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前私家看護盜取13張支票並偽造簽名 兌現逾80萬 被控盜竊欺詐罪成 囚2年7個月

法庭事

前私家看護盜取13張支票並偽造簽名 兌現逾80萬 被控盜竊欺詐罪成 囚2年7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前私家看護盜取13張支票並偽造簽名 兌現逾80萬 被控盜竊欺詐罪成 囚2年7個月

2026年04月02日 16:57 最後更新:18:01

前私家看護利用職務之便,於2016至2018年間盜取事主存放家中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及轉帳逾80萬港元,並提交虛假資料更改事主銀行戶口通訊地址,掩飾涉案交易行為,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女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四(4月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被告鄧妙琴,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罪成。鄭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現年57歲,已婚退休,無子女,沒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其身體狀況欠佳,4年前確診心臟衰竭,完成手術後仍需定時覆診。

鄭官續指,本案屬典型違反誠信,被告事發時任職護士,因工作關係可自由進出女事主的住所。女事主當時身體欠佳,對被告給予相當程度的信任。被告任職期間,利用出入女事主住所及房間的便利,盜取當中13張支票,再透過冒簽支票、轉帳及提取現金等方式,先後從女事主的中國銀行戶口非法提取逾84萬元;為掩飾罪行,被告更向中國銀行申請,將女事主的通訊地址更改為自己的地址,整個犯罪行為持續長達近2年。

法官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法庭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被告獲得的信任程度、犯案持續時間、涉案金額、犯罪手法、對受害人的影響等。法庭認為,女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因此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算複雜,甚至愚蠢地將地址更改,顧及被告過往無案底及身體狀況不佳等因素,酌情減刑2個月,3項控罪總刑期為2年7個月監禁。

案情指,被告鄧妙琴是一名註冊護士。2011年起受聘照顧吳氏一家,2014年專職照顧86歲的陳女士,2017年10月離職。她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間,盜取女事主存放於家中未上鎖櫃桶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或轉帳,非法佔有逾80萬港元。同時向銀行提交並非由女事主本人簽署的資料去更改表格,將女事主戶口通訊地址變更,導致其無法及時收到銀行通知,掩飾支票交易行為。事主女兒代查詢銀行事宜時,發現戶口地址異常,並發現有13張可疑支票,繼而報警求助。

案件編號:DCCC 27/2025

中年漢於2024年趁他人醉倒街頭,乘機竊取其銀包,另偷車無牌駕駛,期間連續衝紅燈,先後撞到巴士和小巴,警方隨後將他拘捕。被告早前承認危駕等15罪,星期五(3月2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鄭淑儀指,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內接連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停牌3年半。

被告石竣銘(現年41歲),承認15項控罪。分別是4項盜竊罪、3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各1項入屋犯法罪、企圖入屋犯法罪、企圖盜竊罪、危險駕駛罪、於取消資格期間駕駛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發生意外以致其他車輛受損後沒有停車罪,沒有報告涉及損害的意外罪。

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認危駕等15罪。

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認危駕等15罪。

鄭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現年41歲,在港受教育至中三後,1998年赴紐西蘭完成中學課程,曾任地盤散工;被捕前與父母、兩兄長同住大埔元嶺村,並向警方報稱患高血壓,需長期復診。被告有12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盜竊、刑事毀壞等罪行。本案發生時距離其出獄僅約6個月,屬短期內再犯。

鄭官另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期間心理與情緒均處於極度低谷,本次犯案並無預謀、無計劃,亦非因存在特別經濟壓力而盜竊財物、偷車等;辯方認為從本案整體情況看,被告的犯罪模式屬趁機行事或發洩式犯案,並非蓄意謀劃。

精神科報告提及被告自少年時已吸煙、飲酒,因高血壓曾於瑪麗醫院接受治療,其家族並無精神科病史。同時指被告在2009至2013年期間受朋輩影響,濫用含有安非他命的毒品,但其否認因毒癮導致精神紊亂,亦否認自身持續抑鬱、情緒負面。精神科醫生懷疑被告有反社會人格障礙傾向,經臨床診斷,認為在此階段無需為被告處方精神科藥物。

鄭官判刑時指,本案的盜竊罪均屬不誠實地趁受害人醉倒或不警覺情況下,趁機摸奪他人財物。被告過往有多次不誠實、涉及暴力的刑事紀錄,且刑滿出獄後僅6個月內接連干犯本案。無論其屬趁機行事或辯方所指的發洩式犯案,均屬加刑因素。

暫委法官鄭淑儀指,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內接連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停牌3年半。

暫委法官鄭淑儀指,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內接連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停牌3年半。

鄭官續指,被告的犯案手法相對簡單,受害人財物損失價值亦不算高。但被告偷取他人車輛後還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先後碰撞小巴與巴士,再衝紅燈、違反交通標誌,所幸未造成人命傷亡,惟其危險駕駛的態度完全罔顧道路使用者的安危。考慮到被告認罪,年老的父母代被告向法庭懇求寬恕輕判,故此法庭特別開恩。經刑期扣減後,總刑期為64個月,並從即日起取消被告的駕駛資格3年半,同時被告須自費參與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指,被告石竣銘於2024年5月12日凌晨,趁受害人胡沛匡醉倒街頭,竊取其銀包,內有現金、手機及信用卡,其後丟棄手機,並使用盜得的信用卡在OK便利店消費2次;同日因醉酒擲磚破壞「兄弟幫物業有限公司」玻璃門,涉案行為被門外的閉路電視拍下。

5月17日,被告竊走未拔車匙的輕型貨車HZ3881,在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車,期間連續衝紅燈、違反交通標誌,並先後碰撞小巴及巴士後逃逸,未按規定向警方報案;當晚又企圖搶劫受害人馮金源未遂,隨後潛入富·盈門員工休息室,竊取腰包、背包、現金及鎖匙等財物。

5月18日凌晨,被告趁受害人鄧錦煒在廣場休息,竊取其IKEA布袋及內含的銀包、八達通、信用卡、證件等物品,其後再使用盜得的八達通及信用卡在便利店消費。最終被告於5月20日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大部分涉案事實。

案件編號:DCCC 100/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