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私人看護利用職務之便,於2016至2018年間盜取事主存放家中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及轉帳逾80萬港元,並提交虛假資料更改事主銀行戶口通訊地址,掩飾涉案交易行為,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女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四(3月19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罪成,將案押後至4月2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
被告鄧妙琴(57歲),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鄭官引述被告證供指,被告聲稱從女事主銀行戶口開出13張逾80萬元支票,均為女事主私下饋贈的「心意」。從2016年3月首次收到女事主以「利是封」形式給予的支票,事後曾向女事主確認,對方表示是私人戶口給予的饋贈。此後,被告多次以同樣方式收到支票,甚至離職後還收到女事主給予的節日利是及支票。
前私人看護盜取13張支票並偽造簽名兌現逾80萬,被控盜竊欺詐等罪成
被告又否認知悉女事主銀行戶口通訊地址被更改,強調自己任職期間用心照顧2名事主,不僅負責日常看護,還協助處理家居維修、裝修報價、訂酒店等瑣事,女事主也曾贈送金鏈作感謝。
惟女事主堅決否認曾給予被告支票,女事主稱自己的支票簿存放於家中未上鎖的櫃桶,日常極少開立支票,近年才發現支票簿被人擅自使用,強調自己雖會在節慶時贈送禮物給被告,卻不可能以高達80萬港元的支票作打賞,「乜嘢打賞都唔會係咁大銀碼。」女事主亦否認曾提交銀行戶口通訊地址的更改表格,直至女兒代其查詢銀行時,才發現戶口通訊地址被改,且有13張未經授權的支票被開出。
鄭官裁決時指,女事主雖年事已高,但對重大金額「饋贈」不可能遺忘。而且從女事主的居住環境與聘用司機、私人看護的經濟能力來看,若確有饋贈行為,完全無需在法庭上否認,其證供具備合理性。
另鄭官指,相關支票金額遠超正常的「心意饋贈」範疇,且女事主本就不負責被告的薪金支付,更無理由支付高額的「長期服務費」。被告多年照顧女事主,可自由進出其住所,有機會在女事主不知情下,擅自取用未上鎖的櫃桶內支票簿並開立支票。女事主雖對多年前的細節記憶模糊,但明確表示與被告僅為僱主與僱員關係,離職後雙方再無聯絡,從未簽署過13張支票,亦未曾以支票形式贈與被告任何款項。
暫委法官鄭念慈裁定被告罪成,將案押後至4月2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
鄭官續指,被告利用照顧女事主的職務之便,在女事主不知情下,盜取其存放於家中未上鎖櫃桶內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現金或轉帳,屬於不誠實行為。基於所有證據,法庭裁定被告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罪成。鄭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2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
案情指,被告鄧妙琴是一名註冊護士。2011年起受聘照顧吳氏一家,2014年專職照顧86歲的陳女士,2017年10月離職。她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盜取女事主存放於家中未上鎖櫃桶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或轉帳,非法佔有逾80萬港元。同時向銀行提交並非由女事主本人簽署的資料去更改表格,將女事主戶口通訊地址變更,導致其無法及時收到銀行通知,掩飾支票交易行為。事主女兒代查詢銀行事宜時,發現戶口地址異常,並發現有13張可疑支票,繼而報警求助。
案件編號:DCCC 2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