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於2011年與13歲少女非法性交,早前被裁定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案件星期二(11月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指,被告有各方人士支持並呈上求情信,唯獨欠被告自己的求情信、被告的愧疚及悔意,終判處監禁2年半。
被告施駿興(39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猥褻侵犯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則指,被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早前經審訊裁定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成,非禮罪不成立。
被告施駿興,資料圖片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法庭需要保護年幼而容易信賴他人的幼童,故要考慮判刑的阻嚇性,要以儆效尤,要反映社會對這類罪行的不齒,警告其他人不要犯案,以及紓緩事主及其家人一定程度的委屈。
陳官引述被告妻子求情信稱,被告是一名極具責任感、深愛家庭的好丈夫。被告因學校音樂劇製作項目,日常需頻繁接觸無數學生,恪守本分,循規蹈矩,展現出極高專業操守與責任感。在當選區議員後,他亦盡忠職守,無私奉獻。此外,牧師、前立法會議員、其他太平紳士、居委會主席和電影導演監製都稱被告品格良好,對社會有貢獻,希望法庭能從輕處理。
惟陳官認為,就算一個有良好品格和對社會有良好貢獻的人,當面對情感時,都可以有不同的面貌。被告有各方人士的支持並呈上求情信,唯獨欠被告自己的求情信、被告的愧疚及悔意。辯方求情陳詞亦沒提及事件對事主造成的傷害。
但受害者創傷報告指,事主X 在「半推半就」下與被告發生第一次性行為,以為被告便是她一生伴侶。X沒有和其他人談及這事,令X感到無助和痛苦。X在得悉被告移情別戀後難以接受,曾想過自殘。專家認為,X明顯有創傷壓力症候群的症狀,往後和異性交往和親暱行為亦深受與被告過往關係所影響,對異性關係失去信心。事件對X的心理狀況有負面影響,X有沉重的情緒憂慮和不安、負面的自我感知形象,專家認為X需接受心理治療。
陳官認為,被告明顯依賴X對他的濃情愛意,以及情竇初開的少女情懷,用白色情人節的藉口來得到X同意,被告既然在一個月前有所部署,卻沒準備安全套「保護」X免受懷孕的可能性。在有了第一次性行為後,有如辯方所言,關係更甜蜜,但不出一年被告就用藉口單方面和 X 分手,X只能無奈接受,這對X的創傷不言而喻。
區議員施駿興與女童非法性交罪成囚2年半
法庭指出,被告在犯案時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並不是實質的求情因素,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保障X,在這情況下,懷孕或染上其他病患、甚至性病,都有可能發生。被告在求情過程並沒任何悔意和愧疚,被告對X的創傷更隻字不提。陳官表示,沒有悔意並不是加刑因素,但令減刑機會相對減少。
陳官另指,辯方花不少篇幅刻意讚揚被告的社區貢獻,甚至被視為「正面的生命導師」。但被告對X的言行、相識時的合照,以及用白色情人節藉口和X分手的藉口,便顯示被告的操行和品格有所不同。而這些無論因政治盤算,還是品格上的真誠作為,都是發生在罪行之後 ,而不是罪行之前,不能作為求情理由。在考慮各項因素,陳官終判處被告入獄2年半。
陳官早前裁決時稱,案發時X對被告有濃濃愛意,透過情人節禮物的便箋對被告說「愛你一百個世紀」,明顯配合被告並以身相許;被告則供稱,兩人2011年3月14日晚只曾到尖沙咀用膳,並無性交,陳官認為被告所述版本不盡不實。
案件編號: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