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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與女童非法性交罪成 求情指案發時二人真心相愛 妻指是好丈夫 押後11.3判刑

法庭事

區議員施駿興與女童非法性交罪成 求情指案發時二人真心相愛 妻指是好丈夫 押後11.3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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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與女童非法性交罪成 求情指案發時二人真心相愛 妻指是好丈夫 押後11.3判刑

2026年10月27日 16:38 最後更新:16:38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於2011年與13歲少女非法性交,早前被裁定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案件星期二(10月27日)在區域法院求情,辯方指案發時被告與女事主為真心相愛的情侶關係,這與其他同類案件截然不同;被告審訊時仍服務社區,而過往20年的努力貢獻將因本案毀於一旦,政治生涯終結。法官陳廣池將案押後至至11月3日判刑。

被告施駿興(39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猥褻侵犯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則指,被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早前綫審訊裁定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成,非禮罪不成立。

被告施駿興,資料圖片

被告施駿興,資料圖片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約20年前修讀平面及多媒體設計高級文憑後從事舞台設計工作,其後也有努力進修,在疫情期間完成大學遙距課程,取得了工商管理學位。其後成為了時任立法會議員馬逢國的議員助理,一直熱心服務社會,對社會有所貢獻。

辯方又指,被告和X案發時真心相愛,雖然被告與X性交時沒用安全套,但他沒有在X體內射精。惟陳官廣池聞言不解,「冇體內射精,唔等於冇曬懷孕機會」,辯方回應是大大減低懷孕機會,亦沒證據顯示被告有性病。事發時二人是情侶關係,而事主同意性行為,兩人案發後比過往更甜蜜,最後於2012年分手。

區議員施駿興與女童非法性交罪成,求情指案發時二人真心相愛,押後11月3日判刑

區議員施駿興與女童非法性交罪成,求情指案發時二人真心相愛,押後11月3日判刑

辯方另表示,被告現已婚,辯方引述其妻子求情信,指被告熱心服務市民,他亦是一名好丈夫。在疫情期間,他成功爭取文化界納入防疫基金的資助範圍。被告後來在2024年成功當選區議員,多名元朗居民曾為其撰寫感謝信。

陳官聽畢陳詞,將案件押後至11月3日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柙。

陳官早前裁決時稱,案發時X對被告有濃濃愛意,透過情人節禮物的便箋對被告說「愛你一百個世紀」,明顯配合被告並以身相許;被告則供稱兩人2011年3月14日晚只曾到尖沙嘴用膳,並無性交,陳官認為被告所述版本不盡不實。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23歲設計學校男學生,2023年認識12歲女童並發展情侶關係。男子無視女童父親警告,兩度與女童進行無保護措施性交。其後女童因分手向父母揭露事件,男子主動到警署自首。被告早前承認兩項與 13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暫委法官周燕珠星期五(9月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警告下仍不知自制,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為起阻嚇作用,終判被告囚26個月。

暫委法官周燕珠星期五(9月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警告下仍不知自制,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為起阻嚇作用,終判被告囚26個月。

暫委法官周燕珠星期五(9月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警告下仍不知自制,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為起阻嚇作用,終判被告囚26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女童X屬情侶關係,被告沒有使用恐嚇、利誘或暴力,X屬自願,本案屬單次事件,被告亦無戀童傾向。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明白事件對X及其家人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深感懊悔並致歉。

周官判刑時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沒案底,在本案審訊期間辭去地產文員一職,被告父母離異,與母親同住,父親移民愛爾蘭,與被告甚少來往。

周官判刑時指,被告與X有11歲年齡差距,在情侶關係初段,X父親已作出警告,被告仍未能自制而發生性行為,且兩次均沒使用保護措施。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屬中至高;而X的創傷報告顯示,事件對X造成長遠影響,包括生活質素及學業,X頻繁情緒失控,與母親關係惡化,更曾有自殺傾向。

周官指,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屬嚴重罪行,相關法例旨在保護心智未成熟及脆弱的女童,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阻嚇信息。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後,終判處被告兩罪共監禁26個月。

案情指,案發時12歲的女事主X於2023年11月至12月認識被告,不久後成為情侶,當時被告23歲。X的父親於翌年1月得悉被告與X的關係,提醒被告X年僅12歲,警告不要性交;同年2月16日,X致電父親,指與被告吵架並已分手,她表示曾與被告性交,表現激動並堅持報警。

其後X向父母透露,曾在被告位於將軍澳善明邨家中、以及在東莞樟木頭與被告性交。X的父母致電被告查詢,被告道歉並承認曾與X性交。3人之後見面,被告進一步承認曾在無使用避孕套下與X性交。X的父親之後將事件告知X的學校社工,社工通報後由執法部門調查跟進。

X在2024年2月23日的錄影會面中稱,在同年1月初某日,她與被告在將軍澳善明邨某單位在同意下曾性交一次;而同年2月9日至12日間,X一家三口及被告一同前往東莞樟木頭旅行,被告與X同住一個房間,2人於2月11日在樟木頭某單位在X同意下曾性交一次。被告於2024年3月3日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曾嘉浩(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承認2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被告曾嘉浩(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承認2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案件編號:DCCC9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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