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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尖沙咀「吉鋪」偽裝找換店 訛稱收購泰達幣騙取近百萬 27歲男認欺詐罪囚42個月

法庭事

利用尖沙咀「吉鋪」偽裝找換店 訛稱收購泰達幣騙取近百萬 27歲男認欺詐罪囚42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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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尖沙咀「吉鋪」偽裝找換店 訛稱收購泰達幣騙取近百萬 27歲男認欺詐罪囚42個月

2026年04月15日 18:05 最後更新:18:05

3人涉於2024年訛稱有意以百萬港元收購「泰達幣」,利用尖沙咀一間早已空置鋪位,以陰司紙放置在鋪內冒充真鈔,偽裝成合法找換店,誘騙受害人到場交易,惟受害人最終未收到任何款項。警方事後以欺詐罪拘捕3人,當中1人星期三(4月1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王證瑜指,本案屬有計劃、有分工的詐騙,被告按他人指示執行佈置、招攬等,最終判囚42個月。

被告梁永豪(27歲)被控一項欺詐罪。控罪指,於2024年4月12日,他聯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虛假地表示會在逾12萬泰達幣轉帳完成後,向受害人提供一筆港幣100萬元款項,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受害人交出逾12萬泰達幣,相等於港幣約97萬元,導致他們獲得利益或導致受害人蒙受不利。

同案2名被告為王卓然、方文浩,被控一項欺詐罪,將押後至5月6日判刑。

利用尖沙咀「吉鋪」偽裝找換店,訛稱收購泰達幣騙取近百萬。

利用尖沙咀「吉鋪」偽裝找換店,訛稱收購泰達幣騙取近百萬。

王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現年27歲,被捕前任職廚師助理,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無牌駕駛、反法庭命令、洗黑錢等案,曾被判入勞教中心。

王官判刑時指,本案屬有計劃、有分工的詐騙,犯罪手法具備欺騙性與隱蔽性,利用空置鋪位偽裝經營、以陰司紙放置在鋪內冒充真鈔,製造合法經營假象、多人配合把風與接待,流程完整且經過預謀。但本案詐騙目標為個人,涉及單日單次交易,無跨境犯罪元素;被告屬從犯,按他人指示執行佈置、招攬參與者等任務,而非主謀。

法庭需考量犯罪性質、持續時間、涉案角色、對市場影響、損失程度、阻嚇性與社會保護等因素。法庭經綜合考慮後,終判被告總刑期為42個月,以收阻嚇之用。

暫委法官王證瑜指,本案屬有計劃、有分工的詐騙,被告按他人指示執行佈置、招攬等,最終判囚42個月。

暫委法官王證瑜指,本案屬有計劃、有分工的詐騙,被告按他人指示執行佈置、招攬等,最終判囚42個月。

梁永豪的案情指,2024年4月12日,被告利用尖沙咀星光行地下一間早已空置的鋪位,偽裝成合法找換店,以100萬港元收購泰達幣為名,誘騙受害人到場交易。

梁按不知名男子A的指示,與被告王卓然一同進入尖沙咀星光行地下8A號空置鋪位,負責清理及佈置現場。梁從他人處取得大量陰司紙,放置在鋪內冒充真鈔,並擺放夾萬、點鈔機,製造該處是正常營運找換店的假象,用以欺騙到場交易的受害人。梁聯絡被告王卓然扮演店員負責現場交易,安排被告方文浩在鋪外把風、監察環境及警方動向,並承諾事成後發放報酬。

受害人到場後,按指示轉帳共逾12萬枚泰達幣,被告確認收款後,藉口外出提款逃離,沒再返回。受害人最終未收取任何款項,蒙受損失。

交易完成後,他與被告方文浩等人在現場附近流連,隨後一同經天星小輪碼頭離開,全程被閉路電視拍攝記錄。2024年6月4日,警方拘捕梁永豪,警誡下梁表示:「呢單嘢係高佬康叫我搵人做㗎,我收唔到錢」,承認受人指示找人參與詐騙,但否認收到報酬。

案件編號:DCCC 1546/2024

大埔宏福苑去年11月發生奪命大火,造成逾百人死亡。38歲無業漢涉嫌在大火發生後,向民政事務總署訛稱是宏泰閣災民,企圖誘使署方批出援助金,被控一項欺詐罪。案件星期五(4月10日)在粉嶺法院再提堂。控方今指已完成調查,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裁判官梁雅忻將案押後至6月5日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粉嶺裁判法院

粉嶺裁判法院

被告黃浩鈞,報稱無業,被控企圖欺詐罪,控罪指黃於2026年1月9日,藉欺騙即向民政事務總署作出虛假申述,報稱於2024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間居住在大埔宏福苑B座宏泰閣某室,並意圖詐騙而企圖誘使民政事務總署批出華人慈善基金/特別援助基金,而導致黃獲得利益或民政事務總署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被告黃浩鈞,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黃浩鈞,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FLCC42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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