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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蓮覺苑前工程經理涉隱瞞利衝突 外判逾50萬元維修工程予妻子公司 被控欺詐等4罪 押後5.26再訊 

法庭事

東蓮覺苑前工程經理涉隱瞞利衝突 外判逾50萬元維修工程予妻子公司 被控欺詐等4罪 押後5.26再訊 
法庭事

法庭事

東蓮覺苑前工程經理涉隱瞞利衝突 外判逾50萬元維修工程予妻子公司 被控欺詐等4罪 押後5.26再訊 

2026年03月05日 14:55 最後更新:14:55

東蓮覺苑一名前工程經理涉於2023至2024年間隱瞞利益衝突,外判多項寺院維修保養工程予其妻子的公司,涉及工程費用共逾50萬元。該經理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欺詐等4罪,案件星期四(3月5日)在區域法院提堂。法官高勁修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5月26日再訊。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向控方索取文件及諮詢法律意見,控方沒反對。法官高勁修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5月26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高宇星(36歲,報稱工程經理),被控3項欺詐罪及1項企圖欺詐罪。

3項欺詐罪指他於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間藉作欺騙,即向東蓮覺苑隱瞞其妻子在欣雅專業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的權益,意圖詐騙而誘使東蓮覺苑委聘欣雅專業工程進行21項維修工程,導致欣雅專業工程獲得利益或東蓮覺苑蒙受不利。

東蓮覺苑一名前工程經理涉隱瞞利衝突,案件押後至5月26日再訊。

東蓮覺苑一名前工程經理涉隱瞞利衝突,案件押後至5月26日再訊。

企圖欺詐罪則指,被告於2024年2月23日向鍾嘉恩及吳志軒訛稱,有關18項維修工程的採購工作已按寺院的政策妥為進行,意圖詐騙而誘使或企圖誘使有關員工批准委聘欣雅專業工程及向其付款,導致欣雅專業工程獲得利益或東蓮覺苑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 290/2026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讓管理私人事務的力高顧問公司在大樓內設辦公室。區院經審訊後裁定兩人欺詐罪成,於2022年10月分別判監5年9個月及1年9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星期四(2月26 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表示,將深入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以考慮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資料圖片

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資料圖片

黎智英及黃偉強今均沒有到庭,上訴方亦無代表到場,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則到庭聽取判決。

黃偉強。資料圖片

黃偉強。資料圖片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犯罪元素,特別是隱瞞罪需建基於「披露責任」存在。判決指,普通法原則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屬特定合約類別或存在特殊關係。本案租契,蘋果印刷公司與科技園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簽訂,無明文條款要求披露違約,經恰當詮釋亦無隱含條款。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巴士的報記者攝

雙方關係本質為商業性業主與租戶關係,科技園按謹慎商業原則行事,批出特惠租金及租期以吸引投資;蘋果印刷投資逾5.28億元興建蘋果大樓,雙方互惠。因此蘋果印刷與該公司之間並不存在足以構成普通法規則下例外情況的特殊關係,以致合約方有責任披露履約過程中的違約情況。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兩項欺詐罪的犯罪行為,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排隊旁聽的巿民。巴士的報記者攝

排隊旁聽的巿民。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中黎智英及黃偉強同被控一項欺詐罪,黎智英另被控另一項欺詐罪。黎智英於2022年12月被判監禁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遭頒8年「取消資格令」,黃偉強被判監禁21個月。

壹傳媒大樓。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壹傳媒大樓。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黃偉強早前已服畢刑期。

警方一早在高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一早在高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CACC2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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