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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員朱偉鈞及技術員認虛報私家車司機身份 為友人「頂包」 押後8.17判刑

法庭事

足球員朱偉鈞及技術員認虛報私家車司機身份 為友人「頂包」 押後8.17判刑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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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員朱偉鈞及技術員認虛報私家車司機身份 為友人「頂包」 押後8.17判刑

2026年06月25日 16:32 最後更新:16:32

26歲足球員朱偉鈞涉於3年前為協助友人逃避交通刑責及停牌處分,聯同30歲技術員陳寶南,替涉事司機蘇啟浚「頂包」。2人其後被廉政公署起訴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2人早前認罪,案件原訂星期四(6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8月17日判刑,兩名被告獲准以原條件保釋。

被告陳寶南。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陳寶南。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涉同一事件的蘇啟浚已被檢控,該案件押後至8月10日再提訊,以便辯方索取法律意見,若蘇啟浚不認罪,或會依賴本案2名被告朱偉鈞及陳寶南的證供。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待兩人作供完畢後,讓法庭衡量減刑因素。

被告依次為朱偉鈞及陳寶南,他們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約2023年11月24日,與涉事司機蘇啟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向警方訛稱於2023年10月7日在太子道西與聯合道交界一輛車的司機為陳寶南。

張官批准案件押後至8月17日判刑,並批准兩名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張官批准案件押後至8月17日判刑,並批准兩名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情指,朱偉鈞、陳寶南及一名涉案男子,均持有駕駛執照。在2023年10月7日,該男子在太子道西違例駕駛一輛私家車,包括違反交通燈號,警方向該男子發出提供司機身份通知書,惟案發時他已被扣11分,若再被扣分便會停牌,該男子其後透過朱認識陳。陳其後向警方表示他是當時的駕駛者,朱及陳其後獲得共5600元報酬。

案件編號:ESCC2732/2025

教育大學迎新營(Ocamp)涉於2023年發生性侵及偷窺事件,案發時28歲男子被指在Ocamp內非禮、偷窺及強姦共5名女子。男子否認5罪受審,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全部控罪罪成。法官杜麗冰星期五(10月9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犯案沒有使用武力或威嚇,沒加刑因素,判處監禁7年零1周。

法官杜麗冰星期五(10月9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犯案沒有使用武力或威嚇,沒加刑因素,判處監禁7年零1周。

法官杜麗冰星期五(10月9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犯案沒有使用武力或威嚇,沒加刑因素,判處監禁7年零1周。

被告Y.L.H.,現年31歲,案發時任救生員,並為教育學院兼讀課程的四年級生。他被控3項非禮罪、1項強姦罪及1項窺淫罪,指他於2023年1月及同年7至8月,性侵5名女性,其中事主A的非禮指控發生在飛鵝山,事主B的強姦指控發生在紅十字會在元朗舉行的聯校迎新營,餘下3項控罪則發生在教育大學迎新營。

杜官在判刑時指,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案發時為一名救生員,兼讀大學學位課程,除過去曾有一次違反交通規則紀錄外,沒有刑事案底。杜官續指,強姦屬嚴重罪行,但本案沒有任何加刑或減刑因素,就被告的強姦控罪判囚6年;至於其他3項非禮罪,過程中不涉暴力或威嚇等加刑因素,分別囚18個月、12個月及6個月;而餘下的窺淫罪,本案案情和其他不同,不涉偷攝、匿藏在浴室、隱藏身分及攻擊,故該罪刑期為3周,5罪合共刑期為監禁7年零1周。

被告Y.L.H.,現年31歲,案發時任救生員,並為教育學院兼讀課程的四年級生。

被告Y.L.H.,現年31歲,案發時任救生員,並為教育學院兼讀課程的四年級生。

女事主A指被告在車上對她上下其手,強行要求A幫忙手淫。女事主B在紅十字會聯校迎新營玩啤牌及飲酒時,被告突然捉住B手觸摸勃起下體,不顧B反抗下強行進行性行為。女事主C在被告車上遭大腿及隔衣磨擦下體等。女事主D參加教大迎新營時遭被告掐膊頭、掃大腿等。女事主E參加教大迎新營時在浴室洗澡,惟浴室門鎖未能正常鎖門,被告突然衝入浴室拉開浴簾,目睹她裸體後離開浴室。

案件編號:HCCC15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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