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前私家看護盜取13張支票並偽造簽名 兌現逾80萬 被控盜竊欺詐罪成 囚2年7個月

法庭事

前私家看護盜取13張支票並偽造簽名 兌現逾80萬 被控盜竊欺詐罪成 囚2年7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前私家看護盜取13張支票並偽造簽名 兌現逾80萬 被控盜竊欺詐罪成 囚2年7個月

2026年04月02日 16:57 最後更新:18:01

前私家看護利用職務之便,於2016至2018年間盜取事主存放家中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及轉帳逾80萬港元,並提交虛假資料更改事主銀行戶口通訊地址,掩飾涉案交易行為,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女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四(4月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被告鄧妙琴,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罪成。鄭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現年57歲,已婚退休,無子女,沒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其身體狀況欠佳,4年前確診心臟衰竭,完成手術後仍需定時覆診。

鄭官續指,本案屬典型違反誠信,被告事發時任職護士,因工作關係可自由進出女事主的住所。女事主當時身體欠佳,對被告給予相當程度的信任。被告任職期間,利用出入女事主住所及房間的便利,盜取當中13張支票,再透過冒簽支票、轉帳及提取現金等方式,先後從女事主的中國銀行戶口非法提取逾84萬元;為掩飾罪行,被告更向中國銀行申請,將女事主的通訊地址更改為自己的地址,整個犯罪行為持續長達近2年。

法官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法庭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被告獲得的信任程度、犯案持續時間、涉案金額、犯罪手法、對受害人的影響等。法庭認為,女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因此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算複雜,甚至愚蠢地將地址更改,顧及被告過往無案底及身體狀況不佳等因素,酌情減刑2個月,3項控罪總刑期為2年7個月監禁。

案情指,被告鄧妙琴是一名註冊護士。2011年起受聘照顧吳氏一家,2014年專職照顧86歲的陳女士,2017年10月離職。她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間,盜取女事主存放於家中未上鎖櫃桶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或轉帳,非法佔有逾80萬港元。同時向銀行提交並非由女事主本人簽署的資料去更改表格,將女事主戶口通訊地址變更,導致其無法及時收到銀行通知,掩飾支票交易行為。事主女兒代查詢銀行事宜時,發現戶口地址異常,並發現有13張可疑支票,繼而報警求助。

案件編號:DCCC 27/2025

23歲男子假扮內地公安及香港警察參與電話騙案,誘騙兩名事主交出共約160萬元,並在取得現金後透過比特幣錢包「洗黑錢」;男子被捕後,警誡下招認犯案,並透露另曾處理85萬元贓款。男子於星期三(8月1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2項欺詐及1項洗黑錢罪,暫委法官黎劍華接納電話騙案猖獗及為社會帶來損害,批准控方加刑申請,終判被告監禁52個月。

被告伍晴朗(報稱23歲,學生),承認2項欺詐及1項洗黑錢罪;他另涉3項洗黑錢及1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23歲男假冒公安及港警參與電騙助洗黑錢,涉款超245萬元

23歲男假冒公安及港警參與電騙助洗黑錢,涉款超245萬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兼職資訊科技工程師,案發前遭人指稱涉及罪案,其後經不起對方游說,加上被告也想賺錢。被告心思單純,經不起誘惑而參與犯罪,但他在被捕後已坦白認罪,亦非案中主謀。控方另就案件提出加刑申請,指電騙及假冒官員騙案猖獗。

黎官判刑時,接納控方說法,同意電騙猖獗及為社會帶來損害,故批准控方加刑申請。而且被告夥同他人犯案,在數星期內已詐騙兩名事主共約160萬元,他洗黑錢時亦知悉犯罪情況,雖非主謀,但他在案中亦屬積極參與。考慮到被告認罪,過去無案底,經酌情減刑後,判處被告監禁52個月。

案情指,2024年5月12日,女事主陳詠詩收到騙徒來電,對方自稱深圳政府官員,指陳登記的內地流動電話號碼涉及多宗騙案,其後有身穿廣州公安局制服的男子與陳進行視像通話,聲稱案件涉及10多名受害人及涉款312萬元人民幣。

陳被騙徒要求簽署保密協議,她在同年5月16日下午到九龍灣與被告見面。當時被告自稱「特派專員」,更展示一張姓名為「林志朗」的虛假警察委任證,及後指示陳簽署保密協議。其後陳再接到騙徒來電,指除非她提供款項進行調查,否則會被捕及送往內地。陳依騙徒指示,在5月21日下午把150萬港元帶到屯門交給被告。

陳後來仍繼續依騙徒指示,把45萬元交給身份不明的女子及轉賬約661萬元到其他戶口。最終在同年6月24日,陳因為沒有錢而向父親求助,才揭發騙案及報警。

暫委法官黎劍華接納電話騙案猖獗及為社會帶來損害,批准控方加刑申請,終判被告監禁52個月。

暫委法官黎劍華接納電話騙案猖獗及為社會帶來損害,批准控方加刑申請,終判被告監禁52個月。

女事主洪玉梅亦在同年4月中接到自稱廣州公安局的不明來電,對方聲稱有人盜用洪的身份開立銀行帳戶犯案。洪被要求付款進行調查,她在5月14日到大埔見被告,被告出示委任證後,她交出10萬港元;洪另曾向身份不詳的女子交出共約55萬港元。

同年7月10日,有騙徒向洪表示,有案件受害人自殺,要求洪支付更多金錢進行調查,洪當時表示「你都係拉我返去啦」,此後再沒有收到回覆,她始起疑及報警。

被告在同年7月29日被捕,在警誡下,他承認冒充警察行騙,他身上亦被搜出偽造的警察委任證。

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報稱資訊科技工程師,他在2月收到自稱公安的不明來電,聲稱他涉及洗黑錢案,被告最初覺得可疑,但後來獲指示收取現金及向其他人派送文件,對方又向他發送載有偽造警察委任證的電子複本,他依指示自行打印該委任證;案發時,被告到場出示該委任證及收取金錢,其後存入到同夥提供的比特幣錢包,他亦從中取走一萬元;他另曾在7月25日,依指示把85.9萬元存入比特幣錢包及另一銀行帳戶。

案件編號:DCCC1073/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