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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 不服提上訴獲批

法庭事

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 不服提上訴獲批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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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 不服提上訴獲批

2026年06月18日 16:52 最後更新:16:52

一名公司董事被廉政公署揭發使用假護照開設銀行户口,早前被裁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等4項罪名成立,判監32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星期四(6月18日)頒下判詞,就定罪及刑期批出上訴許可,但拒批上訴期間保釋申請。

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不服提上訴獲批

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不服提上訴獲批

上訴人38歲方思遠被控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及2項「管有虛假或偽造的旅行證件」罪名成立。案情透露,他於2020年11月及2021年9月,先後約見兩間銀行的職員,申請開立個人銀行户口。他訛稱自己是「Fong Tim」,並向銀行職員出示一本墨西哥護照,並在開户申請文件上簽署確認資料真確無誤。被告因此不誠實地取得該兩間銀行的服務,成功開立了8個銀行户口。而被告於上述墨西哥護照及一本加拿大護照的姓名及出生日期,與他持有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所顯示的資料並不相同。

上訴方指出,原審法官在控方未有援引《入境條例》第63B條的情況下,自行引用該條文接納入境處文件作為證明身分內容真實的證據,事前亦未有通知控辯雙方、給予辯方陳詞機會,剝奪申請人公平審訊權,屬法律錯誤;又指法官對條文理解出錯,對比第63A條使用「事實(facts)」、第63B條只用「事項(matters)」的用字差異,主張第63B條不屬傳聞證據規則(Hearsay Rule)的法定例外,不能直接採信文件內身分資料的真實性。

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認定加拿大護照為偽造存有法律及事實錯誤,判斷是依賴具爭議的入境處文件,主張定罪均不穩妥。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另外上訴方亦就刑期提出上訴,認為32個月監禁明顯過重,當中管有虛假墨西哥護照的17個月刑期偏高,連帶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控罪量刑亦不合理。同時辯方立場是入境處身分紀錄屬傳聞證據(Hearsay),無法證實上訴人真實身分,因此不能證明涉案兩本護照內容虛假。

判詞指,原審法官未預先告知便自行援引法例接納關鍵證據,存在違反自然公義的爭辯空間。縱使入境文件經入境處處長核證、原審裁斷內容詳盡,仍有上訴理據;而法官對條文理解出錯屬核心法律問題,需要釐清兩條條文用字的法律分別;針對加拿大護照偽造的裁斷亦具爭議,上訴方的理據均具合理可辯性。至於刑期上訴,上訴庭認定上訴方指量刑過重的主張有審理價值,因此一併批准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惟上訴庭駁回上訴期間的保釋申請,法庭排期至9月3日作上訴聆訊。

早前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案情中雖無證供顯示被告使用涉案銀行戶口作非法用途,但他使用虛假身份開戶,繞過銀行監管機制,法庭須保護金融系統廉潔,終就4項控罪判被告囚32個月。

案件編號:CACC214/2026

一名31歲內地女子,訛稱獲教大前副教授何偉業學術推薦,因而獲教大錄取入讀博士課程,早前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裁判官陳炳宙星期一(9月14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剝奪另一位申請者報讀機會,影響他人前途和工作機會,終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李祖兒(31歲,報稱是香港教育大學國際與比較教育博士學生),承認於2024年11月30日至2025年12月16日透過欺騙手段,即向香港教育大學的教職人員虛假陳述何偉業是被告的學術推薦人,及何偉業於2024年3月5日撰寫之入學推薦信是真實的,從而不誠實地取得教大教育學博士課程的教育和教學服務。

裁判官陳炳宙星期一(9月14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剝奪另一位申請者報讀機會,影響他人前途和工作機會,終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陳炳宙星期一(9月14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剝奪另一位申請者報讀機會,影響他人前途和工作機會,終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陳官判刑時指,本案屬嚴重案件,因為被告的犯罪行為至少導致另一位原本可能獲錄取的博士課程申請者被不公平剝奪機會,其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為另一名申請者帶來負面影響,包括剝奪報讀博士學位的機會,影響學術前途及工作機會等。法庭須考慮刑法的阻嚇性、懲罰性,以及撫平受害人傷痛。

陳官續指,但考慮被告認罪、有真誠悔意,感化官報告正面,認為她適合社會服務令,建議80至120小時,雖然被告為內地居民,但相信感化官與入境處會作出適當安排;她過去生活檢點、奉公守法,有良好工作紀錄及教學熱誠,在廣州一間學院擔任教職,獲家人支持,今次事件已令她滯留香港面對刑事程序,屬慘痛教訓。

陳官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為提升職場競爭力申請博士課程,多年申請都落選,受中介唆擺下犯案。法庭權衡所有因素後,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反映案件的嚴重程度。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在教大碩士畢業,自2021年起每年申請報讀教大博士課程,但均不成功,2024年再經網上提交教大博士課程申請,並上載聲稱由教職員「何偉業」撰寫的推薦信。被告最終獲教大取錄,並於2025年9月開始修讀上述課程。

教大職員其後確認,何偉業於2021年7月已離職,而何在離職前為副教授。職員聯絡何偉業,何偉業確認從無發出被告提交的推薦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修讀碩士課程時認識何偉業,又稱於2022年向何偉業提出為她撰寫推薦信,而何偉業表示她可使用何偉業於2021年撰寫的推薦信。被告承認她以2021年推薦信內的資料為基礎,偽造涉案推薦信及在信上冒簽。

陳官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為提升職場競爭力申請博士課程,多年申請都落選,受中介唆擺下犯案。

陳官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為提升職場競爭力申請博士課程,多年申請都落選,受中介唆擺下犯案。

案件編號:FLCC28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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