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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賄賂機電署工程師取得工程合約 分判商董事否認提供利益罪 排期6.1開審

法庭事

涉賄賂機電署工程師取得工程合約 分判商董事否認提供利益罪 排期6.1開審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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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賄賂機電署工程師取得工程合約 分判商董事否認提供利益罪 排期6.1開審

2026年03月13日 17:15 最後更新:17:15

機電工程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收取機電署分判商董事4萬元賄款,批出裝修工程合約,又與妻子在8年間洗黑錢及支出遠超於2人的收入水平。涉案分判商董事否認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裁判官高偉雄將案訂於6月1日開審,預計審期12天。

庭上透露,辯方將爭議錄影會面和WhatsApp紀錄,會以特別事項處理。控辯雙方將傳召共21名證人;辯方表示除被告外,擬會傳召2名證人。控方則為5名監視證人申請屏風遮擋,以保護證人身份,獲法庭批准。法官將案訂於6月1日至6月16日審訊12天。

被告陳子榮。(灰白色外套)

被告陳子榮。(灰白色外套)

被告陳子榮(起訴時55歲,工程公司董事兼股東),被控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涉案日期介乎2012年1月6日至2019年2月27日之間。

案情指,陳子榮是美亞工程有限公司(美亞)、宏晉工程有限公司(宏晉)及三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三和)的董事兼股東。

2016年10月,機電署將改善飲水機工程外判予盈電工程有限公司,盈電再以620萬元分判予宏晉工程。2018年,政府場所建築設備及裝修工程外判予聯和承造有限公司,聯和再以7,800萬元分判予三和工程。

機電署。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機電署。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月,陳子榮從戶口提取4萬元現金並與謝聲德用膳。同日,謝聲德在裝修工程合約中批出3項工程,其中兩項分判予陳的三和工程,涉款175萬元。同年2月28日,謝聲德被廉署拘捕,其辦公室搜出4萬元現金,捆綁鈔票的橡筋上有陳子榮的DNA。

本案另外兩名被告為謝聲德(起訴時 57 歲,機電工程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及其妻吳蔚珊(起訴時50 歲,臨床心理學家)。謝聲德早前承認控罪,被判監5年3個月,被充公380萬元;吳蔚珊則於2023年承認另案的欺詐罪,判囚2年半,關於本案仍未作判刑。

案件編號:ESCC 550/2022

香港城市大學經濟及金融學系副教授2022年11月涉以1000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他違反臨時租約,以免支付「撻訂」賠償1.6萬元,遭廉署檢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星期二(3月1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施祖堯指涉案臨約具法律效力,被告作為大學金融系副教授,誤以為文件是無約束力的「意向書」或未付訂金即無效的辯稱,有違常理,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3月25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48歲被告杜渡,被控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11⽉6⽇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客戶總監鍾芳宙提供1,000元利益,作為鍾芳宙協助杜渡向美聯物業隱瞞一份,就一項物業訂立的物業臨時租賃協議已於2022年11月6日由鍾促成,⿈偉強作為業主和杜渡作為租客簽訂,⽽該協議同⽇因杜渡違約⽽被取消。

施官裁決時指,涉案臨約具備法律效力,條款清晰列明雙方租賃權利及違約責任。如「租客未能履行合約,則會沒收訂金」、「違約方須及時支付1.6萬元代理損失」。即使普通人也能知悉臨約具法律效力,被告作為金融系副教授,辯稱誤以為文件僅為「意向書」、未付定金即無效等的辯解,有違常理。

施官續指,被告向地產代理提出支付1000元作補償,並希望按內地方式私下解決,不告知美聯。在地產代理明確拒絕後,才改口同意「公對公」處理。

施官認為,被告明知違約將面臨遠高於1000元的法律後果,提出「私了」的真實意圖是通過向地產代理提供利益,讓其不向美聯告知違約事宜,從而規避合約責任。地產代理作為美聯代理人,有義務將合約及被告違約事宜告知公司並追討賠償。被告提供利益的行為,並試圖讓地產代理違背其職責,亦會破壞其與公司的關係及忠誠度。被告的辯解既無合理依據也不具合法性,遂裁定被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名成立。

48歲被告杜渡,被裁定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成。

48歲被告杜渡,被裁定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成。

辯方求情指涉案金額偏低,與動輒涉及400萬元以上的案件有區別。在地產代理明確表示需告知美聯後,約20分鐘內被告便立刻要求對方如實向公司匯報,未堅持「私了」。而且案件自2022年發生至今已逾3年,期間被告承受極大心理壓力,希望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予以考量。

施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25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並明言本案很大機會需要監禁。

雙方承認事實指,鍾芳宙於案發時是美聯僱用的持牌地產代理,擔任客戶總監一職。2022年11月初,被告杜渡經微信聯絡鍾,表示有意參觀沙田壹號雲頂雲頂峰某出租物業,並於同月6日前往參觀,被告最終沒有租用該單位。直至2024年10月17日,被告遭廉署人員拘捕。

案件編號:STCC370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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