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28歲的小學電腦技術員,2024年在校園電視台及校內走廊多次非禮年約10歲的3名小五男童,更在復活節假期時邀請其中一名男童回校肛交,警方在其手機中檢獲涉兒童色情的876張照片及8條影片,他早前承認7項非禮罪及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等共12罪。法官郭啟安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濫用職權違反誠信,刑罰須具阻嚇性,判處被告11年監禁。
法官郭啟安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濫用職權違反誠信,刑罰須具阻嚇性,判處被告11年監禁。
辯方求情指,心理報告確診被告患戀童癖,成因是長期自卑、社交圈狹窄,常年感孤獨。被告承認全部罪行,有悔意,主動表示願意接受心理治療。被告羈留期間修讀飲食行業相關課程,計劃刑滿後從事餐飲業,日後不會再進入教育界,大幅減少接觸兒童的機會。
郭官引述受害男童的心理報告,指事主Y出現明顯心理創傷、高迴避行為及憤怒;事主X提高對成年男性的警惕;事主Z則受影響相對較輕。
郭官判刑時指,本案性質極嚴重,被告身為學校聘用的小學電腦技術員,屬於受害學童家長及校方託付的受信崗位,但被告非但未履行保護學童的責任,反而利用職務掌控校園電視台的便利,針對心智未成熟的10至11歲學童進行侵犯,性侵行為由簡單觸摸逐步升級至肛交,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兒童,終判被告11年監禁。
被告羅元龍,報稱電腦技術員,承認7項「猥褻侵犯」罪、3 項「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1 項「與 16 歲以下男生作出同性肛交」罪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資料圖片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時負責在校園電視台訓練校園小記者,X於2024年4月15日告知母親曾遭被告侵犯,母親把事件告知學校社工。被告在社工查問時稱,只是和X玩耍。惟學校安排和其他學生會面,發現Y和Z亦稱曾遭被告侵犯。
案情顯示,被告於相關時段受有關小學聘任為電腦技術員;涉案3名男童X、Y及Z均為該校小五生,案發時介乎10至11歲。
2024年4月15日,校內活動結束後,被告要求X留在校園電視台,向X展示一些影片。其後被告觸摸X的下體,X向被告問及Y是否亦經歷此事,被告稱Y有試過,又稱X很快會習慣。同日X向母親投訴遭被告性侵,校方調查後發現Y及Z亦曾被性侵。
涉及Y的6次事件則發生於同年3至4月,在其中一次,被告提議要「連結」兩人的下體、與Y肛交,另5次為被告觸摸Y下體並拍照,每次也是二人在校園電視台獨處時發生。
至於男童Z,在同年3月某天,被告在身旁有學生的情況下,在走廊搔Z的腰並隔褲觸碰Z的下體。
被告同年4月29日被捕,在警誡下稱因為「好玩」而觸摸X下體。被告在錄影會面時稱,他同時負責管理校園電視台及向學生提供小記者培訓,曾告訴Y可幫助解決包皮過長問題,而Y曾致電要求他購買遊戲點數,二人相約見面,被告在Y同意下肛交。
警員其後在被告住所的電腦、外置硬碟內,發現876張相片和8段影片,均屬於兒童色情物品。相片和影片中的兒童介乎6歲至15歲,部份涉及肛交,或把硬物插入私處,亦有些相片涉及多名兒童。
案件編號:HCCC37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