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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 不服提上訴獲批

法庭事

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 不服提上訴獲批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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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 不服提上訴獲批

2026年06月18日 16:52 最後更新:16:52

一名公司董事被廉政公署揭發使用假護照開設銀行户口,早前被裁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等4項罪名成立,判監32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星期四(6月18日)頒下判詞,就定罪及刑期批出上訴許可,但拒批上訴期間保釋申請。

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不服提上訴獲批

公司董事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囚32個月,不服提上訴獲批

上訴人38歲方思遠被控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及2項「管有虛假或偽造的旅行證件」罪名成立。案情透露,他於2020年11月及2021年9月,先後約見兩間銀行的職員,申請開立個人銀行户口。他訛稱自己是「Fong Tim」,並向銀行職員出示一本墨西哥護照,並在開户申請文件上簽署確認資料真確無誤。被告因此不誠實地取得該兩間銀行的服務,成功開立了8個銀行户口。而被告於上述墨西哥護照及一本加拿大護照的姓名及出生日期,與他持有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所顯示的資料並不相同。

上訴方指出,原審法官在控方未有援引《入境條例》第63B條的情況下,自行引用該條文接納入境處文件作為證明身分內容真實的證據,事前亦未有通知控辯雙方、給予辯方陳詞機會,剝奪申請人公平審訊權,屬法律錯誤;又指法官對條文理解出錯,對比第63A條使用「事實(facts)」、第63B條只用「事項(matters)」的用字差異,主張第63B條不屬傳聞證據規則(Hearsay Rule)的法定例外,不能直接採信文件內身分資料的真實性。

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認定加拿大護照為偽造存有法律及事實錯誤,判斷是依賴具爭議的入境處文件,主張定罪均不穩妥。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另外上訴方亦就刑期提出上訴,認為32個月監禁明顯過重,當中管有虛假墨西哥護照的17個月刑期偏高,連帶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控罪量刑亦不合理。同時辯方立場是入境處身分紀錄屬傳聞證據(Hearsay),無法證實上訴人真實身分,因此不能證明涉案兩本護照內容虛假。

判詞指,原審法官未預先告知便自行援引法例接納關鍵證據,存在違反自然公義的爭辯空間。縱使入境文件經入境處處長核證、原審裁斷內容詳盡,仍有上訴理據;而法官對條文理解出錯屬核心法律問題,需要釐清兩條條文用字的法律分別;針對加拿大護照偽造的裁斷亦具爭議,上訴方的理據均具合理可辯性。至於刑期上訴,上訴庭認定上訴方指量刑過重的主張有審理價值,因此一併批准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惟上訴庭駁回上訴期間的保釋申請,法庭排期至9月3日作上訴聆訊。

早前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案情中雖無證供顯示被告使用涉案銀行戶口作非法用途,但他使用虛假身份開戶,繞過銀行監管機制,法庭須保護金融系統廉潔,終就4項控罪判被告囚32個月。

案件編號:CACC214/2026

物業投資公司前職員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被指從裝修工程承辦商收取賄款130萬,就物業裝修工程優待對方。投資公司前職員承認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裝修工程承辦商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被裁定罪成,案件星期五(6月1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慶年指出,廉潔社會是社會法治的基石,一旦被蠶食,社會便會淪落,公平競爭被削弱,兩名被告分別被判囚15及14個月。

被告麥詠竣,51歲,新聯益置業有限公司(新聯益)時任租務部高級物業主任,早前承認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告郭婉珊,47歲,律師,為被告麥詠竣妻子,被控5項洗黑錢罪;被告李勝根,76歲,藝霖裝飾公司(藝霖)獨資東主,被裁定4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成;而基於麥詠竣認罪,被告郭婉珊的控罪獲法庭撤銷。

裝修工程承辦商向物業投資公司職員行賄130萬元以獲合約

裝修工程承辦商向物業投資公司職員行賄130萬元以獲合約

李官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指,被告麥詠竣,沒刑事定罪紀錄,在「新聯益」工作約14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因心急置業,未有衡量財政能力,在欠缺資金下犯案;被告李勝根,沒刑事定罪紀錄,需接受前列腺癌治療,辯方稱被告屬初犯,貪污行為未有影響施工質素,且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

李官判刑時指,廉潔社會是社會法治基石,一旦被蠶食,社會便會淪落,公平競爭被削弱,在工程界不但對僱主及顧客造成損失,更有可能影響施工質素。本案案情反映二人業務往來頻繁,亦可左右公司的商業決定,利益衝突嚴重,其中被告麥詠竣更是「新聯益」管理人員,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破壞「新聯益」對其信任及公司聲譽;被告李勝根配合麥的貪婪,最終事敗被捕,二人罪責相若。

李官續稱,被告麥詠竣違反誠信,惟正審前認罪,並全數交出款項,獲6個月刑期扣減,終判監15個月,充公90萬元;被告李勝根年事已高,考慮其患前列腺癌,審訊時節省法庭時間及公帑,經酌情扣減後,總刑期為14個月。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案情透露,新聯益在香港擁有和管理多個單位作出租之用。案發時,麥詠竣負責安排及監督承辦商新聯益的物業進行裝修工程,以及在支付工程費用前核證工程已完成。於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間,新聯益未有制訂內部採購程序,規定在選擇承辦商時須索取報價或進行招標,當時新聯益只向兩家承辦商判授裝修工程合約,其中由李勝根獨資擁有的「藝霖」,獲判授大部分裝修工程及支付費用共約2,600萬元。

負責安排及監督裝修工程予「藝霖」的麥詠竣,涉嫌於2022年4月至6月期間,先後從李勝根接受多筆賄款共130萬元,而李勝根則涉嫌藉行賄麥詠竣,換取對方於安排及監督裝修工程事宜中優待「藝霖」。

案件編號:DCCC 101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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