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司董事被廉政公署揭發使用假護照開設銀行户口,早前被裁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等4項罪名成立,判監32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星期四(6月18日)頒下判詞,就定罪及刑期批出上訴許可,但拒批上訴期間保釋申請。
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不服提上訴獲批
上訴人38歲方思遠被控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及2項「管有虛假或偽造的旅行證件」罪名成立。案情透露,他於2020年11月及2021年9月,先後約見兩間銀行的職員,申請開立個人銀行户口。他訛稱自己是「Fong Tim」,並向銀行職員出示一本墨西哥護照,並在開户申請文件上簽署確認資料真確無誤。被告因此不誠實地取得該兩間銀行的服務,成功開立了8個銀行户口。而被告於上述墨西哥護照及一本加拿大護照的姓名及出生日期,與他持有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所顯示的資料並不相同。
上訴方指出,原審法官在控方未有援引《入境條例》第63B條的情況下,自行引用該條文接納入境處文件作為證明身分內容真實的證據,事前亦未有通知控辯雙方、給予辯方陳詞機會,剝奪申請人公平審訊權,屬法律錯誤;又指法官對條文理解出錯,對比第63A條使用「事實(facts)」、第63B條只用「事項(matters)」的用字差異,主張第63B條不屬傳聞證據規則(Hearsay Rule)的法定例外,不能直接採信文件內身分資料的真實性。
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認定加拿大護照為偽造存有法律及事實錯誤,判斷是依賴具爭議的入境處文件,主張定罪均不穩妥。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另外上訴方亦就刑期提出上訴,認為32個月監禁明顯過重,當中管有虛假墨西哥護照的17個月刑期偏高,連帶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控罪量刑亦不合理。同時辯方立場是入境處身分紀錄屬傳聞證據(Hearsay),無法證實上訴人真實身分,因此不能證明涉案兩本護照內容虛假。
判詞指,原審法官未預先告知便自行援引法例接納關鍵證據,存在違反自然公義的爭辯空間。縱使入境文件經入境處處長核證、原審裁斷內容詳盡,仍有上訴理據;而法官對條文理解出錯屬核心法律問題,需要釐清兩條條文用字的法律分別;針對加拿大護照偽造的裁斷亦具爭議,上訴方的理據均具合理可辯性。至於刑期上訴,上訴庭認定上訴方指量刑過重的主張有審理價值,因此一併批准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惟上訴庭駁回上訴期間的保釋申請,法庭排期至9月3日作上訴聆訊。
早前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案情中雖無證供顯示被告使用涉案銀行戶口作非法用途,但他使用虛假身份開戶,繞過銀行監管機制,法庭須保護金融系統廉潔,終就4項控罪判被告囚32個月。
案件編號:CACC21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