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機電工程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收取機電署分判商董事4萬元賄款,批出裝修工程合約,又與妻子在8年間洗黑錢,且支出遠超於2人收入水平。涉案分判商董事否認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受審,案件星期五(10月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朱文瀚引述化驗報告指,鈔票上的DNA可排除二次轉移的可能性,毫無疑問屬於被告,裁定罪成,押後11月6日判刑。
被告陳子榮(起訴時55歲,工程公司董事兼股東),被控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涉案日期介乎2012年1月6日至2019年2月27日之間。
被告陳子榮(灰白色外套),資料圖片
朱官裁決時指,時任機電工程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謝聲德,雖非政府小型工程投標的決策者,但有份監督及審閱多份合約。被告與謝相識多年,曾於2012至2013年共同離港。二人亦曾在兩項政府小型工程招標期間,商討工程合約資料及文件。
朱官指,2019年1月17日,被告上午從銀行提取4萬元現金,半小時內與謝見面,並在海逸君綽酒店午餐。廉署人員於2月28日在謝的辦公室搜出4萬元現金,並從鈔票上的橡筋驗出被告DNA。
朱官引述化驗報告指,鈔票上的DNA可排除二次轉移的可能性,毫無疑問屬於被告。法庭肯定被告無合理辯解提供4萬元,而唯一合理原因是取得優待、維持有利關係,故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本案與妻子離婚;本案屬單一事件,被告沒要求謝聲德作出特定行為,廉署跟蹤期間亦沒發現有其他金錢往來,涉案金額僅4萬元,未對機電署造成實際損害。
朱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6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署早前接獲涉及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的貪污投訴後,遂展開調查。案情透露,機電署分判商陳子榮於2000年代因工作而認識機電署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謝聲德,二人自此經常午餐聚會並多次結伴到內地或海外旅遊。
案發時,謝聲德主要任職機電署市政工程部小型工程分部,負責處理及監督小型工程合約招標和運作事宜。於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小型工程分部先後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總值約9,140萬元的小型工程合約,有關合約最終分判予陳子榮任職董事兼股東的三間分判商—美亞工程有限公司(美亞)、宏晉工程有限公司(宏晉)及三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三和)。
陳子榮其後於2019年1月向謝聲德提供現金賄款40,000元,作為謝聲德保持傾向優待美亞、宏晉、三和及上述兩間總承辦商的報酬。
謝聲德早前承認任職機電署期間財富與收入不相稱、收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洗黑錢等共6項罪名,涉款逾700萬元,於2025年12月16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5年3個月,犯罪得益亦被充公。
案件編號:ESCC 55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