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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私人看護盜取13張支票並偽造簽名 兌現逾80萬 被控盜竊欺詐等罪成 押後4.2判刑

法庭事

前私人看護盜取13張支票並偽造簽名 兌現逾80萬 被控盜竊欺詐等罪成 押後4.2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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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私人看護盜取13張支票並偽造簽名 兌現逾80萬 被控盜竊欺詐等罪成 押後4.2判刑

2026年03月19日 18:29 最後更新:18:29

前私人看護利用職務之便,於2016至2018年間盜取事主存放家中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及轉帳逾80萬港元,並提交虛假資料更改事主銀行戶口通訊地址,掩飾涉案交易行為,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女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四(3月19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罪成,將案押後至4月2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

被告鄧妙琴(57歲),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鄭官引述被告證供指,被告聲稱從女事主銀行戶口開出13張逾80萬元支票,均為女事主私下饋贈的「心意」。從2016年3月首次收到女事主以「利是封」形式給予的支票,事後曾向女事主確認,對方表示是私人戶口給予的饋贈。此後,被告多次以同樣方式收到支票,甚至離職後還收到女事主給予的節日利是及支票。

前私人看護盜取13張支票並偽造簽名兌現逾80萬,被控盜竊欺詐等罪成

前私人看護盜取13張支票並偽造簽名兌現逾80萬,被控盜竊欺詐等罪成

被告又否認知悉女事主銀行戶口通訊地址被更改,強調自己任職期間用心照顧2名事主,不僅負責日常看護,還協助處理家居維修、裝修報價、訂酒店等瑣事,女事主也曾贈送金鏈作感謝。

惟女事主堅決否認曾給予被告支票,女事主稱自己的支票簿存放於家中未上鎖的櫃桶,日常極少開立支票,近年才發現支票簿被人擅自使用,強調自己雖會在節慶時贈送禮物給被告,卻不可能以高達80萬港元的支票作打賞,「乜嘢打賞都唔會係咁大銀碼。」女事主亦否認曾提交銀行戶口通訊地址的更改表格,直至女兒代其查詢銀行時,才發現戶口通訊地址被改,且有13張未經授權的支票被開出。

鄭官裁決時指,女事主雖年事已高,但對重大金額「饋贈」不可能遺忘。而且從女事主的居住環境與聘用司機、私人看護的經濟能力來看,若確有饋贈行為,完全無需在法庭上否認,其證供具備合理性。

另鄭官指,相關支票金額遠超正常的「心意饋贈」範疇,且女事主本就不負責被告的薪金支付,更無理由支付高額的「長期服務費」。被告多年照顧女事主,可自由進出其住所,有機會在女事主不知情下,擅自取用未上鎖的櫃桶內支票簿並開立支票。女事主雖對多年前的細節記憶模糊,但明確表示與被告僅為僱主與僱員關係,離職後雙方再無聯絡,從未簽署過13張支票,亦未曾以支票形式贈與被告任何款項。

暫委法官鄭念慈裁定被告罪成,將案押後至4月2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

暫委法官鄭念慈裁定被告罪成,將案押後至4月2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

鄭官續指,被告利用照顧女事主的職務之便,在女事主不知情下,盜取其存放於家中未上鎖櫃桶內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現金或轉帳,屬於不誠實行為。基於所有證據,法庭裁定被告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罪成。鄭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2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

案情指,被告鄧妙琴是一名註冊護士。2011年起受聘照顧吳氏一家,2014年專職照顧86歲的陳女士,2017年10月離職。她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盜取女事主存放於家中未上鎖櫃桶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或轉帳,非法佔有逾80萬港元。同時向銀行提交並非由女事主本人簽署的資料去更改表格,將女事主戶口通訊地址變更,導致其無法及時收到銀行通知,掩飾支票交易行為。事主女兒代查詢銀行事宜時,發現戶口地址異常,並發現有13張可疑支票,繼而報警求助。

案件編號:DCCC 27/2025

一名時任財務總監涉嫌在長達十年的時間內,多次偽造發票及挪用所屬集團旗下多家公司的資金,涉及金額近一億元,被控盜竊及偽造共21項罪名,周三(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6月26日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高等法院的文件。被告申請保釋,但被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拒絕,須還押候訊。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劉力華(50歲),被控8項盜竊罪及13項偽造罪。根據控罪書,8項盜竊罪指他於2010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8日期間,分別竊取連卡佛(香港)有限公司約1344萬港元、Pedder Group Limited約1,315萬港元、Pedder Vision Limited約943萬港元、Joyce Boutique Holding Limited約1,023萬港元、Joyce Boutique Limited約2,802萬港元和5.8萬美元、Joyce Beauty(Hong Kong)Limited約474萬港元,以及JB Management Limited約530萬港元。控方指,上述各公司均以滙豐銀行債權形式持有相關財產。另一項盜竊罪則涉及偷竊連卡佛載思集團總值5萬港元的禮物卡。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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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項偽造罪則指被告於2013年1月20日至2020年5月2日期間,多次製造虛假文書。涉及的虛假文件種類繁多,包括9張香港賽馬會發票、19張B.A. Marketing & Co. Limited欠款單、1張帝峰會籍服務有限公司發票、5張深灣遊艇會發票、1張合誠汽車有限公司欠款單、5張李氏運輸有限公司發票、2張The American Club發票、3張漢基國際學校發票、1張保誠保險有限公司發票、1張皇冠汽車有限公司發票、1張Luvee Gifts and Hampers發票、1張廣弘國際有限公司發票,以及1張六福企業禮品(國際)有限公司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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