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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辦商否認賄賂物管公司前職員以獲工程合約  辯方傳召物管前職員外父作品格證人 

法庭事

工程承辦商否認賄賂物管公司前職員以獲工程合約  辯方傳召物管前職員外父作品格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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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辦商否認賄賂物管公司前職員以獲工程合約  辯方傳召物管前職員外父作品格證人 

2026年05月12日 17:20 最後更新:17:21

物業管理公司前職員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指從裝修工程承辦商收取賄款130萬,就物業裝修工程優待對方。物管前職員已承認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而涉案裝修工程承辦商則否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星期二(5月12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傳召首被告麥詠竣的外父作「品格證人」,指另一被告李勝根為人老實,直言「我絕對唔覺得佢係一個貪錢嘅人」,惟遭控方質疑不清楚兩名被告之間的金錢往來。

被告麥詠竣(51歲,新聯益置業有限公司(新聯益)時任租務部高級物業主任),早前承認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告郭婉珊(47歲,律師),為被告麥詠竣妻子,被控5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被告李勝根(77歲,藝霖裝飾公司(藝霖)獨資東主),否認4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辯方今傳召證人郭匡義作供。現年73歲的郭匡義,為被告麥詠竣的外父,是一名執業律師。他表示,於2010年左右透過女婿麥詠竣介紹認識被告李勝根。當時麥詠竣經營工程公司,指被告李勝根是其公司主要判頭之一,兩人關係密切。郭稱,從女婿口中得知李勝根被告十分善待他,會主動指導工作、待人友善且樂於教導,故雙方建立深厚交情。

除工作往來,郭匡義透露,麥詠竣與李勝根亦有家庭交往,李勝根女兒結婚時,麥詠竣夫婦均有出席婚禮,平日亦不時聚會,關係融洽。

郭匡義表示,自己曾多次委託李勝根處理工程項目。早年經女婿介紹,他聘請李勝根為其律師樓負責各類小型維修工程,當中最低金額僅300元,包括更換門鉸、修補破損木條等瑣碎工程。郭指,這類細小工程一般承辦商多不願接手,但李勝根卻樂意協助,收費合理,做事踏實可靠。

2013年,郭匡義委託李勝根為其兒子新購住宅單位進行大規模裝修,工程費用約20萬元。裝修後出現少量後遺問題,李勝根均主動派員上門「執漏」,毫無怨言。郭匡義在庭上強調:「我絕對唔覺得佢係一個貪錢嘅人」,即使是數百元的小工程,李勝根作為老闆亦會親自到場視察,為人老實。

控方續指,所有工程費用均見單付款,就連300元小型工程,李勝根都會開單才收取款項,質疑證人是否看過所有單據。郭同意,李勝根開單後自己才付款,但他承認對於兒子單位裝修的單據與細節,並沒親自查閱,均由兒子自行處理,故不清楚當中詳情。

辯方傳召物管前職員外父作品格證人。

辯方傳召物管前職員外父作品格證人。

控方進一步質疑,證人對李勝根的正面印象僅建基於有限接觸,他並不知道首麥詠竣與李勝根之間的金錢往來,亦不知李曾於後巷向麥詠竣給予30萬元現金。郭匡義同意。案件押後至周五(15日)續審。

案情透露,新聯益在香港擁有和管理多個單位作出租之用。案發時,麥詠竣負責安排及監督承辦商新聯益的物業進行裝修工程,以及在支付工程費用前核證工程已完成。於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間,新聯益未有制訂內部採購程序,規定在選擇承辦商時須索取報價或進行招標,當時新聯益只向兩家承辦商判授裝修工程合約,其中由李勝根獨資擁有的藝霖,獲判授大部分裝修工程及支付費用共約2,600萬元。

負責安排及監督裝修工程予藝霖的麥詠竣,涉嫌於2022年4月至6月期間,先後從李勝根接受多筆賄款共130萬元,而李勝根則涉嫌藉行賄麥詠竣,換取對方於安排及監督裝修工程事宜中優待藝霖。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揭發上述行賄受賄罪行。麥詠竣早前承認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期間還柙候判。

案件編號:DCCC 1018/2024

26歲足球員朱偉鈞涉於3年前為協助友人逃避交通刑責及停牌處分,聯同30歲技術員陳寶南,替涉事司機蘇啟浚「頂包」。2人其後被廉政公署起訴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2人早前認罪,案件原訂星期四(6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8月17日判刑,兩名被告獲准以原條件保釋。

被告陳寶南。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陳寶南。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涉同一事件的蘇啟浚已被檢控,該案件押後至8月10日再提訊,以便辯方索取法律意見,若蘇啟浚不認罪,或會依賴本案2名被告朱偉鈞及陳寶南的證供。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待兩人作供完畢後,讓法庭衡量減刑因素。

被告依次為朱偉鈞及陳寶南,他們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約2023年11月24日,與涉事司機蘇啟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向警方訛稱於2023年10月7日在太子道西與聯合道交界一輛車的司機為陳寶南。

張官批准案件押後至8月17日判刑,並批准兩名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張官批准案件押後至8月17日判刑,並批准兩名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情指,朱偉鈞、陳寶南及一名涉案男子,均持有駕駛執照。在2023年10月7日,該男子在太子道西違例駕駛一輛私家車,包括違反交通燈號,警方向該男子發出提供司機身份通知書,惟案發時他已被扣11分,若再被扣分便會停牌,該男子其後透過朱認識陳。陳其後向警方表示他是當時的駕駛者,朱及陳其後獲得共5600元報酬。

案件編號:ESCC273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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