交媒體。X當時非常害怕,她回家後獲警方接觸,她透露案發時感覺到有不明人士摸她的腋下數秒。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及確認被告身份後,在港珠澳大橋管制站拘捕被告,而被告當時正從澳門返港,他承認犯案。
案件編號:WKCC2663/2026
47歲搬屋公司經理涉嫌於2023年至2024年間,管有女友的11歲女兒的兒童色情照,當中疑包括女童為他口交及手淫的照片,涉及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等共18罪,案件星期一(8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指,即使無證據顯示涉及威逼利誘,但被告與女童超過30年的年齡差距,本身已令女童難以理解或處理情況,而女童亦視被告為家人,被告卻嚴重破壞誠信,而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明顯屬加刑因素,終判處監禁42個月。
男被告C.K.H.A,被控7項猥褻侵犯、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非禮罪指被告於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在元朗某單位7度非禮年約11至12歲女童X;另指他於2023年5月31至2024年4月5日,管有及製作女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即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
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認非禮等18罪
徐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因酒精影響而將受害女童X視作女友,因此對X產生不當的性興趣。報告稱,未發現被告有戀童癖;心理學家認為重犯機會較低,惟被告需要有正向的輔導。徐官另引述背景報告,被告在2023年因酒精影響而與X首次發生不當行為。被告對於犯案感到羞愧,願意承擔後果。
辯方同意被告與X同住一屋,雖無血緣關係,但被告利用其等同後父的角色犯案,破壞誠信。惟辯方指出,被告無對X施加暴力或威逼利誘,亦無證據顯示X遭受肉體傷害,或被告發布涉案影像。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稱因一己私慾而傷害X和其家人感到歉疚,承諾會改過自新。
但徐官直指,X年幼脆弱易受傷害,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暴力及威逼利誘,但兩人之間懸殊的年紀差距,本身已令X難以理解或處理被告的行為,亦難以避免及拒絕接觸。徐官續指,X視被告為家庭成員,家庭本應使兒童安心,但卻成為X被持續性侵的地方,被告嚴重破壞X的信任。
徐官續指,本案性質極其嚴重,儘管無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法庭亦不能忽視X的心理創傷。另一項無法忽略的是被告故意拍攝以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對X造成額外傷害,明顯屬加刑因素。最終徐官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嚴重破壞誠信,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終判處監禁42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與11歲女童X的單親母親交往,被告隨後遷入元朗某單位與兩母女同住。被告於2024年4月5日與X的哥哥發生爭執,警方到場調停時,從被告身上搜出的銀包內發現兩張X的照片,一張是X閉上雙眼躺在床上,其衣服被掀起,並有一隻戴有銀戒指的手在撫摸她的胸部;另一張則顯示為X的腰部。警方發現相中戒指與被告所戴戒指相似。
同日下午,警方從被告的手機及平板電腦發現兩個相簿,分別命名為:《X與被告(二人全名)上床做愛扑嘢成為情侶》及《X和被告在甜蜜親密恩愛》。警方另發現,173張及50段涉及X的兒童色情影像,當中包括X為被告手淫及口交的影像、及X洗澡的影片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平板電腦僅由他使用。
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曾於2024年拉起X的上衣並親吻其胸部,撫摸X的臀部及將手伸入內褲摸私處。警方在電子裝置發現,兩人曾在床上撫摸對方的性器官,被告與赤裸的X親吻並擁抱X。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與X的關係猶如父女,有些照片在X睡覺時拍攝,另否認曾與X性交。
案件編號:DCCC84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