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茂坪啟業邨一名45歲菲律賓女傭,被指多次猥褻侵犯僱主一對未成年女兒,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裁判官吳卓樺星期五(10月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其中3項針對12歲姐姐X的控罪成立;至於被指叫醒10歲妹妹Y時以手指在其肛門位置上下磨擦的一項控罪,裁判官雖接納女童證供可信,但無法排除觸碰屬意外,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判刑,以待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被告續獲保釋。
被告FLORES Lady Jay Santos(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FLORES Lady Jay Santos,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5月某日、6月某日及6月10日在秀茂坪啟業道啟業邨某單位猥褻侵犯女童X;及2025年6月12日在啟業邨上述單位猥褻侵犯女童Y。
10歲妹妹Y早前供稱,當日早上被告入房叫醒她,揭開其被子,並以手指在其臀部近肛門位置上下磨擦,次數多於3次。Y當時發出「嗯」一聲,待觸碰停止後,才轉頭望向被告。Y在庭上解釋,平日被告叫醒她一般會搖動其腿部;她可接受被輕拍臀部,但不能接受被告以手指磨擦肛門附近的行為。Y其後將事件告知姐姐X,母親起初以為只屬輕微拍打,僅口頭提醒被告,未即時報警;及後姐姐X披露,自己亦曾遭被告侵犯,由X就讀的學校報警揭發案件。
辯方則指,被告當日只是拍Y臀部喚醒她,因Y睡覺時臀部靠近床邊,有關觸碰並非蓄意猥褻;辯方又提出動機爭議,指被告曾因食用雞隻事宜與僱主家人不和,女童Y是蓄意誣陷報復。
吳官裁決時指,法庭接納X及Y為誠實、可靠證人。就3項涉及12歲姐姐X 的控罪,法庭信納其證供,指被告多次以手掌觸碰X私密部位,抽手時以中指向上撩碰,屬蓄意而非意外的猥褻觸摸;X當時未成年,無能力給予同意,被告亦清楚知道她不願意,控方已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至於第4項涉及10歲妹妹Y的控罪,法庭雖然信納Y本身講述的內容真誠,但對案發情境有保留。吳官指出,被告每日早上都有叫醒Y的習慣,屬日常例行事情,當時被告僱主、即兩女童的的媽媽Z就睡在Y的下格床,若被告有意圖猥褻,本可選擇更方便的獨處時機;加上女童睡覺時身體或會轉動,被告伸手拍臀叫醒時,不排除手指意外擦過肛門附近位置,控方未能排除意外的合理可能性,判該項罪名不成立。
吳官指,法庭拒絕接納辯方「女童因不和誣告」的說法;至於被告指僱主家庭經濟拮据、女童長期吃不飽,但證據包括相片、庭上作供所見,兩女童體格健碩,與被告說法有矛盾;而案發前,被告與僱主一家相處融洽,被告對於何時與僱主關係轉壞,證供前後不一。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判刑,以待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被告續獲保釋。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無案底;被告丈夫於5年前離世,獨力撫養一對子女,女兒現年23歲、兒子12歲,是家中經濟支柱。
案件編號:KCCC9000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