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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私家看護盜取13張支票並偽造簽名 兌現逾80萬 被控盜竊欺詐罪成 囚2年7個月

法庭事

前私家看護盜取13張支票並偽造簽名 兌現逾80萬 被控盜竊欺詐罪成 囚2年7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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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私家看護盜取13張支票並偽造簽名 兌現逾80萬 被控盜竊欺詐罪成 囚2年7個月

2026年04月02日 16:57 最後更新:18:01

前私家看護利用職務之便,於2016至2018年間盜取事主存放家中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及轉帳逾80萬港元,並提交虛假資料更改事主銀行戶口通訊地址,掩飾涉案交易行為,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女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四(4月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被告鄧妙琴,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罪成。鄭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現年57歲,已婚退休,無子女,沒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其身體狀況欠佳,4年前確診心臟衰竭,完成手術後仍需定時覆診。

鄭官續指,本案屬典型違反誠信,被告事發時任職護士,因工作關係可自由進出女事主的住所。女事主當時身體欠佳,對被告給予相當程度的信任。被告任職期間,利用出入女事主住所及房間的便利,盜取當中13張支票,再透過冒簽支票、轉帳及提取現金等方式,先後從女事主的中國銀行戶口非法提取逾84萬元;為掩飾罪行,被告更向中國銀行申請,將女事主的通訊地址更改為自己的地址,整個犯罪行為持續長達近2年。

法官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法庭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被告獲得的信任程度、犯案持續時間、涉案金額、犯罪手法、對受害人的影響等。法庭認為,女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因此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算複雜,甚至愚蠢地將地址更改,顧及被告過往無案底及身體狀況不佳等因素,酌情減刑2個月,3項控罪總刑期為2年7個月監禁。

案情指,被告鄧妙琴是一名註冊護士。2011年起受聘照顧吳氏一家,2014年專職照顧86歲的陳女士,2017年10月離職。她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間,盜取女事主存放於家中未上鎖櫃桶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或轉帳,非法佔有逾80萬港元。同時向銀行提交並非由女事主本人簽署的資料去更改表格,將女事主戶口通訊地址變更,導致其無法及時收到銀行通知,掩飾支票交易行為。事主女兒代查詢銀行事宜時,發現戶口地址異常,並發現有13張可疑支票,繼而報警求助。

案件編號:DCCC 27/2025

45歲無業男子於2025年清晨在將軍澳寶林商場地下的麥當勞內,趁一名六旬漢睡覺時,偷走對方放在桌上的Vivo手機,其後轉售他人,事主發現手機遺失後報警,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因一時貪心犯案,早前承認盜竊罪,案件星期三(7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與相戀7年女友分手大受打擊,變得自暴自棄而長期失業。但裁判官劉淑嫻指,本案形同扒竊,惟考慮案件有延誤,終判被告監禁7個月。

被告梁文狄(45歲,報稱無業),承認於2025年10月29日,在將軍澳寶琳北路18號寶林商場地下麥當勞內偷竊一部黑色Vivo手提電話,型號Y100,價值港幣1000元,而上述物品為陳姓男子的財產。

45歲無業慣犯麥當勞偷食客手機轉售認盜竊罪

45歲無業慣犯麥當勞偷食客手機轉售認盜竊罪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自2010年與相戀7年的女友分手,因而大受打擊,變得自暴自棄,長期失業。

辯方又透露,被告在2025年10月因另一宗案件被判監7星期,而本案亦發生於同樣時間。惟因本案出現延誤導致未能將兩案一併處理。被告在該案出獄後已洗心革面,沒有遊手好閒,亦已報讀課程,嘗試從事外賣兼職維生,亦會處理其感情困擾問題,不會再犯案。被告亦已賠償事主1,000元,望法庭考慮其剛出獄,有心改過的情況下,判處緩刑。

惟劉官聞言直指「唔會喎」,稱被告屬刻意趁事主不察、有計劃盜取其手機,「近乎扒竊」;另被告有7次相似案底,屬慣犯,但法庭同意案件有延誤,終判處被告監禁7個月。

裁判官劉淑嫻指,本案形同扒竊,惟考慮案件有延誤,終判被告監禁7個月。

裁判官劉淑嫻指,本案形同扒竊,惟考慮案件有延誤,終判被告監禁7個月。

案情指,2025年10月29日60歲的男事主於涉事麥當勞內睡覺,其後發現自己放在桌上的Vivo手機遺失,遂報警處理。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當日清晨約4時,被告坐在距離事主約4米外。被告見事主將手機放在桌上,於是坐近事主,其後取走其手機,並離開該處。

被告於同年11月7日被捕,其後進行錄影會面,警誡下承認一時貪心而犯案,被盜手機已賣給一名不知名人士。另警方搜屋時,檢獲被告案發時所穿的衣物。控方另為事主申請1,000元賠償令,獲劉官批准。

案件編號:KTCC86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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