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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大副教授涉以千元行賄地產代理欲免付違約金 裁定提供利益罪成押後3.25判刑 官:判監機會大

法庭事

城大副教授涉以千元行賄地產代理欲免付違約金 裁定提供利益罪成押後3.25判刑 官:判監機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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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大副教授涉以千元行賄地產代理欲免付違約金 裁定提供利益罪成押後3.25判刑 官:判監機會大

2026年03月10日 13:17 最後更新:13:17

香港城市大學經濟及金融學系副教授2022年11月涉以1000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他違反臨時租約,以免支付「撻訂」賠償1.6萬元,遭廉署檢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星期二(3月1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施祖堯指涉案臨約具法律效力,被告作為大學金融系副教授,誤以為文件是無約束力的「意向書」或未付訂金即無效的辯稱,有違常理,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3月25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48歲被告杜渡,被控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11⽉6⽇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客戶總監鍾芳宙提供1,000元利益,作為鍾芳宙協助杜渡向美聯物業隱瞞一份,就一項物業訂立的物業臨時租賃協議已於2022年11月6日由鍾促成,⿈偉強作為業主和杜渡作為租客簽訂,⽽該協議同⽇因杜渡違約⽽被取消。

施官裁決時指,涉案臨約具備法律效力,條款清晰列明雙方租賃權利及違約責任。如「租客未能履行合約,則會沒收訂金」、「違約方須及時支付1.6萬元代理損失」。即使普通人也能知悉臨約具法律效力,被告作為金融系副教授,辯稱誤以為文件僅為「意向書」、未付定金即無效等的辯解,有違常理。

施官續指,被告向地產代理提出支付1000元作補償,並希望按內地方式私下解決,不告知美聯。在地產代理明確拒絕後,才改口同意「公對公」處理。

施官認為,被告明知違約將面臨遠高於1000元的法律後果,提出「私了」的真實意圖是通過向地產代理提供利益,讓其不向美聯告知違約事宜,從而規避合約責任。地產代理作為美聯代理人,有義務將合約及被告違約事宜告知公司並追討賠償。被告提供利益的行為,並試圖讓地產代理違背其職責,亦會破壞其與公司的關係及忠誠度。被告的辯解既無合理依據也不具合法性,遂裁定被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名成立。

48歲被告杜渡,被裁定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成。

48歲被告杜渡,被裁定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成。

辯方求情指涉案金額偏低,與動輒涉及400萬元以上的案件有區別。在地產代理明確表示需告知美聯後,約20分鐘內被告便立刻要求對方如實向公司匯報,未堅持「私了」。而且案件自2022年發生至今已逾3年,期間被告承受極大心理壓力,希望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予以考量。

施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25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並明言本案很大機會需要監禁。

雙方承認事實指,鍾芳宙於案發時是美聯僱用的持牌地產代理,擔任客戶總監一職。2022年11月初,被告杜渡經微信聯絡鍾,表示有意參觀沙田壹號雲頂雲頂峰某出租物業,並於同月6日前往參觀,被告最終沒有租用該單位。直至2024年10月17日,被告遭廉署人員拘捕。

案件編號:STCC3709/2025

26歲足球員朱偉鈞涉於3年前為協助友人逃避交通刑責及停牌處分,聯同30歲技術員陳寶南,替涉事司機蘇啟浚「頂包」。2人其後被廉政公署起訴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2人早前認罪,案件原訂星期四(6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8月17日判刑,兩名被告獲准以原條件保釋。

被告陳寶南。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陳寶南。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涉同一事件的蘇啟浚已被檢控,該案件押後至8月10日再提訊,以便辯方索取法律意見,若蘇啟浚不認罪,或會依賴本案2名被告朱偉鈞及陳寶南的證供。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待兩人作供完畢後,讓法庭衡量減刑因素。

被告依次為朱偉鈞及陳寶南,他們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約2023年11月24日,與涉事司機蘇啟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向警方訛稱於2023年10月7日在太子道西與聯合道交界一輛車的司機為陳寶南。

張官批准案件押後至8月17日判刑,並批准兩名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張官批准案件押後至8月17日判刑,並批准兩名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情指,朱偉鈞、陳寶南及一名涉案男子,均持有駕駛執照。在2023年10月7日,該男子在太子道西違例駕駛一輛私家車,包括違反交通燈號,警方向該男子發出提供司機身份通知書,惟案發時他已被扣11分,若再被扣分便會停牌,該男子其後透過朱認識陳。陳其後向警方表示他是當時的駕駛者,朱及陳其後獲得共5600元報酬。

案件編號:ESCC273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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