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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電腦技術員認性侵3小五男童包括肛交 認12罪判囚11年

法庭事

小學電腦技術員認性侵3小五男童包括肛交 認12罪判囚11年
法庭事

法庭事

小學電腦技術員認性侵3小五男童包括肛交 認12罪判囚11年

2026年07月17日 17:23 最後更新:17:44

案發時28歲的小學電腦技術員,2024年在校園電視台及校內走廊多次非禮年約10歲的3名小五男童,更在復活節假期時邀請其中一名男童回校肛交,警方在其手機中檢獲涉兒童色情的876張照片及8條影片,他早前承認7項非禮罪及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等共12罪。法官郭啟安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濫用職權違反誠信,刑罰須具阻嚇性,判處被告11年監禁。

法官郭啟安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濫用職權違反誠信,刑罰須具阻嚇性,判處被告11年監禁。

法官郭啟安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濫用職權違反誠信,刑罰須具阻嚇性,判處被告11年監禁。

辯方求情指,心理報告確診被告患戀童癖,成因是長期自卑、社交圈狹窄,常年感孤獨。被告承認全部罪行,有悔意,主動表示願意接受心理治療。被告羈留期間修讀飲食行業相關課程,計劃刑滿後從事餐飲業,日後不會再進入教育界,大幅減少接觸兒童的機會。

郭官引述受害男童的心理報告,指事主Y出現明顯心理創傷、高迴避行為及憤怒;事主X提高對成年男性的警惕;事主Z則受影響相對較輕。

郭官判刑時指,本案性質極嚴重,被告身為學校聘用的小學電腦技術員,屬於受害學童家長及校方託付的受信崗位,但被告非但未履行保護學童的責任,反而利用職務掌控校園電視台的便利,針對心智未成熟的10至11歲學童進行侵犯,性侵行為由簡單觸摸逐步升級至肛交,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兒童,終判被告11年監禁。

被告羅元龍,報稱電腦技術員,承認7項「猥褻侵犯」罪、3 項「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1 項「與 16 歲以下男生作出同性肛交」罪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資料圖片

被告羅元龍,報稱電腦技術員,承認7項「猥褻侵犯」罪、3 項「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1 項「與 16 歲以下男生作出同性肛交」罪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資料圖片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時負責在校園電視台訓練校園小記者,X於2024年4月15日告知母親曾遭被告侵犯,母親把事件告知學校社工。被告在社工查問時稱,只是和X玩耍。惟學校安排和其他學生會面,發現Y和Z亦稱曾遭被告侵犯。

案情顯示,被告於相關時段受有關小學聘任為電腦技術員;涉案3名男童X、Y及Z均為該校小五生,案發時介乎10至11歲。

2024年4月15日,校內活動結束後,被告要求X留在校園電視台,向X展示一些影片。其後被告觸摸X的下體,X向被告問及Y是否亦經歷此事,被告稱Y有試過,又稱X很快會習慣。同日X向母親投訴遭被告性侵,校方調查後發現Y及Z亦曾被性侵。

涉及Y的6次事件則發生於同年3至4月,在其中一次,被告提議要「連結」兩人的下體、與Y肛交,另5次為被告觸摸Y下體並拍照,每次也是二人在校園電視台獨處時發生。

至於男童Z,在同年3月某天,被告在身旁有學生的情況下,在走廊搔Z的腰並隔褲觸碰Z的下體。

被告同年4月29日被捕,在警誡下稱因為「好玩」而觸摸X下體。被告在錄影會面時稱,他同時負責管理校園電視台及向學生提供小記者培訓,曾告訴Y可幫助解決包皮過長問題,而Y曾致電要求他購買遊戲點數,二人相約見面,被告在Y同意下肛交。

警員其後在被告住所的電腦、外置硬碟內,發現876張相片和8段影片,均屬於兒童色情物品。相片和影片中的兒童介乎6歲至15歲,部份涉及肛交,或把硬物插入私處,亦有些相片涉及多名兒童。

案件編號:HCCC375/2025

47歲搬屋公司經理涉嫌於2023年至2024年間,管有女友的11歲女兒的兒童色情照,當中疑包括女童為他口交及手淫的照片,涉及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等共18罪,案件星期一(8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指,即使無證據顯示涉及威逼利誘,但被告與女童超過30年的年齡差距,本身已令女童難以理解或處理情況,而女童亦視被告為家人,被告卻嚴重破壞誠信,而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明顯屬加刑因素,終判處監禁42個月。 

男被告C.K.H.A,被控7項猥褻侵犯、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非禮罪指被告於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在元朗某單位7度非禮年約11至12歲女童X;另指他於2023年5月31至2024年4月5日,管有及製作女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即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

中年漢私藏女友11歲女兒過百張色情影像,認非禮等18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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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因酒精影響而將受害女童X視作女友,因此對X產生不當的性興趣。報告稱,未發現被告有戀童癖;心理學家認為重犯機會較低,惟被告需要有正向的輔導。徐官另引述背景報告,被告在2023年因酒精影響而與X首次發生不當行為。被告對於犯案感到羞愧,願意承擔後果。

辯方同意被告與X同住一屋,雖無血緣關係,但被告利用其等同後父的角色犯案,破壞誠信。惟辯方指出,被告無對X施加暴力或威逼利誘,亦無證據顯示X遭受肉體傷害,或被告發布涉案影像。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稱因一己私慾而傷害X和其家人感到歉疚,承諾會改過自新。

但徐官直指,X年幼脆弱易受傷害,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暴力及威逼利誘,但兩人之間懸殊的年紀差距,本身已令X難以理解或處理被告的行為,亦難以避免及拒絕接觸。徐官續指,X視被告為家庭成員,家庭本應使兒童安心,但卻成為X被持續性侵的地方,被告嚴重破壞X的信任。

徐官續指,本案性質極其嚴重,儘管無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法庭亦不能忽視X的心理創傷。另一項無法忽略的是被告故意拍攝以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對X造成額外傷害,明顯屬加刑因素。最終徐官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嚴重破壞誠信,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終判處監禁42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嚴重破壞誠信,故意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終判處監禁42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與11歲女童X的單親母親交往,被告隨後遷入元朗某單位與兩母女同住。被告於2024年4月5日與X的哥哥發生爭執,警方到場調停時,從被告身上搜出的銀包內發現兩張X的照片,一張是X閉上雙眼躺在床上,其衣服被掀起,並有一隻戴有銀戒指的手在撫摸她的胸部;另一張則顯示為X的腰部。警方發現相中戒指與被告所戴戒指相似。

同日下午,警方從被告的手機及平板電腦發現兩個相簿,分別命名為:《X與被告(二人全名)上床做愛扑嘢成為情侶》及《X和被告在甜蜜親密恩愛》。警方另發現,173張及50段涉及X的兒童色情影像,當中包括X為被告手淫及口交的影像、及X洗澡的影片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平板電腦僅由他使用。

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曾於2024年拉起X的上衣並親吻其胸部,撫摸X的臀部及將手伸入內褲摸私處。警方在電子裝置發現,兩人曾在床上撫摸對方的性器官,被告與赤裸的X親吻並擁抱X。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與X的關係猶如父女,有些照片在X睡覺時拍攝,另否認曾與X性交。

案件編號:DCCC84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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