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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 不服提上訴獲批

法庭事

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 不服提上訴獲批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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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 不服提上訴獲批

2026年06月18日 16:52 最後更新:16:52

一名公司董事被廉政公署揭發使用假護照開設銀行户口,早前被裁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等4項罪名成立,判監32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星期四(6月18日)頒下判詞,就定罪及刑期批出上訴許可,但拒批上訴期間保釋申請。

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不服提上訴獲批

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不服提上訴獲批

上訴人38歲方思遠被控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及2項「管有虛假或偽造的旅行證件」罪名成立。案情透露,他於2020年11月及2021年9月,先後約見兩間銀行的職員,申請開立個人銀行户口。他訛稱自己是「Fong Tim」,並向銀行職員出示一本墨西哥護照,並在開户申請文件上簽署確認資料真確無誤。被告因此不誠實地取得該兩間銀行的服務,成功開立了8個銀行户口。而被告於上述墨西哥護照及一本加拿大護照的姓名及出生日期,與他持有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所顯示的資料並不相同。

上訴方指出,原審法官在控方未有援引《入境條例》第63B條的情況下,自行引用該條文接納入境處文件作為證明身分內容真實的證據,事前亦未有通知控辯雙方、給予辯方陳詞機會,剝奪申請人公平審訊權,屬法律錯誤;又指法官對條文理解出錯,對比第63A條使用「事實(facts)」、第63B條只用「事項(matters)」的用字差異,主張第63B條不屬傳聞證據規則(Hearsay Rule)的法定例外,不能直接採信文件內身分資料的真實性。

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認定加拿大護照為偽造存有法律及事實錯誤,判斷是依賴具爭議的入境處文件,主張定罪均不穩妥。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另外上訴方亦就刑期提出上訴,認為32個月監禁明顯過重,當中管有虛假墨西哥護照的17個月刑期偏高,連帶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控罪量刑亦不合理。同時辯方立場是入境處身分紀錄屬傳聞證據(Hearsay),無法證實上訴人真實身分,因此不能證明涉案兩本護照內容虛假。

判詞指,原審法官未預先告知便自行援引法例接納關鍵證據,存在違反自然公義的爭辯空間。縱使入境文件經入境處處長核證、原審裁斷內容詳盡,仍有上訴理據;而法官對條文理解出錯屬核心法律問題,需要釐清兩條條文用字的法律分別;針對加拿大護照偽造的裁斷亦具爭議,上訴方的理據均具合理可辯性。至於刑期上訴,上訴庭認定上訴方指量刑過重的主張有審理價值,因此一併批准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惟上訴庭駁回上訴期間的保釋申請,法庭排期至9月3日作上訴聆訊。

早前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案情中雖無證供顯示被告使用涉案銀行戶口作非法用途,但他使用虛假身份開戶,繞過銀行監管機制,法庭須保護金融系統廉潔,終就4項控罪判被告囚32個月。

案件編號:CACC214/2026

路德會啟聾學校一名時任男助理教師,涉向校方隱瞞正受廉署調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3項欺詐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星期二(8月1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被告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案件押後至9月15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社服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大律師關百安(左)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關百安(左)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游昇浩(31歲,時任助理教師)被控3項欺詐罪名,控罪指他於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12月3日任職路德會啟聾學校(啟聾學校)教師期間,沒有向學校披露他正接受廉署刑事調查及被刑事檢控,意圖詐騙而誘使學校不暫停其職務,及/或對其施以紀律處分;以及沒終止聘任他。

施官裁決時引述被告證供,指被告辯稱廉署調查員曾警告他不可向津貼學校披露受查,故兩次應徵教席,及至被起訴後均未主動告知校方,又指報考警隊披露是因警務處屬公務員體系,標準有別,並非刻意隱瞞以騙取教職。

施官指,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認爲被告證供不合常理,因從常理而言,被告若受限不能向學校披露受查,最合理做法是拒絕簽約、放棄聘任,而非刻意隱瞞、接受職務並持續任職。被告具備一定社會經歷與法律常識,其過往曾應徵警務督察並按規定披露相關情況,足以證明其清楚知悉正接受刑事調查,須向招聘及聘任機構主動申報。

施官又指,被告由應徵合約教師、到轉任常額教師,長達逾一年時間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的事實,直至傳媒曝光後,無從隱瞞才被動地回應查詢,全程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被告透過隱瞞事實,騙取教席並持續留任,剝奪校方知情權、以及作出不予聘用、暫停職務、啟動紀律調查或解僱的權利,令校方蒙受不利,故裁定被告3項欺詐控罪全部成立。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被告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被告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

承認事實指,案發時被告是啟聾學校的合約教師,其後轉任常額教師。被告曾涉及廉署調查,並於2021年9月被捕,其後數次到廉署續保。他於2022年7月通過面試,獲啟聾學校聘請為合約教師;2022年8月及10月被告到廉署續保,獲告知該案仍在調查中,但他毋須再續保。

被告於2023年3月致電廉署查詢調查進度,獲告知調查仍然繼續,他仍是嫌疑人。2023年8月,被告通過面試獲聘任為常額教師,2023年11月則被廉署起訴,啟聾學校校長於12月向被告查詢相關刑事檢控。2024年5月,廉署就本案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保持緘默,而被告在案發時從未通知啟聾學校自己正被廉政公署調查。

案件編號:WKCC 22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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