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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社區檢測中心承辦商董事涉瞞利益衝突 分判1.2億元檢測合約予控制公司 押後2.26交付高院

法庭事

新冠社區檢測中心承辦商董事涉瞞利益衝突 分判1.2億元檢測合約予控制公司 押後2.26交付高院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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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社區檢測中心承辦商董事涉瞞利益衝突 分判1.2億元檢測合約予控制公司 押後2.26交付高院

2026年01月16日 16:33 最後更新:16:33

新冠病毒社區檢測中心服務承辦商56歲時任男董事涉隱瞞利益衝突,把社區檢測中心日常運作服務合約,分判予他有份控制的公司及支付服務費共約1.2億元。涉案男董事被廉政公署起訴1項欺詐罪,案件星期五(1月1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2月26日作交付高等法院程序,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新冠社區檢測中心承辦商董事涉瞞利益衝突,分判1.2億元檢測合約予控制公司,押後2.26交付高院。

新冠社區檢測中心承辦商董事涉瞞利益衝突,分判1.2億元檢測合約予控制公司,押後2.26交付高院。

控方申請押後至4月再訊,以待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及有關涉案人士的處理方法。但辯方認為被告案情清晰,針對被告的控罪亦已確定,應盡快進行交付程序,建議法庭縮短押後時間。

張官聞言指,過往涉及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即便後續有其他涉案人士需與案件被告合併審訊,也無需等待所有相關人員及文件齊備後再統一安排。

張官遂將案件押後至2月26日作交付高等法院程序。被告續准以70萬元保釋,期間不准離港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黃利寶,案發時任職香港分子病理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實驗室總監,被控1項欺詐罪。

被告黃利寶,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黃利寶,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在其受僱於香港分子病理檢驗中心、且有責任就任何已有或潛在利益衝突作完整披露時,隱瞞或沒有披露自己在康研醫療有限公司的利益,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香港分子病理檢驗中心判授一項服務合約予康研,而導致康研獲得利益或香港分子病理檢驗中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ESCC2880/2025

廉政公署日前落案起訴一名機電工程署機械督察,涉嫌隱瞞欠下至少兩間財務公司債務,詐騙機電署儲蓄互助社向他批出3筆貸款共逾80萬元,案件星期三(1月7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將案件押後至3月4日再訊。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辯方今申請押後,以待閱讀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控方沒有反對。鍾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4日再訊,被告續准以五千元保釋,另新增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羅俊洪(50歲,報稱機電署機械督察,現已被停職),被控3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

被告羅俊洪,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羅俊洪,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指,羅於2023年3月31日至2024年9月27日,先後3次藉作欺騙,向機電署儲蓄互助社訛稱,他在3份貸款申請表格上的所有陳述均為真確及完整,以及他沒有其他未清還的債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儲蓄互助社批核他3筆貸款,涉款合共84萬元。

案件編號:KTCC 2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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