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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辦商否認賄賂物管公司前職員以獲工程合約  辯方傳召物管前職員外父作品格證人 

法庭事

工程承辦商否認賄賂物管公司前職員以獲工程合約  辯方傳召物管前職員外父作品格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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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辦商否認賄賂物管公司前職員以獲工程合約  辯方傳召物管前職員外父作品格證人 

2026年05月12日 17:20 最後更新:17:21

物業管理公司前職員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指從裝修工程承辦商收取賄款130萬,就物業裝修工程優待對方。物管前職員已承認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而涉案裝修工程承辦商則否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星期二(5月12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傳召首被告麥詠竣的外父作「品格證人」,指另一被告李勝根為人老實,直言「我絕對唔覺得佢係一個貪錢嘅人」,惟遭控方質疑不清楚兩名被告之間的金錢往來。

被告麥詠竣(51歲,新聯益置業有限公司(新聯益)時任租務部高級物業主任),早前承認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告郭婉珊(47歲,律師),為被告麥詠竣妻子,被控5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被告李勝根(77歲,藝霖裝飾公司(藝霖)獨資東主),否認4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辯方今傳召證人郭匡義作供。現年73歲的郭匡義,為被告麥詠竣的外父,是一名執業律師。他表示,於2010年左右透過女婿麥詠竣介紹認識被告李勝根。當時麥詠竣經營工程公司,指被告李勝根是其公司主要判頭之一,兩人關係密切。郭稱,從女婿口中得知李勝根被告十分善待他,會主動指導工作、待人友善且樂於教導,故雙方建立深厚交情。

除工作往來,郭匡義透露,麥詠竣與李勝根亦有家庭交往,李勝根女兒結婚時,麥詠竣夫婦均有出席婚禮,平日亦不時聚會,關係融洽。

郭匡義表示,自己曾多次委託李勝根處理工程項目。早年經女婿介紹,他聘請李勝根為其律師樓負責各類小型維修工程,當中最低金額僅300元,包括更換門鉸、修補破損木條等瑣碎工程。郭指,這類細小工程一般承辦商多不願接手,但李勝根卻樂意協助,收費合理,做事踏實可靠。

2013年,郭匡義委託李勝根為其兒子新購住宅單位進行大規模裝修,工程費用約20萬元。裝修後出現少量後遺問題,李勝根均主動派員上門「執漏」,毫無怨言。郭匡義在庭上強調:「我絕對唔覺得佢係一個貪錢嘅人」,即使是數百元的小工程,李勝根作為老闆亦會親自到場視察,為人老實。

控方續指,所有工程費用均見單付款,就連300元小型工程,李勝根都會開單才收取款項,質疑證人是否看過所有單據。郭同意,李勝根開單後自己才付款,但他承認對於兒子單位裝修的單據與細節,並沒親自查閱,均由兒子自行處理,故不清楚當中詳情。

辯方傳召物管前職員外父作品格證人。

辯方傳召物管前職員外父作品格證人。

控方進一步質疑,證人對李勝根的正面印象僅建基於有限接觸,他並不知道首麥詠竣與李勝根之間的金錢往來,亦不知李曾於後巷向麥詠竣給予30萬元現金。郭匡義同意。案件押後至周五(15日)續審。

案情透露,新聯益在香港擁有和管理多個單位作出租之用。案發時,麥詠竣負責安排及監督承辦商新聯益的物業進行裝修工程,以及在支付工程費用前核證工程已完成。於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間,新聯益未有制訂內部採購程序,規定在選擇承辦商時須索取報價或進行招標,當時新聯益只向兩家承辦商判授裝修工程合約,其中由李勝根獨資擁有的藝霖,獲判授大部分裝修工程及支付費用共約2,600萬元。

負責安排及監督裝修工程予藝霖的麥詠竣,涉嫌於2022年4月至6月期間,先後從李勝根接受多筆賄款共130萬元,而李勝根則涉嫌藉行賄麥詠竣,換取對方於安排及監督裝修工程事宜中優待藝霖。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揭發上述行賄受賄罪行。麥詠竣早前承認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期間還柙候判。

案件編號:DCCC 1018/2024

路德會啟聾學校一名時任男助理教師,涉向校方隱瞞正受廉署調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3項欺詐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星期二(8月1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被告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案件押後至9月15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社服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大律師關百安(左)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關百安(左)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游昇浩(31歲,時任助理教師)被控3項欺詐罪名,控罪指他於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12月3日任職路德會啟聾學校(啟聾學校)教師期間,沒有向學校披露他正接受廉署刑事調查及被刑事檢控,意圖詐騙而誘使學校不暫停其職務,及/或對其施以紀律處分;以及沒終止聘任他。

施官裁決時引述被告證供,指被告辯稱廉署調查員曾警告他不可向津貼學校披露受查,故兩次應徵教席,及至被起訴後均未主動告知校方,又指報考警隊披露是因警務處屬公務員體系,標準有別,並非刻意隱瞞以騙取教職。

施官指,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認爲被告證供不合常理,因從常理而言,被告若受限不能向學校披露受查,最合理做法是拒絕簽約、放棄聘任,而非刻意隱瞞、接受職務並持續任職。被告具備一定社會經歷與法律常識,其過往曾應徵警務督察並按規定披露相關情況,足以證明其清楚知悉正接受刑事調查,須向招聘及聘任機構主動申報。

施官又指,被告由應徵合約教師、到轉任常額教師,長達逾一年時間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的事實,直至傳媒曝光後,無從隱瞞才被動地回應查詢,全程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被告透過隱瞞事實,騙取教席並持續留任,剝奪校方知情權、以及作出不予聘用、暫停職務、啟動紀律調查或解僱的權利,令校方蒙受不利,故裁定被告3項欺詐控罪全部成立。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被告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被告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

承認事實指,案發時被告是啟聾學校的合約教師,其後轉任常額教師。被告曾涉及廉署調查,並於2021年9月被捕,其後數次到廉署續保。他於2022年7月通過面試,獲啟聾學校聘請為合約教師;2022年8月及10月被告到廉署續保,獲告知該案仍在調查中,但他毋須再續保。

被告於2023年3月致電廉署查詢調查進度,獲告知調查仍然繼續,他仍是嫌疑人。2023年8月,被告通過面試獲聘任為常額教師,2023年11月則被廉署起訴,啟聾學校校長於12月向被告查詢相關刑事檢控。2024年5月,廉署就本案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保持緘默,而被告在案發時從未通知啟聾學校自己正被廉政公署調查。

案件編號:WKCC 22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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