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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電腦技術員認性侵3小五男童包括肛交 認12罪判囚11年

法庭事

小學電腦技術員認性侵3小五男童包括肛交 認12罪判囚11年
法庭事

法庭事

小學電腦技術員認性侵3小五男童包括肛交 認12罪判囚11年

2026年07月17日 17:23 最後更新:17:44

案發時28歲的小學電腦技術員,2024年在校園電視台及校內走廊多次非禮年約10歲的3名小五男童,更在復活節假期時邀請其中一名男童回校肛交,警方在其手機中檢獲涉兒童色情的876張照片及8條影片,他早前承認7項非禮罪及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等共12罪。法官郭啟安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濫用職權違反誠信,刑罰須具阻嚇性,判處被告11年監禁。

法官郭啟安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濫用職權違反誠信,刑罰須具阻嚇性,判處被告11年監禁。

法官郭啟安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濫用職權違反誠信,刑罰須具阻嚇性,判處被告11年監禁。

辯方求情指,心理報告確診被告患戀童癖,成因是長期自卑、社交圈狹窄,常年感孤獨。被告承認全部罪行,有悔意,主動表示願意接受心理治療。被告羈留期間修讀飲食行業相關課程,計劃刑滿後從事餐飲業,日後不會再進入教育界,大幅減少接觸兒童的機會。

郭官引述受害男童的心理報告,指事主Y出現明顯心理創傷、高迴避行為及憤怒;事主X提高對成年男性的警惕;事主Z則受影響相對較輕。

郭官判刑時指,本案性質極嚴重,被告身為學校聘用的小學電腦技術員,屬於受害學童家長及校方託付的受信崗位,但被告非但未履行保護學童的責任,反而利用職務掌控校園電視台的便利,針對心智未成熟的10至11歲學童進行侵犯,性侵行為由簡單觸摸逐步升級至肛交,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兒童,終判被告11年監禁。

被告羅元龍,報稱電腦技術員,承認7項「猥褻侵犯」罪、3 項「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1 項「與 16 歲以下男生作出同性肛交」罪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資料圖片

被告羅元龍,報稱電腦技術員,承認7項「猥褻侵犯」罪、3 項「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1 項「與 16 歲以下男生作出同性肛交」罪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資料圖片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時負責在校園電視台訓練校園小記者,X於2024年4月15日告知母親曾遭被告侵犯,母親把事件告知學校社工。被告在社工查問時稱,只是和X玩耍。惟學校安排和其他學生會面,發現Y和Z亦稱曾遭被告侵犯。

案情顯示,被告於相關時段受有關小學聘任為電腦技術員;涉案3名男童X、Y及Z均為該校小五生,案發時介乎10至11歲。

2024年4月15日,校內活動結束後,被告要求X留在校園電視台,向X展示一些影片。其後被告觸摸X的下體,X向被告問及Y是否亦經歷此事,被告稱Y有試過,又稱X很快會習慣。同日X向母親投訴遭被告性侵,校方調查後發現Y及Z亦曾被性侵。

涉及Y的6次事件則發生於同年3至4月,在其中一次,被告提議要「連結」兩人的下體、與Y肛交,另5次為被告觸摸Y下體並拍照,每次也是二人在校園電視台獨處時發生。

至於男童Z,在同年3月某天,被告在身旁有學生的情況下,在走廊搔Z的腰並隔褲觸碰Z的下體。

被告同年4月29日被捕,在警誡下稱因為「好玩」而觸摸X下體。被告在錄影會面時稱,他同時負責管理校園電視台及向學生提供小記者培訓,曾告訴Y可幫助解決包皮過長問題,而Y曾致電要求他購買遊戲點數,二人相約見面,被告在Y同意下肛交。

警員其後在被告住所的電腦、外置硬碟內,發現876張相片和8段影片,均屬於兒童色情物品。相片和影片中的兒童介乎6歲至15歲,部份涉及肛交,或把硬物插入私處,亦有些相片涉及多名兒童。

案件編號:HCCC375/2025

秀茂坪啟業邨一名45歲菲律賓女傭,被指多次猥褻侵犯僱主一對未成年女兒,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裁判官吳卓樺星期五(10月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其中3項針對12歲姐姐X的控罪成立;至於被指叫醒10歲妹妹Y時以手指在其肛門位置上下磨擦的一項控罪,裁判官雖接納女童證供可信,但無法排除觸碰屬意外,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判刑,以待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被告續獲保釋。

被告FLORES Lady Jay Santos(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FLORES Lady Jay Santos(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FLORES Lady Jay Santos,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5月某日、6月某日及6月10日在秀茂坪啟業道啟業邨某單位猥褻侵犯女童X;及2025年6月12日在啟業邨上述單位猥褻侵犯女童Y。

10歲妹妹Y早前供稱,當日早上被告入房叫醒她,揭開其被子,並以手指在其臀部近肛門位置上下磨擦,次數多於3次。Y當時發出「嗯」一聲,待觸碰停止後,才轉頭望向被告。Y在庭上解釋,平日被告叫醒她一般會搖動其腿部;她可接受被輕拍臀部,但不能接受被告以手指磨擦肛門附近的行為。Y其後將事件告知姐姐X,母親起初以為只屬輕微拍打,僅口頭提醒被告,未即時報警;及後姐姐X披露,自己亦曾遭被告侵犯,由X就讀的學校報警揭發案件。

辯方則指,被告當日只是拍Y臀部喚醒她,因Y睡覺時臀部靠近床邊,有關觸碰並非蓄意猥褻;辯方又提出動機爭議,指被告曾因食用雞隻事宜與僱主家人不和,女童Y是蓄意誣陷報復。

吳官裁決時指,法庭接納X及Y為誠實、可靠證人。就3項涉及12歲姐姐X 的控罪,法庭信納其證供,指被告多次以手掌觸碰X私密部位,抽手時以中指向上撩碰,屬蓄意而非意外的猥褻觸摸;X當時未成年,無能力給予同意,被告亦清楚知道她不願意,控方已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至於第4項涉及10歲妹妹Y的控罪,法庭雖然信納Y本身講述的內容真誠,但對案發情境有保留。吳官指出,被告每日早上都有叫醒Y的習慣,屬日常例行事情,當時被告僱主、即兩女童的的媽媽Z就睡在Y的下格床,若被告有意圖猥褻,本可選擇更方便的獨處時機;加上女童睡覺時身體或會轉動,被告伸手拍臀叫醒時,不排除手指意外擦過肛門附近位置,控方未能排除意外的合理可能性,判該項罪名不成立。

吳官指,法庭拒絕接納辯方「女童因不和誣告」的說法;至於被告指僱主家庭經濟拮据、女童長期吃不飽,但證據包括相片、庭上作供所見,兩女童體格健碩,與被告說法有矛盾;而案發前,被告與僱主一家相處融洽,被告對於何時與僱主關係轉壞,證供前後不一。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判刑,以待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被告續獲保釋。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判刑,以待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被告續獲保釋。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無案底;被告丈夫於5年前離世,獨力撫養一對子女,女兒現年23歲、兒子12歲,是家中經濟支柱。

案件編號:KCCC90000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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